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法

合集下载

经济法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第五章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 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 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概述
2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 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 责任的保证。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 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 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性质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补充性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无须实现,仅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才被要求实现。 相对独立性 与所担保的债权保持相对独立性。依 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保证
七、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一般而言,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并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保证人的代位 权即成立。 实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其权利行使以主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为限。
第三节: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20
❖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19.09.2022
31
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9.09.2022
17
❖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12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
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 注意下列问题: A.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 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 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 合同成立。 C.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 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
证。 (2)需要注意的是,连带共同保证的“ 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 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故称之为“连带共同 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 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 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 承担的份额。

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 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 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

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 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 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 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 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 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 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 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 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

第五章担保法

第五章担保法

第六节 定 金
一、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 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 担保方式。 二、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抵押权登记机关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产抵押的,为房地产管理部门; 林木抵押的,为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 管理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 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四、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 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5章担保法

第5章担保法

案例一:甲商场同某洗衣机厂签订了购买500台洗衣机的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5万元,约定价款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偿清,由乙公 司作为保征人。保征合同中约定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方债务 所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商场在销 售该洗衣机厂提供的洗衣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质量有问题, 造成洗衣机滞销,严重影响了甲商场收回投资。至2000年12月31 日,甲商场仍没有清偿欠洗衣机厂的5万元债务。数日后,洗衣机 厂致函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甲商场欠其5万元的主债务。乙公 司则以甲商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是由洗衣机厂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 为由,要求先行解决主合同的纠纷。后经查明:在甲商场与洗衣机 厂的购销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因洗衣机的质量问题影响甲 商场的销售,甲商场可以要求对洗衣机予以退货,并相应扣除价款。 但当时,甲商场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洗衣权厂遂以甲商场已放 弃此项权利为由,要求乙公司履行主债务。问:
一、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2条第1款:在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 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 定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 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 认定为有效。
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
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担保法概述
(四)担保的种类——第2条第2款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保证人的资格

第五章担保法

第五章担保法

根据担保的目的
根据担保标的
根据提供的主体
尽管两者设立的目的 不同,但在成立条件、 反担保 形式及效力上并无区 别 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 三人的信用为他人履 人的担保 行债务提供的担保, 如保证 指以某一特定财 物的担保 产为自己或他人 在实践中,抵押、 的债务提供的担 质押、留置、定金 保 债务人担保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 的担保;保证、抵 押、质押可以是第 第三人担保 三人提供的担保
保证方式 但是这种先诉抗辩权也是有 连带责任保证 限制的。在以下情况下,不 指保证人承担保证 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 责任的方式。不同 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 的方式,责任就不 两种保证方式 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相同。当事人应在 的区别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合同中明确约定保 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 证方式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成立发生不同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产生于担保合同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 四种担保物权消灭情形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 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 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 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和第三人(即担保 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 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 以实现的协议



第五章
担保法
CONTENTS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质押
CONTENT
第五节留置 第六节定金
担 保 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
(一)概念 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 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担保是通过建立在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基础上的权利义 务安排,加强和补充债的效力,以确保特定债务得到清偿。 (二)担保的特征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担保法PPT课件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担保法PPT课件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
2021
36
5.3.4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①债务人债务已到期 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③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2021
37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3)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抵押权人在2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 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2021
21
参考案例5——4
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0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 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 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 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2010年 10月8日,原告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被告张 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021
12
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 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 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 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 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 的总资产为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 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 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 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202金1 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13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5章担保法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5章担保法

一、保证概念、特征
提问: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
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 同是否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 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 证合同成立。 保证特征: 从属于主合同;属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 定。
二、保证人
提问: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法律上的人)
四、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不论人的担保成立在先还是成立在后,一旦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物的担保人要首先承担担保 责任,即债权人应首先请求抵押人、质押人等 承担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仍未满足债权时, 所剩的余额才应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保证责任
2、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第二节 保证
本节主要内容: 一、保证概念、特征
二、保证人
二、保证的设立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概念、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也
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订立或补充。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 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案例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一处场地作停车场,租 赁期满,因甲公司尚欠5万元的租金未付, 乙公司将甲的一辆货车扣留。甲公司将乙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因扣车造成的两万 元损失,乙公司答辩称自己在依法行使留置 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给付租金。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
第六节 定金
双倍返还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二、抵押权的标的
不可设定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 能以公益财产设定抵押,且不能为他人债务 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登记:将抵押之事实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 登记,以公示他人 登记的效力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设立 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关公证:公证最重要的作用是证据作用,但不能 代替登记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五种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在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的平稳运行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担保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生活在市场 经济社会中,我们几乎不可能不遇到担保问题。学 习本章可以使我们掌握很多非常非常实用的法律知 识 有关担保的分类看书简单了解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物本身 从物、从权利 孳息: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 代位物 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先租后押:抵押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抵押破租赁 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权随物走

第五章担保法答案

第五章担保法答案

第五章担保法答案
案例分析5-1答案:
(1)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不应当。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甲免除保证责任。

(3)2014年4月15日。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例分析5-2答案
1.小美不须搬走,因为小美的租赁权成立在先,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小美必须搬走,因为银行的抵押权设立在前并已经登记,小美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1课堂讨论答案:应当在最高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即,100万。

