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债务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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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如何清偿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如何清偿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如何清偿合伙债企业的存在形式有多种多样,有合伙形式的企业,也有个人创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私营企业等。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难免会在经营中产生债务。

如果是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伙债务怎么偿还,如何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如何偿还的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法(1)

普通合伙企业法(1)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 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总结】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 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 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A、B、C、D四个合伙人共同出资100万组成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合伙人分担亏损的比例为: 1:2:3:4。 假设现在企业欠工资:30万; 欠交税款:10万; 欠甲:180万 欠乙:120万。 该企业先用出资的100万清偿完工资和税款,剩余 60万,四个合伙人每个人出资15万清偿了乙的120万。 欠甲的180万则由B一个人承担了。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 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简要说明理由。

彭志刚与陈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志刚与陈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志刚与陈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26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志刚;陈柏清【当事人】彭志刚陈柏清【当事人-个人】彭志刚陈柏清【代理律师/律所】张造春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陈靖华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造春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陈靖华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造春邹卫忠陈靖华【代理律所】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志刚【被告】陈柏清【本院观点】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柏清虽未直接将借款本金5400000元交到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志刚手上,该5400000元是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柏清交给建设方湘潭盛发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该数目双方又以《借款协议》的方式确定。

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柏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2日进行结算,只有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柏清自己在借条上增写的结算信息,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志刚也予以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柏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审判监督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在以下方面存在瑕疵:(2018)湘11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2018)湘11民终2008号民事判决被本院以(2019)湘11民再124号民事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判不应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应适用普通一审程序。

黄铭、黄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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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铭、黄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桂07民终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夏冰阮真何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铭;黄建明【当事人】黄铭黄建明【当事人-个人】黄铭黄建明【代理律师/律所】张开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开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开锐【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铭【被告】黄建明【本院观点】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但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出具《借款条》并签字确认欠款的法律后果应当清楚,因此,被上诉人应对涉案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经营五金加工生意达成债权债务凭证《借款条》,涉案《借款条》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应还款的时间、逾期还款应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根据双方确认欠款的事实、约定还款的时间、市场利率、逾期还款等情况,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酌情确定利息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但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陈显军等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显军等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显军等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70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宏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宏网股份有限公司;陈显军;李静【当事人】中宏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显军李静【当事人-个人】陈显军李静【当事人-公司】中宏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宏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涛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王禹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薛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冯娜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涛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王禹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薛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冯娜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涛王禹婷薛强冯娜【代理律所】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宏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显军【被告】李静【本院观点】陈显军在上诉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后经本院释明其应交纳上诉费用,但陈显军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视为陈显军未就本案提出上诉,本院对于陈显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再予以审查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反证证明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中宏网公司、中宏网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487号裁决书,欲证明中宏网公司与陈显军经仲裁程序解除合作关系,其中并未涉及案涉借款,故本案借贷关系与中宏网公司及中宏网北京分公司无关,中宏网公司及中宏网北京分公司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

陈显军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李静不认可该裁决书的证明目的,认为中宏网公司、中宏网北京分公司与陈显军解除关系不影响其三方的责任承担,亦不影响李静向中宏网公司、中宏网北京分公司及陈显军主张权利。

李自中与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李自中与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李自中与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2)豫08民终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自中;马艳明【当事人】李自中马艳明【当事人-个人】李自中马艳明【代理律师/律所】李振兴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郑方慧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振兴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郑方慧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振兴郑方慧【代理律所】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自中【被告】马艳明【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借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载明内容,否则应对借条的证明力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自中与马艳明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经查,2019年3月27日,李自中与马艳明曾合伙购买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封恒大文化旅游城房屋,李自中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马艳明交纳了房屋定金及首付款,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李自中出具了首付款收据,《商品房认购书》与首付款数据由马艳明持有。

2019年8月27日,在马艳明不知情的情况下,李自中通过东方今报,声明认购书和首付款收据因遗失而作废,并与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2019年9月2日,就案涉购房款李自中向马艳明出具借条一张,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利息。

王文春、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春、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春、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1)川13民终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春;李大勇【当事人】王文春李大勇【当事人-个人】王文春李大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文春【被告】李大勇【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书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20年8月19日李大勇与王文春曾有电话通话,李大勇存有通话录音。

录音内容反映当李大勇向王文春索要钱时,王文春只是称自己现在没有钱,并未提及5万元是借款但李大勇未实际交付的事实。

当李大勇质问王文春为何多次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时,王文春称自己在外跑车,手机有问题,有时面对面电话都打不通,是关机的。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李大勇主张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王文春是否应偿还李大勇借款5万元?关于争议焦点一。

