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2019年文档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一、引言助动词“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非常相似。
“应该D”①始见于元代,“应该E”始见于清代;“该”产生于宋元时期,它们至今常用不衰(朱冠明,2006:122;李明,2016:161-168)。
吕叔湘(1980)将“应该”的义项分为两类:“应该1”为表示情理上必须如此,“应该2”估计情况必然如此;将“该”的义项分为三类②,其中“该1”表动词义“应当是”“轮到”“活该”;“该2”也表动词义“欠”;“该3”则是助动词义:①“表示理应如此,应该”;②估计情况应该如此。
不管是从?Z义还是句法的角度,跟“应该”相近的是“该3”,所以只有“该3”与“应该”具有可比性。
为了便于陈述,下面将“该3”直接标为“该”。
例如:(1)a.该有个长远计划。
b.应该有个长远计划。
(2)a.接到这封信,你该可以放心了吧?b.接到这封信,你应该可以放心了吧?从情态(Modality)的角度看,例(1)中的“该”表示道义情态(deontic modality),与“应该D”相当;例(2)中的“该”表示认识情态(epistemic modality),与“应该E”相似;正如例(b)所示,把“该”替换成“应该”后,合法性不受影响。
但有时,即便表达的情态范畴一样,好像也很难相互替换。
例如:(3)a.我该D走了。
b.*我应该D走了。
(4)a.他要是知道了,又该E批评我了。
b.*他要是知道了,又应该E批评我了。
学界对于“应该”与“该”的异同讨论得不多(陈嘉嘉,2006;明星,2013),主要都是分开讨论的(彭利贞,2005;朱冠明,2006;张海媚,2017)。
根据《现代汉语八百词》,我们可以看出“应该、应当、该”词义相近、用法相似,但仍有细微差别:①“该”可以用于假设句的后一分句,如例(5)a;②可以和“会”连用,如例(5b);③可以用于“有多……”前,如例(5)c;④“该”前可以用“又”,“应该、应当”则都不能,如例(5)d。
既使和即使的用法区别
既使和即使的用法区别一、介绍在英语中,有许多连接词被用于引导条件句或转折句。
其中,既使和即使是两个常被混淆的词汇。
尽管它们的发音非常相似,但它们在使用上有着微妙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解释既使和即使的用法,并对其区别进行说明。
二、既使的用法1. 引导虚拟条件句“既使”通常用于引导表示假设情况的条件句。
当表示与事实相反的假设时,我们可以使用“既使+动词原形”结构来表达。
例如:- 既使她学习再努力,也不一定能考上那所大学。
- 即便房价下跌30%,我也不会卖掉我的房子。
2. 引出一个强调前者无论处于什么状态都成立的事实此时,“既使+主语+谓语”结构可以用来强调某种情况始终存在。
例如:- 既使他正在忙碌工作中,他仍然保持了每天锻炼身体。
- 即便下雨了,我们仍然会按照计划进行户外活动。
3. 用于句首的倒装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既使”还可以以“既使+动词(或形容词)+主语”的倒装结构出现,用来表示强调。
例如:- 既使穿越沙漠,我们也必须坚持不懈。
- 即便深受挫折,他仍然坚持追求自己的梦想。
三、即使的用法1. 引导条件状语从句即使常用于引导一个可能与主句相反或不一致的条件状语从句,表示尽管情况如此,结果仍然发生。
例如:- 即使他太忙了,我还是需要向他请教一些问题。
- 即便知道很困难,我们也要继续努力。
2. 表示转折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还可以表示对前面说法的转折,并加强对比效果。
例如:- 她伤心欲绝,但她始终保持着即使微笑。
- 这个项目可能会失败,但我会全力以赴实施,即使风险很高。
3. 引出前面提到过的事实有时,“即使”还可用来引出在上文中已经提到的事实,以加强自己的观点或论证。
例如:- 即使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我们必须重新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 即便露营时天气不好,我们仍然准备好了所有必要的装备。
四、既使和即使的区别1. 用法不同:既使通常用于引导虚拟条件句和强调句子,而即使通常用于引导条件状语从句和表示转折关系。
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一、“可以”与“应当”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
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
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
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
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
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
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辐射到其他相关法律上,“应当”与“可以”简而言之就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权利同时又保证权利不被滥用。
二、“应当”和“必须”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作者:李命定来源:《现代语文》2018年第04期摘要:助动词“应该”跟“该”的语义及用法似是而非。
首先,当表达道义情态时,“该”可以以内嵌的形式出现,“应该”则不可以;“应该”可以跟虚化的“说”搭配,形成“应该说”的固定用法,“该”则不可以。
另外,当表达认识情态时,“应该”可以跟有时体标记的宾语搭配,“该”则不可以;“该”可以出现在反问句和感叹句中,“应该”则不可以。
文章最后指出,两个助动词的主观性强弱决定了用法和功能上的差异。
关键词:“应该” “该” 道义情态认识情态主观性一、引言助动词“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非常相似。
“应该D”①始见于元代,“应该E”始见于清代;“该”产生于宋元时期,它们至今常用不衰(朱冠明,2006:122;李明,2016:161-168)。
吕叔湘(1980)将“应该”的义项分为两类:“应该1”为表示情理上必须如此,“应该2”估计情况必然如此;将“该”的义项分为三类②,其中“该1”表动词义“应当是”“轮到”“活该”;“该2”也表动词义“欠”;“该3”则是助动词义:①“表示理应如此,应该”;②估计情况应该如此。
不管是从语义还是句法的角度,跟“应该”相近的是“该3”,所以只有“该3”与“应该”具有可比性。
为了便于陈述,下面将“该3”直接标为“该”。
例如:(1)a.该有个长远计划。
b.应该有个长远计划。
(2)a.接到这封信,你该可以放心了吧?b.接到这封信,你应该可以放心了吧?从情态(Modality)的角度看,例(1)中的“该”表示道义情态(deontic modality),与“应该D”相当;例(2)中的“该”表示认识情态(epistemic modality),与“应该E”相似;正如例(b)所示,把“该”替换成“应该”后,合法性不受影响。
但有时,即便表达的情态范畴一样,好像也很难相互替换。
例如:(3)a.我该D走了。
b.*我应该D走了。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可以。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这两类法规,故而同时承担两类责任也是可能的。
这种情形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发生的频率极高。
举个例子,比如个别官员的较大贪污行为既违反了《公务员法》,又触犯《刑法》,处理时既要免除公职,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个很普通的例子。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①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哪一责任,本法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单位当事人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证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1.(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2.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交叉管辖★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1.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 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移送管辖的程序)2.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公安基础知识-274
