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暴的定义标准
家暴的定义标准
家暴的定义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伤害或威胁,包括殴打、踢、拳打脚踢、用物体打击等。
2. 心理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言语、精神上的虐待或威胁,包括辱骂、恐吓、威胁、恶言恶语等。
3. 性暴力:指强迫、威胁、骚扰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家庭成员的性权益,包括强迫性行为、性侵犯、性骚扰等。
4. 经济暴力:指以经济手段限制、控制或剥夺家庭成员的财产、物质资源或经济独立权利,包括强迫交出财产、限制经济支配权、强迫借款等。
5. 社交暴力:指通过限制家庭成员的社交活动、人际关系,或通过传播恶意谣言、隐私泄露等方式对其进行侵犯。
这些定义标准是为了帮助辨别和对待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并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提供法律和支持服务。
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家暴的定义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文化差异而有所不同。
反家暴知识宣传资料
反家暴知识宣传资料1. 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家庭暴力的类型身体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精神暴力: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诋毁、侮辱等;性暴力:包括强迫发生性关系、性虐待等;经济控制:包括控制和占有家庭财产等;冷暴力:包括侮辱、谩骂、恐吓、经济控制等。
3. 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容易产生自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会产生自杀等极端行为。
同时,家庭暴力也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增加犯罪率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应对方式,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加强法律制裁: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建立救助机制: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5.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及时报警: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让警察介入处理。
保留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拍照、录像等收集证据,以便维权。
寻求帮助:可以向当地妇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6. 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建立和谐家庭关系:倡导健康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互动,避免家庭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的行动,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最新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精品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到底算是家暴情形包括身体上的暴力,对肉体造成伤害。
用语言攻击和侮辱,对精神造成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内部对对方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1、家暴具有伤害行为。
也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害其人身、精神等方面的行为。
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2、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
家庭暴力行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不光光是受害人自己,也包括其他近亲属,比如父母、孩子等。
家暴,不仅对受害者和其他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也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对子女的身心产生严重的伤害。
如果孩子长期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目睹家暴,就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可能会变得胆小内向,不喜欢说话,或是开始变得逃避家庭,性格孤僻。
3、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须是由对方家暴行为导致的。
如果受害人的身体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是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暴力的。
二、家暴施害方会承担什么处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以《刑法》规定的罪名为基础,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摘要:家庭暴力作为非常规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已悄然出现在一定比例的家庭中。
它不但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而且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认识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与危害,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冷暴力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结合当前家庭暴力的态势,家庭暴力呈现以下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结合当前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基于血缘、婚姻、收养等法律事实相互产生家庭成员关系。
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暴力方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方式不限于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由等,还包括其他手段。
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他手段,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行为的违法性。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我国的刑法、民法典等法律都有具体规定。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构成威胁,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一经产生,就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等严重后果,施暴者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当今大量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源于家庭暴力。
高比例与隐蔽性。
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族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家暴剖析资料
家暴剖析定义与类型: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其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按表现形式划分,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身体暴力包括推搡、抓夺、击打等;情感暴力涉及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等;性暴力则指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或其他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经济控制则通过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来实现。
按受害者类型划分,家庭暴力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和老年人暴力。
产生原因: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遗留问题(如男尊女卑思想)、经济原因(如家庭成员经济地位不平等)、教育落后、法律宣传不足、管理力度不够以及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等。
对被害者的影响:家庭暴力对被害者的影响深远且广泛,包括侵害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导致性及生殖方面的健康问题;增加部分危险行为(如吸烟、酗酒、吸毒、自杀等)的发生概率等。
预防和应对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个人应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寻求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或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注意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社会层面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预防和制止。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认识和重视程度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作为⼀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受到世界各国⼈民的关注。
全世界的⼈都对家庭暴⼒抱有排斥的想法,每个⼈都不想遭遇家庭暴⼒,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家庭暴⼒是“在家庭内发⽣的⾝⼼⽅⾯和性⽅⾯的暴⼒⾏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的传统习俗、⾮配偶的暴⼒⾏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是“⾏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家庭成员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世界范围内⾄少有三分之⼀的妇⼥在她的⼀⽣中遭受过暴⼒、性暴⼒或虐待。
⼤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
家庭暴⼒产⽣的根源是⼀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权⽂化观念,使妇⼥在整个⽣命周期各阶段都会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受到基于性别的暴⼒。
家庭暴⼒是对妇⼥⼈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是⼀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消除家庭暴⼒,1999年11⽉5⽇,联合国⼤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25⽇为“国际消除对妇⼥的暴⼒⽇”。
⼤家阅读到这⾥相信已经对家庭暴⼒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家庭暴⼒的概念没有我们常⼈想象地那么复杂,但是我们⾯对家庭暴⼒⼀定要说“不”!如果你对上述⽂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现实⽣活中的法律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店铺找专业律师进⾏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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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不堪忍受,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家庭暴力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行为人是否具有家庭关系;(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3)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具有夫妻关系,张某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伤害,故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1)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处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调查取证。
