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在罗马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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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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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法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5、22周岁,20周岁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8、一定范围,生活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自身的特点10、废旧立新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14、忠实,尊重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选择题:1、C2、ABC3、ABD4、ABC5、ABCD四、简答题1、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从婚姻看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性别关系与妇女地位

从婚姻看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性别关系与妇女地位
2011 年第 4 期 第 35 卷
(总第 166 期)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4,2011 Vol.35
General,№166
从婚姻看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性别关系与妇女地位
不过,嫁妆的规模和多少通常代表着一个家庭的 富足程度和地位,同时,也是吸引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 财富的联姻家庭的重要资本。“新娘的陪嫁数是公众的 谈资,不但被公证人登记,而且为邻居津津乐道”。[15]100 由此,人们大多不是从关心女儿婚后生活的角度为女 陪嫁,而是为吸引有利的婚姻联盟、显示家庭财富和荣 耀增加资本。人们不惜重金为女陪嫁,这也促使该时期 嫁妆飞速增长。据统计,15 世纪初,佛罗伦萨上层社会 的嫁妆标准为 600—900 弗罗林,到 15 世纪 60 年代, 上升到 1200—1600 弗罗林,到 16 世纪初,则上升到 了 2000 弗罗林。[3]77 但嫁妆的飞速飙升对女性也产生 了不好的影响。很多家庭因支付不起多个女儿的嫁妆, 而把达到结婚年龄的女儿送到修道院。这也是修道院 人数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佛罗伦萨,修女人数占女
二 在整个地中海世界,为女儿陪送嫁妆的现象非常 普遍。在意大利,嫁妆体系尤为牢固。嫁妆所涉及的不
仅有家庭、个体的男女,而且还有政府以及政府所实行 的各种措施,这其中包括佛罗伦萨政府设立的嫁妆基 金③、威尼斯政府在不同时期颁布的嫁妆法令等。因此, 它是我们了解这个时期婚姻特征、性别关系和女性地 位一个重要侧面。
[收稿日期] 2011-03-08
[作者简介] 程新贤(1978-),女,山东菏泽人,常熟理工学院人文学院社科系讲师。 ①关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家长制的特征,西方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与以往时代相比,家长的权威呈现出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并承载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意义。

罗马人对于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仪式,婚姻习俗不仅反映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特点,也反映了妇女地位的变迁、家族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权力的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一、婚姻的形式与披麻婚礼在罗马帝国时代,有两种主要形式的婚姻:一种是“usus”婚姻,另一种是“coemptio”婚姻。

在“usus”婚姻中,妻子成为丈夫的合法所有物,可以说是一种较为传统和普遍的婚姻形式。

而“coemptio”婚姻则类似于一种采购的过程,男方会“买下”女方,形式上更加正式和庄重。

婚姻的庆祝仪式通常称为“披麻婚礼”。

在这种仪式中,新郎穿着白色的婚服,而新娘则会像象征贞节的独角兽一样插上一支白色的花。

这场婚礼会有亲戚朋友和邻居们的祝福和庆贺,但没有特定的教堂仪式,婚姻是在新郎和新娘家庭中举行的。

二、婚姻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联姻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与政治紧密相连。

罗马贵族家庭通常通过政治联姻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

因此,许多贵族的婚姻并不是出于爱情,而是为了达成政治目的。

通过与其他具有影响力的家族结合,他们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权势。

著名的例子是屋大维和克莉奥佩特拉的婚姻。

屋大维是罗马的一位重要政治家和军事统帅,而克莉奥佩特拉是埃及的女王。

他们的婚姻不仅将两个国家紧密连接在一起,还为屋大维带来了不可多得的政治支持和经济资源。

三、婚姻的法律地位与女性地位的变迁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法律地位的变化反映了妇女地位的变迁。

