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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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韩俊明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韩俊明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是痛苦,痛苦是伤害、疾病、创伤等引起的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难受的感觉。

痛苦的主体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偿主体,宠物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法人因其不是痛苦的主体而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

精神痛苦可以通过金钱来抚慰,心理痛苦可以通过法律报应而平衡,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痛苦;精神抚慰;举证【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

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仅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构成略抒已见,以求商榷。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

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

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

所以,狭义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而广义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

这两种学说尽管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应 的法律制 度 时 , 不 能 不 将 法 人 这 部 分 恢 复 信 息 的成 本计算 在 内 , 因 此 赋 予 法 人 人 格 权 的 精 神 损 害赔 偿更 为符合 法律 经济 学原理 。
笔者一 直认 为 , 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对 人 格 权 侵 害最 为有效 的保 护 手段 和救 济 方 法 , 因 而坚 定 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 票通 过 的《 侵权 责任法》, 对 公 民民事权 益进 行 了全 方面 、 多层次 、 立
体化的保护 , 尤其是首次立法 明确公 民的精神损害赔偿 , 堪称保护公 民人身 、 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 然 而, 就是 这样一部充满 了人文关怀的法律 , 却将 同样是 民事 主体 的法人人格精 神损害 的赔偿 问题遗 忘在 了“阴冷” 的
的观点 有待 商榷 。该类 观点 认为 , 所谓 尊严 、 荣誉 等, 都 是 以 自然 人 的 心 理 感 受 为 基 础 而 形 成 的 概 念 , 法 人无 法感觉 到 自己的名誉或 尊严 受到 侵犯 , 因此 不存 在精 神 损 害 。笔 者认 为 ,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回答 , 取 决 于 对 法 人 本 质 的 理 解 。若 按 照 法 人 实 在说 的观 点 , 法 人 的 确 不 存 在 精 神 损 害 。 因 为 法 人 是 由无 数 个 体 组 成 的 用 以 实 现 特 定 目 的 的 组
角落。
害赔 偿 问题 , 长 期 以 来 成 为 民 法
学 界持续 讨3 - 2的 热 点 话 题 , 围 绕 这 一 问 题 存 在 较
求 权 的 观 点 为 主 流 。否 定 法 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主 要 观点 有二 : 其一 , 法 人无 痛 苦 , 因 而 不 存 在 精 神 损害 ; 第二 , 法人 的 精 神痛 苦 无 法衡 量 , 因此 数 额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名义作 出的违法行 为侵害时 , 受害人受到的侵害 , 不仅表现 在肉体 上 , 同 时表现在精神上 , 因此 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 , 仅给受 害人物质损 害补偿 , 不 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 违背现行法律 , 但法律的正确执行 , 不代表事实上 的公正 , 并 立法 上的残 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我 国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 。《 则 》 10 第 2 条规定 : 民的姓名权 、 “ 公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 响 、 赔礼道歉 , 可以要求赔偿损 并 失 。其他法律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 为加强对 民事 权益的司法保护 , 抚慰受害人 , 引导公 民尊重他人权利 , 提高公 民法制意 识, 保护司法公正 , 0 年 , 高人民法院公 布实施 了《 2 1 最 0 关于确认 民事侵 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 了赔 偿 ) 明确 确定办法 , 扩大 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为公正 司法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在我 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 中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 国法学界 和司法界誉为 18 9 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 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 二个里程碑。我国《 国家赔偿法》 1 4年正式通过 ,9 5 1 1日 自 9 9 19 年 月 开始实施 , 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三条 :一 ) ( 违法拘 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二 )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 人 身 自由的; 十五 条:一 ) 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 有事 实证明有犯罪 第 ( 对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 拘留的;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 (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 的, 以上规定情 有 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 害的 , 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 应 围内, 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二、 从个 案看我 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 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引言一:2003年20号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今天我们首先谈人身损害赔偿,下午花少一些的时间谈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要复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少一些,主要是一个数额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实质上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就是里面的很多原理是涉及到《侵权法》的全部问题,大家注意到这个标题里面有一个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这是2003年12月颁布的一个司法解释。

