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比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又有新变化(2021.1.1施行)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变化的内容有哪些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变化的内容有哪些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
推荐: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这个问题都不陌生,民间有很多类型的借贷,也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赚取高额利息,害人害己,今天跟大家讲的这个民间借贷和民间的高利贷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是他的要求都是由法律规定好的,借贷一方在办理业务时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接下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变化的内容有哪些?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问题解释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这类案件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
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
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旧)》(以下称旧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以下称新解释)的内容,下面是旧解释和新解释对照表:
1. 借贷合同有效性问题:
- 旧解释:不动产借贷合同无效,不纳入解释范围。
- 新解释:不再规定不动产借贷合同无效,将其纳入解释范围。
2. 利息问题:
- 旧解释:无利率约定的不纳入合法利息范围。
- 新解释:无利率约定的,借贷利息不得高于年利率24%;当借贷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为无效。
3. 利息计算问题:
- 旧解释:法定利率按年计算。
- 新解释:法定利率按日计算。
4. 合同无效救济问题:
- 旧解释:不明确合同无效救济措施。
- 新解释:对法定利息范围外借贷合同无效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本金,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受害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可能被法院主张依法减少或者不予支持。
5. 异议抗辩问题:
- 旧解释:无规定借款人的恶意抗辩义务。
- 新解释:对借款人提出无效抗辩的,应当承担不当抗辩的民事责任。
如查证属实,借款人故意隐匿不提供证据的,可以认定为有关事实不利于其主张的。
6. 凭据问题:
- 旧解释:对没有凭据的,借贷关系仍然成立。
- 新解释:对未能提供书面借贷合同等凭据的,如果借贷事实得以认定且符合法定利息的,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以上是旧解释和新解释之间的主要对照内容。
请注意,这只是简要对比,具体内容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借贷合同成立、利率契约约定、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规定。
本文将逐一对这七个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
该部分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借贷活动;集资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或在个人名下设立的非法人法人等非法组织的借贷行为等。
第二部分涉及借贷合同的成立。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
在借贷合用于消费目的的场合,要求书面形式;而在其他场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借贷利率契约的设立和借款人的还款权。
第三部分是利率契约约定。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及利率约定的规则。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要求利率必须合法。
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利率契约无效: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约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标准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款项的执行利率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认利息的约定;在消费信贷中,对利率上限、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照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期限和资金利用天数计算。
对于利率未约定的情况,采用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方式等。
第五部分是违约责任。
该部分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产生条件和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借贷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违反了借贷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该部分还明确了当事人未约定借贷利率的情况下,将维持一般扶贫与控制性小额贷款利率一致,并规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法律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结合民间借贷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民间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第三条民间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由确定借贷利率。
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五条民间借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借贷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未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可以视为民间借贷存在,但证据确凿且主张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可以举证。
第六条如果利息约定过高,超过了法定的利息上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减少借贷利息或者将超过法定的利息上限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将借贷合同或借款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财产的免予主张权和先于担保人追偿权等权利。
第九条民间借贷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借款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借款人请求自己的还款债权得到保护的,应当提出自己所欠债务的具体数额和履行清偿义务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释〔2020〕2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实施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他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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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列版新旧对照表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列版新旧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对照情况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删除“及其相互之间”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款将“起诉时”修改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有关”修改为“相关”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2021年1⽉1⽇开始施⾏: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12⽉31⽇,《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31⽇公布,⾃2021年1⽉1⽇起施⾏。
本⽂介绍新民间借贷解释施⾏后利息的计算⽅法,供参考~~~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约定不明1.⾃然⼈之间借贷不⽀持。
2.⾃然⼈外的借贷。
⼈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最⾼限额:1.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后的双⽅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每⽉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21⽇)2020.12:1年期3.85%2020.11:1年期3.85%2020.10:1年期3.85%2020.09:1年期3.85%2020.08:1年期3.85%2020.07:1年期3.85%2020.06:1年期3.85%2020.05:1年期3.85%2020.04:1年期3.85%2020.03:1年期4.05%2020.02:1年期4.05%2020.01:1年期4.15%2019.12:1年期4.15%2019.11:1年期4.15%2019.10:1年期4.20%2019.09:1年期4.20%2019.08:1年期4.25%逾期利率的计算1.有约定。
民间借贷利息最新司法解释2021
民间借贷利息最新司法解释2021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银行机构、个人之间的非正式借贷方式,由于其便捷性和灵活性,广泛应用于个人之间的资金周转和小额贷款方面。
然而,随着借贷市场的扩大和利率波动,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管理和规范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司法解释也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民间借贷利息最新司法解释2021的相关内容,以便让读者对该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率,但是利率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制。
此外,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利率协商的自由,即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程度自愿约定利率。
然而,过高的利率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间借贷利息最新司法解释2021的主要内容利率上限的设立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管理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利率上限。
根据不同的借贷类型,利率上限具体为:•个人之间的非货币借贷利息上限为年化36%;•个人和企业之间的非货币借贷利息上限为年化24%;•企业之间的非货币借贷利息上限为年化18%。
这些利率上限的设立,旨在防止高利率借贷和利益双输的情况发生,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同时也起到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
利率的合理性审查除了利率上限的设立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利率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得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借贷利率较高或者借贷金额较大时,法院将会对利率进行审查,以确保合理性。
利息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采用等额本息法,即利息按月定期结算。
同时,对于存在逾期情况的借款,根据逾期天数和借款金额来计算罚息,旨在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避免逾期违约。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根据你的问题,我将为你提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对照表。
请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旧司法解释: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利率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3. 证据要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还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
新司法解释: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地域和案件复杂程度确定。
2. 利率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3. 证据要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还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
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证据,如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
总结:可以看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较于旧的解释,在管辖范围、利率违法行为认定和证据要求等方面有所调整。
新的解释扩大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提高了利率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对证据要求进行了细化。
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司法解释请参考最新的相关法律文件,以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订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大家不要担心,修改的内容不多,笔者逐条对条文进行了比对,只有五个条文(其中三个条文只是相同的法律替换)有修改,现比对如下: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原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已成立,但认为出借人发放借款后合同才生效,此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这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了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亦产生约束力。
二、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解读:1、将《合同法》第52条修改为《民法典》的第146条、153条、154条,这部分修改好理解,因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行,与法典相配套。