在共和国早期,妇女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在婚姻中几乎没有法律地位和继承权。

然而,到了罗马帝国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妇女的地位逐渐提高。

通过婚姻,妇女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益,并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婚姻与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不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联合,更是家族间联系和互动的桥梁。

通过婚姻,家族之间可以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关系和政治联盟。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罗马帝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罗马帝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罗马帝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在古罗马社会,婚姻与家庭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整个罗马帝国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发挥着深远的影响。

婚姻与家庭在罗马社会被视为基石,既是家族延续的工具,也是社会及政治秩序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罗马帝国时期的婚姻制度、家庭结构和婚姻法律,以及这些制度在罗马社会中的作用。

一、婚姻制度1.1 婚姻的形式在罗马社会,婚姻通常是基于男女双方的意愿和家族的利益进行安排。

婚姻分为两类形式:coemptio(虚构式婚姻)和usus(事实上的婚姻)。

coemptio是基于购买的虚构仪式,男方通过购买女方作为妻子的指定活动器物,并以此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usus则是基于事实的婚姻,当女性与男性居住满一年时,她就被视为与男方结婚。

虽然婚姻制度相对灵活,但女性在选择伴侣和决定婚姻对象方面仍然受到家族的制约。

1.2 婚姻的目的在罗马社会中,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爱情和情感需求,还包括家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贵族家庭通常通过联姻来扩大家族的势力范围,确保家族的延续和财富的积累。

而普通百姓则更多地考虑家庭组织、家庭劳动力和子女的抚养问题。

1.3 婚姻的制约在罗马社会中,婚姻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且婚姻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出嫁女性必须年满14岁,男性必须年满16岁。

其次,双方必须自由结婚,没有受到前婚姻的约束。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是罗马帝国的法律规定之一。

这些婚姻规定旨在保护家族的尊严和延续,并为后代提供健康和良好的基因。

二、家庭结构在罗马帝国时期,家庭结构以父权制为基础,家族组织是罗马的核心社会单位。

父亲是家庭的主要负责人,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力量。

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子女,以及奴隶和家仆等。

2.1 儿女的地位在古罗马社会,孩子被视为父母的产权,父亲对子女的权威几乎毫无争议。

孩子的地位与父亲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他们通常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

此外,罗马法律赋予了父亲对子女生命和死亡的决定权,即“patria potestas”。

“姘合制”-古罗马社会的特殊“婚姻”

“姘合制”-古罗马社会的特殊“婚姻”

“姘合制”:古罗马社会的特殊“婚姻”在罗马王政与共和早期,姘合是没有婚姻权的社会底层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同居方式。

到共和末期,随着婚姻类型从“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转变,姘居在上流社会开始盛行并成为他们逃避婚姻的主动选择。

帝制以后,统治者给予姘居合法的地位。

姘合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古罗马一种独特的婚姻现象。

奥古斯都谆谆告诫这些贵族青年应以婚姻和生育来报效国家和家庭,同时,在演说的过程中,他派人找来了日耳曼尼库斯和他的孩子们(他和妻子有9个孩子,其中有6个孩子存活下来了),以他作为年轻人的榜样,让大家去效仿。

[11]为了整饬日益堕落的社会风气,奥古斯都颁布了《优里乌斯法》,首次承认了姘合的合法性,该法严惩妇女偶合和通奸行为,但并不制裁具有永久性的姘合。

[1](P228)男人与女人的姘合并不视为通奸,在法律上姘合是被认可的,它不受法律的惩罚。

这实际上是承认没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同居是一种合法行为。

尽管姘合没有获得法律的效力,却开始得到法律的认可,至少它不在法律制裁的范围之内。

姘合制度在帝国早期表现出较为清晰的轮廓,禁止社会地位悬殊的人彼此通婚的法律竟然产生了这种意想不到的结果。

[12](P86)这一时期,无论是人们观念,还是法律条文,都逐渐认可了姘居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二、姘合与正式婚姻之比较姘合与婚姻类似,它通常持续的时间较长,我们可以从罗马城发现的墓碑上证实此类关系。

