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资金政策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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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争取资金政策考核奖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多渠道、多层次争取中央、省、市资金与政策的积极性,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各乡镇、县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资金政策范围是中央、省、市下达我县的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无偿的政策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和机动性专项资金,以及非普遍性优惠政策。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为成员的争取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向上争取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协调、统计、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向上争取资金与政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争取资金政策工作负总责。争取资金政策工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同一项目资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分别计算,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对中央、省、市下达的无偿资金,根据实际到位数并参照前3年平均数和全市平均水平确定基数,基数内不计奖,以超基数部分计算考核。一次性拨付的机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到位数并参照全市平均水平确定基数考核。
(二)各单位争取的实际到位资金超基数部分按以下办法分段奖励:
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争取资金总额5%的奖励;
2、500以上5000万元下的,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4%奖励;
3、5000万元以上的,1亿元以下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3%奖励;
4、1亿元以上,超出1亿元按2%奖励。
(三)对争取到本办法未明确的上级资金,经领导小组研究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第八条对争取的上级优惠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估后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政府对当年全县争取资金工作成绩突出的前5家单位进行表彰。
排名按各单位争取资金情况给予打分确定。分数由基数分、增幅分和附加分构成。争取资金达到当年基数以上的得满分60分,否则不得分;增幅分=40分×增幅百分数;附
加分=超额争取资金数(万元)÷100。得分前5名的单位,县政府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对第一名奖励6万、第二名奖励4万、第三名奖励3万元、第四名奖励2万元、第五名奖励1万元。
第十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受奖单位应将奖励金额的50%用于向上级争取资金与政策的各项经费支出,50%用于奖励班子成员和对争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各单位争取的上级资金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始登记,并上报争取情况,作为跟踪考核的依据;每年年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性质、实际到位金额等进行考核认定,按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按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对非因上级政策调整而未完成年度考核基数目标的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已争取到的资金,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进度或违规使用的,建设单位当年不得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县争资工作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
说明:1.本表报送情况作为争资立项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2.附带呈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各类请示文件等。
附件2
**县争资工作资金到位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
说明:1.本表报送情况作为争资立项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2.附带报资金到位确认依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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