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法律垄断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作为该市唯一的电信运营商,拥有固定的电信市场。
长期以来,电信公司在本地电信市场占据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形成了较强的市场控制力。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信企业纷纷进入该市电信市场,电信公司的市场地位受到了挑战。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电信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嫌构成法律垄断。
二、案件经过1. 案件举报2019年,某市某电信企业(以下简称“举报企业”)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举报,称电信公司涉嫌垄断,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电信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1)电信公司与其他电信企业签订的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本地电信市场;(2)电信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强制其他企业使用其提供的电信设备和服务,拒绝与其他企业合作;(3)电信公司通过提高资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排挤其他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3. 调查结论经过调查,市场监管局认定电信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本地电信市场;(2)强制其他企业使用其提供的电信设备和服务,拒绝与其他企业合作;(3)通过提高资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排挤其他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三、案件处理1. 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电信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电信公司停止垄断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2)对电信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3)要求电信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赔偿损失市场监管局还要求电信公司赔偿举报企业及其他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本案中,电信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得到了及时查处,体现了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十大商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商业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权益的重要工具,在商业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解析十大商业法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十大商业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微软垄断案背景:微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供应商,其Windows操作系统几乎垄断了全球市场。
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判决: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其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预装竞争对手的浏览器。
启示: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案例二:苹果公司iPhone侵犯专利权案背景: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生产的部分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判决:法院判决三星公司赔偿苹果公司巨额赔偿金。
启示: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充分了解相关专利,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3. 案例三:阿里巴巴集团诉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背景:阿里巴巴集团指控腾讯公司利用其社交平台微信进行不正当竞争。
判决: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
启示:企业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4. 案例四:阿里巴巴集团诉京东商城不正当竞争案背景:阿里巴巴集团指控京东商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判决:法院判决京东商城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
启示:企业应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5. 案例五:万科股权之争案背景:宝能集团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万科股份,意图夺取万科控制权。
判决:法院判决宝能集团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禁止其收购万科股份。
启示:投资者在参与股权收购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 案例六:恒大集团诉万科公司合同纠纷案背景:恒大集团与万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后因双方意见不合,恒大集团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判决万科公司赔偿恒大集团经济损失。
启示:企业应重视合同履行,遵守合同约定。
7. 案例七: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背景:百度公司指控360公司利用其浏览器进行不正当竞争。
垄断行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研发、推广及运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在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占据了领先地位,其旗下产品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
然而,随着市场地位的提升,XX科技逐渐展现出垄断行为的倾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XX科技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限定交易:XX科技通过技术手段,强制要求合作商家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广告推广服务,不得使用其他广告平台。
2. 价格歧视:XX科技对不同地区的合作商家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市场地位较低的商家进行价格歧视。
3. 搭售:XX科技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同时,强制要求商家购买其他非必需的服务。
4. 排除、限制竞争:XX科技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限定交易;(二)价格歧视;(三)搭售;(四)排除、限制竞争。
”三、调查过程1.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相关市场、行为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相关合作商家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限定交易、价格歧视、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3.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竞争对手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
反垄断法诉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本案涉及某知名企业在某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知名企业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情:被告某知名企业在我国某地区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在该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
然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具体表现为:1. 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使得其他企业难以在该地区开展业务,从而维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2. 被告与其他供应商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供应商向其他企业供应同类产品,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垄断。
3. 被告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依赖,难以接受其他品牌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以下分析:1. 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能够对市场价格、供应量、新产品开发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被告在某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且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2.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垄断价格、限制供应量、排除、限制竞争等。
本案中,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通信行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了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涉及的某通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垄断法律实务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通信公司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情:1. 被告某通信公司是我国某地区通信市场的龙头企业,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2. 被告某通信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垄断行为,并赔偿原告及消费者协会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否给原告及消费者协会造成了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在某地区通信市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且在技术、资金、品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关于被告某通信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关于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否给原告及消费者协会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的垄断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通信服务方面付出了更高的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消费者协会造成了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通信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及消费者协会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垄断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案例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反垄断法规制,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最为知名的反垄断立法者之一。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反垄断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实际应用情况。
1. 谷歌反垄断案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作出谷歌公司反垄断的巨额罚款,金额高达24.2亿欧元(约合183亿元人民币)。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调查结果,谷歌公司通过滥用其搜索引擎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搜索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公司通过支付手机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来限制其他搜索引擎的使用,导致竞争对手被排除,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微信反垄断案2021年1月,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开出了传言中高达500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罚款金额超过2015年发布的国内信息技术行业罚款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声明,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建立用户群体,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试图排斥竞争对手进入移动系社交领域,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
3. 苹果反垄断案2019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苹果公司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滥用垄断地位,在iOS设备上销售软件造成一些用户不必要的、排他的开销。
此案是由一组消费者发起的集体诉讼引发的。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通过自己设定的高佣金要求阻止开发者将应用程序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排除竞争对手进入苹果手机应用市场,由此导致应用程序价格提高并侵犯消费者利益。
最高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可以被视为垄断主体,而不是仅仅是一个市场交易中介者。
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明确各种行为是否合法,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继续发展,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标准和适用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人人诉百度案_反垄断法案例
•因为要改版,把竞价支 付价格调到最低,异常便开始出现了。
• 2008年7月10日,网站的访问量骤减,访问 量从前一日的2961个IP访问地址骤减为701 个。以2008年7月10日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 月对比,全民医药网的月访问量从前一个 月的88095锐减至1834信息减少到了4条
竞价排名的价值
• 1、对 营业收入约为8.026亿元人民币,网络营销 收入约为8.022亿元人民币。而竞价排名在 网络营销中所占比例超过80%。 • 2、对于参加企业:竞价排名成本低回报高。