双方对王文春已偿还李大勇共计4万元,且有一笔1万元是2016年偿还,一笔2万元是2017年1月27日偿还均无异议。

对于另一笔已还的1万元,无论是2014年还是2018年偿还,虽李大勇不能提供2019年的通话记录,但根据双方在2020年8月19日的通话内容,李大勇应是在不间断向王文春主张债权,每一次主张均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李大勇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中某一成员将其投入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挪作他用,以债务人身份向合伙企业借款。

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出资本金的性质在合伙企业中,成员进行出资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即以股权的形式投入资金,成为合伙企业的股东。

股权的投资行为属于长期投资,投资者预期通过股权所产生的利益来获取回报。

而借贷关系则是指债务人以借款的方式向债权人借钱,通过支付利息或其他形式的报酬来弥补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合伙企业中成员的资金投入应属于股权投资,而非借贷。

二、资金的使用方式合伙企业中,成员投入的资金一般用于企业经营活动、资本投资或其他与企业业务相关的用途。

成员的资金投入应当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并有望获取相应的利润回报。

而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意味着借款人挪用已经投入的资金,将其用于个人目的,而非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这种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的经营宗旨和原则,违反了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三、资金的回报方式成员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一般以股权形式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成员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企业利润的权益。

而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则需要支付利息或其他形式的回报给债权人。

合伙企业中的成员不能仅仅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而是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利润情况进行分配。

因此,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成员只是以固定利率获取回报,而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就可能构成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

四、经济利益分配的原则合伙企业中成员的经济利益分配应该以出资额为基础,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成员的投资比例与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相关联。

而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基于借款金额和利率等因素进行计算,与借款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无关。

因此,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成员按照借款的金额或利率进行经济利益分配,就可能构成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

总结起来,合伙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出资本金的性质、资金的使用方式、资金的回报方式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原则。

陈飞与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飞与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飞与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4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卫权俞静云朱倩【审理法官】孙卫权俞静云朱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飞;王云飞【当事人】陈飞王云飞【当事人-个人】陈飞王云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飞【被告】王云飞【本院观点】李某3在一审时出庭陈述“我看见陈飞从家里保险箱里面拿了现金两捆应当是2万元,然后把钱交给了二姑父",对于案涉款项数额李某3两次出庭陈述不完全一致,除上诉人自身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证言证明力较低,尚不足以证实王云飞还款2万元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陈飞是否现金偿清案涉债务的问题。

经查,陈飞上诉主张其先后用现金向王云飞偿还40000元、向王云飞父亲王某偿还20000元、10000元,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明力较低。

陈飞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意义,在归还款项后应当及时要回借条,或者在归还款项时向对方索要收条等。

现王云飞持债权凭证向陈飞主张还款,而陈飞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剩余7万元债务已通过现金偿清,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陈飞尚有7万元债务未能清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与收益相对,一个企业在经营运营的过程中,既会产生收益,也会有债务的产生。

而由于合伙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债务清偿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来讲,对于▲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当然,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一规定,在重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准。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2006年6月25日)6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

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通过。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合伙企业的分类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些委员提出,二次审议稿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形式;而在工商登记时又要求分别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这样的写法,容易造成混淆。

建议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有的委员提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三者调整的主体不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还是将合伙企业分为三种形式较为妥当。

有的委员建议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混合制合伙三类。

有的委员提出,根据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并不是对所有的合伙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合伙人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相应责任”。

二、关于合伙人资格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有的委员建议明确,法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李锐、姜鳕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锐、姜鳕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锐、姜鳕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3【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18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茁王丽华张丽丽【审理法官】徐茁王丽华张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锐;姜鳕娟;宋盈盈【当事人】李锐姜鳕娟宋盈盈【当事人-个人】李锐姜鳕娟宋盈盈【代理律师/律所】董德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德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德月【代理律所】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锐【被告】姜鳕娟;宋盈盈【本院观点】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案涉《大连柏威年合作协议》约定“在合作的五年中如因大连柏威年弄堂里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及自然灾害等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李锐承担”,上述约定排除了姜鳕娟承担经营风险,姜鳕娟无须承担清算后的损失,所以案涉《大连柏威年合作协议》不是合伙合同,法院不能按照合伙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李锐于2019年4月24日再次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案涉《大连柏威年合作协议》的约定并不矛盾,可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

李锐未按照上述借条的约定给付姜鳕娟借款本金,应当给付利息。

综上,李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小鹏、彭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小鹏、彭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小鹏、彭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2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诗永朱雪华吕文静【审理法官】宋诗永朱雪华吕文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鹏;彭桦【当事人】张小鹏彭桦【当事人-个人】张小鹏彭桦【代理律师/律所】马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林谦贵州大智律所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林谦贵州大智律所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真林谦【代理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贵州大智律所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小鹏【被告】彭桦【本院观点】根据彭桦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欠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张小鹏与彭桦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且张小鹏曾向彭桦借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彭桦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欠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张小鹏与彭桦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且张小鹏曾向彭桦借款。

