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及美国的金融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報告內容 1.7 代表團認為此行極為有用,並且決定,海外職務訪問報告除 匯報兩國金融體系的架構外,亦會介紹他們如何應付不斷改變的市場 需求、全球一體化及競爭所帶來的挑戰。 1.8 本 報 告 分 為 3部 分 : 第 I部 分 : 英國及美國的金融制度總覽
第 II 部 分 : 與 法 案 委 員 會 工 作 有 關 的 事 項 及 供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進 一步研究的事宜 第 III 部 分 : 一 般 觀 察 所 得 及 結 論 1.9 有關受訪機構的功能及運作模式的整套文獻,以及兩國近期 進行的主要立法改革的議會報告書,已存放在立法會圖書館內,供議 員日後參閱。 1.10 立法會的委員會在審議政府政策及立法建議的成效,取決於 委員會及個別議員對有關課題的理解,並能從較廣闊的角度提出獨立 的見解。代表團認為,是次訪問對於團員瞭解財經事務委員會感興趣 及具重要性的事項和問題大有幫助。代表團並建議,立法會應在恰當 的情況下考慮向議員推廣海外的職務訪問活動。代表團由於得到非常
- ii -
第 1章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代 表 團 團 長 )的 匯 報
1.1 本 年 4 月,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及《 2000 年 銀 行 業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組 成 代 表 團 ,訪 問 倫 敦 、華 盛 頓市及紐約,研究英國及美國的金融制度。
26 ~ 30 31 ~ 35 36 ~ 39 40 ~ 47 48 49 ~ 53 54 ~ 56 57
第 III 部 分 : 第 8章 第 9章 第 10 章
一般觀察所得及結論 所觀察到的其他情況 結論及建議 鳴謝
- i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附錄: 附錄I 附 錄 II 附 錄 III 附 錄 IV 代表團的成員名單 訪問行程 代表團曾訪問的機構及會晤的組織/人士名單 參考資料
金融制度 2.3 英 國 擁 有 全 球 其 中 一 套 最 縝 密 周 詳 的 金 融 制 度,這 不 僅 由 於 該 國 在 世 界 市 場 上 的 領 導 地 位,也 拜 其 悠 長 的 發 展 歷 史 所 賜。時 至 今 日,英 國 的 金 融 制 度 包 括 各 類 透 過 貨 幣 或 非 貨 幣 金 融 工 具 及 市 場 進 行 的 金 融 貿 易 活 動 。 金 融 服 務 業 在 英 國 的 生 產 總 值 中 佔 超 過 6% , 並 僱 用 超 過 100 萬 人 1。英 國 財 政 部 的 職 責 是 採 用 公 平 及 有 效 的 監 管 制 度,確 保 銀行及金融服務業市場的運作暢順。 2.4 銀行、房屋建築協會、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期貨及 其他衍生工具的規管工作以往一直由不同的規管團體負責,所依據的 法例亦各有不同。舉例而言,英倫銀行負責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審慎 監 管 及 操 守 規 管 的 工 作 。 《 1986 年 英 國 金 融 服 務 法 令 》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把 金 融 機 構 的 規 管 職 能 授 予 一 個 證 券 及 投 資 管 理 局 (The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oard),並透 過 3 個 自 我 監 管 組 織 , 分 別 是 個 人 投 資 管 理 局 (The 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管 理 局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 及 投 資 管 理 監 管 組 織 (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規 管 金 融 事 務 。 2.5 工 黨 政 府 執 政 不 久,便 於 1997 年 5 月 公 布 改 革 金 融 規 管 制 度 的 建 議 , 並 為 此 引 入 新 的 體 制 , 把 9個 規 管 組 織 的 規 管 職 能 集 於 金 融 服 務 管 理 局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單 一 規 管 機 構 身 上 , 並 依 據 單 一 的 法例行事。進行改革的原因如下: z 減少在分割式的規管機制下所出現的重複、不足及不一 致的情況,並提高機制對公眾的問責性;