竞价排名的准入和监管
• 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在给搜索引擎商和参 加竞价的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 对于参加竞价排名企业网站的审查和监管不作审查,导 致企业以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的事件。 • 这就对参加竞价排名企业的准入问题提出 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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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因素 成本 (以3个关键 词为例)
自然排名 一年的维护费 用:6000- 8000元,保证 12个月首页的 展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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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16.6 2.9 1.6 2
08年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数据来源:支配地位
•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 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 人进行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案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紧扣民生福祉,积极发挥司法反垄断职能作用。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
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二是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饮料市场长期被A公司所垄断,A公司生产的XX饮料在市场上占据了90%以上的份额。
由于A公司的垄断地位,市场上的其他饮料品牌难以生存,消费者也面临着选择单一、价格偏高的困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经销商和部分饮料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某市反垄断局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案件背景1. 市场背景:某市饮料市场以果汁、碳酸饮料、茶饮料等为主,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但由于进入门槛较高,市场竞争相对较弱。
2. A公司背景:A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国内最早从事饮料生产的公司之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经成为某市饮料市场的龙头企业,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3. 消费者权益:由于A公司的垄断地位,消费者在购买饮料时缺乏选择,且价格相对较高。
此外,A公司还通过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单一化。
三、案件调查过程1. 举报与立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经销商和部分饮料企业向某市反垄断局举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
某市反垄断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某市反垄断局对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销售策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过程中,某市反垄断局调取了大量的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合同、会议记录等。
3. 专家论证:某市反垄断局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A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论证。
专家们认为,A公司通过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提高产品价格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案件处理结果1. 责令改正:某市反垄断局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提高产品价格等垄断行为。
2. 罚款: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某市反垄断局对A公司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3%。
3. 责令公开道歉:某市反垄断局要求A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其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
五、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A公司通过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提高产品价格等手段,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注于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和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其主导产品为XX操作系统,该系统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企业开始质疑XX科技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并提出了垄断纠纷诉讼。
二、案情概述2018年,我国某省计算机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以垄断为由,向我国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科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指控如下:1. XX科技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其他计算机软件企业使用其操作系统,从而排除了市场竞争;2. XX科技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计算机软件产品;3. XX科技未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XX科技则辩称,其行为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垄断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合同、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
三、法院审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1. XX科技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 XX科技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 XX科技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XX科技在XX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市场份额,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 XX科技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其他计算机软件企业使用其操作系统,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3. XX科技的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XX科技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 XX科技赔偿行业协会经济损失;3. XX科技支付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垄断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任何企业都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2. 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3. 企业应树立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垄断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电信行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信行业也得到了迅速扩张。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市场准入限制,我国电信市场长期被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垄断。
这种垄断状态导致了市场竞争不足、服务质量低下、用户权益受损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市场改革的深入,法律垄断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中国电信垄断案为例,探讨法律垄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中国电信垄断案起源于2007年,当时中国电信在互联网接入服务领域涉嫌垄断,被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查处。
经过调查,发改委认定中国电信在互联网接入服务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1.1亿元罚款。
三、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2007年,我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因无法与中国电信合作,导致业务拓展受阻。
部分用户也反映,在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时,遭遇服务质量低下、资费不合理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部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联名向发改委举报中国电信垄断。
2. 调查过程接到举报后,发改委迅速成立调查组,对中国电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领域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走访企业、收集证据等方式,掌握了大量关于中国电信垄断的证据。
3. 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发改委认定中国电信在互联网接入服务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限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进入市场、强制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接受不合理价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中国电信停止垄断行为;(2)对中国电信处以1.1亿元罚款。
四、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中国电信的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进入市场。
中国电信通过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不足。
(2)强制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接受不合理价格。
反垄断法律逻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电信市场,主要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运营商构成,其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某市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能够对商品价格、数量、市场准入等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本案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因此认定A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1)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A公司通过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排除了竞争对手,维持了其在电信市场的支配地位。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损害B公司和C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客户利益;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参与电信项目招标,使其无法获得市场机会;③A公司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要求B公司和C公司降低产品价格,降低其盈利能力。
(2)限制消费者权益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提高电信资费,加重消费者负担;②A公司限制消费者选择,使其无法享受到其他运营商提供的优质服务。
3.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限制消费者权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判决结果某市反垄断局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
同时,要求A公司采取措施,改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51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相关内容 ■ 新浪网围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作了一个专
题调查,有35万人参加投票,28万人反对可口 可乐收购汇源,占投票总数的79%。持反对意 见的人认为这是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让人 感到痛惜。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民族品牌消亡论 ■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一些民族品牌被外资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 2、监督和执行 ■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
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图 书公平交易规则》咨询核查机构。(第 27条)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 3、规则性质 ■ 行业规范性质;行业自律性质 ■ 是否具有强制力?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 4、争论焦点:第六章“促销”: “限 折令”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 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 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 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 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 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 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 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 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 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 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 成了审查工作。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1)案例基本情况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