一个与男人共同生活、履行着妻子职责但没有结婚的女人,我们通常将其定义为“姘合的女人”,但男人则没有相应的称谓。

一般而言,姘合女人的社会地位要比她的男人更低,她们通常是被释奴,同时也不乏出身低下的女自由人。

在罗马习俗和传统中,地位低下的女人被视为更适合做“妾”而非“妻子”,如曾做过妓女的女性。

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女被释奴做她前主人的妾比成为他的妻子更符合社会规范,除非男子出身也低贱。

他甚至认为前庇主让自己的女被释奴为妾而非妻更值得让人尊重。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妇女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过去的社会中妇女在这些关系中的权益和保护常常被忽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措施和政策被制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权益,并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进行探讨。

1. 婚姻平等妇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是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助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妇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是否结婚以及婚姻的解除等。

同时,婚姻中的财产、房产和债务也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保障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2. 家暴和性别歧视的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犯。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上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打击。

法律对于受害妇女的保护措施包括庇护令、紧急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同时,对于加害者也实施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生活与尊严得到保护。

3. 婚姻财产和继承权的保护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包括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和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共同财产应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公正的分割。

此外,妇女在继承权方面也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能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4. 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妇女的权益和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社会和法律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机制,以解救和维护婚姻关系。

这包括婚姻咨询、夫妻关系培训和家庭治疗等专业服务。

婚姻解救与维护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协助和指导,帮助夫妻解决问题,维持他们的婚姻关系,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通过平等、禁止家暴和性别歧视、保护婚姻共同财产和继承权,以及提供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等措施,可以确保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享受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浅谈中国女性 ——婚姻家庭观念和地位上的改变

浅谈中国女性 ——婚姻家庭观念和地位上的改变

上海市妇联的一项0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 本市有30%以上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在接受调查的483名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 女性中,有157人选择忍气吞声、不采取 任何求助措施……

家庭暴力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生存权和人格 尊严,因此并非“自家事”,而是社会公害。
而如今,更多的妇女会在经济上自强自立,坚 持“零暴力”原则,遭遇丈夫第一拳就表明态 度,学会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多时候, 在家庭中,女性成了主导的地位。
3.她们消费自主权很大

城市职业女性文化程度和个人收入的平 均水平高于农村女性,属于消费能力较 强的人群,渐渐成为生活消费品的消费 主力军。在家庭日常消费和大宗消费中, 女性的消费自主权提高。女性对于个人 收入也有着很大的自主权。与以往传统 模式中的女性相比,城市女性在家庭经 济和消费活动中的自主权是很大的。这 个层次上说,也是女性婚姻观的一大进 步。

研究课题:中国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和 地位上的改变 研究方法:调查法——实地考察(上海 市虹口区纪念路街道)、问卷调查


切入点:不同阶段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 和地位的改变状况

一般来说,小脚从正面看,像火伤之后,脱去 陈皮烂肉,露出变形、变颜的一个肉疙瘩。只 有一个翘起的趾头,依稀可辨上面的指甲,其 它,一概呈现出可憎的模糊轮廓。

缠足这样一个对女性身体残害的习 俗,却能在中国延续近千年之久。
1950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政府政务员下达了关于禁 止妇女缠足的命令。 有害于妇女健康,妨碍妇女参加 生产,必须加以禁止。
这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且

在这之后,大多数年轻女子缠足现象开 始绝迹,中老年妇女也纷纷放足,扔掉 了裹脚布,缠足终于消失。1958年,农 村中95%的适龄妇女,全部走出家门参 加劳动。她们的生产方式,从家里的锅 台转入田间,和男人干着同样的工作。 由于妇女生产方式的改变,使缠足妇女 真正意识到,时代给她们带来了什么?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实际上,中 国妇女一千多年的缠足史,应该是在50 年代末期才被彻底的禁绝了。

