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因学校教案、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
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案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案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案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
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
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
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doc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1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后勤薪酬分配体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后勤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勤处编制外员工是指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后勤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以下简称后勤员工)。
后勤员工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只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其他劳动法调整。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三条后勤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金、浮动薪金、附加薪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固定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薪金指绩效工资;附加薪金包括工龄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以及特殊岗位值班费等。
第四条固定薪金和浮动薪金反映工作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所确定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以外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
特殊岗位值班费体现岗位规范以外的低于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或担负非生产性且具有休息性质工作的劳动所得。
第五条每一工种员工薪酬视技术含量、熟练程度、从业水平等分为若干等级,作为各单位员工定薪的指导标准,其中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种实行五级定薪,其他工种实行三级定薪,各级薪酬指导标准见附件1。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相同工种薪酬标准可上下浮动20%。
第六条工龄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统一执行10元/年标准。
第七条各单位员工薪酬总额实行总量包干,各单位根据员工薪酬指导标准确定各岗位员工薪酬标准,各单位核发各类薪酬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薪酬总量原则上按照从低到高逐级减少的比例核定,其中普通工勤岗薪酬总量结构为6:3:1,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薪酬总量结构为5:2.5:1.2:0.8:0.5。
各单位每年5月份将员工薪酬调整后的标准报人力资源科备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二)临时工岗位。
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
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二)岗位职责及要求;(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300-500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合同期半年的交100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
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治理方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临时用工治理,规范劳动用工,依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治理方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治理方法二○○八年七月九日主题词:人事劳动用工方法打印:金大伟校对:管阳〔共印40份〕附件: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学校事业进展需要,规范临时用工治理,爱护聘用部门和临时用工人员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临时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用工人员〞〕,是指依照部门工作需要,在学校编制内人员无法调配的情形下,通过面向社会聘请等形式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用工原那么及类别第三条依照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需要、合理、规范的原那么,按需设置临时用工岗位,聘请用工人员。
第四条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用工要紧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
全日制用工由学校统一治理,非全日制用工由用工部门治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依照实际情形确定治理部门。
另外,关于具有经营性的岗位,可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治理。
第三章用工治理第五条组织人事部是学校劳动用工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用工人员宏观治理,各用人部门负责对用工人员具体治理。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负责的事项:1、宣传、说明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2、建立和健全用工人员治理方法;3、审核用工人员上岗资格;4、指导聘用部门考察选聘用工人职员作;5、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6、核定全校用工人员名额、工资标准;7、办理用工人员离校的相关手续;8、建立用工人员名册。
成理校人[2015]14号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理校人〔2015〕14号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30日经学校第七十九次校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2015年7月23日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与管理,促进学校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成理校发〔2014〕91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理校人〔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编定岗、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事业编制外聘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分为学校聘用和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单位(部门)聘用两种类型。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实行总计划数控制及岗位核定的原则。
相关单位(部门)因事业编制空缺或工作需要有聘用需求的,应优先聘用校内待岗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事业编外人员的单位(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制订本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拟聘计划,并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本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人事处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聘用工作。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后的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数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只减不增。
渤海大学临时岗位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
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后勤薪酬分配体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后勤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勤处编制外员工是指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后勤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以下简称后勤员工)。
后勤员工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只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其他劳动法调整。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三条后勤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金、浮动薪金、附加薪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固定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薪金指绩效工资;附加薪金包括工龄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以及特殊岗位值班费等。
第四条固定薪金和浮动薪金反映工作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所确定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以外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
特殊岗位值班费体现岗位规范以外的低于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或担负非生产性且具有休息性质工作的劳动所得。
第五条每一工种员工薪酬视技术含量、熟练程度、从业水平等分为若干等级,作为各单位员工定薪的指导标准,其中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种实行五级定薪,其他工种实行三级定薪,各级薪酬指导标准见附件1。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相同工种薪酬标准可上下浮动20%。
第六条工龄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统一执行10元/年标准。
第七条各单位员工薪酬总额实行总量包干,各单位根据员工薪酬指导标准确定各岗位员工薪酬标准,各单位核发各类薪酬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薪酬总量原则上按照从低到高逐级减少的比例核定,其中普通工勤岗薪酬总量结构为6:3:1,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薪酬总量结构为5:2.5:1.2:0.8:0.5。
各单位每年5月份将员工薪酬调整后的标准报人力资源科备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试用期员工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原则上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用工,是指未纳入我校人事台账管理的工作人员。