公安基础知识-274(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人民警察的组织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2.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3.近代警察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
4.人民警察必须对党忠诚,不折不扣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加入任何党派。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5.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的成立时间要晚于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的时间。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1938年5月成立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任。
可见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的成立时间要晚于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的时间。
6.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7.警察虽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是警察同国家一样,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工具。
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警察的性质。
因此,警察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8.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方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024年人教A新版一年级语文下册月考试卷24
2024年人教A新版一年级语文下册月考试卷24考试试卷考试范围:全部知识点;考试时间:120分钟学校:______ 姓名:______ 班级:______ 考号:______总分栏一、选择题(共8题,共16分)1、选择正确的读音,“拿”的读音是( )。
A. nāB. nàC. naD. ná2、下列音节中缺少的是a的几声()。
bà ba yǎ yǔ wá waA. 一声B. 二声C. 三声D. 四声3、已知∠A=70°,则∠A的补角为()A. 110°B. 70°C. 30°D. 20°4、Alice ______ watches the news round﹣up,so she knows little about the world.()A. seldomB. usuallyC. sometimesD. always5、She used to______in the morning,but now she is used to______at night.()A. read,readB. read,readingC. reading,readD. reading,reading6、“不解藏踪迹”的意思是()A. 他不知道要掩藏踪迹B. 他不理解为什么要掩藏踪迹7、下列技术属于蒸汽时代的是()A. 富尔顿发明蒸汽轮船B. 贝尔发明电话C. 人类登上月球D. 本茨发明内燃机车8、欹器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灌水过程中,容器方向大体有()种变化。
A. 1B. 2C. 3D. 4二、填空题(共8题,共16分)9、把字换一个偏旁;成为本课的生字。
喝——____崭——____10、在划横线处填写正确的读音。
bà________xué____zhe bāo jiàn____爸爸好学夹着包键盘11、按拼音写汉字。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
odern Chinese M75XIANDAI YUWEN一、引言助动词“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非常相似。
“应该D ”①始见于元代,“应该E ”始见于清代;“该”产生于宋元时期,它们至今常用不衰(朱冠明,2006:122;李明,2016:161-168)。
吕叔湘(1980)将“应该”的义项分为两类:“应该1”为表示情理上必须如此,“应该2”估计情况必然如此;将“该”的义项分为三类②,其中“该1”表动词义“应当是”“轮到”“活该”;“该2”也表动词义“欠”;“该3”则是助动词义:①“表示理应如此,应该”;②估计情况应该如此。
不管是从语义还是句法的角度,跟“应该”相近的是“该3”,所以只有“该3”与“应该”具有可比性。
为了便于陈述,下面将“该3”直接标为“该”。
例如:(1)a.该有个长远计划。
b.应该有个长远计划。
(2)a.接到这封信,你该可以放心了吧?b.接到这封信,你应该可以放心了吧?从情态(Modality)的角度看,例(1)中的“该”表示道义情态(deontic modality),与“应该D ”相当;例(2)中的“该”表示认识情态(epistemic modality),与“应该E”相似;正如例(b)所示,把“该”替换成“应该”后,合法性不受影响。
但有时,即便表达的情态范畴一样,好像也很难相互替换。
例如:(3)a.我该D 走了。
b.*我应该D 走了。
(4)a.他要是知道了,又该E 批评我了。
b.*他要是知道了,又应该E 批评我了。
学界对于“应该”与“该”的异同讨论得不多(陈嘉嘉,2006;明星,2013),主要都是分开讨论的(彭利贞,2005;朱冠明,2006;张海媚,2017)。
根据《现代汉语八百词》,我们可以看出“应该、应当、该”词义相近、用法相似,但仍有细微差别:①“该”可以用于假设句的后一分句,如例(5)a;②可以和“会”连用,如例(5b);③可以用于“有多……”前,如例(5)c;④“该”前可以用“又”,“应该、应当”则都不能,如例(5)d。
法律条文表述规范+法律常用词规范-《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法律条文表述规范+法律常用词规范-《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目录一、法律结构规范1. 目录2. 定义条款3. 过渡性条款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7. 适用法律的表述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10. 部门的表述11. 数字的使用12. 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 和,以及,或者14. 应当,必须15. 不得,禁止16. 但是,但17. 除……外,除……以外18. 依照,按照,参照19. 制定,规定20. 会同,商21. 缴纳,交纳22. 抵销,抵消23. 账,帐24.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 日,工作日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26. 法律修正27. 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 法律废止一、法律结构规范1.目录1·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
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
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X章附则1·2 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
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附则2.定义条款2·1 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
