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和出厂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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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绿尔康饮品厂
文件编号:QJ-03 成品和出厂检验规程
A/0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文件发放号:
2004-10-20发布2004-10-20实施
洞头县绿尔康饮品厂发布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饮用天然水成品和出厂的检验项目、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
2.检验项目和要求
2.1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表1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表明的净含量。
表1
2.2成品其他检验项目和要求符合表2的规定。表2
2.3 下列指标出厂成品检验不检,每年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一次,每季度由卫生防疫站抽检一次。
各项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3.检验方法
3.1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3.2 PH值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3.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按GB 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
3.4净含量: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桶中,读取容积数。1L以上可采用称量发测定。
3.6外观检验:
,标签内容符合GB7718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组批:按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抽样
注:1)“样本数量”指从每一批成品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桶)。
4.2.2 表2 所列项目和净含量按表4抽样检查。每件抽样样本的外观和净含量都应检验,抽样样本除2桶用于留样外,其余桶数用于PH值、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