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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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供应者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主要包括三种原则:谁生产谁负责原则、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原则通常是综合考虑的,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首先,谁生产谁负责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无论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代工,生产者都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电池过热,造成消费者受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警示标识。

如果销售者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伤,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某家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是指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警示标识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违反了产品使用规范,导致自身受伤,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某人在使用电动工具时未按照说明书要求佩戴防护装备,导致受伤,该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三种原则,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例如,在一个产品供应链中,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产品的设计缺陷或制造过程中的瑕疵,可能会导致多个生产者或供应者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确定责任的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责任,以确保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赔偿。

立足产品责任浅析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立足产品责任浅析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立足产品责任浅析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匡奕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
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

尽管食品安全侵权责任这样一个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对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
研究可以借用产品责任的思路,进行类比分析。

【总页数】1页(P14)
【作者】匡奕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20009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公平责任原则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J], 张璐;曹珊珊;丁超萍;
2.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J], 贺小雪;潘云华
3.浅析产品责任中对生产者的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思考 [J], 黄雯莉
4.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 [J], 李燕芳
5.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J], 李宗录;荣文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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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规定和界定。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由此引发的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在此原则下,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因此导致了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产品缺陷和损害。

这是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性产品。

3.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合理的检验和把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如果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不得超出产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目的。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

江苏商论2011.10●修回日期:2011-10-09作者简介:何庆江(1978-),男,湖北广水人,九江学院商学院讲师;吴学兰(1980-),女,安徽宿松人,九江学院图书馆馆员。

摘要:《侵权责任法》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责任,更不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结合。

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该成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性选择。

但只有修改相关立法,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才能得以明确。

关键词: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文献标识码:A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何庆江1,吴学兰2(1.九江学院商学院,江西九江332005;2.九江学院图书馆,江西九江332005)产品责任的归责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做了相应规定,内容和结构基本上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于第41条,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条的理解基本一致,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无继续探讨的必要。

但就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类型,则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确定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无论对于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还是对于销售者利益的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观点述评《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涉及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过错责任说。

该说认为,不同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只有证明产品销售者具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

其主要依据是第42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为无过错责任说。

该说认为,与生产者一样,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与缺陷产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获得赔偿,而无须证明产品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

其主要依据是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责任性: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性: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损害性: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4. 补偿性: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过错认定: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2. 过错推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遗传因素:因遗传因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在公平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1. 财产损失赔偿: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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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权等责任。

,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那么,产品责任纠纷是如何规制的呢?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欢迎阅读!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1.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定事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外,无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并存条件:(1)产品有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缺陷产品的定义。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如何用这个规定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根据每个案件、每个产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比如装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路面上留下明显的轮胎制动痕迹。

那么根据ABS 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功能特点,就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是不起作用的,可以初步判断其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是指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用户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是由受害人证明损害是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造成的,要求生产者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销售者如何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

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

加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

【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2】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机械设备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消费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疏忽、违约或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与产品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消费品等非危险性产品。

3. 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同时适用。

根据混合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混合责任原则的实施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缺陷或安全隐患。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进口者责任进口者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所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产品责任已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二、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化妆品等。

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即可。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消费者在主张产品责任时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

消费者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行为。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般消费品,如家电、服装等。

3. 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综合运用。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者的行为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责任的归属。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的使用不当也可能导致产品损害,此时法院可能会将责任部分归属于消费者。

三、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

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时,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并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测。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承担销售产品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

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时,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警示标识正确使用,并遵循产品的使用规范。

如果消费者的不当使用导致产品损害,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消费者在使用电器时不按照说明书操作,导致火灾,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论我国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论我国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法 》 产 品质 量 法 》 《 法通 则 》 一 点 是 相 同 。《 和 民 有
承担 赔偿 责任 ” 。如 果 仅 从《 品质 量 法 》 四十 产 第
二条 规定 , 以看 出《 品质 量 法 》 销 售 者 实 行 可 产 对
了不 同于生产 者 的 归 责 原 则 , 就 是 销 售 者 实 行 这
第 3 2卷 第 3期 21 0 2年 5月
孝 感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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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销 售 者 产 品责 任 归责 原 则 的 立法 选择
汪 张 林 汪 子 微 ,
收 稿 日期 :0 2 2 0 2 1 —0 —1
费 者 的连 带 责任 , 产 品质 量法 》 四十三 条 “ 即《 第 因 产 品存 在缺 陷造成 人 身 、 他人 财 产损 害 的 , 受害 人
作 者 简 介 : 张林 (9 2 汪 1 6一
汪子 微 ( 9 8 18 一