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 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 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 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2·5 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定金与订金的三大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三大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哪些一、定金和订金区别在哪些法律上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则无权要求返还所交定金。
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还。
定金根据《民法典》的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较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
(一)定金1、定金法律解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定金和预付款区别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二)订金1、订金法律解释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法律文本中“应当”、“可以”等规范词研究
法律文本中“应当”、“可以”等规范词研究摘要: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强制法》)作为切入点,以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研究《行政强制法》中“应当”、“可以”、“不得”、“有权”等关键词,来理清这几个词在立法文本中的涵义及其关系,使得我们能更好的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层面上来理解我国法律当中的这些关键词,并进而提高我们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科学性。
关键词:应当可以不得有权引言“‘应当’、‘可以’、‘必须’、‘不得’等词是使法律条文成为意义明确的规范、特别是使各类法律条文的属性明确的关键词”[1]也正是这些词具有这样的功能,所以我们翻开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都能在找到大量的这些词汇。
然而这些词语到底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可否互换,他们是立法者有意的选择还是习惯使然,对于所有的法学研习者来说都是一个颇为有趣的话题,同时因为语言的原因,也是一个较难研究清楚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强制法》中“应当”、“可以”、“不得”、“有权”、“必须”等词的研究,来试着就这些词在法律文本中的涵意与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初步的梳理,使得我们可以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更准确、规范的使用这些词语。
一、“应当”、“不得”、“可以”、“有权”等词的涵义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一个词的意义决定于它的用法”,也就是说,“某词汇的含义,并非如同一种坚定的特质那样附着在词汇上,每次将词汇应用在特定的‘语言游戏’中,毋宁都会产生该一种可能的涵义。
为正确说明某指示性的定义,必须事先知道,这个词在语言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2]也就是说,词汇的每次运用,都是其本身内涵的一次界定与丰富,我们只有在具体的语用中,才能更为清晰的认识到一个具体的词汇是什么意思。
那么,下面我们就以《行政强制法》为例,来具体的讨论一下“应当”、“可以”、“不得”、“有权”、“必须”等词在立法中的意思。
(一)“应当”一词的涵义在《行政强制法》中,能过统计[3]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部法律中,“应当”一词一共出现了82次,“不应当”出现了2次。
法律法规中的“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法律法规中的“应当”与“可以”的区别在我们事业单位的法律的学习中,相信大家学了很多“应当”和“可以”,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今天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1、法律权利不同。
法律中“应当”规定的是法律主体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表述的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否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法律主体自主决定,不论其最终选择的是允许范围内的何种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
从这点来看,“应当”和“可以”的比较类似于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应当即必须,可以则有选择的余地,例如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即在量刑的时候,必须从轻或减轻,如果没有从轻或减轻,则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意思则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不免除。
2、法律形式不同。
应当和可以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即为命令性规则,可以则是授权性规则,发生的效力和我们在第一条中所说的一样。
3、法律效力不同。
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
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
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即有权做出,而做出或者不做出则要基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思表示。
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法官在适用此款时,如果没有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则做出的判决效力会受到影响。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法官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没有给又聋又哑的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则不会对判决的效力有任何影响。
说完了两者的区别,咱们也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有哪些是应当的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老翁过失未成年;应当减轻或免除,中止过当胁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应当从重有两种,累犯教唆未成年。
差异与区别议论文
差异与区别议论文差异与区别议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差异与区别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差异和区别的概念虽然相似,但是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差异和区别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一、差异与区别的含义差异和区别都是指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含义还是有所不同的。
