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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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术规范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目录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2)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11)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19)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 (28)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 (36)六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45)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51)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62)九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 (69)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 (79)十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 (85)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 (93)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99)十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燃气系统》 (106)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112)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第16部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第16部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2012-11-15 1:00:28 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通信单位;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训练、储存场所;第14部分:燃气系统;第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6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港公安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邵建和、张坚列、何伟、徐介明、陶焱升、顾忠平、刘晓新、罗文斌、闻君、劳有林、周纯清、郑文、陈维、陈茜。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12年5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防中心控制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游览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xxx:xx.xxx备案号:xxxxx-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2008-4 -1发布 2008-9-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 329.10-2008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商业零售。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0部分,是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4.1.1表1中序号2、4、5、8、11、16、21、22、24、30、34、37、38、40、41、42、43、44、45、46、54及4.2.1.1、4.2.1.2d)、4.2.1.3、4.2.5.3、4.2.9.5、4.2.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长臣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道肯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潘正明、彭兴宝、刘晓东、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江剑喜、顾忠平、王巧林、朱明初、程国平、吴锡宏、何子中。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DB31329.2-2005

DB31329.2-2005

ICS:13.320A90备案号:16741-2005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2-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2005-02-07发布2005-05-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5.1.1表1中序号4、5、6、7、11、12、15、16和5.2.1.2a)、5.2.1.2c)、5.2.1.2d)(4)、5.2.1.4、5.2.2.2a)、5.2.2.2b)、5.2.2.3d)(3)、5.2.2.3e)(3)、5.2.2.10、5.2.3.4、5.2.4.5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海医系辐照中心、上海缘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新、袁义康、陶焱升、彭兴宝、陶宏明、张昊、郭宏康、丁海峰。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4年11月首次制订。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A90备案号:XXXXX-XXXX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2009-5-6发布 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pdf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pdf

项目 序号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展馆、封闭式停车场(库)出入口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 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 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
1
目录 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1 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1 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19 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4 部分:大众供水》28 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5 部分:电力系统》36 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45 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51 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63 九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9 部分:零售商业》70 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10部分:党政机关》80 十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第 11部分:医院》86 十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2部分:通信单位》94 十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100 十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4部分:燃气系统》107 十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11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2012-11-15 1:00:28 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通信单位;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训练、储存场所;第14部分:燃气系统;第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6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港公安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邵建和、张坚列、何伟、徐介明、陶焱升、顾忠平、刘晓新、罗文斌、闻君、劳有林、周纯清、郑文、陈维、陈茜。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12年5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防中心控制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游览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

xxx :xx.xxxA 90备案号:xxxxx -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9-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 部分:零售商业2008-5-19 发布2008-1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31/32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 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 4 部分:公共供水;第 5 部分:电力系统;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其中: /、I本标准是DB 31/329 的第9 部分。

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 2 中序号1、16、18;表3 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 、4.2.1.3.c )、4.2.1.6 、4.2.6.6 、4.2.7.1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 年 4 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 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 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复
审结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1〕657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且实施满三年的82项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

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告:废止上海市地方标准5项,修订上海市地方标准13项,继续有效的上海市地方标准64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5项)
2.修订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13项)
3.继续有效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64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附件
1
废止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5项)
附件2
附件3
继续有效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64项)。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A90备案号:XXXXX-XXXX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下载编辑!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2009-5-6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零售商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零售商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3 银行金库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贵重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24小时营业商店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昼夜不间断营业的商店。

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收银区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4.1总体要求4.1.1 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

xxx:xx.xxxA 90备案号:xxxxx-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9-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2008-5-19发布 2008-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9部分。

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2中序号1、16、18;表3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ICS: 13.320
A90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 1/329.8-2007
2 印7仰。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德三部
您去侈
2007""03-27 发布 2007-09-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
DB3 1/329.8-2007
前言
DB 31132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入侵探测器第 1 部分 z 通用要求 入侵探测器第3 部分 z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入侵探测捺第4 部分 s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入侵探测器第 5 部分 z 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入侵探测器第6 部分 g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防盗报警控制樵通用技术条件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一第 1 部分 z 展览会场馆:
一一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一一第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z
一一第 4 部分 z 公共供水系统:
一一第5 部分 z
一一第 6 部分 z
电力系统:
学校、幼儿园:
一一第7 部分 s 城市轨道交通。 本标准是DB 311329 的第 8 部分。这部分是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
旅馆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避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
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
,' 1
免出现监控盲区,
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 显示上下楼梯人员的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 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

