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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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理整顿本市对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批复-京政函[2002]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理整顿本市对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批复-京政函[2002]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理整顿本市对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批复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清理整顿本市对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批复
(京政函〔2002〕23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向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请示》(京价收字〔2002〕8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请示》意见,取消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的手续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健康凭证的工本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本市清理整顿对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工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结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6.21•【字号】京劳就发[1995]191号•【施行日期】199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191号1995年6月21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事机构:为加强外地来就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工作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

根据《北京市外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以下简称《家庭服务员证》)。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是《家庭服务员证》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家庭服务员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家庭服务员证》。

第四条《家庭服务员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及劳动局认定的可以从事家庭服务员介绍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签发。

第五条《家庭服务员证》是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合法凭证。

未取得《家庭服务员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六条申办《家庭服务员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开具的体检证明;(三)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四)育龄妇女应当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五)其它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七条《家庭服务员证》必须与外地来京人员所持的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合并使用方能生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74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74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京劳就发〔1996〕74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

下岗待工人员较为集中的系统,要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的使用数量,按市劳动局1996年2号《通告》精神,属于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必须招用本市人员;对未经明确的行业、工种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如招用不足,凭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的证明(样式略),向市、区(县)劳动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招用外地人员。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统筹调整后,报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申请程序按京劳就发〔1995〕110号文件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向批准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下达《批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通知书》样式略),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审批部门、办证部门和监察部门留存。

用人单位凭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招用通知书》,到本市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招用外地务工人员。

有特殊情况需到外省市直接招用外地人员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5.27•【字号】京劳就发[1998]83号•【施行日期】199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83号1998年5月27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和“职业援助”计划,开拓就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现就办理有关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于市劳动局1998年第2号通告中规定的“调剂”工种(岗位)申请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市商委、经贸委、农办、计划单列企业所属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其他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的原则,通过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名单附后)招用下岗职工。

其中:商业、旅游业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50%;其他各类企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30%。

1.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等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上述比例的,可以持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共同盖章的“招用本市人员不足证明”(样式附后)以及招用的下岗职工花名册,到市劳动局办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指标审批和《就业证》手续。

2.区(县)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上述比例的,由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证明。

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当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求状况和本行业及招聘工种(岗位)的具体情况,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拟定招聘简章,合理地确定招聘年龄、学历、工资等招聘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招聘条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目标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目标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目标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就发[1999]72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9-04-12【实施时间】1999-04-12【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各外埠劳务基地县(市)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的规定,做好北京市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确保首都的发展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10号)的要求,现将1999年度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管理工作目标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的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及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各区、县劳动局及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以及80%外来人员来自劳务基地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此,特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局、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各外埠劳务基地1999年的工作目标,以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及民工有序化流动工作的管理。

二、为落实工作目标,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通报制度。

各区(县)劳动局、各驻京劳务管理处、各外埠劳务基地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劳动局每季度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底组织评比考核。

三、建立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将影响年终考核成绩。

同时将考核情况反馈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四、在管理及工作中如出现突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与北京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金建 联系电话:63021613 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目标责任书 (区县劳动局、北京市劳动局) 一、严格执行规模控制规定,不得突破市劳动局下达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指标数。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4.03•【字号】北京市劳动局通告第1号•【施行日期】199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北京市劳动局通告第1号1991年4月3日)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一)-------------------------------------------------|计算|收费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备注|单位|(元)|对象|----------|---|--------|----|--------------------一、待业人员管理||||劳动部劳人培〔1984〕9号||||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90〕第||||006号1.《求职证》|证|工本费|个人|申请求职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领证||||时收费。

工本费0.50元。

2.《求职证》|次/年|1.00|个人|每年验一次。

年验费||||二、城镇临时工管||||国务院令第41号理||||市政府令1990年第16号||||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8〕第||||80号1.临时工管理费|个人工|5%|用工|用工单位招用城镇待业人员做临时|资总额||单位|工,按临时工工资总额5%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缴纳。

