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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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28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28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289号2006年10月10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纳税服务时限问题明确如下:一、咨询服务1.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等。

接到咨询后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但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请示,并在接到上级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2.书面咨询。

接到书面咨询后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请示,并在接到上级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资料齐全、准确,30分钟内办结。

2.变更税务登记。

申报资料齐全的,20分钟内办结。

3.注销税务登记。

按法定程序办理,认真核查,申报资料齐全的,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帐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停复业登记。

按规定程序办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5.税务登记换证、验证。

资料齐全、正确的,按规定程序30分钟内办结。

6.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审核作废声明,资料齐全的,30分钟内办结。

三、纳税申报1.办理纳税申报。

资料齐全的,每份30分钟。

2.延期纳税申报。

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税款征收1.上门缴纳税款。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公告【标 签】减免税,统计【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2-05-25【实施时间】2012-05-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12﹞47号)的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5月2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为截至报告期末2011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二、调查年度为2011年度,按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

三、调查方式是企业纳税人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若企业纳税由国税单独管理,则根据国税所管税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若企业纳税由地税单独管理,则根据地税所管税种,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若企业纳税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则需要根据国、地税所管税种,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1、对于采取电子方式填报的企业纳税人,请登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公告栏或游动窗口(2012年减免税调查)--下载《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和《2012年减免税代码表》(见附件),并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填写《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电子表格),填写并保存后按照国税、地税管辖税种分别生成上报文件名为“国税减免税调查XX企业。

xls”、“地税减免税调查XX企业。

xls”,上传至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网址或公布的邮箱。

2、对于采取纸质方式填报的企业纳税人,请到主管机关拷贝电子版《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及填报说明、《2012年减免税代码表》或者免费领取纸质《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纸质《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税务机关。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9号【发文日期】1997-09-22【实施时间】199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办法》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和《减免税批件统计报表》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及其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管理范围减免税的管理范围包括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减税免税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原则: (一)对营业税的减免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减免幅度进行审批;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

(三)对下列各类纳税人不能减税免税: 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 2、帐目不健全,不能分别、准确记载营业税征免税营业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的除外); 3、未办理营业税减免税报批手续和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权限营业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限,采取分别项目、限定数额、分级审批或定期审验的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税务局⼟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办法豫地税发(1997)210号第⼀条为了正确贯彻执⾏⼟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管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其它有关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减免税管理范围凡是⼟地增值税《条例》、《细则》及其现⾏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和暂缓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的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的项⽬,均纳⼊本办法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第三条减免税报批原则⼟地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减免税应实⾏先申请,后审批制度。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项⽬、条件、减免税期限、减征幅度进⾏审批。

(⼆)纳税⼈申请办理减免税应资料齐全、⼿续完备。

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当把好资料审核,分级审批关,不越权减免税。

(三)不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不予报批减免税。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权限(⼀)下列转让房地产项⽬的减免税,由各县(市、县)地税局审批:1、个⼈转让原⾃⽤住房的;2、个⼈之间互换⾃⽤居住⽤房地产的;3、投资、联营的房地产;4、企业兼并中,被兼企业的房地产;5、继承、赠与的房地产;6、其他规定减免税项⽬。

(⼆)下列转让房地产项⽬的减免税由市地地⽅税务局审批: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地产;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纳税⼈⾃⾏转让原房地产;3、1994年1⽉1⽇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项⽬;4、1994年1⽉1⽇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项,并已按规定投⼊资⾦进⾏开发的房地产项⽬;5、合作建房项⽬;6、普通标准住宅的转让项⽬。