我们今天以它为重点讲解其中的几个问题,但是讲不完,要花两三天时间才能讲完。

这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花了很大的精力,从98年开始准备,一直到03年才完成。

民一庭前后换了三任庭长,我记得最先筹备这个司法解释的是梁书文庭长,后来是黄松有庭长,黄松有后来高就了,当了副院长。

再完成这个司法解释的是孙华璞庭长,现在是不是做了办公厅主任?反正他们这个交换很频繁。

但是黄松有副院长在司法解释的最后阶段还是全力以赴,领导了这项司法解释工作。

但是司法解释工作也邀请了学界的一些教授参与,我是参与者之一。

有一些情况在条文上读起来不是很清楚,那么在后面的议论再给大家做介绍。

还需要提到一个人,是管这个司法解释的陈现杰高级法官,他在西藏高级法院挂职副院长锻炼三年,现已回民庭。

据说是一个很好的事,因为挂职可以升职务。

我想其他的同志在未来的工作中要是让你们下去挂职锻炼,你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在最高法院是需要排队的。

引言二: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先看看这个问题的一些铺垫性、背景性的说明。

首先介绍一下04年5月1日以前的法律状况,因为04年5月1日有两个很重要的规范实施:第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个是刚刚谈到的法司【2003】20号。

那么在04年5月1日以前实施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赔偿的是一个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这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首先从题目就可以看出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摘要:《刑事诉讼法》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至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应当是保护人权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人身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在法学界一直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仍然有比较大的争论。

现在法学界逐渐形成了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使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相适应的观点。

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已经能够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今年刚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然局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通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一是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在刑事诉讼当中,法院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被害人来说,已经有了精神方面的抚慰作用;二是针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来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对被害人造成损害。

一旦被害人被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仅导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也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

笔者以为,以上二个方面理由均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处罚,虽对被害人的确具有一定精神上的抚慰,但是这种精神方面的抚慰和以钱财补偿为标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截然不同的二种类型。

前者属于公权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

其意义主要是:在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方面;后者属于私权行为,其目的是得到经济方面的补偿。

其意义是:不涉及其他公共利益,仅仅针对个人损害的补偿。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科以一定的刑罚,仅从惩罚犯罪角度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但是被害人却没有从身心上得到抚慰。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Th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四、其他特殊问题(新增) (一)器官捐献 1. 允许自主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赠其人体细胞、人体组 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其捐赠。同意捐赠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 2. 禁止买卖器官: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行 为无效。
第三节 肖像权★★★★
【BT法考·应试技巧】 Q:肖像权,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肖像权。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破题线索在于:是否满足“未 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个条件。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表现有: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2)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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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方法】 为了减轻同学们的学习负担,对于人格权这一章的内容,木木结合历年考题,总结了每 一个人格权的破题思路及线索,提炼成了类似“数学公式”的等式,同学们只需要熟悉并 记忆,做题时按照公式一个个套入,符合则构成侵权,不符合则不构成侵权,这样一来将 大大降低这一章的学习难度。 【本章学习要求】 重点掌握每一种人格权的破题线索,能够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节 肖像权★★★★
【答案】D 【解析】A选项:侵犯肖像权是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的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本题中,整容整的和人家一样不是使用他人肖像。要不然范冰冰要去起诉多少整容的人侵 犯她肖像权?因此,A错误。B选项:整容后我去参加模仿秀也不是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 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B错误。C选项:理由同上,C错误。D选项:张某整容之后从事的一 系列行为并没有使用他人的肖像来挣钱,因此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犯,D正确。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赔偿与赔偿责任的界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展开讨论。

二、赔偿责任的主体与范围行政诉讼中的赔偿责任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即因其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三个方面。

