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旅游电子合同的漏洞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旅游电子合同的漏洞
在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中,出行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重要的休闲方式,度蜜月、亲子游、出境游等丰富的旅行目的及方案满足了不同人群的旅游需求,旅游行业也发展成了服务行业乃至整个经济领域重要的经济支柱。

然而旅游业的极速发展也滋生了许多“不健康”的产物,黑车、黑导、强制购物、殴打游客之类的新闻时有发生,仅仅依靠《旅游法》也无法普照到所有“黑暗”的角落,所谓“导游在外,法律有所不受”。

为了更好的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各项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市旅游局均推行并试点旅游电子合同。

例如上海旅游质量管理系统(即电子版旅游电子合同)就是上海旅游局参与监督管理,并由上海市9家旅行社在12年4月率先试点使用。

自从2012年4月1日试点使用电子版合同以来,上海共有出境社、赴台社、国内社等约250家旅行社使用该系统。

截止至今年4月,已上报合同超84000份,涵盖游客超313800人,其中经营赴台业务的旅行社覆盖率达100%,出境社为35%。

一、什么是旅游电子合同?
旅游电子合同是以通过审核的旅游合同标准格式为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的旅游合同。

它可以实现与游客在线填写签署、修改、下载、上传备案、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的全部功能,具有可以替代纸质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旅游电子合同的特点
1、标准统一
作为旅游电子合同的核心,国家统一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定期更新并发布,使用统一的格式及标准,准确描述合同行程等重要信息,将彻底消灭旅行社与游客所订立旅游合同的“陷阱”,可以说是用了电子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者的福音。

2、在线操作
在线操作最突出的优势就是便捷,签署、修改、上传备案等操作都能够通过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来完成,合同保存也比较方便,不会出现遗失、篡改等风险,此外,电子合同的价格也很有优势,旅游局出售的纸质合同,一份成本将近两元钱,而电子合同成本仅3角左右,如果打印一份数十页纸质旅游合同,并且要邮寄给游客的话,一份合同的成本就要20-80元不等,使用了电子合同可以大幅地降低并控制成本。

3、流程可控
既然实现了在线操作,作为监管者的旅游局能够实现旅游合同的“透明化”管理,备案审核也更加便捷,虽然部分旅行社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抵触情绪,但是电子合同的产生和使用确实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管理职能,从根本上净化整个旅游业的歪风邪气。

综述上述旅游电子合同的特点,旅游电子合同在标准框架下让旅行社无法进行“暗箱操作”,便捷性、安全性的特点让旅游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三方都能受益,通过该系统,游客可方便地在网上查询与旅行社签署的旅游合同内容,并可在游程结束后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旅行社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更好地进行行业微观监管、数据统计和应急处置。

三、现有旅游电子合同的弊端
以上海试点的旅游电子合同举例,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电子版旅游合同的第三方综合备案管理。

但是目前上海的办法却有重大法律漏洞。

首先对于消费者有法律漏洞。

消费者是整个旅游消费活动的核心。

从消费者的心理角度来说,所签合同一定要能保障消费者,即合法并能规避陷阱,并且在产生旅游纠纷的时候,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目前上海订立旅游电子合同的时候,订立技术管理权限在旅游机构手中,且系统没有采用国家法律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技术。

一旦产生重大纠纷,存在着被对
方篡改的风险。

也就是说,法庭上可能出现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旅游电子合同。

这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将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风险。

其诉讼和取证的成本将快速上升。

其次对于旅游机构来说也有法律风险。

旅游机构也同样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的订立方式,主要是“强制”消费者到自己的平台上订立旅游合同,相当于旅游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这种订立方式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

通晓法律的消费者可以随时按照自身利益,以当时被迫被强制为理由,不承认或者推翻已经签订的旅游电子合同。

因此一份有效的旅游电子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平台上、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而现有的旅游电子合同中便忽略了这一重要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所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是否能够采纳为电子证据。

所以在签署旅游电子合同是,需要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而不是单纯的“确认”或添加水印图章,不仅容易被篡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有效电子合同的核心,也是现有旅游电子合同继续改善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现有旅游电子合同采用了统一的合同模板,分为“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等,每个阶段都要更新新的模板内容,不仅让主管部门需要增加工作量去实时更新,也需要旅行社不停的更新下载新的模板,既费时又费力,也影响了各个行业推广使用电子合同的进程,不可能每个行业制定电子合同都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模板,也不适用于很多其他行业。

所以合同内容只要在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确立就行,一切以市场为导向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过多的插手细节,这样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旅游电子合同的未来
旅游电子合同虽然推行近两年,却只有部分城市的部分旅行社在贯彻使用,所以在推行过程中需要主管部门的支持,鼓励经营者及消费者能够使用电子合同,并不断地推广至各省市乃至全国。

其实电子合同的应用十分广泛,除旅游外,金融、保险等领域也适用电子合同,就像上文所述,不需要统一的合同模板,只要保证缔约环境安全、缔约过程合法、缔约结果有效,就能保证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也随之能够推广至更多领域,电子合同的发展空间潜力巨大。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
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