2.《临时工劳动合|本|工本费|用工|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同书》文本|||单位|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收费。

工本费:||||0.30元3.《临时工养老保|册|工本费|用工|临时工每人一册。

工本费:1.80元险手册》|||单位|三、外地来京务工||||市政府令1989年第37号人员管理||||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90〕第||||006号-------------------------------------------------续表-------------------------------------------------|计算|收费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备注|单位|(元)|对象|----------|---|--------|----|--------------------1.《做工证》|证|5.00|个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证时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外出或外来人员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外出或外来人员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外出或外来人员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京价[收]字[2002]201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外出或外来人员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201号)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收费项目自2002年3月1日起取消由劳动部门、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收取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已经预收到3月1日以后的,由收费单位在9月底前予以退还;取消由公安部门收取的办理暂住证时收取的2元手续费。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一律取消;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开具介绍信,不得收取费用。

三、降低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编码171009001)由每证6元调整为5元,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凭证工本费(编码139003)由每证7元调整为5元。

四、禁止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1、各单位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各种证、照时,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其接受办理证、照之外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2、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收费,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7号)的要求,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其它规定收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市外管办《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市外管办《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市外管办《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05.22•【字号】京劳就发[1996]126号•【施行日期】199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市外管办《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5月22日京劳就发〔1996〕126号)各区、县劳动局,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省市驻京办:针对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京劳就发〔1996〕82号、83号两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实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工作,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外管办字〔1996〕23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1996年4月29日京外管办字(1996)23号)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市劳动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2号)和《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3号)。

通知下发后连续接到部分用工单位反映,有个别公安派出所不执行劳动、公安的会签文件,坚持征收按规定属市劳动局征收的费款,单位不交费就不给办暂住证;还有的不按规定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办证不盖钢印等等。

对此,一些用工单位意见很大,纷纷向市劳动局、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等主管机关反映。

近日,市外管办又接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李其炎市长在《昨日市情》75期上对“重复收费使建筑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负担过重”信息的重要批示,“要加强管理,但不要加重太大的负担”。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5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5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5号1999年2月23日)各区(县)劳动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外省(市)驻京机构:为了保证《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规范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程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及办理《就业证》权限(一)市劳动局权限1.负责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及外省(市)驻京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负责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二)区(县)劳动局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三)街道、乡(镇)劳动部门负责区(县)劳动局交办的办理《就业证》工作。

(四)外商及台港澳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按其中方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二、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和办理《就业证》程序(一)审批程序1.用人单位执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分别到市、区(县)劳动局办理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手续。

2.市、区(县)劳动局经办人员在接到用人单位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手续。

(1)属市劳动局当年发布的《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工种,批准使用,并开具《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附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京劳社法发[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2]2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1949年至2001年颁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发布。