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不当查封、扣押申请人的财产,或因不当打击报复导致申请人受伤,应当对申请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导致的附带损失,如利润损失、精神损害等。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会给申请人带来一系列的间接损失,如企业因不正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业绩下滑,申请人的精神健康因不当限制自由受到影响等。

3. 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为维权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

三、赔偿责任的界定原则赔偿责任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违法行为原则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其违法行为作为界定的依据。

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超越了其合法职权范围,才能认定其对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赔偿责任的界定应当建立在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申请人需证明其损失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原因所致。

3.合理预见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

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申请人产生损失,却未采取预防措施,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额度的确定赔偿额度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情况、赔偿目的以及公平合理原则。

侵权责任法讲座心得体会

侵权责任法讲座心得体会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侵权责任法讲座,通过此次讲座,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在讲座中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作用侵权责任法是指公民、法人之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3. 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人起到警示作用,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2. 侵权事实。

侵权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包括损害事实、侵权事实等。

3.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4.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5.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2.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将受损财产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3.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痛苦,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免除和减轻1. 免除侵权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受害者的过错、受害者的同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 减轻侵权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受害者的过错、受害者的同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吊销执照的法人法律后果(3篇)

吊销执照的法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

在我国,吊销执照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手段,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吊销执照对于法人而言,不仅意味着其经营资格的丧失,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吊销执照的法人法律后果。

二、吊销执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三、吊销执照的法人法律后果1.经营资格丧失吊销执照意味着法人失去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法人将无法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这对法人而言,无疑是重大的打击,可能导致其经营状况恶化,甚至破产。

2.法律责任承担吊销执照后,法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1)退还投资者投资款项及利息;(2)承担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3)缴纳罚款、滞纳金等;(4)承担刑事责任。

3.信用记录受损吊销执照会对法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法人可能会面临融资难、合作伙伴信任度降低等问题。

4.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责任吊销执照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可能面临以下责任:(1)承担连带责任:如法人有债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2)限制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可能被限制消费;(3)限制高消费:如法人有违法记录,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二十六)法人一般规定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二十六)法人一般规定

⽂律师解读《民法典》(⼆⼗六)法⼈⼀般规定《民法典》第六⼗⼆条:“法定代表⼈因执⾏职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追偿。

”【解读】本条是法定代表⼈职务⾏为的法律责任和法⼈追偿权的规定。

在解释与适⽤中,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包括执⾏职务⾏为的认定标准、法⼈追偿权的效⼒依据以及法定代表⼈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

⼀、“执⾏职务”⾏为的认定职务⾏为是指法⼈的⼯作⼈员⾏使职务的⾏为和履⾏职责的活动,⽐如法定代表⼈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公司保安员维持秩序等活动。

职务⾏为本⾝就是⾃然⼈代表法⼈所为的⾏为,其法律后果理应由法⼈承担。

⽐如某⼴告公司的法定代表⼈制作、发布虚假⼴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应由法⼈承担。

法⼈对法定代表⼈所实施的⾏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该⾏为属于履⾏法⼈职务的⾏为。

因此,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权并进⽽将责任效果转由法⼈承受的基础,是区分法定代表⼈的侵权⾏为是职务⾏为还是个⼈⾏为。

传统观点认为,法定代表⼈的权限来源于法律授权,即此处的代表权具有“法定代理”权的内涵效果。

法定代表⼈以外的其他⼯作⼈员的职务权限则基于商事代理制度原理,源⾃法⼈意志机关的授权。

但是,民法典第六⼗⼀条第三款关于“法⼈章程或者法⼈权⼒机关对法定代表⼈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规定,实质上将法定代表⼈代表权性质进⾏了改造,即法⼈可以通过章程或者权⼒机关决议的⽅式限制法定代表⼈的代表权,只是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因此,判断法定代表⼈的⾏为是否构成职务⾏为时,除需评价该⾏为是否符合法⼈⽬的事业等⼀般标准外,还要看法⼈章程或内部决议是否存在对法定代表⼈权限范围的限制,以及相对⼈是否客观上善意不知晓该权限限制的具体内容。