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督促各地企业将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即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而且,经营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由其占有30%股份的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
所有入网企业均需缴纳每年600元的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1}四家原告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2}因为政府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选择企业代理,这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
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向原告的律师送达书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四家公司的起诉做出了“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目录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4.“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5.“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6.“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7.“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8.“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9.“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10.“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在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与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单位以及第三人浙东驾培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涉案15家驾培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浙东驾培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驾培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驾培公司对应收取服务费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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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目录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4.“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5.“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6.“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7.“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8.“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9.“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10.“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在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与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单位以及第三人浙东驾培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涉案15家驾培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浙东驾培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驾培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驾培公司对应收取服务费850元。
其中,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
涉案15家驾培单位中的吉利驾培公司和承融驾培公司以该15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但同时认为,浙东驾培公司统一处理涉案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850元服务费的行为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条件。
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无效,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单位提出的固定价格协议豁免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欲以该协议具有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为由主张豁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具有上述五项法定情形之一项下所指积极的竞争效果或经济社会效果,且该效果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能仅仅依赖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一审法院在经营者没有提供真实、有效证据支持其豁免主张情况下,主要根据一般经验推定浙东驾培公司统一提供服务的效果,直接认定其统一收费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情形,适用法律不当。
合同条款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原则上无效;如果合同无效部分会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应无效;涉案联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主要是当事人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实现市场垄断目的的手段;判断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是否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时,还应该考虑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的需要,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强调当事人主张垄断协议豁免应当承担具体证明有关实际效果的举证责任,同时明确了认定涉横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则、考量因素与价值目标。
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隐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具有示范意义。
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2015年泰普公司起诉华明公司侵害其“一种带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开关”发明专利权,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实为和解协议),约定:华明公司仅能生产特定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对其他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只能通过泰普公司供货转售给下游客户,且销售价格要根据泰普公司供货价格确定;在海外市场,华明公司为泰普公司持股的泰普联合公司作市场代理,不得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且销售价格与泰普公司的供货价格一致。
2019年华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和解协议属于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应认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判决驳回华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华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专利权人逾越其享有的专有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涉案和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性,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属于滥用专利权;涉案和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和解协议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专利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经营者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限制,但是经营者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则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该案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许可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就审查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指引,对于规范专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提高全社会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诉进贤县温圳镇六佳一幼儿园、万珍、进贤县温圳镇艾乐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金贝贝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才艺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艺术幼儿园主张其与六佳一幼儿园等其他四家幼儿园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各方对收入和开支共同结算并平均分配利润,六佳一幼儿园等四家幼儿园对艺术幼儿园的人数减少和其不在特定区域开设幼儿园进行补偿。
后因该四家幼儿园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故艺术幼儿园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六佳一幼儿园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五家幼儿园签订涉案协议并确认了收费标准,划分了当地幼儿园市场,该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涉案协议因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判决驳回艺术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艺术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明确约定了固定和上涨价格、个别经营者退出相关市场等内容,不仅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且也实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并无不当。
艺术幼儿园请求六佳一幼儿园和万珍向其支付协议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垄断行为限制公平竞争,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由此而产生的收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阐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为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提供不当获利的机会。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根据该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人民法院对该类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幼教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诉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瑞典阿斯利康公司为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专利号为01806315.2、名称为“基于环丙基稠合的吡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它们的制备方法及用途”的发明专利的继受权利人,专利产品为沙格列汀片。
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为使专利权效力免受挑战,曾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奥赛康公司关联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请求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及其关联方即可获许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5年多实施涉案专利。
后请求人依约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并由其关联方奥赛康公司实施涉案专利。
之后,阿斯利康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奥赛康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
一审法院认为,奥赛康公司方有权依据涉案《和解协议》实施涉案专利,故判决驳回阿斯利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阿斯利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以双方于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撤回上诉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涉案《和解协议》符合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
经审查,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
本案是目前中国法院首起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审查的案件,虽然只是针对撤回上诉申请所作的反垄断初步审查,而且最终鉴于案件具体情况也未明确定性涉案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但该案裁判强调了在非垄断案由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据以提出主张的协议适时适度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指明了对涉及“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审查限度和基本路径,对于提升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规范药品市场竞争秩序、指引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审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