2、原《合同法》第52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性文件。
根据你的要求,下面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修改对照表: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规定了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率为高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借贷利率为超高利率。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取消了对高利率和超高利率的具体划分,强调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双方应当依法平等自主地缔结合同,并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并明确了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变化:1. 利率认定,新版解释取消了具体的高利率和超高利率划分,更加注重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但仍强调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效力认定,新版解释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更加注重双方的平等自主,明确了合同的效力。
3. 利息计算方式,新旧版本的解释在利息计算方式上并无明显变化,仍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新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变化进行了简要对比,具体内容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2021年最新修订版借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最新修订版借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最高院再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法条:第二十五条对利息做出了新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完美的借条呢?借条①为购买房产②,今通过银行转账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
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⑨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⑩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⑪借款人的微信号为:*******⑫借款人:李四⑬身份证号:×××××××××年××月××日①凭证名称:借条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摘要:I.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的背景和意义A.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重要性B.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和作用II.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的具体内容A.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B.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C.新旧对照表的具体条文对比III.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的影响和启示A.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影响B.对司法实践的启示C.对未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展望正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的背景和意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自发性、不规范性,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市场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效力、担保方式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的具体内容(一)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共分为九部分,主要涉及民间借贷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利率、担保、纠纷解决等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设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二)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精神,针对原民间借贷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条文作出修改,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予以增加和完善。
具体来说,新版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调整为LPR 的4 倍,并增加了“以营利为目的”、“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等合同无效情形。
(三)新旧对照表的具体条文对比1.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旧版: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新版: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加快,中国正在经历着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变革。
在新的司法解释下,个人抵押贷款、法人和企业信托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小额借贷行为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
本文将分析“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背景、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新司法解释的社会意义以及新司法解释的不足。
关键词: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个人抵押贷款、法人和企业信托贷款、小额借贷一、解释背景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技进步,大众投资精神和金融科技发展加快,民间借贷也变得更加普及化。
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保险公司依然存在,但他们的管制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
民间借贷的兴起,使得中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机构,如P2P网贷、互联网金融以及创新准备金中心等。
随着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民间借贷也面临着来自社会不安和监管当局的质疑。
此时,为了稳定市场,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解决民间借贷事宜,中国最高法院于2018年出台了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新界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新的司法解释包括两个部分:(1)首先,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形式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如个人抵押贷款、法人和企业信托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小额借贷;(2)其次,新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了明确的编写标准,要求合同分明表明衡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单方面的条款,也不能有违法的内容,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新司法解释的社会意义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被广泛认为是中国司法变革的重要一步。
这一法解释的出台从法律上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明确认可,从而使市场的参与者受到保护。
首先,不少新兴金融机构此前受到来自市场上混乱法律环境的限制,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可以正常存在,并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
其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市场投资者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新解释重新界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不仅更加关注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要求合同必须分明,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摘要: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对照表概述2.新旧对照表中的具体修改内容3.修改背后的原因和意义4.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5.结论正文: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对照表概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新旧条文对照表的修订。
这一对照表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修订的《规定》。
二、新旧对照表中的具体修改内容新旧对照表主要对《规定》的第一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修改前: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修改后: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性金融市场上发生的借贷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三、修改背后的原因和意义修改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精神,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条文作出修改,并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予以增加和完善。
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的界限,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新修订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依据《规定》来判断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利率的合法性等问题。
新修订的《规定》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依据。
五、结论总之,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最新民法典下的借贷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借贷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更新与完善。
2021年1月1日,我国最新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受到广泛关注和关注的一部分便是关于借贷的规定。
本文将就最新民法典下的借贷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一、借贷的定义和基本要素借贷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一定的货币或者其他标的物交付给另一方使用,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者同类标的物。
根据最新民法典,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出借人、借款人和借款的标的。
出借人作为借贷合同的一方,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标的物给予借款人使用,同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借款人则是借贷合同的另一方,接受出借人提供的资金或者标的物,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的标的可以是货币、财产或者其他的有价物。
二、借贷利率的合法性与约定根据最新民法典,借贷双方可以在自由意思原则下约定利率,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由意思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提高利率。
最新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利率远高于市场利率,足以导致民众的财产损失并造成不公平,就会被认定为利率过高,违法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的目标是保护弱势群体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贷双方在约定利率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借贷关系的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
三、借款的期限与履行义务最新民法典规定,在借贷合同中,借款期限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约定。
借款期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确保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逾期未还的情况,最新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以强化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并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四、借贷合同的民事责任与法律救济最新民法典对于借贷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和法律救济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借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故意违约或虚假陈述,骗取出借人提供的资金,那么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法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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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对比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又有新变化(2021.1.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解释有六条修改,其中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需要重点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