此外,在个案具体认定上,还应把握关于职务⾏为认定的⼀些综合衡量因素。

例如,法定代表⼈的侵权⾏为是否以法⼈名义作出,⾏为结果的“利益归属⽅向”和客观利益归属状态是否指向法⼈,具体⾏为是否符合法⼈以往类似交易中的惯例或习惯,以及社会⼀般⼈在类似情形下会对该⾏为的性质作肯定性判断的可能程度等等。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的” 而不是 手段 。因 而 , 长期 以来 在哲 学 上 , 人 之 为 人 以“ 理性 ” 作为基础 , 具 有 浓 厚 的伦 理 色 彩 , 并 非
生而 为 “ 人” 。
的民事主体 , 拥有包括人格权等在内的广泛 民事权 利。但法人是否有精神、 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各
国学 说 、 立法 各异 。我 国对 此呈 现立 法 否定 、 学界 争
关键词: 法人 ; 精神损害赔偿 ; 民事主体 ; 公平 ; 司法实践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5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2 6 6 3 ( 2 0 1 3 ) 0 1 — 0 0 9 3— 0 4
夺 ・ . ・ 夺 ・ 孛 ・ 夺 ・ 夺 ・ 夺 ・ 夺 ・ ÷ ・ . ・ 夺 ・ 夺 ・ 夺 ・ . ・ 夺 ・ ・ . : ・ 夺 ・ 夺 ・ 夺 ・ ・ 夺 ・ . 各 ・ ・ 毒 ・ . 串 ・ 夺 ・ 夺 ・ 夺 ・ . c . ÷ ・ . ・ ・ 6 ・ 夺 ・ . . 6 ・ ・ ・ ・ 夺 ・ 。 各・ . ・ 6 ・ . = .
害” 、 “ 非财 产 损 害 ” 等概念理解 、 接 受 的 范 围差 异 。 少有从 自然人 与 法人 同 为 民事 主 体 的共 同本 质 、 特 性, 共 同参 与 民事关 系 , 权利 、 义务 、 责任关 系 的相 互 作用 , 以及 团体 人 格 的利 益 传 递 功 能 进行 解 析 。本 文意在 围 绕 此 三 点 , 论 证 法 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正
自1 9 0 0 年《 德国民法》 首次将法人概念成功嵌 人民事主体制度后 , 法人的 民事主体地位陆续为大 陆法 系 国家 民事 制度 所公认 。随着 社会 经济 和 法治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民事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和探讨。

《民法总则》第四部分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其中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指出民事权利应当合法、合理、有序行使。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合理性,强调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这些规定中,强调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要求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合法、合理、有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也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含义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合乎道德风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正当性是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1. 依法享有权利。

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注重道德约束。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重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社会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3. 建立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社会应当建立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统一。

4. 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民和法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执法力度。

社会应当加强对民事权利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麻旦旦、佘祥林、孙志刚们案件看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由麻旦旦、佘祥林、孙志刚们案件看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该法曾被期望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然而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的评价则是贬多于褒,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应松年和杨小军课题组的《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一样佐证了马怀德的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无论《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的情形效果如何,都应该看到《国家赔偿法》实施填补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空白,为保障公民权利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先天缺陷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孙志刚、麻旦旦、佘祥林们的案件国家赔偿更加凸显了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必要和迫切,本文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机发表,期在对《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完善能有所思考。

关健词:国家赔偿法;国家侵权行为;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一、从麻旦旦、孙志刚、佘祥林们案件看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