上海现行技防标准全2015.9

上海现行技防标准全2015.9

重点行业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部分公共供水(DB31/765.1-2013)重点行业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2部分燃气(DB31/765.2-201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31/329.1-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2-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DB31/329.3-201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电力系统DB31/329.4-201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公共供水DB31/329.5-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DB31/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DB31/329.7-2007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DB31/329.8-2014涉外建设项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DG/TJ08-2054-2013 J11399-201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DB31/329.9-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补充通知2010版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DB31/329.12-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训练场所DB31/329.13-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燃气系统DB31/329.14-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DB31/329.15-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DB31/329.16-201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7部分:监管场所DB31/329.17-201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294-2010《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显示终端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1)009号《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沪公技防(2011)010号《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沪公技防(2012)009号《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3)002号《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补充说明(一)沪公技防(2013)005号《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4)008号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仓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512-2010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31/3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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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A 90备案号:xxxxx-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9-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2008-5-19发布 2008-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9部分。

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2中序号1、16、18;表3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3 银行金库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贵重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24小时营业商店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

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收银区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4.1 总体要求4.1.1 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

4.1.2 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要求配置。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 的规定。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零售商业单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商店(场)与外界强制相通的出入口2商店(场)内外广场推荐3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区域强制4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强制5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强制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强制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强制8商店(场)内主要通道推荐9商店(场)内非与外界推荐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10电梯厅、自动扶梯口推荐11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强制12电梯轿厢内推荐13纠纷接待处强制14收银区强制15收银柜台推荐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16强制处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17强制界相通的出入口18计算机信息中心强制强制1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20声音复核装置纠纷接待处强制21收银区强制22收银柜台推荐23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4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推荐25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推荐26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推荐27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强制放处28现金暂存处强制29紧急报警装置纠纷接待处强制30收银区、财务室强制31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32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3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34终端图形显示装置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5电话通讯系统来电显示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36来电记录推荐37电子巡查系统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推荐38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39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40仓库强制41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42商店(场)出入口强制43防盗保险柜财务室强制44钢栅栏窗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强制45商店(场)一、二楼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46仓库推荐表2 贵重商品店(柜)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配置要求盖范围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顾客出入口外区域推荐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3收银柜台强制4营业柜台强制5现金暂存处强制6贵重商品库房强制7控制、记录安防中心控制强制与显示装置室8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强制9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强制10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11紧急报警装置收银柜台强制12财务室、现金强制暂存处13营业柜台强制14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5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出入口推荐17电话通讯系统来电显示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18来电记录推荐19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20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21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贵重商品存放处强制22防暴展柜金银珠宝展柜强制23钢栅栏窗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表3 24小时营业商店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收银柜台强制3通道、商品货架推荐4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仓库、办公区强制5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收银柜台强制6敞开式商品货架区推荐7仓库推荐8防盗报警控制器仓库强制9实体防护防盗保险柜大数额现金存放处强制表4 车辆加油(气)站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卸油区强制2收银处强制3加油(气)泵岛区强制4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非24小时经营的财务室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强制5紧急报警装置收银处强制6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7非24小时经营的值班室强制8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窗财务室强制9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10仓库强制11夹贴防暴膜玻璃收银处推荐12防盗保险柜财务室或收银处强制13密闭盖和锁具埋地油罐计量口、卸油口强制4.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4.2.1.1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2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 x。

4.2.1.3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不应有盲区;b)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c)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4.2.1.4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4.2.1.5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4.2.1.6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2.1.7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 i 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8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箱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9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4.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1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 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的要求。

4.2.1.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GA/T 367的有关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4.2.2.1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4.2.2.3 同一营业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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