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企业辅导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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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三部委联合公告⏹2012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改革的主要内容⏹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贸易收支极大便利⏹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名录管理⏹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材料要求:均需要提交以下所列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汇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

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辅导期企业办理外汇收支流程

辅导期企业办理外汇收支流程

辅导期企业办理外汇收支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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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版
监测系统定期自动将超过总量筛选指标阈值的企业挑 选出来,大幅度减少管理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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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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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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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量筛选——主要内容
综合采用4个总量筛选指标,统一对企业进出口、收 付汇进行整体评估。
➢ 总量差额[50万美元]和总量差额率[-35%,35%]——衡量收 付汇与进出口的差额匹配情况
➢ 资金货物比[45%,155%]——衡量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规模对 应情况
➢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0,25%]——评估贸易信贷的影响 程度
2、报告后,可以在8月30日前做修改或者删除(30 天内可以在网上修改或删除)
3、8月30日以后到11月30日之间如果发现出口日期 变化,可以在网上做调整
(二)企业报告——贸易融资
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 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通过延期付款下的贸易融资报告模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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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法律责任
➢ 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 ➢ 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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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内容
➢ 报告时点——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 ➢ 报告金额——已实现金额,不是预期金额;已实现金额可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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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时间 ➢ 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 报告修改 ➢ 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 ➢ 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 ➢ 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 报告删除 ➢ 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交易方类 型,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B/C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出口企业应注意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规定,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也就是说从2019年10月23日起,出口企业无需到外汇管理局做辅导期报告,2020年1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升级后,除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外,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什么是外汇辅导期管理?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退出历史舞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新办名录企业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站在监管的角度,新企业对外汇相关的规定并不了解,需要适当监管一下。

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辅导期报告取消后不是说对出口企业就不管了,文件中规定: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需要提交:
1.情况说明;
2.企业现场报告明细表;
3.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填报中请注意如下事项:
1.请将辅导期90天内所有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报关单信息填写在明细表中。

请按照业务类型(进口、出口、转口)分别填写明细表,不同业务类型的数据请不要填在一起。

2.企业需要按照贸易合同的货物与资金流的对应关系填报明细表,一个合同项下使用一个序号。

请注意币种、金额、合同、批次要有对应关系。

3.保税区企业由其他公司代理报关,请填写“表七:区内企业辅导期划汇业务”表,请注意外汇收支的对应关系。

请该类企业在情况说明中写清代理关系,同时提交代理协议,并在明细表只有资金流没有货物流的数据备注栏中注明代理情况。

4.如果某笔资金流或者货物流明细数据的对应的另外一端发生在90天之外,请在备注栏注明其实际或者预计发生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业务流程图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七)企业法人卡;(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备注:部分业务,企业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至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见下图)。

第三步: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行业特性、经营特点以及贸易外汇收支规律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监测。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以下特殊标识类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外汇局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一)辅导期企业标识对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同时手工设置(二)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对象: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监测系统根据企业档案信息中“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的勾选结果自动设置(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对象:经营特种商品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四)来料加工企业标识对象:主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对象:主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六)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对象:具有保税仓库合法资格,且保税仓库主要作为仓储中转货物使用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七)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对象:具有合法资质,主营业务是为需要进口报关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对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九)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对象:不属于上述特殊标识类型,但确有必要进行差异化管理的企业,外汇局根据实践对其加贴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第四步:企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及其他报告企业报告系统操作:各项报告界面:★备注:企业网上报告修改与调整操作的区别: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进行“修改”操作。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业务要点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业务要点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业务要点
免责声明:政策随时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探讨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法规要点
一、法规依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见汇发[2012]38号文)。

二、规定内容:
上述细则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的10个工作日之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是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后附辅导期报告和报告表模板)
附件:
1、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模板)
2、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表
智汇大叔
附件下载方式可选:。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31•【文号】汇综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12]1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企业、银行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现就相关应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等突发问题,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将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总局备案,指导辖内外汇局确定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业务)68402388(技术)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2012年7月31日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顶案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突发事件,确保银行、企业及时、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监管平稳、有序实施,依据《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发[2005]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汇综发[2009]140号)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或局部地区的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或进出口企业无法正常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等突发问题的应对工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特别提示:201*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答201*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