罗马婚姻制度

罗马婚姻制度

罗马婚姻制度是古罗马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罗马帝国时期,婚姻被视为社会的基石,规定了家庭关系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罗马婚姻制度在古代欧洲各个地区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且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婚姻制度始终以家庭和父权制为基础。

在罗马社会中,婚姻是一种严格的合同,是合法结合的形式。

当时的婚姻制度包括订婚、婚礼和披上婚纱。

订婚是婚姻合同的开始,双方家庭通过协商和交换产权来达成婚约。

婚礼是结婚的正式仪式,通常在新娘家中进行。

在婚礼上,新郎会向新娘家庭支付一笔嫁妆,以展示自己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

披上婚纱标志着新娘正式成为新郎的妻子。

在罗马婚姻制度中,男性在家庭中扮演着主导的角色。

家庭被视为一个小型的国家,而家庭的父亲则是家庭的统治者。

男性在家庭中享有绝对的权威和控制权,包括对婚姻和离婚的决定权。

女性在婚姻中扮演次要的角色,她们的主要责任是照顾家庭和子女。

然而,妻子有权收到她们父亲的一部分遗产,并且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作为嫁妆。

离婚在罗马婚姻制度中是可以接受的,但相对较为罕见。

离婚通常需要批准,并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

男性可以以妻子不孕或通奸为由提出离婚。

妻子则可以通过向司法机构证明丈夫虐待或背弃她们来提出离婚。

离婚后,女性失去了她们在婚姻中的财产和地位,这需要男性提供赡养费来帮助维持前妻和子女的生活。

罗马婚姻制度还规定了婚外关系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在古罗马社会中,男性可以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建立非婚姻关系,而这种行为在当时被视为常态。

然而,男性在婚外关系中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通奸被视为不道德和可耻的行为。

妻子对丈夫的通奸行为有权提出离婚或要求丈夫支付赡养费。

总的来说,罗马婚姻制度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为家庭提供了稳定和法律依据。

然而,在这个制度下,女性的地位较为次要,男性更多地掌握了家庭和婚姻的决策权。

尽管如此,罗马婚姻制度为现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各国的法律和道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婚姻制度探微

古罗马婚姻制度探微

古罗马婚姻制度探微在古罗马社会,婚姻是一种严肃且重要的制度,被视为社会和家庭稳定的基石。

古罗马的婚姻制度复杂而多样,受到了宗教、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对古罗马婚姻制度进行探微。

古罗马的婚姻制度非常重视家庭的利益和社会地位。

在古罗马,男性通常在20岁左右,女性在15岁左右结婚。

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家族的延续和财富的传承。

父母在子女的婚姻中发挥重要角色,他们负责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

通常,他们会考虑对方的家庭背景、财产状况、家族声誉等因素。

在古罗马,婚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恋爱期、婚礼和婚后。

恋爱期是指男女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交往阶段。

在这个阶段,男女可以相互约会,但他们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然而,如果两个人在这个阶段发生性关系,那么他们被认为已经成为合法伴侣,这是一种事实婚的形式。

婚礼是古罗马婚姻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婚礼中,有许多宗教仪式和习俗。

通常,婚礼会在新娘的家中或亲友的见证下进行。

婚礼一般会经历三个主要的仪式:奉献、交换和祝福。

奉献是指新娘家族将新娘交给新郎家族的仪式。

交换是指新郎和新娘互换信物,表示他们的承诺和责任。

祝福是由祭司主持的宗教仪式,祈求神明保佑新婚夫妇。

婚后,女性在古罗马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被视为家庭和社会的支柱。

女性通常负责家庭和子女的事务。

他们被期望养育孩子、管理家务,并在社会中展示出品德高尚和贞节的美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古罗马女性没有权利或自主性。

事实上,妇女在家庭内部扮演领导地位,并且在很多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婚后,女性可以拥有和继承财产,并且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在古罗马社会中是可以离婚的。