(三)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但数额较⼤或具体情况特殊的项⽬,由省局审批。

(四)按照规定,⼀九九四年⼀⽉⼀⽇以前对于个别由政府(市地以上的⼈民政府、⾏政公署)审批同意进⾏成⽚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其房地产在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次转让的,经各市地财政、地⽅税务部门审核,省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10号【发文日期】1997-09-01【实施时间】1997-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转让房地产按规定计算取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关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等征税要素的确定,按《条例》和《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受让土地支付的金额,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2、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06]第35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2.20【实施日期】2006.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359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119
【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13]第2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
税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3]第28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36号),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已于年初完成了对小微企业的划型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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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豫国税发[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15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话语权现状分析
分析我国当前在国际税 收领域的话语权现状及 面临的挑战。
提升话语权策略
提出提升我国在国际税 收领域话语权的策略建 议,如加强国际税收研 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 规则制定等。
实践经验分享
分享我国在提升国际税 收领域话语权方面的实 践经验及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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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 税务局
• 机构概况与职责 • 税收政策法规 • 纳税服务与征管改革 • 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 • 税务稽查与风险管理 • 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
目录
01
机构概况与职责
河南省税务局简介
河南省税务局是河南省主管税收 工作的政府机构,负责全省各项 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工
作。
河南省税务局秉承“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的宗旨,致力于优化 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
抵扣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
03
全面阐述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包括纳税人义务、税率、扣除
项目等内容。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1 2 3
河南省地方税收法规
系统梳理河南省地方税收法规,包括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征收管理 规定。
税收结构特点
河南省税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中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据较大比重。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产 业结构调整,房地产税、资源税等也逐渐成为重要税源。
重点税源监控与分析报告
01
02
03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
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 控,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 和税收缴纳情况,确保税 收应收尽收。
河南省税务局还下辖多个市、县(区)税务局,负责具体税收征管工作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19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19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198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吸引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如下:一、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文〔2002〕131号)第二项中“在本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之规定。

二、对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产,经地税机关认定和审批后,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由省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

申请减免审批的有关程序、手续及报批资料要求等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关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给予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优惠照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的公告【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减免税证明【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06-04【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适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的需要,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需要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项,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并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或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一、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证件;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经办人或车主本人)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证件。

(二)已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提供车船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购置的新车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书或者进口相应凭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的登记地。

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地车船实行集中管理的,由其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

四、2013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交强险未开具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市)的,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8号【发文日期】1997-10-07【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

河南税收减税降费实施方案

河南税收减税降费实施方案

河南税收减税降费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我省积极推进税收减免和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南税收减税降费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要明确,河南省税收减免和降费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来说,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小微企业,我们将进一步扩大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范围,提高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们将减免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降低企业税负。

二、简化税收手续。

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简化税收申报和缴纳手续,推行电子税务局,提高办税效率,减少企业税收成本。

三、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我们将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产业升级。

四、完善税收监管。

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减免和降费政策的有效实施。

五、优化税收政策环境。

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环境,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总的来说,河南税收减税降费实施方案旨在通过降低企业税负、简化税收手续、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完善税收监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密切关注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税收减免和降费政策的有效落地。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企业积极配合,依法纳税,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综上所述,河南税收减税降费实施方案将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是我省积极应对经济挑战、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希望广大企业抓住机遇,积极融入这一新政策,共同推动河南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豫国税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48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备案管理范围(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优惠。

(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十一)安置残疾及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十三)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十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十五)过渡期税收优惠;(十六)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二、具体要求(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审核备案;每年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补充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告的,年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优惠项目备案管理台帐,登记优惠项目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备案动态管理机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01]9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1〕98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减免税年度当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审批报告书》,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年的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应依据自身的经营能力和以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预测填报审批手续要求的有关数据指
标,数据预测要尽可能缩小预计数与年终实际数的差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15]32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5〕326号 2015年9月25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决定,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部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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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问: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时限有何规定,答:对备案类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核,进行登记备案。

对审批类减免税,应在以下时限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问:减免税管理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责任如何划分,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备案和审批,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以及减免税期满之后,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答: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减免税期满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并从期满或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申报缴纳税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2012-06-16 00:52:38| 分类: 政策法规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2-06-01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备案类减免税统一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一)政策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困难性减免税1.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局。

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且分属不同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的,由最高权限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及省政府确定的省直管试点县(市)税务机关同时执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一)有关减免税情况的书面说明,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附件1);(三)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车辆行驶证等);(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认定书等;(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提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一)政策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条件依照有权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困难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帐页复印件;(七)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政策性减免税可以当年提出申请,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申请和审批(另有规定需要逐年申请、审批的除外);纳税人在年初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申请减免的,可按当年的预计减免税额或上年实际减免税额提出申请,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超过年初申请减免税额需要变更减免税审批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困难性减免税应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终了后申请。

第十八条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内容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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