差异是指两者之间的相对差别,这种差别是可以量化的。
例如,两个数的差、两个物品的价格差等。
区别则是指两者之间的绝对不同,这种不同是无法量化的,通常是由于各自的本质特点、用途、产地、品质等因素所造成的。
二、差异与区别的特点差异和区别有着不同的特点。
差异是相对的,是可以量化的,可以用数字、比例等来表示;区别是绝对的,是无法量化的,无法用数字、比例等来表示。
差异通常是由于数量、质量、大小、程度等因素所造成的;区别则是由于本质特点、用途、产地、品质等因素所造成的。
差异通常是对同一事物的比较,而区别则是对不同事物之间的比较。
差异通常是可变的,而区别则是不变的。
三、差异与区别在生活中的应用差异和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首先,差异和区别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更好的选择。
例如,我们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根据价格、品质、品牌等方面的差异和区别来做出更好的选择。
其次,差异和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事物。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对一些相似但不同的事物进行比较,来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最后,差异和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学习和研究。
例如,在学习某一门学科时,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概念、理论、实践等之间的差异和区别进行比较,来更好地掌握该学科的知识。
综上所述,差异和区别虽然有着相似的含义,但是它们的特点和应用却各有不同。
通过对差异和区别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事物之间的关系,做出更好的选择,以及更好地学习和研究。
因此,我们应当注重对差异和区别的了解和应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作出”还是“做出”:法律常用词语要求要求规范
“作出”还是“做出”: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实践中使用比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一些法律常用词语的使用作了规范。
包括: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日,工作日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实践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词语进行了规范。
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非法;设定,设立;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和,以及,或者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应当,必须“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
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作出”还是“做出”?“和”还是“及”?规范在这里!
“作出”还是“做出”?“和”还是“及”?规范在这⾥!摘⾃《⽴法技术规范(试⾏)(⼀)》(全国⼈⼤常委会法⼯委发[2009]62号)和《⽴法技术规范(试⾏)(⼆)》(全国⼈⼤常委会法⼯委发 [2011]5号)在法律条⽂中,该⽤“作出”还是“做出”?“和”和“及”还有区别?莫慌!这些,国家已为你规定清楚~《⽴法技术规范(试⾏)(⼀)》对实践中使⽤⽐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些法律常⽤词语的使⽤作了规范。
包括: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作⽇等。
《⽴法技术规范(试⾏)(⼆)》对⽴法实践中⼀些存在混⽤或者使⽤不⼀致的法律常⽤词语进⾏了规范。
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法;设定,设⽴;执业⼈员,从业⼈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下⾯我们就通过具体的例⼦来看看,这些表达究竟该怎么⽤~01《⽴法技术规范(试⾏)(⼀)》和,以及,或者“和”连接的并列句⼦成分,其前后成分⽆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语习惯排序。
⽰例1. ⼀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较⼤的车站、机场、港⼝、⾼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例1.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以及当事⼈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2. 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或者限制使⽤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或者”表⽰⼀种选择关系,⼀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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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一、“可以”与“应当”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
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
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
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
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
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
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辐射到其他相关法律上,“应当”与“可以”简而言之就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权利同时又保证权利不被滥用。
二、“应当”和“必须”
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有些区别的,比如说我们要求学生“你作业应当考得更好一点”,这里的应当就不是强制性意思。
但是在法律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都是义务性规定,两者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应当这样做”就是“必须这样做”。
法律上为什么有的用“必须”有的用“应当”呢?这只是一种语气上的不同,等于说话声音大一些和说话声音小一些而已,一般情况下都用“应当”,需要强调一下用“必须”。
在条文(1)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而是一定要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在条文(2)中为了强调涉嫌刑事的案件移送的重要性,用了“必须”,如果改用“应当”行不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移送”同样是“必须移送”的意思,表明行为人无权选择为或不为,只不过语气稍微弱一点罢了。
在具体条文中常见的用语除“必须”、“应当”外,还有“有义务……”、“有责任……”等等,都是要求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只是习惯理解上的语气上差别。
三、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