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缺席审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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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其中因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因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决后可能案结事不了,甚至发生矛盾激化,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和影响。据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19年1-8月,民事案件判决结案374件,其中缺席审理案件49件,占判决案件的13%,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较为突出,约占缺席判决案件的71.42%。
一、民事案件缺席审理存在的问题
1、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在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多数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又不能充分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法院仅靠当事人一方陈述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裁判。
2、“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难以落实。调解结案是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最有效途径,但是一旦缺席审判,调解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案件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缺席判决,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3、加重法官工作负担,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公告民事案件,绝大多数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如果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会在短时间内高效审结,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案件无论难易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缺席审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民事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次数也增多,其工作负担无形加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就更加突出。
二、解决民事缺席审判案件的建议
1、严格审查送达的合法有效性及被告未到庭原因。承办法官在决定缺席开庭前必须严格审查开庭传票送达的合法性,并尽可能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直接询问被告是否收到开庭传票及没有准时出庭的原因。对于快递公司在开庭传票送达回执中注明“家中无人,留置送达”等情况的,应当向原告说明情况,决定再行送达,不得缺席审判。对于开庭传票已经合法送达,并确认被告系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的,庭审笔录必须详细记录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参加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认证等情况。
2、严格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加强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审查,不能简单以“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直接采信原告证据。对于应当查明的案件有关事实,承办法官应主动询问并引导原告举证。
3、穷尽措施,多渠道进行调解。多与被告亲友及基层组织负责人沟通,告知缺席审理的利害得失,通过被告亲友等的协调,争取让被告参加庭审和案件调解。对于常见的由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案件,采用“冷处理”、“借用外力法”的方法不急于下判。
4、强化法官责任心,以释法明理促服判息诉。对于缺席判决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尽可能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并做好判决的释明和答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