彭桦退伙后,双方对退伙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与借款一起进行了结算,张小鹏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了166000元的欠条一审认定彭桦、张小鹏之间已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

张小鹏出具的欠条中虽然约定“柳梧农贸市场一楼14号商铺的租房押金应从欠款中扣除”,但张小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租房押金的具体数额。

张小鹏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欠条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应当对出具166000元欠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张小鹏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

芮丽华与施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芮丽华与施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芮丽华与施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9【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3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沈超彦【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沈超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芮丽华;施忠华;芮俊【当事人】芮丽华施忠华芮俊【当事人-个人】芮丽华施忠华芮俊【代理律师/律所】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李小花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李小花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祁立波黄晶音李小花【代理律所】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芮丽华;芮俊【被告】施忠华【本院观点】归纳芮丽华的上诉理由主要有:1、芮俊与施忠华就案涉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芮丽华的上诉理由主要有:1、芮俊与施忠华就案涉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施忠华还款属于对案涉借条确认债务的偿还。

3、23万元现金交付举证责任由施忠华承担。

关于芮俊与施忠华就案涉款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张雪林、吴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雪林、吴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雪林、吴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浙04民终2507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俊涛;张雪林【当事人】吴俊涛张雪林【当事人-个人】吴俊涛张雪林【代理律师/律所】张磊浙江国毅(嘉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磊浙江国毅(嘉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磊【代理律所】浙江国毅(嘉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俊涛【被告】张雪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115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问题。

首先,案涉《收条》及三方合伙的《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但从落款时间上看,三方达成合伙合意在前,吴俊涛出具《收条》在后,故即使在三人合伙中张雪林将115万元借款转为了投资款,后续吴俊涛、张雪林两人也通过《收条》的约定将115万元的性质再次确认为欠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01 10:51:57张雪林、吴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4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浙江国毅(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林。

上诉人吴俊涛因与被上诉人张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俊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张雪林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雪林承担。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合伙债务的清偿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那么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催天下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可供参考。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

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如下: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刘锡林、满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锡林、满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锡林、满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锡林;满玉琼【当事人】刘锡林满玉琼【当事人-个人】刘锡林满玉琼【代理律师/律所】杨华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晓红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龚琴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华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晓红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龚琴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华平杨晓红龚琴【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锡林【被告】满玉琼【本院观点】刘锡林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某,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满玉琼向刘锡林出具85000元借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合伙款的结算,还是双方建立新的借贷关系。

1.满玉琼首先应当对自己向刘锡林出具的借条的行为进行合理说明并予以证明,但满玉琼的主张除自己的陈述外,并没有任何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刘锡林二审中申请的证人均系项目合伙人,都称该两项目亏损,结算后满玉琼向刘锡林出具了借条,证人证词与借条能够相互印证;2.刘锡林提交的其与满玉琼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中,在刘锡林要求满玉琼还款时,满玉琼并未否认欠款的事实,只是表示要和五哥(黄某)一起算;3.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满玉琼向刘锡林出具85000元借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合伙款的结算,还是双方建立新的借贷关系。

本院综合评述如下:刘锡林上诉认为满玉琼向其出具的借条系双方之间合伙对亏损进行结算后出具,满玉琼应当向其支付款项。

袁知军、许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知军、许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知军、许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1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云峰童威曹晓燕【审理法官】严云峰童威曹晓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知军;许荣光;徐立新【当事人】袁知军许荣光徐立新【当事人-个人】袁知军许荣光徐立新【代理律师/律所】陈世钟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世钟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世钟【代理律所】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袁知军【被告】许荣光;徐立新【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袁知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23:5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3日,袁知军向许荣光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1个月后偿还,并且出具了欠条。

而后,许荣光多次向袁知军追讨,袁知军一直拒而不见,为此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对涉案借款性质的认定上,为袁知军个人债务还是属于袁知军、徐立新两人合伙债务。

袁知军主张涉案借款属于两人合伙债务,主要依据系:1.其与徐立新在借贷发生时候系合伙关系;2.出借人许荣光陈述借款时,徐立新称借与袁知军与借与其是一样的;3.许荣光讨要涉案借款时均有联系过徐立新,且在借款后其曾偿还给许荣光10000元,但后因其与徐立新合伙工地差欠工人工资款,其又将此款要回,用于支付合伙工程的工资款。