法律科普家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本篇将结合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家暴案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家暴问题的重视。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暴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手段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案件分析(1)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被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即以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原告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因此原告王某可以要求离婚。
(3)原告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原告王某可以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启示1. 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倡导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
2. 客体特征: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
3. 主观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故意性,施暴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故意为之。
4. 行为特征: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性侵犯等。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其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包括:
1. 家庭暴力定义:家庭暴力指的是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虐待、侮辱、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伤害或危害行为。
2. 家庭成员:指法律规定的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与家庭关系密切的人士。
3. 保护令:一种法律手段,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解除或者限制与加害人的接触,保护其人身安全。
4. 预防宣传教育: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宣传教育内容和渠道,鼓励通过媒体、网络、学校等向社会公众普及预防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方法。
5. 紧急避险措施: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申请紧急避险措施,迅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6. 加害人教育和惩罚:法律规定了对加害人的教育和惩罚措施,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刑事处罚等。
7. 保密和隐私保护:法律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以上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些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进行学习和了解。
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家庭暴力带来的伤害深远,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更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内涵和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其主要目标包括:1.惩治加害者:法律通过制定明确的刑事责任来惩罚家暴加害者,使其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2.保护受害者: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保护令制度,通过法院的介入,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包括禁止加害者接近受害者、限制其行为等等。
同时,相关法律还鼓励受害者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3.预防和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宣传与教育的重要性,加强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内涵反家庭暴力法涵盖了广泛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定义: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肢体暴力、言语暴力、经济控制、情感虐待等,确保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覆盖范围。
2.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加害者的刑事追责,加重其刑罚,使其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3.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下达保护令,要求加害者保持距离、禁止接触等。
4.协助和救助机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和协助的职责和义务。
这些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各国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不尽相同,但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特点:1.立法:各国纷纷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也称为家庭暴力,一般来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的恶性行为,对受害者的受害程度较重。
一、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身体攻击、心理暴力、文化暴力、社会支持缺失等行为特征。
1、身体攻击:指受害者被家庭成员打、摔、抓、踢,或施以其他身体攻击行为,造成受害者身体受伤,导致生理或心理上的创伤,或者对其生理机能构成永久性伤害。
2、心理暴力:指家庭成员经常以言语、脸色等方式表达的针对受害者的威胁、攻击和侮辱行为,以及有意无意的歧视受害者的行为等,对受害者造成情感暴力给受害者带来或潜在的重复伤害。
3、社会支持缺失:家庭成员之间不发生家庭冲突,但家庭成员之间对对方的支持点建议缺失。
他们之间缺乏情绪交流、没有和谐的生活状态,不共享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利益当做统一的利益,而是现实主义的本质上造成缺乏良好的家庭氛围。
4、文化暴力:主要指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尊重的感恩的友情的情感沟通,以及别有用心的对受害者的文化活动,如对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的歧视攻击,这些问题可能会动摇受害者的心理安全感和自尊,甚至影响受害者的全人发展等。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能自行摆脱:家庭暴力最大的特点是暴力者对受害者的威胁影响,受害者往往是在严重的心理压力和威胁中而无法摆脱。
2、家庭暴力常常是暴力者和暴力受害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状态:暴力者一方控制受害者,实施暴力,受害者一方不敢反抗、不敢抗争,存在恐惧。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会伴有深刻的心理痛苦、情感受挫、学习成绩下降等表现:随着暴力累积在家庭,家庭成员尤其是受害者会伴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痛苦,以及深刻的遭受折磨,表现出低落、焦虑、抑郁等 thoughts as well as decreased academic grades.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上述症状伴随恒久不变:家庭暴力长期存在,受害者会伴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痛苦,即使暴力发生有时隙,但心理压力并不会及时缓解,上述症状也会持续存在。
家庭暴力
浅谈家庭暴力【摘要】:于当今世界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陌生名词。
家庭暴力违背时代发展潮流,违背人心,应当将其消灭。
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类型以及如何进行防治进行分析,以期人们能更好地了解和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今后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一、家庭暴力的内涵:(一)家庭暴力的内涵: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我国的首次亮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明确阐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释还说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说明同是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这也是对家庭暴力的惩治难以到位的原因之一,刑法上有虐待罪,但却没有家庭暴力罪,虐待罪罪不及家庭暴力,因此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力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一)、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1.婚姻法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正面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
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的判断标准之一。
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救济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离婚案件家暴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或者经济上的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成为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家暴法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或者经济上的侵害行为。
2. 类型(1)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残害等直接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2)精神暴力:侮辱、诽谤、恐吓、限制自由等对受害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
(3)经济暴力:剥夺、限制受害者经济来源,使受害者生活陷入困境的行为。
(4)性暴力:强迫、威胁受害者进行性行为或者性骚扰等行为。
三、离婚案件中家暴的法律认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依法判决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者。
”2. 家暴认定标准(1)身体伤害:受害者身体有伤痕、痕迹,经医院鉴定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或者死亡。
(2)精神伤害:受害者有明显的心理障碍、抑郁、焦虑等精神症状。
(3)经济控制:施暴者剥夺、限制受害者经济来源,使受害者生活陷入困境。
(4)性暴力:受害者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
(5)其他证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报警记录、法院判决等。
四、离婚案件中家暴的法律处理1. 离婚诉讼中家暴的处理(1)证据保全:在离婚诉讼中,受害者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医疗鉴定、报警记录、录音录像等,以便在法庭上证明家暴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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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内容提要】文章在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侵害对方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行为,并概括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