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

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事后检查结果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的27岁的湖北武汉青年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讯问,第二天作为“三无人员”被送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因“有病”被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上午10许,孙志刚被毒打致死在救治站里。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2 0 1 3 年 2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Fe b. 2 01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 2期 总 第 1 3 7期
No . 2 S e r . No . 1 3 7
民事 主体的发 展历经 了从伦理 人格到技 术人格 的演 变 。 自然人的主体意识源远 流长 , 可追溯至古希腊 哲学。 柏拉 图认为人之为人是因具备求知 、 求善的品性。在柏 拉 图的思想基础上, 苏格拉底 将人 的本质 归结为 “ 理性” 。在
1 4到 l 8世 纪 , 文 艺 复 兴 以人 文 主义 为指 导 思想 , 倡导 “ 人
论法 人精神 损害赔偿 的正 当性
黄 欢
( 西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法人 精 神损 害赔偿 之 正 当性 取 决 于民 法原 则、 目的和 司 法问题 之 解 决 , 而不仅 仅 由单纯 的一般 概 念和
法学概念推导决定。 在 民法理论上, 民事主体拟制属性和 民法公平原则、 目的均支持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 在 司法实践
共 同参 与 民事 关 系 形 成 的权 利 、 义务 、 责任的相互作用, 以
及团体人格的利益传递 功能方面进行解析 。 本文意在 围绕
此三点 , 论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的正当性 。


民事 主体 的拟制属性是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的前提
基 础
事主体地位 , 无疑更符合大众需要和时代观 念。为达到理
性整齐 , 民法使用 了经验与思维的区分方法 , 以人 的本质 和共性为基础 , 将人加以想象 、 抽象 , 得到统一理性标准的 “ 人” 经 过上述三步剔 除具体人个性特征的改造而形成的 民事主体 ,已不再是真实意义上的人 ,而是技术拟制 的产 物, 是适合芸芸众生的统一面 具。这也 印证 了“ 人格” 一词

法律正当性原则案例(3篇)

法律正当性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某市人,现年45岁。

被告某市规划局,负责某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010年,原告王某某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拟在该地块上建设一栋住宅楼。

为了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向被告某市规划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10年6月向原告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2010年12月,某市规划局以原告所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该地块周边环境不协调为由,撤销了该许可证。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正当性原则。

三、法律分析(一)法律正当性原则的含义法律正当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正当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法律程序正当: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法律依据正当: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

3. 法律结果正当: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确保行政行为的结果公正、合理。

(二)本案中法律正当性原则的适用1. 法律程序正当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依法举行听证会,也未向原告充分说明撤销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未履行法律程序,违反了法律程序正当原则。

2. 法律依据正当某市规划局以原告所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该地块周边环境不协调为由,撤销了许可证。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规划许可的撤销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某市规划局未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周边环境不协调,违反了法律依据正当原则。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
上 的痛苦 相 当 , “ 是 因侵 权行 为使 主体 者感 受 到 的痛苦 、 不快 感那 样 的 , 为人 的精 神安定 状态 受到 破坏 。嘲 作 ” 诚 如 四宫 和夫 教授 所指 出 , 用抚慰 金 所买 入 的享乐 是平 衡 的 , 他忘 记痛 苦 , 予安 慰 的话 , 以广 义上也 能 让 给 所 视 为 填补 。 ] 国 R d ̄e 授认 为金 钱赔 偿 即使 不 能去 除 痛 苦 , 可 因有 所代 替 而 使 被 害人 获 得 满 足 。 ] _法 4 o ir 教 仍 [ 王泽 鉴教 授在 论述 我 国台 湾 民法 抚慰 金制 度 时也 指 出 , 慰金 论 其 本质 , 属损 害赔 偿 , 抚 也 与财 产 性 损害 的金
适 用该 条规 定 的前 提 , 为 其 功 能 和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主 要体 现 在 精 神 损 害 的 评 估 与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上 。具 体 而 言 , 国精 神 损 害 因 我 赔 偿 金 主要 有 如 下 四 项 功 能 : 偿 功 能 、 防功 能 、 慰 功 能 和 制 裁 功 能 。 补 预 抚
功 能 , 么加 害人 就其 特定 加 害行 为需 要加倍 支 付损 害 赔偿 金 。至 于侵 权 法 上 的一些 一 般 性 功能 如 预 防损 那
害 等 自然也 是精 神损 害赔 偿 金所具 有 功能 之一 , 文针对 我 国法 部分再 作赘 述 , 处仅 论述 其特有 的功 能 。 下 此
法。
然而, 金钱 赔偿 具有 使 被害 人获 得某 种满 足 的功 能 。因为金 钱具 有购 买力 , 以其 购买 力所换 取 的对待 给
付—— 或 为物 或 为权利 或 为劳务 , 如能 使被 害人 因满 足 而消 除 或减 轻 痛苦 感 受 , 异 于 间接 异样 填 补 , 倘 无 详 言之 , 赔偿 方法 并非 直接 针对 痛 苦 的排 除 , 而是 给 付 金 钱 , 为 间 接填 补 ; 是 又金 钱 无 从 购买 “ 同样 ” 的他 种舒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骆小春【期刊名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4(40)1【摘要】《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