小说《罗马的著名法学家》中记录着许多离婚案例。

古代罗马人有许多理由可以提出离婚,包括婚姻不和、严重争吵、不孕等。

离婚过程并不复杂,只需要一方要求,另一方同意即可成立。

然而,离婚并不常见,因为罗马社会非常重视家庭的稳定和延续。

综上所述,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制度,受到了宗教、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试述

试述

试述古罗马亲属法?答: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罗马亲属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概括而系统的规定,同《汉谟拉比法典》中那种一事一制、直接由习惯转化而来的规定,是迥然有别的。

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

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

(1)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舍友婚约制度。

(2)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家之中,家父为自权人;出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为他权人,他(她)们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

按照早期法律中的规定,家父权十分强大,家父有司祭祀的权利,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家中司审判的权力等。

(3)关于婚约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

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

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

从片意离婚的法定理由来看,夫妻双方的权力是很不平等的,妇女的离婚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得不到保障的。

试述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答: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这种效力是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古代社会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特别强大,法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同亲属身份有关的。

当代社会的亲属关系较古代有所淡化,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宜过大。

但是,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仍然是很有必要的,这对处理与亲属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不同国家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规定,既有相同、相似之处,又有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各自的特色。

下面仅就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略作例示性的说明。

(1)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表现是集中而又系统的。

外国法制史课程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课程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选择题

2002 200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2008年)11.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A.公法和私法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D.市民法与长官法答案:C解析: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所以本题选C是正确的。

10.关于罗马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元前450年以前,成文法律是罗马法的一个主要渊源B.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罗马法的规定不完备C.罗马法上的人格仅由自由权和市民权构成D.评论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为人们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答案:D解析:在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是习惯法,而不是成文法。

到公元前451年,《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才颁布,那时才正式出现了成文法,所以不能认为成文法是主要渊源。

因此,A项说法错误。

在罗马法中,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的是“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比较完备的规定。

因此,B项说法错误。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因此,C项说法错误。

14世纪,在意大利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这就是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1(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______•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特殊作用。

答案为A。

2.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______• A.婚姻的基础• B.夫妇的喜好• C.法律的规定• D.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夫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因此,夫妻关系归根结底决定于其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

答案为D。

3.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对夫妻关系的立法多采取______• A.夫妻同体主义• B.夫妻别体主义• C.夫妻一体主义• D.夫妻平等主义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夫妻关系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

资产阶级国家对夫妻关系的立法有两种类型: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

前者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指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后者指夫妻婚后仍是独立主体,各有独立人格。

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多采取夫妻别体主义。

答案为B。

4.“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一语出自______• A.《礼记·郊特性》• B.《唐律疏议》• C.《仪礼·丧服》• D.《白虎通·三纲六纪》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中国古代的夫妻关系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特征。

在家庭中,妻子处于从属地位,在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

此外,还要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礼记·郊特性》载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要求妻子必须从一而终。

论述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考研历史

论述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考研历史

论述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考研历史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在古罗马时代是相对较低的,但并非完全没有地位。

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受到家族制度、婚姻制度以及性别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她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中的参与程度也是有限的。

在家族制度中,罗马女人的地位与家族地位密切相关。

罗马家族追求纯正血统,男性在维护家族声誉和地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女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一部分,为家族延续血脉提供助力。

因此,女性在家族地位上的贡献往往是通过嫁入有着高地位的家族来实现的。

在婚姻制度中,父权制度在罗马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

女性在婚姻中通常被视为家族财产的一部分,其婚姻选择往往受到父亲或其他家族成员的支配。

许多女性在年幼时就被订婚,并且婚姻通常是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考量。

因此,女性的婚姻地位对于她们在罗马社会中的社会地位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尽管罗马女人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低下,她们也有一定的权益和自主性。