本次共废止文件27件。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废止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时间│废止原因│├──┼─────────────┼───────────┼───────┼─────┤││关于转发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 1 │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 京劳管发字[1990]119号│ 1990年5月29日││││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 2 │动争议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京仲委字[1990]4号│1990年4月6日│新文件替代│││委员会受理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86)市劳办字第367号│ 1986年7月14日│上位法已废││ 3 │营企业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86)市劳计字第469号│ 1986年9月26日│││ 4 │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 5 │ 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87)市劳企字第681号│1987年12月27日│上位法已废│││ 工暂行规定>若干解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6 │《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87)市劳企字第444号│1987年8月20日│上位法已废│││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7 │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京劳企发字[1988]88号│1988年4月18日│上位法已废│││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的通││││││知││││├──┼─────────────┼───────────┼───────┼─────┤│8 │关于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京劳管发字[1989]70号│1989年2月28日│新文件替代│││档案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中的│││││9 │工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京劳管发字[1991]78号│1991年3月14日│新文件替代│││定》的通知││││├──┼─────────────┼───────────┼───────┼─────┤││关于发布《北京市个体工商│││││10│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 京劳服发字[1989]114号│ 1989年4月22日│依据废止│││暂行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11│业雇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暂│ 京劳服发字[1989]115号│ 1989年4月22日│依据废止│││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北京市个体工商│││││12│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 京劳服发字[1991]139号│1991年5月7日│依据废止│││规定》的通知││││├──┼─────────────┼───────────┼───────┼─────┤│13│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市场│ 京劳管发字[1991]104号│ 1991年4月10日│依据废止│││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市场│││││14│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1]105号│ 1991年4月10日│依据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市场│││││15│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 京劳管发字[1991]609号│1991年12月28日│依据废止│││定》的通知││││├──┼─────────────┼───────────┼───────┼─────┤││关于签定外地进京务工人员│││││16│劳务合同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外管发[1992]170号│1992年6月9日│依据废止│├──┼─────────────┼───────────┼───────┼─────┤││关于下放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京劳外管发字[1992]452 ││││17│部分权力的通知│号│1992年10月21日│依据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 京劳管发字[1992]136号│││││理局、公安局关于支持国营│││││18│大中型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富││ 1992年5月16日│已过时效期│││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的││││││通知││││├──┼─────────────┼───────────┼───────┼─────┤││北京市劳功局关于企业间富│││││19│余职工劳务输出输入试行办法│京劳管发字[1992]85号│1992年4月1日│已过时效期│├──┼─────────────┼───────────┼───────┼─────┤│20│关于协助外省市劳动部门收│ 京劳外发字[1994]227号│ 1994年6月20日│依据废止│││取劳动管理费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各项│ 京劳外企发字[1994]155│ 1994年7月16日│新文件替代││21│福利费的使用和工资总额计│号│││││算口径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劳│││││22│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京劳协发[1995]118号│1995年3月8日│依据废止│││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北│││││23│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通│京劳就发[1995]110号│ 1995年4月25日│新文件替代│││知││││├──┼─────────────┼───────────┼───────┼─────┤││北京币劳动局关于印发《<北│││││24│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京劳就发[1995]190号│ 1995年6月21日│新文件替代│││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省│││││25│市来京务工人员办理《外来│京劳就发[1995]143号│ 1995年5月17日│新文件替代│││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26│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京劳就发[1996]74号│ 1996年3月27日│新文件替代│││的通知││││├──┼─────────────┼───────────┼───────┼─────┤│2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缴国家││││││消费基金补贴标准的规定│(86)市劳办字第238号│1986年4月29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
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6.12.04
•【字号】京劳法发[1996]415号
•【施行日期】1996.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劳法发[1996]415号1996年12月4日)
市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
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1月6日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认定的培训学校,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按每课时1元收取培训费。

经认定的培训学校需持本函及《北京市就业培训定点校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后,方可收
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劳社就发[2003]12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为了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用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地务工收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外来分中心)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四、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办人员身份证。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要求,做好本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的补发工作。

六、市、区县外来分中心可以受委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通告-通告[1998]第2号

北京市劳动局通告-通告[1998]第2号

北京市劳动局通告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通告(通告[1998]第2号)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81号公告)及北京市国民经济发展对就业人员的需求状况,现将1998年北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1998年1月12日1998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一、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共计行业12个,工种198个。

