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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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研究摘要: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现行法院管辖集中程度的多方面不足会造成多层面的冲突。

国外许多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规则都有各自的制度,有专门法院也有专门法庭等,我国在这种趋势下也进行着改革,逐渐探索”三审合一”体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三审合一管辖冲突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现状分析对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各类案件的管辖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主要体现在民事案件以及行政确权案件,而刑事案件以及执法行政诉讼并不集中管辖,这种现状无论从法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体现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程度不足的弊病。

(一)刑事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冲突看似以上两种诉讼管辖都并无明显弊端,但将两种管辖结合起来分析,可以发现存在严重的漏洞。

表现在:第一,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民事部分按照规定应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如触犯了刑法,则刑事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明显将司法置于尴尬境地;第二,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较高,然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反而由级别较低、水平也可能较低的基层法院管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冲突这里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执法侵权诉讼,当被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涉及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时,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就必须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基层法院也必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这实质上使得基层人民法院拥有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而这明显是跟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体制是冲突的,因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要求一审法院一般为中级法院。

(三)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的分散性与知识产权确权体制的冲突截止08年5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9个。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普通⼀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河北、河南、湖南:⾼院50亿以上;中院1亿以上区域B:天津、⼭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湖北、⼴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院50亿以上,中院3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龙江、江西、云南、⽢肃、青海、宁夏:⾼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区域D:西藏:⾼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当事⼈⼀⽅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河北、河南、湖南:⾼院50亿以上;中院5000万以上区域B:天津、⼭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湖北、⼴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院50亿以上,中院2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龙江、江西、云南、⽢肃、青海、宁夏:⾼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区域D:西藏:⾼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02涉外案件注:此处的涉外案件是指法[2017]359号⽂件第⼆条中规定的案件,并且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院:50亿元以上;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20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1000万元以上。

⾼院:50亿元以上;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 10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500万元以上⾼院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5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200万元以上。

⾼院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2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100万元以上。

各⾼级⼈民法院发布的本辖区级别管辖标准,除于2011年1⽉后经我院批复同意的外,不再作为确定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认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认⼈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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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1、重⼤涉外案件;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1、确定⼀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标准为法⼈的住所地,即法⼈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但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6)⾮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7)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具体类型、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1. 按地域管辖原则按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按级别管辖原则按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按专门管辖原则按专门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4. 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民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等。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3.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重点、难点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原告的损失;
2、被告的获利;
3、酌定赔偿:
4、实现权利的费用
七、临时禁令
概念: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 概念: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标专用权 ) 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著作权、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 标专用权) 的行为 , 标专用权 ) 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五、权利主体及实体请求权的问题
主要审查:有无权利及权利效力;谁有权利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 一 )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 即有无权利的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问题) 问题) (二)原告诉讼请求适当的必须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2纷商标权合同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3著作权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邻接权纠纷等4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虚假广告纠纷等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作委托合同纠纷等6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8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申请临时禁令案件三案件管辖1级别管辖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3、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四、诉讼程序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特殊规定 1、举证责任的倒置及分配 2、诉前证据保全 3、公证取证 4、数字化证据的举证 5、专家证人的作用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是指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民事案件进行划分和分级,确定不同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管辖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个层级。

具体规定如下:1.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但不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规定:一些特殊性质的民事案件具有特殊管辖规定,不受争议金额大小的限制。

1.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不论争议金额大小,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管辖:当事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涉外案件:我国与外国或者地区有民事诉讼合作协议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三、上诉管辖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

上诉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与一审案件的争议金额无关。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高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主要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案件性质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划分和分级。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法院管辖的概念

法院管辖的概念

法院管辖的概念法院的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权力和范围。

它是一种主权,不同级别的法院具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和职权。

法院的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法院依法对一般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

普通管辖根据案件主体、案件类型和案件金额三个方面进行划分。

首先,根据案件主体分为行政案件和非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机关单位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案件,患者还有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同纠纷等。

非行政案件是指与行政机关无关的其他案件,比如涉及民事合同、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关系等。

其次,根据案件类型来划分管辖。

案件类型有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等。

民事案件主要涉及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如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