根据罗马法,婚后女性仍然保留了自己的个人财产和继承权,尽管在许多情况下,她们需要与丈夫共同管理财产。

一些罗马女性通过继承或自己的企业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参与了商业活动和政治生活。

例如,尤利娅·阿格里皮娜是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位重要女性政治家,她通过与几位罗马皇帝的婚姻获得了巨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在宗教和文化方面,罗马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在罗马宗教中,女性通常只能担任婚姻和家庭生活的仪式角色,而无法成为神职人员。

此外,罗马文化强调男性的优越性和女性的家庭角色,在公共领域中,女性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也反映在罗马艺术和文学中,女性形象通常是以母亲、妻子或情人的身份出现,而很少以独立的个体形象呈现。

总的来说,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在古罗马时代相对较低,尤其体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中的参与度有限。

然而,一些罗马女性通过婚姻、继承和商业等途径获得了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罗马社会的发展。

尽管如此,罗马女性仍然受到家族制度、婚姻制度和性别观念的束缚,她们的社会地位与男性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70年的变革历程,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婚姻法;制度变迁;女性地位法律是时代文明的标志,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更是对社会存在的直接反映。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同时还有针对不同法条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司法解释,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1、破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带有浓厚宗法烙印的旧中国,广大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帮助她们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尊严,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也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揽括了3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50年后修订的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共设8章,即“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计27条,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现状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 摘要: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唐律从“德礼为政教之本”出发,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和“家天下”的统治,对婚姻关系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键词:唐代妇⼥婚姻关系法律地位 ⼀、绪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中的⼀个全盛时期,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

⽽⾃秦朝起便被纳⼊法律调整范围的婚姻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也终于成熟和完备,唐律中对其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婚姻,是为⼀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

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那么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本⽂以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为视⾓,对唐代婚姻制度进⾏⼀下探讨。

⼆、⼥⼦的婚姻⾃主权 ⾃西周以来,婚姻的成⽴必须遵守“⽗母之命、媒妁之⾔”,⼦⼥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婚姻的成⽴取决于⽗母的意志。

唐代沿袭封建传统,⾃然也不能例外:⽗母牢牢掌握⼦⼥婚姻的主婚权。

但风⽓开放的唐朝在这⼀点上也体现了它的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母之命、媒妁之⾔”的前提下为⼦⼥的婚姻⾃主留下了⼀丝漏洞。

《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卑幼⾃取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百。

” 1此条⽂后的疏议解释道:“卑幼”,指⼦、孙、弟、侄等,“在外”,指公私⾏诣之处。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我讲的是论法的精神第七章,第七章主要讲了三个问题:奢侈、妇女的贞洁和妇女的地位问题。

我主要谈的是妇女地位部分。

在讲之前,我有一个笑话和一则帖子跟大家分享。

这则笑话题为《女性地位》:在波斯湾战争前,一位女性解放者在科威特,她发现科威特的女性习惯性的走在男伴的后面五公尺。

她发表文章攻击科特的大男人主义。

最近她回到科威特,发现现在是男人走在女人的后面五公尺。

她非常兴奋地问一位女士:“真了不起,你们女性是怎样争取到你们的地位的?”这位科威特女士说:“地雷”。

一个帖子说的内容是:一个女生和她的男朋友一起旅行,她旅途中发现男友的腰包里有两张女孩子的大头贴,当即追问并发生了争吵,可是男友始终解释不清。

最后,男友终于大吼:“你烦死了!跪下认错!”那女生腿一软,就真的跪下了。

男友又说:“磕头认错!”她就又把头磕在他的膝盖上,小声说:“我错了……”磕头认错后,二人和好如初。

虽然这只是一个笑话和一则帖子,但是表现出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属品或者是工具这一结论。

古今中外,妇女地位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甚至更早各政体下妇女的命运是截然不同的,从论法的精神可以知道,孟德斯鸠提出妇女的地位与政体是相关的,从共和到专制,妇女的地位越来越低,受限制程度越来越高。

