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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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与核算,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保险、改良、验收、保管、领用、调拨、遗失或损坏的处理、处置、盘点和权属证件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所属项目部和分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管理的各子公司和其他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包括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具(如计算机、复印机、电视机。文字

处理机、保险柜等)、行政管理用的运输设备以及消防用具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按资产类别和内控要求实施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保险、改良、调拨及处置的审批权限统一归企业及资产管理部门,并由企业及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造册登记,登记内容就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编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经销商、价格、购置人、验收人、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保修情况等,程序完成后使用部门方可领用,领用后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固定资产维护与保养等日常管理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设立台账、编号、参与资产清查与处置。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各级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负责统一设立台账、编号、资产调配、参与资产清查处置,实物的日常管理落实到各使用部门。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盘盈盘亏等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清查。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每年12月10 日前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次年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各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经相关领导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项目部和分公司每年12月5 日前按使用需求,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交集团公司办公室,集团公司办公室将购置申请汇总后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所属子公司按使用需求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相关审查后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报各单位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审批后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采购资产。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经询价比较后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报经分管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购置。对大型专项设备的购置资产管理部门还需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购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外的资产,需逐级进行申请审批。集团公司的计划外购置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交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办理请购手续,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计划外购置需经董事会批准。所属子公司的计划外购置需在本单位进行逐级审批,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固定资产验收及保管

第十四条所购资产到位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进行验收。直接生产用不需安装和调试的资产,实物收妥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制一式三联验收单,第一联使用部门存档,第二联连同固定资产发票和请购审批资料作为付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交各单位财务部门,第三联送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存档。对需要安装和调试的资产,

待安装和调试完毕,运行正常后,方能办理验收手续。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资产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进行保管,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保管的第一责任人,由其安排具体实物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对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十六条资产保管人更换时,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与原保管人进行固定资产账、物的清点,核实无误后,再转交给新的保管人。

第六章固定资产领用及调拨

第十七条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在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办理领用手续,负责日常保管及维护,并对资产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和离职,对可以随身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接替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再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分管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调入调出交接手续。

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和各所属子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入方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调出方同意和集团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后,调入方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相关调入调出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未经相关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与投保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该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对生产线等关键设备运转进行监控,严格操作流程,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对于需要相关证件和资质的固定资产使用者由使用单位和企管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该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该根据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切实做到保持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指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捐赠、投资、报废、遗失和损坏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报批制。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售、捐赠固定资产和按投资方案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经分管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各单位董事会批准。所属子公司处置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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