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法硕备考刑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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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刑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概念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的主要后果是刑罚。

2、形式:(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两部刑法典:“79刑法典”、“97刑法典”(2)单行刑法。

属于特别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

(3)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狭义刑法:刑法典;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本质上(阶级特征),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法方法禁止、惩罚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中国人民意志制定、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

4、特征(法律特征):(1)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

(2)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运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力程度更严厉。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

二、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任务:(1)惩罚、预防犯罪,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体系(1)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分“分则”“总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2)总则规定犯罪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固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总则和分则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解释法律条文是抽象和静止的,社会生活是多样的、多变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的解释。

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在那个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解释。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主要包括:1.刑法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

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

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

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刑法复习重点解析

刑法复习重点解析

刑法复习重点解析刑法复习重点解析刑法学重点解析之一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五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的平等与公正。

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基本要求: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一,立法要求:1,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的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事幅度。

这一原则表现为1,刑法确立了科学的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二,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事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3、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4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括公法性、一般普遍性、惩罚性和法律强制力等。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

3.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等。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4. 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犯罪过程是指犯罪人员从犯罪意图产生到犯罪行为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和结束犯罪等阶段。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等。

5. 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主犯和共犯。

从犯责任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协助、教唆或勾结他人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教唆犯和共同犯。

6. 刑法的刑种和刑罚: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院判处的主要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同时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7. 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犯罪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法定免责和非法定免责。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在判决刑罚时对犯罪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如情节轻微和自首等。

以上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司法考试刑法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学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1.罪刑法定(内容)有6项: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最重要。

2.定罪必须依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

扩大解释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3.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包括九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4.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而,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入罪、罪重)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属类推)。

5.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溯及既往,都是允许存在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尊重人权和保障国民自由”的内在理念相契合。

6.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7.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别方法: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8.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1)理论上区分:在于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预测可能性;(2)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系。

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则为类推解释;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则为扩大解释。

9.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义。

10.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当然解释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1)出罪的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结论一般正确;(2)入罪的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结论是否正确需看两步,一比较轻重,二看是否符合刑法规范(须不属类推)。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法硕必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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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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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随着考研的时间越来越近,我们在复习法硕考研刑法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识点。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学考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学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

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刑法学考试i复习重点

刑法学考试i复习重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1、刑法(选择题)⑴概念: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⑵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消极性、被动性。

⑶任务:保护法益⑷刑法解释:按照效力划分分为:①学理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②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所解释的法律)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作出的,效力低于所解释的法律)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名词解释):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简答题)⑴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⑵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①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②保护管辖《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⑶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采取消极承认的办法,保留原始审判的权力。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首要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二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总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第六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罪数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适用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第一章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地,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地;(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地;(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地;(四)持械聚众斗殴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地;(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地;(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地;(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地黑社会性质地组织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地黑社会组织地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地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地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地,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地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窝藏、包庇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地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地,不属于伪造证据.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地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地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地,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地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地;(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地;(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地;(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地;(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地;(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地.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地,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名胜古迹,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地,倒卖国家禁止经营地文物,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地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地.盗掘国家保护地具有科学价值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末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地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地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地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地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地林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地规定处罚.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地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地;(五)参与有组织地国际贩毒活动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地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末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地,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地,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地财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地,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地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地,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地物品地,以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地规定处罚.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地;(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地;(四)强奸后迫使卖淫地;(五)造成被强迫卖淫地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地,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地人员,利用本单位地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地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地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地,从重处罚.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地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地,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地,依照第二款地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地规定处罚.关于凯程: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考研地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地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地归宿使命:完善全新地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地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地态度做非凡地事业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地平衡点服务:以学员地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地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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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法硕备考刑法学复习重点
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纳》,简要说明与分析(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主要包括:1.刑法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
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
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
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

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

空间
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
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
用的条件和例外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
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
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
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
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

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
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
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
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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