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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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2019年文档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2019年文档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一、引言助动词“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非常相似。

“应该D”①始见于元代,“应该E”始见于清代;“该”产生于宋元时期,它们至今常用不衰(朱冠明,2006:122;李明,2016:161-168)。

吕叔湘(1980)将“应该”的义项分为两类:“应该1”为表示情理上必须如此,“应该2”估计情况必然如此;将“该”的义项分为三类②,其中“该1”表动词义“应当是”“轮到”“活该”;“该2”也表动词义“欠”;“该3”则是助动词义:①“表示理应如此,应该”;②估计情况应该如此。

不管是从?Z义还是句法的角度,跟“应该”相近的是“该3”,所以只有“该3”与“应该”具有可比性。

为了便于陈述,下面将“该3”直接标为“该”。

例如:(1)a.该有个长远计划。

b.应该有个长远计划。

(2)a.接到这封信,你该可以放心了吧?b.接到这封信,你应该可以放心了吧?从情态(Modality)的角度看,例(1)中的“该”表示道义情态(deontic modality),与“应该D”相当;例(2)中的“该”表示认识情态(epistemic modality),与“应该E”相似;正如例(b)所示,把“该”替换成“应该”后,合法性不受影响。

但有时,即便表达的情态范畴一样,好像也很难相互替换。

例如:(3)a.我该D走了。

b.*我应该D走了。

(4)a.他要是知道了,又该E批评我了。

b.*他要是知道了,又应该E批评我了。

学界对于“应该”与“该”的异同讨论得不多(陈嘉嘉,2006;明星,2013),主要都是分开讨论的(彭利贞,2005;朱冠明,2006;张海媚,2017)。

根据《现代汉语八百词》,我们可以看出“应该、应当、该”词义相近、用法相似,但仍有细微差别:①“该”可以用于假设句的后一分句,如例(5)a;②可以和“会”连用,如例(5b);③可以用于“有多……”前,如例(5)c;④“该”前可以用“又”,“应该、应当”则都不能,如例(5)d。

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一、“可以”与“应当”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

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

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

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

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

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

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辐射到其他相‎关法律上,“应当”与“可以”简而言之就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权利同‎时又保证权利‎不被滥用。

二、“应当”和“必须”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可以。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这两类法规,故而同时承担两类责任也是可能的。

这种情形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发生的频率极高。

举个例子,比如个别官员的较大贪污行为既违反了《公务员法》,又触犯《刑法》,处理时既要免除公职,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个很普通的例子。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①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哪一责任,本法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单位当事人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证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1.(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2.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交叉管辖★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1.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 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移送管辖的程序)2.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辨析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可以”与“应当”和“应当”与“必须”两组虚词

辨析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可以”与“应当”和“应当”与“必须”两组虚词

辨析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可以”与“应当”和“应当”与“必须”两组虚词在法律法规条文里有许多虚词,如“可以”、“应当”、“必须”、“不得”等。

这些词看似很不起眼,可如果对这些词把握不当,很可能导致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

其实,虚词并不“虚”,下面我们就对两组虚词进行一下辨析。

一、“可以”与“应当”让我们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般说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是具有明显区别的。

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怎样做;所谓“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

在条文(1)中,对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后,是否处以罚款,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人员的违法情节自由裁量,可以罚也可以不罚。

而在条文(2)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告知与不告知之间没有裁量权,只要作出的处罚符合听证标准,行政机关就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不告知当事人这一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不成立。

可见,“可以”与“应当”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应当”和“必须”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有些区别的。

“应该”是否常见于日常会话或书面语之中?

“应该”是否常见于日常会话或书面语之中?