商事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等。

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违反刑法规定的罪行。

最后,根据案件金额的大小来划分普通管辖的范围。

金额较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金额较大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金额多大才属于中级或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具体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

除了普通管辖外,法院还具有特殊管辖的权力。

特殊管辖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

特殊管辖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

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进行审判。

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

因为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需要由行政法院进行审判。

执行案件是指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和仲裁等案件。

当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

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审判。

民商事合同纠纷是指由两个以上主体订立的民事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类案件可以由多个法院共同管辖。

在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法院有权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审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法院管辖的范围和权力有法定的界限,法院应该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2〕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3号)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川省⾼级⼈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四川省⾼级⼈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为⽅便⼈民群众诉讼,统⼀法律适⽤,进⼀步加强⾼级⼈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和指导职能,根据最⾼⼈民法院2008年2⽉3⽇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经最⾼⼈民法院批准,现就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调整如下:⼀、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事争议、环境污染、⼟地承包、⼟地征收、房屋拆迁、群体性纠纷等第⼀审案件;(⼆)根据最⾼⼈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审民商事案件;(三)中级法院报请⾼级⼈民法院同意后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四)本规定第⼆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第⼀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商事案件:(⼀)成都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民币8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孜、阿坝、凉⼭州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民币1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民币50万元以上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民币5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最⾼⼈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审民商事案件;(三)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其他第⼀审民商事案件;(五)⾼级⼈民法院指定中级法院审理的第⼀审民商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六)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审民商事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知识产权中包括了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针对实践中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要知道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接下来,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等⾏为的实施地;专利⽅法使⽤⾏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许诺销售、销售、进⼝等⾏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等⾏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专利的⾏为实施地;上述侵权⾏为的侵权结果发⽣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致的,制造地⼈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为的,销售地⼈民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商等⾏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被告的侵权⾏为实施地⼈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为实施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案件产生的纠纷非常多,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就要确定管辖权,那么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不能约定管辖?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专属管辖,所以不能约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和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已经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省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我省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1【审理原则】1.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审理内容】2.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权的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3【审查诉的合并】3.1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商标权又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川高法〔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川高法〔2021〕9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批复》(法〔2021〕53号),经2021年3月29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按以下通知内容执行。

一、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成都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互联网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四)数据交易合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合同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七)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八)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2021年5月1日前,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由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原创:苏嘉杭工程清欠 6月6日2019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此次调整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令人震撼,我们快来一睹为快吧。

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号为法发[2019]14号,我们作出如下分析:1、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含本数),由中级法院管辖。

在此之前规定的标准,与本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那么之前规定的,如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类地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三类地区、四类地区的管辖诉讼标的额,全部废止。

本次调整的一大特色是,不再按地区区域进行划分,一律规定为:由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包含本数),由高级法院管辖。

3、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4、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区分。

此次调整之后,几乎99%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会下沉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由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将会锐减,高院将专注于二审,而最高院将直接与第一审民事案件绝缘,未来我们可能看不见最高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了。

管辖案件标准 四川省案件管辖标准

管辖案件标准 四川省案件管辖标准

管辖案件标准:四川省案件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__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__、黑龙江、__、__、江西、四川、__、__、山西、__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__、贵州、__、__、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__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__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__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__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__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注:经最⾼⼈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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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 院
全省特殊知识 产权案件(民 事、行政)
成都市内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成都市外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指定基层法院管 辖一般知识产权 案件(50 万以下民 事)
全省知识产 权
跨区域受理全省范围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 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 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 外);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 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 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15 年 6 月)
1、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 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 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四:《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
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 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 定,商业秘密中除技术 秘密之外的案件
50 亿以上的有关著作权、 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 合同纠纷一审
成都市知识产 权审判庭
除成都市之外各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
按地区
二审
成都高新区、武侯区、锦 江区、郫都区、天府新区 (500 万下),泸州市江阳 区和绵阳高新区
四川省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郫县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绵阳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 问题的决定(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注:特殊知识知识产权案件指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 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 权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为除了上述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
一审
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但不包括外观设 计、驰名商标认定, 商业秘密仅为技术秘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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