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物业出售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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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物业ft售委托协议

物业出售委托协议

第一条:物业位置,权利存在情况及价款收受条件

四、甲方愿意附赠买方如下设备

第二条:委托价格

委托物业单价为人民币/美元/平方米,委托物业总价人民币/美元第三条:委托期限

自公元年月日至公元年月日

第四条:承办费用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居间销售行为时,即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甲方得向乙方支付约定之承办费用。

一、约定承办费用为实际成交价总额的 2%

二、给付时间: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委托价格总额的 2%支

付违约金。

一、甲方于委托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之交易对象成交,或利用乙

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与第三方成交。

二、委托期限内,买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买受,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

乙方所洽妥之买方成交。

三、委托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随意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二、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交易。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询服务、差旅ft勤等活动与支ft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协议第四条收取承办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七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对委托销售之物业有ft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未设定任何抵押,并依约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二、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房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三、于买卖成交时,甲方应依法自行交纳有关之税费。

第八条:买卖契约之签订及产权转移

乙方依本协议于居间中介完成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成交之买方另行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无权ft售所委托的物业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所委托之价格总额的 2%,支付乙方

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买方损失,甲方亦应负责赔偿之。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而失效。即使协议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乙双方。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之,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事项: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证件号码:联络地址:

住址:店长:

电话:承办员:

代理人:联络电话:

物业ft租委托协议

第一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止。

第四条:承办费用

1.约定承办费用按月租金的 50%一次计。

2.承办费用支付时间:于甲方与乙方介绍之承租方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时支付。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依合同第三条所委托之租金的 100%支付承办费

用作为违约金:

1.于委托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介绍之承租方完成ft租,

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

2.委托期限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

与乙方所洽妥之承租方订立物业租赁合同。

第六条: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对委托ft租之物业有ft租之权利,并按物业租赁合同约定配合交房,否则由此给乙方与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概有甲方承担责任。

2.租赁完成时,甲方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3.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之税费,甲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交纳。

第七条:乙方义务

1.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早日完成甲方委托

之交易。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

询服务、差旅ft勤等活动与支ft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协议第四条收取承

办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依本协议完成居间中介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承租人另行订立物业租赁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无权ft租所委托的物业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协

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三条所委托月租金 100%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承租方损失,甲方亦应负责赔偿之。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而

失效。即使协议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乙双方。

第十条: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若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之后 30 日内仍能促进

租赁的,委托期限自动延长至甲方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及原则公

平解决之,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证件号码:联络地址:

住址:店长:

电话:承办员:

代理人:联络电话:

年月日

购买意向

第一条:物业位置及购买条件

一、立书人(以下简称买方)愿意委托欧倍德爱家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以下列条件购买座落于市

区(县)路弄号室之房屋。

第二条:意向金之支付

一、买方为表示购买之诚意,同意于签订本购买意向书同时,支付购买

总价之 1%,作为意向金。但意向金并非定金性质,仅系受托人受买方之托,前往卖方处及价格条件确认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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