“应该”是否常见于日常会话或书面语之中?一、“应该”在日常会话中的使用频率在我们的日常交流中,使用“应该”的频率是相对较高的。

虽然每个人在表达时会有一些个体差异,但总体而言,“应该”是用来表示义务、责任、规定或建议的一种表达方式。

例如,当我们谈论对某事情的要求、期望或建议时,会使用到“应该”这个词。

比如在询问某人是否应该遵守某个规则时,我们常说:“你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或者我们在向别人提出请求时,也常说:“你应该帮我一下。

”这些例子都展示了在日常会话中,“应该”这个词的使用频率。

二、“应该”的书面语应用与日常会话相比,“应该”在书面语中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

在书面语中,我们更倾向于使用更准确、更规范、更正式的表达方式。

例如,我们可以用“必须”、“应当”、“需”等词语来替代“应该”,以增强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书面语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句法结构的完整性和修辞手法的运用,以达到更好的表达效果。

三、“应该”与修辞手法的结合在日常会话或书面语中,我们可以使用一些修辞手法来丰富表达。

通过巧妙地运用修辞手法,可以使表达更加生动、形象、感染人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修辞手法,可以与“应该”进行结合使用:1. 比喻:通过使用比喻来增加表达的形象性和感染力。

例如,“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选择,都应该像是鱼儿对水的依赖,如鱼离开水便无法生存。

”2. 排比:通过使用排比来增强表达的力度和规范性。

例如,“我们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学校纪律。

应该尊老爱幼,诚实守信,追求卓越。

”3. 反问:通过使用反问来增加表达的反差和讽刺。

例如,“我们应该为了自己的梦想而拼搏奋斗,还是应该听从他人的安排,默默接受现状呢?”4. 夸张:通过使用夸张来强调表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例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像一颗星星一样闪耀,不应该被平凡淹没。

”四、总结总的来说,“应该”这个词在日常会话和书面语中都是常见的表达方式。

然而,我们在使用时需要注意场合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词语来准确和规范地表达我们的意思。

法律文本中“应当”、“可以”等规范词研究

法律文本中“应当”、“可以”等规范词研究

法律文本中“应当”、“可以”等规范词研究摘要: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强制法》)作为切入点,以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研究《行政强制法》中“应当”、“可以”、“不得”、“有权”等关键词,来理清这几个词在立法文本中的涵义及其关系,使得我们能更好的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层面上来理解我国法律当中的这些关键词,并进而提高我们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科学性。

关键词:应当可以不得有权引言“‘应当’、‘可以’、‘必须’、‘不得’等词是使法律条文成为意义明确的规范、特别是使各类法律条文的属性明确的关键词”[1]也正是这些词具有这样的功能,所以我们翻开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都能在找到大量的这些词汇。

然而这些词语到底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可否互换,他们是立法者有意的选择还是习惯使然,对于所有的法学研习者来说都是一个颇为有趣的话题,同时因为语言的原因,也是一个较难研究清楚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强制法》中“应当”、“可以”、“不得”、“有权”、“必须”等词的研究,来试着就这些词在法律文本中的涵意与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初步的梳理,使得我们可以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更准确、规范的使用这些词语。

一、“应当”、“不得”、“可以”、“有权”等词的涵义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一个词的意义决定于它的用法”,也就是说,“某词汇的含义,并非如同一种坚定的特质那样附着在词汇上,每次将词汇应用在特定的‘语言游戏’中,毋宁都会产生该一种可能的涵义。

为正确说明某指示性的定义,必须事先知道,这个词在语言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2]也就是说,词汇的每次运用,都是其本身内涵的一次界定与丰富,我们只有在具体的语用中,才能更为清晰的认识到一个具体的词汇是什么意思。

那么,下面我们就以《行政强制法》为例,来具体的讨论一下“应当”、“可以”、“不得”、“有权”、“必须”等词在立法中的意思。

(一)“应当”一词的涵义在《行政强制法》中,能过统计[3]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部法律中,“应当”一词一共出现了82次,“不应当”出现了2次。