進行海外職務訪問的目的 1.2 當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於 2000 至 01 年 度 立 法會期初討論其工作計劃時,委員注意到,有多項與金融事務有關的 立法建議將提交立法會審議。部分建議更會對香港的金融基礎建設, 以及銀行、證券及期貨業的運作帶來深遠影響。為確保社會各界及有 關行業能在這些建議實施前仔細考慮其影響,委員認為參考其他主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經 驗 十 分 重 要 。 事 務 委 員 會 遂 於 2000 年 12 月 決 定 前 往 倫 敦 及紐約進行訪問。 1.3 同 年 12 月 , 立 法 會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研 究 於 2000 年 11 月 29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及《 2000 年 銀 行 業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前 者 旨 在 綜 合 10 條 與 規 管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有 關 的 現 有 條 例 , 後 者 則 擬 加 強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下 稱 “ 金 管 局 ”) 在 規 管 銀 行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方面的職能。法案委員會留意到,在國際金融市場逐步走向全球化及 一體化的形勢下,香港首要的工作是制訂一套最有效及先進的規管機 制,與世界主要金融中心的發展保持一致。法案委員會亦知悉,業界 人士非常關注此兩條條例草案的若干建議。鑒於兩條條例草案對香港 金融基礎建設的未來發展極為重要,法案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直接徵詢 業內專家及資深從業員的意見。由於倫敦及紐約不僅在國際金融市場 的地位顯赫,其普通法制度亦與香港的法制相近,因此,以該兩地作 為 參 考 對 象 自 然 順 理 成 章。事 務 委 員 會 及 法 案 委 員 會 於 2001 年 1 月 決 定 合組海外職務訪問團前往英、美兩國,瞭解其金融基礎建設,並分享 他們在金融制度改革方面的經驗。 1.4 兩 個 委 員 會 於 2001 年 2 月 組 成 代 表 團 。 成 員 包 括 4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3 名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 附 錄 I),於 2001 年 4 月 4 日 至 13 日 期 間 訪 問 倫 敦、華盛頓市及紐約。
2
能幹的委員會秘書和法律顧問,隨同代表團出訪,鼎力提供支援服務 和協助擬備這份報告,令這個考察任務得到更大的成效。
劉漢銓議員 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 (代 表 團 團 長 )
3
第 I部 分 :
英國及美國的金融制度 此部分總覽兩個國家的金融制度,並集中介紹最 新的金融改革措施、各有關機構的職能及它們之 間的相互關係。
訪問行程 1.5 代表團在制訂訪問行程時,特別 (a) 重以下目標:
研究金融市場的運作及規管架構,找出具參考價值的範 疇,供財經事務委員會日後進行研究;
(b)
瞭解兩地為應付新的市場需求而提出的改革經驗,特別 是 他 們 如 何 解 決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類 似 的 關 注; 就金融事宜與規管機構、市場從業員、金融法專家,以 及立法機關和規管組織的顧問建立聯繫;及 記錄透過此次訪問活動所搜集的資料和觀察所得的事 宜,以供立法會日後參考。
第 I部 分 : 第 2章 第 3章
英國及美國的金融制度 英國的金融制度 美國的金融制度
4 5 ~ 12 13 ~ 24
第 II 部 分 :
與法案委員會工作有關的事項及 供財經事務委員會進一步研究的事宜 規管架構 自主權及問責性 施加制裁的權力及舉證責任 保障消費者
25
第 4章 第 5章 第 6章 第 7章
(c)
(d)
1.6 在 英 國 外 交 及 聯 邦 事務 部 及 美 國 國 務 院 的 協 助 下,代 表 團 訪 問 了 兩 國 金 融 事 務 的 政 府 機 關 、 負 責 金 融 事 務 的 議 院 /國會委員 會,以及金融機構及市場參與者。代表團亦在香港政府駐當地經濟貿 易辦事處籌辦的非正式聚會中,與銀行、證券及保險業主要市場參與 機 構 的 骨 幹 成 員 會 晤 。 團 員 亦 應 邀 與 證 券 業 協 會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就 該 兩 條 條 例 草 案 的 影 響 交 換 意 見 , 並 在 紐 約 的 香 港 協 會 (The Hong Kong Association)的 會 議 上 發 表 演 說 。 代 表 團 並 借 此 機 會 , 會 見 一批現時在紐約各所著名大學攻讀財經的香港留學生。訪問的行程及 代 表 團 曾 會 晤 的 組 織 及 人 士 名 單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II 及 III 。
4
第 2章
英國的金融制度