商业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03—058 生猪屠宰加工工03—063 牛羊屠宰工03—066 禽类屠宰加工工农业07—002 果树工07—003 蔬菜工07—040 家畜饲养工07—041 家禽饲养工07—048 孵化工07—051 挤奶工07—061 饲料制粒工07—062 饲料粉碎工07—063 饲料原料清理上料工07—123 农业机械操作工林业08—002 造林工08—006 油锯工08—007 人力采伐工08—008 集材拖拉机司机08—009 集材工08—010 索道工08—011 伐区机修工08—020 带锯工08—021 根锯工08—022 圆、截锯工08—023 选材检验工08—024 木材搬运工08—025 积材工08—026 修锯工08—027 木材干燥工机械工业09—014 铸造工09—019 铣工09—020 翻砂工水力12—010 砌筑工12—020 河道修防工建设13—001 木工13—003 瓦工13—005 抹灰工13—006 石工13—008 建筑油漆工13—011 防水工13—012 钢筋工13—013 混凝土工13—014 架子工13—016 测量放线工13—022 管道工13—031 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13—036 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8 筑路工13—039 下水道工13—041 道路养护工13—047 管涵顶进工13—048 隧道工13—076 液化石油气灌瓶工13—081 热力司炉工13—093 粪便清理工(初)13—094 公厕保洁工(初)13—096 垃圾处理工13—097 粪便净化处理工冶金工业15—001 翻车机工15—002 炉前工15—018 炼焦工15—019 焦炉调温工15—021 运焦工化学工业16—001 硫化物焙烧工16—007 氯化氢合成工16—008 盐水工16—009 蒸吸工16—010 纯碱碳化工16—011 重碱煅烧工16—012 纯碱石灰工16—017 变电整流工16—018 烧碱电解工16—019 氯氢处理工16—020 烧碱蒸发工16—021 固碱工16—022 液氯工16—023 电解槽修槽工16—034 合成氨总控工16—035 水煤气工16—038 合成氨转变工16—039 合成氨净化工16—040 合成氨气体压缩工16—041 氨合成工16—042 甲醇合成工16—043 尿素合成工16—044 尿素加工工16—092 电石炉工16—093 乙炔发生工16—094 氯乙烯合成工16—095 氯乙烯精馏工16—096 氧氯化工16—097 二氯乙烷精馏工16—098 二氯乙烷裂解工16—099 二氯乙烷裂解气分离工16—100 氯乙烯聚合工16—102 乙醛合成工16—103 醋酸合成工16—115 染料拼混工16—116 染料标准化工16—126 原料准备工16—140 包装工16—142 三废处理工16—161 炼焦工16—162 制浆工16—163 浸胶刮浆工16—164 压延工16—165 压出工16—166 裁断工16—167 橡胶鞋工业缝纫工16—168 橡胶半成品、半制品收发工16—169 橡胶硫化工16—170 胶件成品整修工纺织工业17—009 清花挡车工(熟)17—010 梳棉(毛)挡车工(熟)17—011 并条挡车工(熟)17—012 粗纱挡车工(熟)17—013 细纱挡车工(熟)17—014 络筒挡车工(熟)17—015 并筒挡车工(熟)17—016 捻线挡车工(熟)17—017 摇纱挡车工(熟)17—020 转杯挡车工(熟)17—025 整经挡车工(熟)17—026 浆纱挡车工(熟)17—028 穿扣挡车工(熟)17—029 结经挡车工(熟)17—030 织布挡车工(熟)17—031 织布帮结工(熟)17—032 织布换纬工(熟)17—041 选毛(验毛)工(熟)17—043 合毛挡车工(熟)17—044 针梳复洗挡车工(熟)17—046 条染挡车工(熟)17—047 混条挡车工(熟)17—051 烧毛挡车工(熟)17—052 匹染挡车工(熟)17—071 染纱挡车工(熟)17—072 脱水挡车工(熟)17—073 烘干挡车工(熟)17—074 并线挡车工(熟)17—075 络纬挡车工(熟)17—081 分梳挡车工(熟)17—087 拉毛挡车工(熟)17—089 洗线挡车工(熟)17—100 柯登机罗纹套口工(熟)17—101 横机挡车工(熟)建材工业25—001 水泥生料制备工25—003 水泥均化工25—004 水泥供料工25—005 水泥熟料煅烧工25—006 水泥风机工25—007 水泥回烧转窑轮工25—008 水泥煤粉制备工25—009 水泥熟料冷却工25—071 砖瓦原料工25—072 砖瓦成型工25—073 砖瓦装窑工25—074 砖瓦干燥工25—075 砖瓦码窑工25—076 砖瓦烧火工25—092 石材加工工25—093 石材制造工25—094 石材装修工25—103 石棉精选配料工25—104 石棉梳纺工25—105 石棉纺织工25—106 石棉盘根工矿山采造业41—001 采煤工41—002 支炉工41—003 爆破工41—004 充填固收工41—005 水采工41—006 采煤机司机41—007 液压支架工41—008 输送机操作工41—011 井筒掘砌工41—013 巷道掘工41—014 装岩机司机41—018 锚喷工41—021 钢缆皮带操作工41—022 绞车操作工41—023 电机车司机41—024 拥罐工41—026 信号工41—027 翻罐工41—028 矿井轨道工41—030 矿井通风工41—035 巷修工41—068 洗选供料工41—069 筛选工41—081 手选工41—094 采掘电钳工41—109 抓岩机司机民政01—001 尸体整容工01—002 尸体火化工01—005 墓地管理员有关行业公路、铁路、粮食及运输部门的各类重物、危险品装卸搬运工、倒码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4•【字号】京政办发[1995]49号•【施行日期】199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1995年6月14日京政办发[1995]49号)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房屋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一)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首都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的承受能力和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的控制要求,并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期进行考核。