关于“应当”一词的立法建议

关于“应当”一词的立法建议
研 究 的不全 面 ; 并且 , 另一 方 面 还 直 接 导致 了立法 实
“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的合同, 践 中对 有 关 语 词 的混 用 。有 学 者 指 出 , 立 法 表 述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 在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 中, “ 必须保证用语 的统一规 范。立法者不仪耍保证 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我国《 同法》 14 ; ( 合 第 2 条)
在 同一个规范性文件 中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 , 而且在 在如上民法条文 巾, 仅从字面来看 , 当然的结 则 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 间也要保持协调一 致” [ 引。在 论是“ 受益人也可以不给予适 当的补偿” 但是, ; 从法 下文中, 笔者将针对我国法律文本中出现的虚词使用 意来看 , 特别是根据 民法 的公平原则 , 我们似乎又可 不 当的问题 , 应当” 以“ 一词为例 , 出一些立法建议。 以得出结论说 ,受益人应 当给予适 当的补偿” 或至 提 “ , 少我们可以说这里不是对受益人 的某种授权 , 而是给 关 于“ 当” 可 以” 问题 应 与“ 的 其创设 了一种 义务——即接受法 院( 其他 相关主 或 般说来 , 在法律文本 中,可 以” “ 当” “ 与 应 是具 体) 关于“ 给予适 当的补偿” 之要求 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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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期 20 0 6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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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 F b.0 2 0 e 1 .0 6
【 文章编号 】 O—67 (060_04 5 l 2 2420 )l_ l—0 O



有 明显 区别的 , 中最核心的两点是 : 其 第一 ,可 以” “ 用
相对应地 , 在如上宪法条文中, 按照典型的对“ 可 来表示授权 , 应当” 而“ 用来设定义务 ; 第二 ,可以” “ 往 以” 一词之理解 , 则此时全 国人大常委会 也“ 可以不” 往意味着“ 以不 ” 可以其他”而“ 可 或“ , 应当” 则意味着 临时召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 但很显然 , 这种理解与 唯一的指引。应该说 , 如上两者明显的区别不应导致 立法原意是不相符合的——该条规定显然是授予“ 五

公务员考试遴选公选笔试面试素养积淀-法律中“应当”“不得”“可以”“禁止”等概念辨析及其延伸

公务员考试遴选公选笔试面试素养积淀-法律中“应当”“不得”“可以”“禁止”等概念辨析及其延伸

法律中“应当”“不得”“可以”“禁止”等概念辨析及其延伸(遴选公选笔试面试素养积淀)法律中,太多“应当”只会形同虚设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规范通常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法律用语通常用“应当”、“不得”、“可以”等词语进行表述,以描述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应当”一词使用频率是很高的,“应当”有如下几种用法:表示一种建议。

如“你应当做老师”,表达某种期许或要求;表示一种命令。

如“你应当在五点前完成”,表达某种理应实施的行为或动作;表示一种责任或义务,如“你应当依法纳税”,表达告知某种你应当注意或完成的义务。

从哲学高度看,法律是对应当做什么的假设性判断,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如果……则……”的命题思考。

“应当”一词,是法律法规中最重要的灵魂概念,是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用语,法规中涉及到“应当”的表述最多,如果没有“应当”,无法撑起一部法,也不能算是法。

大多情形下,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术语与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含义是相同的,但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严谨性、准确性,法律文本中某些语词往往又具有自身特点。

比较而言,法律文本中“应当”一词,可以这样界定:(1)表示某种必须作为的要求或义务。

把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看成是必须的、理所当然的,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道义上、公意上都应该如此,“应当”体现出某种与决定理由的关联,具有“命令”、“强制”的意味,并在本法中附有对应的法律后果,如违反这一义务性规定,则依据本法予以追究责任。

这是“应当”在法律中的主要用法。

(2)表示一种未来的可能情形,一种普遍的共同性要求。

“应当”只是提出要求或建议,以体现立法者的某种价值期许,带有倡导、鼓励、引导的意味,一般不直接附有法律后果,如有违反,可以依据其他法律再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属于软约束性条款,如“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等。

法律法规中的“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法律法规中的“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法律法规中的“应当”与“可以”的区别在我们事业单位的法律的学习中,相信大家学了很多“应当”和“可以”,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今天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1、法律权利不同。

法律中“应当”规定的是法律主体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表述的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否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法律主体自主决定,不论其最终选择的是允许范围内的何种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

从这点来看,“应当”和“可以”的比较类似于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应当即必须,可以则有选择的余地,例如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即在量刑的时候,必须从轻或减轻,如果没有从轻或减轻,则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意思则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不免除。

2、法律形式不同。

应当和可以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即为命令性规则,可以则是授权性规则,发生的效力和我们在第一条中所说的一样。

3、法律效力不同。

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

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

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即有权做出,而做出或者不做出则要基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思表示。