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
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术语,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却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内涵加以系统的研究,并揭示其法律特征。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有:1.新西兰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
该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时废止了《1982年家庭保护法案》。
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
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
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
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
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
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同对方说话这种行为的忽略却是不能持肯定态度的。
(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International Survey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385。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
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
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2.加拿大加拿大学者Julien 和Marilyn 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
加拿大刑法典和联邦离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各省的法律也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Saskatchewan在1994年还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均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
该书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释。
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虽然存在于包括制度照顾的情形,但也常常包括晚辈家庭成员,经常是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
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常与此相伴的还有情感伤害。
配偶伤害严格说来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人,但也经常用来指已离婚的配偶或按普通法关系生活的人之间的行为。
配偶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
配偶伤害呈各种形式,但均包含对配偶、已离婚配偶或普通法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不适当地行使武力。
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一段持续时间内发生的故意的行为过程。
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或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医疗照顾。
3.英国英国《1996家庭法法案》在第四部分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中,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了家庭法救济,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解释。
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有许多表现形式。
它不但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恐吓。
”她还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不仅发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间,还发生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注:Kate Standley:Family Law,Macmillan Press Ltd.,1997,)4.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相关法规也未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
其基本要件应是实行行为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侵害的内容(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家庭暴力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
(注:参见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93-94页。
)还有人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
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重伤、一般伤害)、强奸、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属重大暴力。
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殴打、捆绑、禁闭、虐待、轻微伤害等,属一般暴力。
(注:吴妙华:《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范对策》,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11-112页。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外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适用程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的解释,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释。
但二者均反映了家庭暴力的两个值得研究重要问题。
一是,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我国学者增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
由于其对实际共同生活的重视,其界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学者的宽泛。
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不仅包括异性婚,还包括同性婚,不仅包括现在的两性关系,还包括曾经有过的两性关系。
除我们所指的家庭成员外,新西兰还规定包括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
英国1996家庭法案虽然规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很宽泛,但未能为配偶和同居者之外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救济,使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得不到家庭法的保护,这是不可取的,这在该法颁布之前在英国国内就已经受到了批评。
(注:Refer to Kate Standley:Family Law,Macmillan Press L td.,1997,73.)不管怎样,从总体来看,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比我国学者的观点宽泛,注重的是有无共同生活之实,而是否有亲属关系则是其次的,这当然有其合理性,也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但把曾经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的人,如前配偶、前同居者作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却无必要。
新西兰甚至把同性恋者也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该国有学者认为这项规定表明家庭法吸纳了1993人权立法的变化。
(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in New Zealand 1995”in International Survey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385。
)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
需要指出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暴力,但也不排除女性对男性的施暴;主要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但也不排除父母子女等其他亲属之间发生的暴力。
其次,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均不同程度地阐释了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
外国法的规定和观点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伤害。
综合我国学者的观点,基本可以将其归纳为身体、性和精神。
“心理”、“情感”、“精神”,虽然用语不同,但实质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异。
因此,可以说中外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上基本达成了一致。
这也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理解所指出的“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虽然中外学者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的外延上基本达成了一致,但是,这里还涉及如何界定其内涵的问题,特别是对“心理、精神”或“情感”的界定。
笔者认为,由于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或者情感伤害不如身体伤害和性伤害那么客观、那么容易认定,因此对其应作限制性的解释。
如上所述,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未对“心理伤害”作限制性的解释,因此,引伸出恐吓、骚扰、威胁、勾引、不断地打、羞辱受害人,甚至损害财产等都是心理伤害的例子。
正如新西兰学者Bill Atkin所指出的:“像这样阐释家庭暴力的含义,国会可能会招致某些行为事实上不符合其含义的争论,特别是当原告是心理疾病患者时。
对心理伤害的解释可能会更易于被告提起反诉。
令人担心的是新的制度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争议。
”(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in New Zealand 1995”in International Survey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385。
)笔者认为,如果像新西兰法那样对“心理伤害”不作限制性的解释,从而把恐吓、骚扰等认定为心理伤害,或者像英国学者那样把“纠缠、唠叨、打骚扰”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形式,那么,恐怕没有“暴力”的家庭就不太多了吧?笔者认为,如果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性,特别是精神或心理的伤害作扩大化的解释,就会产生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就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带来负的效应。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家庭成员之间动手打人的行为,甚至语言上、态度上的不恭视为暴力行为。
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家庭暴力片面地理解为均“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
如果这样,就会使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轻微的殴打伤害等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禁止和保护。
因此,笔者赞同可按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的观点。
因此,笔者认为,在概括其内涵时,外国法使用的“伤害”一词,比我国学者所使用的“强暴行为”更科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定义: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侵害对方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