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保六十年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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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年广东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亮点回顾

建国60年来,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与共和国一同成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充分发挥了“试验田”、“窗口”和“示范区”作用,不断探索建立起一套具有广东特色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一批工作亮点,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一、就业工作硕果累累

1.1建国前遗留下来的10万多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950年,广东省城镇有10.86万名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失业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中央指示,广东省各级劳动部门以失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安置工作,实行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并配套出台不准随意解雇工人、开展转业训练等政策。1950-1952年,广东共成立22个劳动就业委员会。1950年和1952年分别开展了两次较大规模的失业登记。到1958年,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和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均得到安置。

1.2打破统包统配,率先探索建立市场就业体制

根据国家“三结合”就业方针,广东根据本地实际,改革“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广开就业门路,大力提倡自谋出路、自谋职业,催生出广东乃至全国第一代个体户,容志仁便是其中的典型。首开全国先河,1987年4月在广州越秀区率先举办劳务集市。1988年7月,颁发全国首个省级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规章《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确立了职业介绍制度。1988年,原来由国家计划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指令性劳动工资计划被取消,企业获得较充分的用人自主权。随市场就业体制的不断深入,广东所经历的1970年代末的知青回城就业、1980年代末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1990年代末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三次高峰期都得到平稳化解,城镇登记失业率基本稳定在3%以内。

1.3妥善解决近百万知青回城安置就业问题

1968-1980年期间,广东省累计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90多万人。1973-1978年,离开农村的知青共46万人,仍在农村的知青有40万人。知青们有的已经回城等待安置,有的要求从农村回城安置就业,愿望十分迫切而强烈。广东省通过大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并允许和扶助社会需要的个体劳动,因地制宜,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980年,广东省按国家规定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了相关减免税并结合当地实际,对免税年限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在“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引和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到1982年,知青就业安置工作即得到解决。1979-1982年,广东省年末尚未安置的待业人数由45.8万人下降到14.2万人,待业率由7.9%下降到1.7%。

1.4提出“少进中心、快出中心”破解国企下岗职工安置难的特色思路

针对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广东提出了“先分流、后下岗、少进中心、快出中心,分类管理指导,确保基本生活”的特色思路。仅1999年,全省共有16万富余职工在下岗前或下岗后不经中心直接分流,并发放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10.2亿元。目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而未实现再就业的不足2万人,基本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1.5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

2003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其中第二项即为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民心工程通过完善政策、开发岗位、加大投入、强化服务等措施,加快构建扩大与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至“十五”期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达5023万人,比“九五”期末增长25.9%。广东省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3413万人,占广东省从业人员总数的68%。全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达97.62万人,其中“4050”人员20.4万人,再就业率达65%。全省共开发公益性岗位30万个,帮助20多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2万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42万人次。全省共实现转移就业275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农业从业人员比重比“九五”时期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

1.6首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2003年12月,广州市原东山区首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模式。通过总结提升,2004年广东省印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对“零就业家庭”除提供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外,还有针对性地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不限次数的全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1次以上全免费的定向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广东首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模式被推荐为2006年中国就业十件大事之一,写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七大报告。自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以来,全省共帮扶近4万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1.7创造性开展华南省际劳务合作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防治“民工潮”的蔓延,广东提倡并牵头建立全国首个省际劳务合作组织:华南省际劳务协作组织。经过不断发展,华南省际劳务协作由最初广东、广西、四川、湖南等4省区发展到15个省(区),合作内容也由最初的组织疏导民工有序流动就业,向劳务合作信息化和法制化建设方向不断深入。“证卡合一”流动就业的凭证管理等流动就业管理制度都起源于广东的实践。

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制度是省际劳务合作走向更紧密联系的一种探索。

2004年7月,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总体框架协议下,广东倡导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制度,并牵头在广州召开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劳务合作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区域充分就业。截止2008年底,泛珠三角区域在粤流动就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

1.8劳务扶贫

广东于1986年开始开展劳务扶贫,当时的扶贫对象是粤北石灰岩地区的劳动力,随后逐步扩大到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

省内的劳务扶贫主要以“山洽会”(山区经济合作洽谈会)为平台。2000年11月,第一届“山洽会”在清远市举行。自此每两年召开一届“山洽会”,并由珠三角地区各市县与东西两翼和山区各市县签订对口帮扶劳务协议,开展以劳务输出、转移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远程见工系统和培训安置基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帮扶,从2000年至2008已举办五届。2008年第五届“山洽会”在广东湛江召开,会上共签订劳务合作项目77个,协议转移劳动力51.8万人,协议培训农村劳动力99300人,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安置基地350个,捐赠物资资金310万元,协议总价值达63.6亿元。

省际劳务扶贫始于1996年,开始是广东对口帮扶广西地区,随后逐步扩大到对贵州、重庆、湖北、海南等省份的劳务帮扶,主要以泛珠三角和华南省际劳务协作为平台。1996年-2007年,广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先后与广西、贵州、重庆、三峡、海南等省市(区)及其重点贫困县区建立对口劳务帮扶关系20多对。

1.9开展具广东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

2004年,按照中央要求,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开展具广东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截至2006年底,省、市、县区、街镇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全部建立。至今,全省共建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介中心5725个。并首创《就业失业手册》制度和“路径”就业服务新模式。

二、职业培训全国领先

2.1技工教育一枝独秀

2003年以来,广东技工教育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实现了“八项全国第一”、“三项全国首创”,即技工学校年招生数、在校生总数、校均在校生数、毕业生就业率、技能鉴定人数、教学科研成果、全国性技能竞赛获奖名次和奖牌数目、高技能人才培养量全国第一,全国首创技工学校智力扶贫工程、技工学校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技工学校“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目前,全省共有技工学校232所,国家级重点技校46所,高级技工学校31所,技师学院21所,民办技校65所,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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