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法官在适用此款时,如果没有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则做出的判决效力会受到影响。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法官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没有给又聋又哑的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则不会对判决的效力有任何影响。

说完了两者的区别,咱们也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有哪些是应当的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老翁过失未成年;应当减轻或免除,中止过当胁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应当从重有两种,累犯教唆未成年。

“作出”还是“做出”:法律常用词语要求要求规范

“作出”还是“做出”:法律常用词语要求要求规范

“作出”还是“做出”: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实践中使用比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一些法律常用词语的使用作了规范。

包括: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日,工作日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实践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词语进行了规范。

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非法;设定,设立;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和,以及,或者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应当,必须“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

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作出”还是“做出”?“和”还是“及”?规范在这里!

“作出”还是“做出”?“和”还是“及”?规范在这里!

“作出”还是“做出”?“和”还是“及”?规范在这⾥!摘⾃《⽴法技术规范(试⾏)(⼀)》(全国⼈⼤常委会法⼯委发[2009]62号)和《⽴法技术规范(试⾏)(⼆)》(全国⼈⼤常委会法⼯委发 [2011]5号)在法律条⽂中,该⽤“作出”还是“做出”?“和”和“及”还有区别?莫慌!这些,国家已为你规定清楚~《⽴法技术规范(试⾏)(⼀)》对实践中使⽤⽐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些法律常⽤词语的使⽤作了规范。

包括: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作⽇等。

《⽴法技术规范(试⾏)(⼆)》对⽴法实践中⼀些存在混⽤或者使⽤不⼀致的法律常⽤词语进⾏了规范。

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法;设定,设⽴;执业⼈员,从业⼈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下⾯我们就通过具体的例⼦来看看,这些表达究竟该怎么⽤~01《⽴法技术规范(试⾏)(⼀)》和,以及,或者“和”连接的并列句⼦成分,其前后成分⽆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语习惯排序。

⽰例1. ⼀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较⼤的车站、机场、港⼝、⾼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例1.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以及当事⼈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2. 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或者限制使⽤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或者”表⽰⼀种选择关系,⼀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部分。

应的名词解释

应的名词解释

应的名词解释应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名词,它可以指代不同的事物或概念。

在语义学中,应被归类为动词或形容词的一类,但在实际使用中,它也可以作为名词来使用。

本文将尝试通过多个角度解释和阐述“应”的不同含义和用法,以展示这个名词的多样性。

1. 应作为动词的用法应作为动词时,常常表示回应、答复或遵从。

例如,我们常听到或使用“应答”的词语,用来形容人们对来自他人的问题或请求作出的回应。

这个意义上的应,强调了主动性和及时性,体现了人们在沟通中的互动和反应能力。

此外,应还可以表示遵从,尤其常用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中。

当我们听到“应分遣”、“应急反应”、“应遵守规则”等词语时,往往指的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或指示行动,以表明对于某种规则或条约的遵从。

2. 应作为名词的用法除了作为动词,应还可以作为名词来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它指代的是某种义务、责任或期望。

例如,“应该做的事情”、“应有的权益”等词语中的“应”,强调了一种理所当然的认知,即某些行为或结果是根据一定标准或原则所预期的。

通过这种用法,我们可以看到“应”的名词化使其具有了一种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性,既能体现个体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又能反映出社会或群体的期望和要求。

3. 应作为形容词的用法此外,应还可以用作形容词,常用于表示可能性或适应性。

当我们需要表达某种情况或事物具有适应某种情况或条件的能力时,可以借助“应”的形容词用法。

例如,“应声而起”、“应变能力强”等词语中的“应”,传达了一种灵活性、调整性和响应性。

这种形容词用法突显了一个事物或个体对于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从而赋予了它们更加积极和机动的特质。

4. “应”的辨析与用法扩展除了以上的用法,应还有一些特殊的含义和用法。

例如,在句子的开头使用“应”可以表示某种应当、理应或可能发生的情况。

例如,“应您的要求,我们将安排新的会议时间。

”这个用法强调了对方的要求或期望,并对其进行积极的响应。

此外,应还可以表示“应用”或“应对”某种需求或情况的工具、方式或方法。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