我校返聘退休人员、外聘兼职教师以及人事代理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时推进编制外用工制度改革,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分步推进。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四条学校编制外用工分别由校人事处及用工单位共同管理。
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用工的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五条人事处职责(一)核定全校编制外用工指标,制定用工规定,用工计划;(二)核定各部门编制外用工岗位职数及工资总额;(三)对独立核算单位临时性用工实行指导性管理。
第六条用工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编制外用工管理的规定, 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编制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编制外用工人选,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具体明确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四)对编制外用工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 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五)定期对本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六)负责本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考核,以及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七)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A)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由单位负责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用工形式第七条固定期限用工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在固定的时期内聘用一定的编外人员,原则上在业务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雇佣。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精)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指学校设立且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勤工助学的学生等不适用本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按单位经费核算办法分为经费承包单位和非经费承包单位。
按学校支付外聘人员工资的经费来源,分为自主经费支付单位和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
各用工单位下属单位的劳动用工(包含各科研课题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四条学校劳动用工根据“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成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校领导及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室、校工会及主要用工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外聘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劳动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独立自主地制定用人计划,进行人员聘用,以企业法人单位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校下属的经费承包单位和自主经费支付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根据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权限,制定用工计划,报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人员聘用,自行负担外聘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金、补偿金等费用。
(三)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核定的经费数,制定用工计划,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第十二条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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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编制外用工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是指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各类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编外用工根据岗位性质采用直接聘用或劳务派遣两种管理模式。
第四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对我校岗位总量和结构的宏观要求,结合学校岗位用工的实际需求,建立起总量控制、以岗定薪、公开招聘、规范管理的用工机制。
编外用工总量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现有总量。
第五条根据我校岗位需求,编外用工分为以下三类:
㈠全日制: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形式
㈡非全日制: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
式。
㈢季节性:临时性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形式。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编制外用工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编外用工岗位总量的核定,检查聘用部门编外用工情况,协调处理编外用工管理相关事宜。
办公室设在人事组织部。
第七条人事组织部作为学校编外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编制外用工的总量控制和宏观管理。
各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八条编外用工的招聘,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招聘原则。
学校待岗、待聘在编职工,符合条件的应优先聘用。
第九条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聘用编外人员,没有编外用工计划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对自行聘用或不按规定办理编外用工聘用手续的,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凡需使用编外用工的部门,应首先向学校提出拟聘用岗位数量和聘任条件的书面申请,在人事组织部审核后,提交校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组织部发布岗位数量、应聘要求等信息,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公开招聘或用
工部门进行招聘。
第十二条拟聘用人员经审核和体检合格后,由用工部门经学校授权后根据岗位性质和需求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送人事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1. 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记录;
2.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求,有较强的责任心;
3. 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首次聘用原则上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35周岁;
4. 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用工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受聘人员。
用工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学校为每个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建立个人档案,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考勤,建立考勤档案。
第十七条每年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的;
2. 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
3. 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学校工作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严重违反学校或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编外用工人员因工作、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经学校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薪酬和福利
第二十条编外用工人员工资不能低于甘肃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根据用工部门岗位需求程度和学校审核方式由学校或者用工部门负担:
第二十二条全日制编外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业绩考核津贴组成:
1.基本工资按学历和职称、结合岗位劳动强度、技术要求等因素分类确定。
Ⅰ类:5000元/月Ⅱ类:4000元/月
Ⅲ类:3500元/月Ⅳ类:2000元/月
2. 业绩考核津贴在每年年底根据个人工作考核情况,结合当年学校实际来确定发放数额。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按月计发。
聘用单位应在每月2-4日填写上月《编外用工人员考勤汇总表》送人事处审核,财务处于每月15日前予以发放上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非全日制人员工资实行小时工资制,按甘肃省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半月或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缺勤人员工资每日扣发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聘用人员同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岗位和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由用人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七条聘用人员同等享受学校及部门发放的福利待遇,参加学校相关党团活动、工会活动。
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学校负责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金由学校及编外人员共同支付,单位缴纳部分根据聘用人员的审核方式由学校或者用工单位负担,个人
缴纳部分由编外人员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由学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聘用和管理编外用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内独立核算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依法制定编外用工管理实施细则,自行聘用和管理编外用工,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有关编外用工聘任、待遇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