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

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

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总页数】12页(P120-131)【作者】骆小春【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相关文献】1.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2.《合同法》项下的效率违约:理论反思与制度抉择——以效率违约适用性维度之审视为视角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以《民法典》第996条为解释路径4.程序法视域下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5.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大解释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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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民法 运用 技术 手段 对 主体 理论 进行 改造 。首先 ,
“ 权利能力”这仅代表私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代替 作为法律资格 的 “ 人格 ”;并使用 “ 行为能力”区
分 “ 意 思能力 ”程度 不 同的 自然人 和事业 目的不 同 的法 人 ,达 到对 民事 主体 的行 为范 围 的调 控 。 法人 人 格继 自然 人格 后 ,彻 底 吹散 了 民事 主体 伦理 性 的浓雾 ,民事 主体 的技术 性 和拟制 性撩 开 面
实意义上的人 ,而是技术拟制 的产物 ,适合芸芸众
生 的 统 一 面具 。这 也 印证 了 “ 人 格 ” 一 词 的拉 丁 文词源 “ p e r s o n a ” 的词 义 ,即戏 剧 中使 用 的假 面 具 。 民事 人格 作 为 “ 面具 ” ,为 法律 政策 将其 赋予 团体 组织 创造 了条件 。
求 主体 。
二 、法 人精 神损 害赔 偿是 公 平抽 象 民事 法律 关
系和 司法公 正之 必需 一
合理 的 “ 平等地位”,比因噎废食地不 I 生 整齐,民法使用了经验与思维的区分方法l 2 】 。
以人 的本 质 和共 性 为基础 ,将 人 加 以想象 、抽 象 , 得 到统 一理性 标 准 的 “ 人 ”。经 过三 步剔 除 、具体 人个 性 特征 的改 造 ,形成 的民事 主体 ,已不再 是真
上 ,理性程度不 同的个体人作为法律主体 ,适用统 纱 ,亮 剑 于世 。 自然 人 、法 人 同 为 民法 拟 制 的人