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一、企业报告内容:企业报告包括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

企业自业务发生之日(进出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起30天内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网上报告模块进行报告操作的,应按照现场报告流程和对应的格式要求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提交现场报告企业报告内容即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的报告。

企业报告类别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其中辅导期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不能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操作,只能通过现场报告的方式办理,其他报告种类在超过规定时间未在监测系统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才需现场报告。

外汇辅导期报告(热门6篇)

外汇辅导期报告(热门6篇)

外汇辅导期报告(热门6篇)外汇辅导期报告第1篇【发布单位】^v^【发布文号】汇发〔2023〕14号【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2.废止规定目录^v^外汇辅导期报告第2篇9月份的申报期到前天已截止,如果您由于种种原因,未申报成功,那该肿么办呢?去大厅吗-------可是如果大厅离你路途非常遥远。

到了还要排队等待。

少则半天,多则一天的时间都耗费在路途和等待中,你是不是非常的怨念咧。

那让我来给你隆重介绍介绍:一、首先我们讲讲【填写】中的【资料与信息】和【事项】报表:其实很多纳税小伙伴之前两月就已经获知,【资料与信息】中的报表不在申报期也可报送。

如果您发现逾期未报,可直接选择要报送的所属期,填写发送。

并且可补报之前所属期的报表。

若您发现在申报期内报送成功的报表数据不正确,需要重新申报的话,可直接填报发送,无需作废。

【事项】中的报表不在申报期也可正常填写和报送。

注意:重复报送必须要收到上一次发送出去的这张报表对应的回执后,才能再次填写这张报表重新发送。

二、接着我们讲讲【填写】中的【税费申报】中的报表:1、过了申报截止日期,报表未申报的话,现在可以直接在软件中补申报哦~~具体操作步骤:【填写】在填写或待完成等界面,选择要补报的报表,单击“新增”,但会弹窗提示“已超过申报期限,申报如有税款会产生滞纳金,要继续吗?”,默认选择“是”。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企业报告
• 2、贸易融资报告 • 进口远期信用证报告:对于以90天(不含)以 上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 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 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 海外代付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 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预计付款日期、相应的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A类企业需要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 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 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A类企业贸易收汇业务审核
•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 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产 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 同;
关于提前购汇
•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 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 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 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中。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 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 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导致的, 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企业报告
(一)义务性报告 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 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预收货款或预 付货款;90天(不含)以上延期收款或 延期付款。 • 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 款或预付货款;30天以上(不含)的延 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企业辅导期报告规范

货物贸易企业辅导期报告规范

货物贸易企业辅导期报告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列入名录的货物贸易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是指,企业在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为辅导期。

企业可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到企业的准确辅导期截止日期,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辅导期报告》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辅导期报告内容规范:
一、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概述,及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二、转口贸易业务概述,及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三、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情况;
四、附件(有效凭证)包括:贸易合同、进出口报关单、收支申报单等。

五、表格:辅导期业务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2。

辅导期业务信息报告表:
附表1: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附表2:
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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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业务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市支局:
兹有福建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M0000***1,注册资金壹仟万圆整;法人代表:柳**;主营出口业务:纺织品、鞋材、体育用品等,产品销往亚洲、欧洲、美洲等地区。

并于2015年10月27日办理企业名录登记。

我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于2016年01月26日满90天辅导期结束,现将辅导期内所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逐笔对应情况报告如下:
截至辅导期结束,收汇3笔,金额USD17802.00,其中预收货款2笔,金额USD17602.00;对应出口1笔,金额USD17618.00,存在出口少收汇差额USD16.00。

其主要原因:一是银行费用USD16.00,二是2015年10月28日收汇USD200.00为货样广告品A,无需出口报关。

我司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辅导期报告,于2016年02月02日补报送辅导期报告。

并承诺本业务报告说明及辅导期企业贸易收支报告表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我司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福建省****有限公司
2016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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