三、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控制的要求,采取措施,严格落实;(三)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街道、乡镇外地来京人员数量与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比例;(四)合理调整外地来京人员的分XXX结构,防止和纠正外地来京人员高度集中。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外地来京人员专门管理机构;(二)采取措施,使暂住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的总数,不超过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外地来京人员与本地区常住人口的比例;(三)对外地来京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四)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
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5]16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5.08.24
【实施日期】1995.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函
(1995年8月24日京财综(1995)1672号)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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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北京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来到北京工作、生活。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的管理,保障社会秩序,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管理原则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其的规范管理。

二、登记制度(一)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二)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等相关信息。

(三)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暂住证件(一)对于在京居住时间较长的外地来京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暂住证。

(二)暂住证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期满需要重新办理。

(三)持有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在享受公共服务、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四、户籍迁移(一)外地来京人员符合北京市户籍迁入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户籍迁移。

(二)户籍迁移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引进、投资创业、亲属投靠等。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五、权益保障(一)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依法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

(三)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六、监督管理(一)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二)对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或者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社区服务机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法律责任(一)外地来京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现发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来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来京务工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外地人员来京务工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对外地人员来京务工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用工单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市主管部门(含市属公司)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劳动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五)个体工商户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的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第六条劳动行政机关对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批准其招用外地人员:(一)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三)具备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四)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6]52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6.05.20
【实施日期】199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
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京外管办字(1996)21号
京财综(1996)523号)
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现就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管理与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并上缴市财政;其他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服务费,由乡镇、街道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收,由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缴区县财政。

管。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08.15•【字号】京劳就发[1996]220号•【施行日期】199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京劳就发〔1996〕220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大专院校:为加强对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

2.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登记表。

附1:《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到外地工作均需取得《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是登记卡的管理机关,负责《登记卡》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登记卡》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单位签发。

第五条本市人员外出就业,须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申领《登记卡》。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求职证》。

(二)本市农村外出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外出证明。

(三)本市在职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外出就业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同意外出就业证明。

(四)档案关系在各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存档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六条各区、县劳动局对本市外出人员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外出就业登记表》(样式附后),发给《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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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
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6]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6.04.03
【实施日期】1996.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征收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3日京劳就发〔1996〕8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公安局分(县)局,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
为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现就征收管理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由外地来京
务工人员按照《暂住证》核定的暂住期限一次交纳,也可以由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代为交纳。

用人单位一次交纳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

1.凡属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区县属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外来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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