2.1 英 國 的 金 融 制 度 在 過 去 5 年 經 歷 重 大 改 革。這 些 改 革 是 由 於 當 局對規管架構日趨不滿,及回應世界金融市場走向全球化及金融服務 業競爭漸趨激烈而作出。代表團很幸運地在此次訪問有機會與一些在 近期改革中舉足輕重的關鍵人士會晤,並在訪問金融機構及與市場參 與者會晤時,與他們討論有關改革對他們的影響。 2.2 本 章 概 括 地 介 紹 英 國 金 融 市 場 的 規 管 架 構 , 以 及 由 1997 開 始 進行的改革的背景。至於代表團所觀察到與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 有 關 的 事 項 、 及 其 他 的 關 注 範 疇 , 將 在 第 II 及 第 II I 部 分 詳 述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與《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 及 《 2000 年 銀 行 業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委 員 會
英國及美國的金融制度 研究報告書
根 據 2001 年 4 月 進 行 的 海 外 職 務 訪 問 的 結 果 擬 備
2001 年 6 月
目錄
頁數
第 1章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代 表 團 團 長 )的 匯 報 1 ~ 3
2.6 此項建議除獲得社會人士的廣泛支持外,也獲得反對黨的支 持 。 金 融 服 務 管 理 局 於 1997 年 10 月 成 立 時 是 一 間 私 人 擔 保 公 司 , 逐 漸 手 接 掌 各 規 管 機 構 的 職 能 。 隨 後 制 定 的《 1998 年 英 倫 銀 行 法 令 》 (The Bank of England Act 1998), 把 規 管 銀 行 操 守 的 責 任 轉 予 金 融 服 務 管 理 局 。 該局透過與各規管機構訂立合約的方式,接掌其職能。為協助金融服 務管理局及早接掌規管職能及保留專門知識,以確保新制度有效實 行,以往受僱於各規管機構的有關職員已透過新合約轉至金融服務管 理局。 2.7 1998 年 7 月 , 英 國 財 政 部 發 表 《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案 》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Bill)擬 稿 , 諮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該 法 案 主 要 就 金 融 服 務 管 理 局 的 正 式 成 立 及 其 法 定 權 力、成 立 金 融 服 務 市 場 審 裁 處 (The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Tribunal) ,以 及 要 求 金 融 服 務 管 理 局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更佳保障而設立單一賠償計劃及申訴計劃等事宜作出規定。該法案擬 稿 其 後 提 交 財 政 事 務 專 責 委 員 會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reasury)進 行 立 法 前 審 議 。 在 諮 詢 期 內 , 當 局 就 此 條 法 案 接 獲 約 220 份 意 見 書 。 1999 年 2 月 , 財 政 委 員 會 (The Treasury Committee)就 法 案 擬 稿 發 表 報 告 。 1999 年 3 月 2 日 , 上 下 議 院 決 定 成 立 聯 合 委 員 會 研 究 有 關 法 案 擬 稿 , 並 訂 於 1999 年 4 月 30 日 匯 報 結 果 2。 2.8 該法案的爭論焦點,集中於金融服務管理局的規管目標是否 應包括有關競爭及競爭力的事項。此外,與紀律處分過程有關的人權 問題及對金融服務管理局的問責安排,亦成為考慮的事項。由彭斯勛 爵 (Lord Burns)擔 任 主 席 的 聯 合 委 員 會 曾 發 表 兩 份 報 告 : 於 1999 年 4 月 發 表 首 份 報 告 後 , 同 年 6月 , 再 發 表 一 份 有 關 各 項 人 權 問 題 的 報 告 。 聯 合 委員會向財政部提出一連串建議,財政部亦為此發表多份諮詢文件, 收 集 市 民 的 進 一 步 意 見 。 《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案 》 於 2000 年 6 月 , 即 提 交 下 議 院 後 翌 年 , 獲 得 通 過 。 當 局 及 議 會 就 原 法 案 曾 作 出 800 多 項 修 訂 。 《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令 》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預 計 可 於 2001 年 11 月 生 效 。
1
Britain 2001, 英 國 官 方 年 報 , 第 5 0 8 頁 。 5
z z z
減輕市場參與者在遵行法規的成本及負擔,為他們提供 更明確的經營環境; 加強規管機構的能力,以監管日趨龐大和國際化的金融 市場,及進行多種金融活動的金融集團;及 提供統一的消費者保障機制,藉此加強對消費者的保 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