无异 ,与成 为 主体不 合理 地适 用 统一 法则 ,后 者更 为有 利 ;对 于社 会文 明 而言 ,赋 予每 个 自然人 不尽
格 ,凡不 以自然人身体 、家庭关系为前提 的权利 , 法人 均 得 享有 资 格 。 两 者平 等 享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和责任 ,使法人有资格成为非财产损害赔偿 的请
去除情感喜好。个体人的个性 、喜好 、欲望 ,不作 为民事主体的特性要求。第二 ,统一意志。设定通 过人理性立法形成的私法为符合理性 的物 ,是众人 行 为 的共 同法则 ,人 有 遵守 自我 给 出 的律 令 的统 一
意 志 即共 同遵 守 私法 。第三 ,整 齐理 性差 异 。事 实 法 则 是不尽 合 理 的 。个 体人 比较无 法律 地位 与 物
通说 认 为 ,民事 法律 关 系是 以 民事权 利 、义务 _ 为 内容 的社会 关 系 。实 质上 ,民事权 利不 仅 与 民事
义务相对应 ,也与民事责任相对应。在义务人不完 全履行民事义务 ,主体 的民事权利难 以实现并不放 弃民事权利时,民事义务转化为 民事责任 ,继续满 足 民事权 利 的实现 。这 表 明 ,作 为满 足 民事权 利 的
德 国民法对 “ 人 格 ”概念 的成 功 的技术 改造 。德 国 法 作 为成文 法 的典 型代表 ,尊 崇严 密概 念体 系和权 利 法定 ,而 当 时 团体 组织 在宪 法上 的主体地 位是被
绝对限制 的p 】 ,因而民法主体一贯也为 自然人 。为
齐 的自然人 归人 民事主体范畴 ,而人人 生而平等 将团体组织与 自然人同置于民事主体制度中,又能 恰 是 近代 以人 为本 的人 文思 潮所 要求 的 ,因而 ,迫 达 到概 念体 系 的逻辑严 密 ,德 国民法制 定者创 制 了
法人地位的条件 ,以便 国家监管。 其次 ,得益于 得 义 务 内 容 多 种 多 样 。 而 民 事 责 任 形 式 法 定 、
①精神 病人 和婴儿等智力欠缺者更难被 包括在主体 范围 内。 ②德 国民法典试 图使 用登记制度 ,对政 治党派 以及 工人 工会 组织进行控制 ,却得 不偿 失地 导致 了 “ 非法人 团体 ”的 出现 ,
为后 世 理论 所诟 病 。
③ 罗马法 、英 美法均不 区分义务与责任 。严格 讲来 ,民事法律 关 系不仅 包含权利 、义务 ,还 包括权能、权限 、取得期待 , 以及 负担 、拘 束 、屈从 、职责 。参 见 申卫 星 : “ 对 民事法律 关 系内容 构成的反 思” , 《 比较 法研 究 》,2 0 0 4 年 第1 期 ,第





贵州警官职业 学院学报 … … …
J O U R H ^ 【 O F G U I Z H O U P O L 1 C E O F f l C 强V O C 盯I O N A L C O L L E G E
格 。相 反 ,丧 失某 身份 ,则 导致 人 格减 等 。三种 身 份 均丧 失 ,人 无法 律 主体 资格 ,与 物一般 。在罗 马 法 体 系 、康 德 哲学 “ 理 陛”和 “ 意 志学说 ”的影 响 下 ,民法无 法将 现 实社 会 中形形 色 色 、智 力 参差 不
民事主体超越 自然人 ,承认 以商事 团体为主的 团体组合 的主体地位 ,首先得益于1 9 0 0 年德国民法 典的法律政策选择。在此之前 ,伴随经济社会发展
和个 人逐 利 的需要 ,大量 团体 组织 参 与 民事活 动早 已成 为现 实 。法 国 民法 典 出 于政 治稳定 考 虑 ,选择 不赋 予任 何 团体组 织 主体 地位 。德 国民法 典也 没有 将 团体人 格广 泛 赋予 团体 组织 ,而是设 立 登记 获取
主要 条件 ,民事责 任与 民事 义务 具有 同质 性 ;民事 责任 与 民事权 利 、民事 义务 一样 ,是 民事 关 系的重 要构 成要 素 。 民事 权 利 是 民 法 对 进 入 民法 领 域 的 利 益 归 类 总 结 后 形 成 的受 民法 保 护 的利 益 群 。与 民事 权 利 直 接 对 应 的是 民事 义 务 ,民事 权 利 如 何 得 到 满 足 即 为 民事 义 务 之 内 容 。 现 实 生 活 的 多 样 性 , 以 及 民 法 在 私 法 自治 的 核 心 价 值 准 则 下 ,赋 予 了 民 事 主 体 以 合 意 自 由约 定 权 利 义 务 的 自 由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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