)男 , , 安徽 安庆 人 , 徽 工 程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学 院 副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安 硕
过 错责任 和 过错 推定 原则 。 ]01 问 题 的关 键 就 [1-1 i1 4 在 于 , 产 品质量 法 》 分别 规 定 生 产 者 和销 售 者 《 在 归 责原则 的 同 时 , 又规 定 了生 产 者 和 销 售 者 对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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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生产者生产产品与销售者销售产品必须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与使用安全。

如果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那么生产者与消费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不仅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产品的任何缺陷或不安全性质负责,无需证明其过错。

2.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的承担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产品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对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标识和警示等方面。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3.进口者责任进口者是指将产品引入国内市场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进口者应对其引入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4.供应商责任供应商是指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三、责任的承担范围1.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或警示等方面存在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造成危害。

2020年执法证工商考试题18[含参考答案]

2020年执法证工商考试题18[含参考答案]
答案:A
A、9月1日
B、10月1日
C、11月10日
D、10月10日
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罚款。
答案:C
A.违法获利额五倍以下
B.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
C.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
D.三百万元以下
2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撤销其注册商标。
答案:C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责令赔偿
C、责令改正
D、吊销营业执照
5.某商场在电视上做广告,声称其新进一批法国巴黎时尚服装,现正进行打折优惠,消费者纷纷前往购买,后来消费者发现服装并非产自法国,而是由国内厂家生产的,则该商场的行为是()。
答案:B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B、虚假宣传行为
C、伪造产地的行为
B组织者;
C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D生产者
16.某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财产损失,他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但却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答案:B
A公平交易权
B请求赔偿权
C安全权
D知情权
17.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____应当与广告主承;
C:伍佰元
D不超过五百元
8.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答案:A
A知情权;
B受尊重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由选择权
9.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

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

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

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1)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2)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上述三个免责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免责条件,包括:(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直接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产品责任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根据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缺陷还是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生产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销售者责任原则:根据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也应负责。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进口商责任原则:根据进口商责任原则,进口商对其进口的产品质量也应负责。

进口商在进口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进口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监管部门责任原则:根据监管部门责任原则,监管部门应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

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产品缺陷或不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等。

2. 召回责任:当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或不安全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回收存在问题的产品,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解决方案。

3. 惩罚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时,相关责任方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惩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4. 公开道歉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相关责任方应主动向受害消费者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的标准1. 产品缺陷标准:产品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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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食品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都有重要影响,本文对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销售者;食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引言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对整个侵权法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侵权法立法目的和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对归责原则的正确把握,是研究及运用整个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

所谓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也就是确定谁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缺陷食品致人损害时,用以确定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二、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理论观点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最早由罗马法创设,《十二铜表法》的条文中就多次使用了过失的概念,并取代了传统的加害原则。

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之正式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此后,西方各国民法均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对过错责任原则做了如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标准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缺陷,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学者认为这也表明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因生产者和销
售者所处的不同地位不同,分别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制度。

(2)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时,以已经发生的损害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不管与该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有无过错,都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就大大提高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有效的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权利。

具体到食品侵权领域,首先根据上述《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但是他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不能作为我国对产品责任的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的依据。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受损害方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若是由产品生产者造成,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于仓储者或运输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根据这一规定,缺陷食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如果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食品侵权责任的立法分析
笔者认为,在食品侵权领域,对食品的销售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还包括有以下几点:第一,在食品供应链中,销售者比消费者更有经验,处于主动地位,由食品销售者从供货环节来防止食品缺陷往往更为有效,因此有必要对之施以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第二,在食品侵权领域内,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承受能力来看,较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此处的生产经营者即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而言,受害者都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仅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地位,也有利于督促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自觉的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食品侵权案件,食品流通环节众多,若采取过错责任,必将导致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仅给诉讼造成负担,更增加了缺陷食品受害者获得赔偿的难度。

做为普通消费者的
受害人往往无从知晓食品流通的众多环节并辨别该向谁索赔,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处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两端,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

第四,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证诉讼公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食品生产的过程和技术也越来越复杂,作为普通的食品消费者,往往无法掌握如此众多的技术来识别食品的安全性,从而在受到损害时也无法证明食品缺陷是由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如一定要受害人证明之,则必将造成受害人举证困难,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因此,不将主观过错做为判断生产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要件,由生产经营者来提出法律规定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将更能体现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有利于维护诉讼公平。

参考文献
[1]张云.中美缺陷食品侵权之产品责任比较研究——以麦当劳诉讼案为模型的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6(5)
[2]王忠.论缺陷食品侵权的特殊性及其责任主体确定——以三鹿奶粉侵权事件为视角[J].消费导刊.2009(20)
[3]刘玲玲.论对食品侵权者的责任追究[J].法制与社会.2010(20)
[4]匡奕.立足产品责任浅析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J].知识经济.2011(9)
[5]周岸鹏.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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