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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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13号)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商丘、济源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组织制订的《<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六日《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是河南治水史上的战略性转移,是新时期治水思路的具体实践与探索。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的批复》(水资源[2003]392号),尽快启动《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水资源极度短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40立方米,豫北和豫东地区只有275立方米,中等干旱年全省缺水50—80亿立方米。

地下水作为我省的主要供水水源,现状地下水年开采量近130亿立方米,其开采量已占全省总供水量的67%。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支撑和维系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对地下水资源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

目前全省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超采区中心水位每年以近1米的速度下降,并随之带来部分地区含水层疏干、地面沉降、河水断流、泉水断涌、湿地萎缩、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都构成了极大的危害。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执法监察总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发利用行为,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地热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也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

整顿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是实现合理开发,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生态文明、走低碳经济之路的重大举措。

对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战胜能源、资源危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提高对整顿规范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推动我省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少、永续利用有保障的新路子。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2年11月24日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调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水源置换、节水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增强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用水保障能力,推动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划实施河流、渠系、坑塘等水体生态治理,配合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引调水工程和调蓄工程,构建生态水系网络,强化地下水回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豫政办[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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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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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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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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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 〔2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 〔2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

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资源,促进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协调;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02.78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6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6%以上。

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

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经水利部审查同意,现将我省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予以公布。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严格地下水管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一、地下水超采区总体情况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包括浅层地下水超采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超采程度分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全省划定超采区总面积44393平方公里,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4195平方公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面积27996平方公里,岩溶水超采区面积5471平方公里;浅层地下水超采区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重叠面积3269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超采区分布(一)浅层地下水超采区河南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均属一般超采区,分布如下:1.郑州市:郑州市城市建成区、新郑市中南部,面积781平方公里;2.开封市:杞县中部、通许县中东部、兰考县中南部,面积903平方公里(其中兰考县421平方公里);3.平顶山市:市区东南部、叶县北部、舞钢市北部,面积357平方公里;4.安阳市:南水北调总干渠以东区域,涉及内黄县全境,安阳市区、汤阴县、安阳县及滑县大部,面积4098平方公里(其中滑县1498平方公里);5.鹤壁市:淇滨区、浚县大部及淇县县城规划区,面积1039平方公里;6.新乡市:市区东南部、延津县全境、卫辉市东南部、原阳县北部、封丘县北部、新乡县大部,面积2227平方公里;7.焦作市:修武县南部、武陟县中北部、温县中部、孟州市中东部、沁阳市南部,面积995平方公里;8.濮阳市:濮阳市市区大部、清丰县与南乐县全境,面积1701平方公里;9.许昌市:襄城县北部、许昌县西部、长葛市中西部、禹州市东南部,面积890平方公里;10.漯河市:舞阳县南部,面积119平方公里;11.南阳市:新野县城市规划区、唐河县西南部、邓州市城市规划区,面积293平方公里(其中邓州市75平方公里);12.商丘市:民权县北部,面积204平方公里;13.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市区、遂平县中部、西平县中部,面积530平方公里;14.济源市:济源市城市建成区中西部,面积58平方公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豫环函[2017]43号
•【施行日期】2017.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函
豫环函[2017]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落实2016年9月26日国务院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现将做好中期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
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填写附表1。

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二、请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方案》附表1填报材料加盖公章反馈至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陈巍然化勇鹏
电话:66309096 66309359
邮箱:************
附件: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函
2017年3月7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7〕14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7〕14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7〕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城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7日永城市城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6〕50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科学管理”原则,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关停自备井,严格控制地下水位下降,防止城区地面沉降,保障城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增强全面节约用水、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二、目标任务城市规划区内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经营服务业、生产企业(工业)、居民小区等所有自备井,到2017年12月底全部关停。

三、工作步骤自备井关停工作坚持先居民、学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后工业企业,由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制定详细关停计划,分阶段、分片区逐步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年底前)。

由市水利局组织精干人员对全市禁采区、限采区内所有用水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登记总册,澄清底子。