知识点检验:
5-1 A
5-2 B
5-3 A
5-4 C
5-5 ABCD
5-6 AB
5-7 B
5-8 ABC
5-9 BC
5-10 D。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 保证
一、概念 二、保证合同 1、从合同; 2、单务、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4、有名合同。 ——书面 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条件 (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不得担任保证人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公益类法人 (2)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另: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担任保证人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4、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5、担保的财产权性。
(三)抵押物出租的影响 1、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四)抵押物转让的影响——不受影响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例:甲有楼房一幢,3月1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
年6月1日,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旋即书 面告知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 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 遭拒,遂生纠纷。问: 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
第二节 保证
❖ ③机关法人。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 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
❖ (3)其他组织。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
❖ 担保是通过建立在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基础上的权利义 务安排,加强和补充债的效力,以确保特定债务得到清偿。
❖ (二)担保的特征
❖ 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与主债形成主从关系
❖ 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而导致债 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担保义务才须予以履行,否则担保人有权 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16
第二节 保证
❖ 答案:错误。 ❖ 解析:《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知识点:保证方式的推定。难点:2 ❖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答案:正确。 ❖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2款的规定。 ❖ 知识点:保证期间。难度:1 ❖ 4.当同一债权上有保证和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存在时,当事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尽管
连不带享责有任先保诉证抗指辩保权证, 人在债务人不履 但行与债一务般时保,与证债人务一人样负, 连带责任的保证。 可连以带行责使任债保务证人的的债抗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辩的权债。务债履务行人期放届弃满对没有履行债务的,债 权债人务可的以抗要辩求权债的务,保人履行债务,也可以 证要人求仍保有证权人根在据其法保定证的范围内承担保 事由对债权人的证请责求任
进行抗辩。
权利内容不同
担保力度不同
前或者当是事当人按事约照人其人制定连约中在执的带定最主行,证无责的大合仍责约任;的同不后任定保区纠能者的或证别纷履是抗约确就未行由辩定定是经债法权不有审务律,明连无判前规的带先或,定拥1,1责诉仲有任抗裁可保辩,并以连证权就对带则,债债即责无负务权一任此担人人般保权较财拒保证利重产绝证担。;依承的一保法担保般的强保证保力证度则较相强反,保证人
❖ 知识点: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难度:2
18
第三节 抵押
❖ 一、抵押的概念 ❖ 抵押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
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抵押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或特定财产所享有 的支配性权利,其行使时无须经由抵押人的同意或借助抵押 人的积极行为,而且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它是一 种物权性质的担保形式。
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产生
消灭
如购房人以所购房 屋作为抵押,向银行 申请购房款,银行即 为担保物权人。若 购房人无力偿还房 贷,银行依法享有就 房屋变现后优先受
偿的权利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产生于担保合同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 四种担保物权消灭情形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人的债权,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 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 间订立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 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协
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不得作保证人的人如果与主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
同无效。保证人虽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10
第二节 保证
❖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约定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与第三 人的物的担保是同等的;若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则物保优先 于人保。 ❖ 答案:正确。
17
第二节 保证
❖ 解析:《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 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 (2)若对履行期限作了变动,则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 间。
❖ (3)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 任。
❖ 总的原则是,主合同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 有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14 任,而非保证责任消灭。
第二节 保证
❖ 2.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 当同一债权上有保证和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存在时,当事人约
15
第二节 保证
❖ ﹝判断题﹞ ❖ 1.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
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 免除保证责任。 ❖ 答案:正确。 ❖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 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 知识点:保证人的范围。难度:2 ❖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式
指保限但证制是人的这承。种担在先保以诉证下抗情辩况权下也,是连不有带得责任保证 责任行的使方先式诉。抗不辩同权:债务人住所 相合的同同债变 债方。中务更务式当明发,人致,责事确生破使任人约重产债就应定大案权不在保困件人难,中要;止求法执其院两行履受种的程行理保区证别方式
序;保证证方人式以书面形式放弃前 述权利等等 成立发生不同
经济法
第五章 担保法
CONTENTS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CONTENT
担保法
2
第四节质押 第五节留置 第六节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一、担保
❖ (一)概念
❖ 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 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保人。 ❖ 1.资格 ❖ (1)保证人应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的保
证人,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 ❖ (2)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 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8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必 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13
第二节 保证
❖ (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 1.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在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况下:
❖ (1)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作 了变动,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 责任;若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负责。
定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与第三人 的物的担保是同等的;若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则物保优先于 人保。 ❖ 物的担保无效、被撤销或因故无法实现的,保证人仍依约承 担责任。 ❖ 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减损的,视为放弃, 保证人在相应的范围内免责。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 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 保责任。
❖ (一)保证合同的特征 ❖ 1.从合同 ❖ 2.单务合同 ❖ 3.诺成合同 ❖ 4.有名合同
6
第二节 保证
❖ (二)形式及内容 ❖ 1.形式:书面形式订立。 ❖ 包括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单独出具保函,也可以采用保证人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形式。 ❖ 2.内容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

5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 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
❖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 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合同: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 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责任的协议。
行债务提供的担保, 指以某如一保特证定财 在产的实为债践自务中己提,抵或供押他的、人担质 押、留置保、定金可 以是债务人提供的
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可以是第三人
提供的担保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该权利使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 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