“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比较助动词“应该”跟“该”的语义及用法似是而非。

首先,当表达道义情态时,“该”可以以内嵌的形式出现,“应该”则不可以;“应该”可以跟虚化的“说”搭配,形成“应该说”的固定用法,“该”则不可以。

另外,当表达认识情态时,“应该”可以跟有时体标记的宾语搭配,“该”则不可以;“该”可以出现在反问句和感叹句中,“应该”则不可以。

文章最后指出,两个助动词的主观性强弱决定了用法和功能上的差异。

标签:“应该” “该” 道义情态认识情态主观性一、引言助动词“应该”与“该”的语义及用法非常相似。

“应该D”①始见于元代,“应该E”始见于清代;“该”产生于宋元时期,它们至今常用不衰(朱冠明,2006:122;李明,2016:161-168)。

吕叔湘(1980)将“应该”的义项分为两类:“应该1”为表示情理上必须如此,“应该2”估计情况必然如此;将“该”的义项分为三类②,其中“该1”表动词义“应当是”“轮到”“活该”;“该2”也表动词义“欠”;“该3”则是助动词义:①“表示理应如此,应该”;②估计情况应该如此。

不管是从語义还是句法的角度,跟“应该”相近的是“该3”,所以只有“该3”与“应该”具有可比性。

为了便于陈述,下面将“该3”直接标为“该”。

例如:(1)a.该有个长远计划。

b.应该有个长远计划。

(2)a.接到这封信,你该可以放心了吧?b.接到这封信,你应该可以放心了吧?从情态(Modality)的角度看,例(1)中的“该”表示道义情态(deontic modality),与“应该D”相当;例(2)中的“该”表示认识情态(epistemic modality),与“应该E”相似;正如例(b)所示,把“该”替换成“应该”后,合法性不受影响。

但有时,即便表达的情态范畴一样,好像也很难相互替换。

例如:(3)a.我该D走了。

b.*我应该D走了。

(4)a.他要是知道了,又该E批评我了。

b.*他要是知道了,又应该E批评我了。

法律上的应当、必须、可以之概念

法律上的应当、必须、可以之概念

法律中“可以”、“必须”、“应当”的含义行政执法工作中,时常遇到“可以”、“必须”、“应当”等字眼,现就个人实践中的理解如下一、“可以”的含义“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

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

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

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

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就是你有权选择是否这样做的意思。

“可以”做某事并不意味着你必须做某事,只是说你具备了做某事的能力,使其成为你的一种选择。

二、“必须”的含义“必须”和“可以”正好相反。

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三、“应当”的含义“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

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种把“应当”和“必须”混为一谈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明确了这几个概念的含义和区别,有助于我们对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避免和减少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法律常识:必须和应当的区别“必须”与“应当”是有区别的。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公安基础知识-274

公安基础知识-274

公安基础知识-274(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人民警察的组织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2.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3.近代警察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

4.人民警察必须对党忠诚,不折不扣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加入任何党派。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5.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的成立时间要晚于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的时间。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1938年5月成立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任。

可见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的成立时间要晚于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的时间。

6.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7.警察虽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是警察同国家一样,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工具。

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警察的性质。

因此,警察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8.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方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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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一、“可以”与“应当”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

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

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

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

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

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

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辐射到其他相关法律上,“应当”与“可以”简而言之就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权利同时又保证权利不被滥用。

二、“应当”和“必须”
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有些区别的,比如说我们要求学生“你作业应当考得更好一点”,这里的应当就不是强制性意思。

但是在法律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都是义务性规定,两者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应当这样做”就是“必须这样做”。

法律上为什么有的用“必须”有的用“应当”呢?这只是一种语气上的不同,等于说话声音大一些和说话声音小一些而已,一般情况下都用“应当”,需要强调一下用“必须”。

在条文(1)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而是一定要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在条文(2)中为了强调涉嫌刑事的案件移送的重要性,用了“必须”,如果改用“应当”行不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移送”同样是“必须移送”的意思,表明行为人无权选择为或不为,只不过语气稍微弱一点罢了。

在具体条文中常见的用语除“必须”、“应当”外,还有“有义务……”、“有责任……”等等,都是要求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只是习惯理解上的语气上差别。

三、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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