河南省地下水超采状况及治理措施研究

河南省地下水超采状况及治理措施研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水资源管理DOI:1006616/ki-0-1326/TV.2021.01.07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河南省地下水超采状况及治理措施研究杜青辉宋全香(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16)$摘要】地下水作为河南省主要供水水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随着地下水开采量的不断增加,地下水严重超采,引发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环境问题。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维护生态环境,本文提出了节约用水、水源替代、计量监测、强化管理等对策措施,以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水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城乡饮用水供水安全提升,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地下水开采;超采现状;治理目标;对策措施;河南省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2096-0131(2021)01-033-05Sedy on overexploitation of groundwater in Henan Provincc andconerolmeaturetDU Qinghui,SONG Quanxiang(Henan Henan Water&Power Engineering ConsuHg Co.,Ltd.,Zhengzhou450016,China$Abstract:As the main water supply source in Henan Province,groundwater plays an inestimable role in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With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of groundwater exploitation,groundwater is seriously oveeexploited, which leads to problems such as the decline of groundwater level and land subsidence.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groundwater and mainta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is paper puts foev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saving water resources,replacing water sources,measuring and monitoring,strengthening management,eta.,so as to gradufly realize the balance of groundwater exploitation and compensation,electively improve the wat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nd improve the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supply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thus providing guarantee fo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Key words:groundwater exploitation;overexploitation status;governance objectives;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Henan河南省以全国1/70的水资源量,养活了全国1/14的人口,生产了全国1/10的粮食,支撑了全国1/18的经济总量,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收稿日期:2020-06-18作者简介:杜青辉(1987—),男,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资源规划工作)置。

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

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开发利用地下水要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维持地下水良好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严格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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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确定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提出地下水超采治理、修复保护措施。

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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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将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至各市和县级行政区域。

区域内地下水开采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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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及各类成片开发区、新区的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相关规划和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综合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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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对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进行了复核,并形成了《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有关规定,现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您可以通过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1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水利厅。

联系人:崔文卿
电话**************
邮箱:***************
附件1: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水利厅
2022年10月8日。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要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维持地下水良好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确定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提出地下水超采治理、修复保护措施。

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第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将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至各市和县级行政区域。

区域内地下水开采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及各类成片开发区、新区的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相关规划和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综合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地下水超采区范围

地下水超采区范围
族乡、应举乡、陈固乡、居

般超采区
厢乡、黄德镇、戚城乡、
村乡

地级行
政区
县级行
政区
超采区类别
超采区范围
焦作市
温县
浅层水般
超采区
全部乡镇
孟州市
浅层水般
超采区
除石头乡以外全部乡镇
武陟县
浅层水般
超采区
除詹店镇、乔庙乡、嘉应
观乡以外全部乡镇
修武县
浅层水般
超采区
郇封镇、王屯乡、高村乡
沁阳市
浅层水般
超采区
崇义镇、柏香镇、王占乡
深层承压 水一般超 采区
严重超采区以外市域全部
虞城县
深层承压 水一般超 采区
全部乡镇
民权县
浅层水一 般超采区
程庄镇、北关镇、胡集回族乡、 王桥乡、城关镇、
深层承压 水一般超
全部乡镇
采区
宁陵县
深层承压 水一般超 采区
全部乡镇
睢县
深层承压 水一般超 采区
全部乡镇
夏邑县
深层承压 水一般超 采区
全部乡镇
柘城县
深层承压 水一般超 采区
严重超采区以外市域全部
永城市
深层承压 水严重超 采区
城市建成区、城厢乡、城关镇、 十八里镇、双桥乡、新桥乡、演 集镇、侯岭乡。东界至陈集镇杨 小庙村一高庄镇闫瓦房村,南界 至侯岭乡侯岭村一黄口乡白庄村 新桥乡秦庄村,西界至双桥乡 双桥村一十八里镇大李庄村,北 界至十八里镇李窑村一陈集镇卢 庄村一陈集镇咼双庙村
长曷市
浅层水一般
超采区
和尚桥镇、老城镇、官亭
乡、增福庙乡、石固镇、
后河镇、坡胡镇
岩溶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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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豫政〔2015〕1号):
一、禁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三、管理措施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用户要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促进地下水用户转换水源。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

对已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用户,要根据超采程度逐步核减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年度取水指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无其他替代水源、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严格论证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取用地下水。

(三)深层承压水原则上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除经严格审批的应急供水、生活及特种需求供水外,其他供水要使用替代水源,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减少深层承压水开采量。

(四)各级政府要制定方案,限期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政府要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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