徐立新主张此款系袁知军个人债务,主要依据系:1.此条据出具人系袁知军;2.其与出借人许荣光相熟,如果因合伙债务所借,在许荣光起初不同意出借给袁知军情形下,不可能让袁知军署名并借款;3.其与袁知军曾在涉案借款发生后签署过协议,约定由其接手合伙工程,袁知军退出,并且由其补偿袁知军预期收益、个人前期投资等,同时合伙债务、债权由其承担,若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合伙事务,在当时理应提出并处理。

张剑英与关翠玲、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剑英与关翠玲、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剑英与关翠玲、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0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剑英;关翠玲;陈冬梅【当事人】张剑英关翠玲陈冬梅【当事人-个人】张剑英关翠玲陈冬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剑英【被告】关翠玲;陈冬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张剑英、关翠玲、陈冬梅已就合伙债权债务达成案涉《借条》,《借条》并未约定借款5万元的归还以关翠玲、陈冬梅向张剑英交付“大牌冒菜”品牌为条件,故张剑英理应按《借条》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证据交换质证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法庭调查时,张剑英述称,由于以“大牌冒菜”品牌经营已经亏损,故张剑英更换了品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围绕张剑英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剑英应否向关翠玲、陈冬梅支付5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李磊、冀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磊、冀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磊、冀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4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安广刘增凯于永刚【审理法官】王安广刘增凯于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磊;冀艾玲;辛梅【当事人】李磊冀艾玲辛梅【当事人-个人】李磊冀艾玲辛梅【代理律师/律所】翟安龙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安龙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安龙【代理律所】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磊【被告】冀艾玲;辛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与其提交的借条相互印证,证实被上诉人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被上诉人将款项转入上诉人名下账户,至于款项是否用于其合伙经营,与被上诉人无关,借款应由上诉人偿还。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辛梅辩称,一、一审法院驳回冀艾玲对我的起诉是正确的。

二、冀艾玲与李磊恶意串通,为了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而伪造证据,该证据违法无效。

一审法院应驳回冀艾玲的起诉,并依法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两人串通进行恶意诉讼,应追究冀艾玲与李磊的法律责任。

三、冀艾玲担任六人合伙会计期间,两人的银行卡均在冀艾玲手中,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冀艾玲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与其提交的借条相互印证,证实被上诉人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即为双方对上诉人之前借款的结算,上诉人主张其仅出具借条而未收到借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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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债务的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的成立大都由关系较好的朋友或者亲属共同建立,属于人和性质企业,合伙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合伙债务能否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债务吗?律伴网小编为你讲解。

【案情】
2014年3月20日,李某与王某、毛某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王某、毛某各出资50%共同购买李某铺面,总价款230万元,限2014年4月20日前付清,王某、毛某在合同上签字。

案涉铺面交付并登记后,王某、毛某尚欠购房款60万元,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

于是,王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我欠李某现金六十万元(¥600000元),限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

若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

欠款人王某,2014年4月21日。

”到期后,李某向王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毛某共同偿还欠款6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律师观点:
下欠李某的购房款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后,由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上注明“我欠李某现金60万元,欠款人王某”即表明李某认可了王某、毛某的分账协议,故诉争债务已由原来的合伙债务转化为王某的个人债务,毛某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解析:
1.从当事人的处分权来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除应负担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外,还有义务清偿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乃至全部债务。

但是,债权人为便于回收购房款,只要求部分合伙人清偿债务,免除其他合伙人义务,即放弃法律赋予债权人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是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法律自当允许,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原则。

2.从合同的义务转移来分析。

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实质是合伙人将合伙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了合伙人的地位,成为债务人。

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当属合同义务转移。

本案中王某、毛某作为一个整体与李某发生着债权债务关系。

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人分别是李某与王某、毛某。

王某、毛某因合伙购房形成了60万元合伙债务,后通过分账协议将合伙债务60万元转移给王某一人。

该笔合伙债务60万元是否转化为了王某的个人债务,关键在于债权人李某是否认可了王某、毛某的分账协议。

下欠李某的购房款60万元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后,由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了一张60万元的现金欠条,该欠条已明确约定债务人为王某一人。

债权人李某接受了该欠条,应视为李某认可了王某、毛某的分账协议,即同意债务人王某、毛某将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王某。

李某在以后的催收中,也是只向王某个人催收,正说明了这点。

因此,王某取代了个人合伙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独立承担债务责任,原来的合伙人毛某不再与王某互负连带责任。

3.从案涉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分析。

本案中,王某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下欠购房款的给付义务人及到期不能归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约定。

案涉欠条明确写明“我欠李某现金60万元”,“若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落款处署名为“欠款人王某”,此外,该欠条还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该欠条记明的内容,足以表明诉争债务的债权人为李某,债务人为王某,二人之间因此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应就诉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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