最后,孟德斯鸠简单地论述,无论在何种政体之下,妇女执政都取得了成功,因为她们仁厚宽和,会行善政,所以孟德斯鸠支持妇女执政。

在各政体中法律对妇女行为的限制是不同的在君主国中,妇女极少受到约束,她们可以在宫廷中采取无拘无束的自由之风,因为个朝臣需要利用他们的美貌和感情来增加自己的财富。

在专制国中他们应该绝对做奴隶,不仅如此,这些国家的君主还玩弄女性,因此他们拥有许多妻子,处于各方面的考虑,君主们将女性幽禁起来。

在共和国中,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受到习俗的奴役,在那些国家里,宗教不认为男人之间的纯正也是美德的一部分,爱情以一种不敢宣之于口的方式表达出来,而婚姻只是单纯的友谊罢了。

古罗马妇女

古罗马妇女

古罗马妇女的婚姻生活••疏星1•1楼一、罗马妇女的婚姻,都由家长包办,没有自己的选择权古罗马时代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在罗马早期,父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自己的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

《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家长对于家属有生杀的权力。

在罗马,男女满7岁即可订婚。

法律规定了结婚年龄,男性必须年满14岁,女性必须年满12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大量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的妇女。

罗马父亲们很早便把自己的女儿嫁出去,十二三岁的女孩子们结婚非常普遍。

有些女孩甚至未及青春期便已出嫁。

结婚方式可以分为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和万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

市民法婚姻又称有夫权婚姻,是罗马公民、拉丁人的结婚方式。

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三种,即时效式、买卖式、麦饼式。

1、时效式。

男女在一起连续同居一年以上,即视为正式婚姻,女方便处于丈夫或丈夫的家长权之下,这种结婚方式称为时效婚。

但这种婚姻方式并不稳固,妻子如果在一年之内连续3夜外宿的,丈夫便失去对妻子的支配权,这种婚姻即宣告结束。

时效婚的法律依据,是《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规定的“所得时效”的规定,凡占有他人之动产经过一年之期间者,即因此取得改动产的所有权。

时效婚的存在时间并不长,在罗马共和末年还可以偶尔看到,进入帝国时期就消失了。

2、买卖式。

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女性没有任何地位,可以和奴隶、牛马一样作为买卖的标的。

买卖式婚姻视婚姻为一种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它要求新郎在5位证人和司秤面前用“要式买卖”的方式,向女方的家长或她的监护人买入新娘,而新郎所付的价金,就是避免女方家族报复的代价。

鉴于买卖婚比较简单,流行普遍。

买卖式婚姻在帝国中后期消失。

3、麦饼婚。

麦饼婚是罗马最古老、最主要的一种婚姻,举行婚礼时须有10名证人在场,新婚夫妇必须在大祭司和朱庇特神像面前食供神的麦饼,故称这种婚姻方式为麦饼式,又称共食式。

婚礼须择吉月吉日进行,罗马人以6月为最吉,5月为最凶,故一般多选择在6月,吉日则用占卜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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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在罗马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变迁
——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陈茜 09法学 2009221102200024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在就业和个人发展中,仍然出现性别歧视的现象,在某些领域,妇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不断困扰着当代女性,不仅限制了女性的独立意识,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而妇女的法律地位,则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纵观全球,妇女地位的长期低下,不仅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妇女至今仍在为自己的权利地位斗争。

这个历史的溯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从当时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迁就可以略见端倪。

本文通过从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妇女罗马婚姻家庭制度地位变迁特点
在早期的罗马,无论是在国家制度还是在家庭制度中,男性都处
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这就决定了罗马的婚姻家庭事务必然会服从于男性统治的需要,而妇女只能处处依附于男性,她们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十分低下。

布匿战争后,罗马社会进入到了转型时期,政治、经济发生了大变革,男性在国家制度,家庭制度中的权力受到削弱。

这就有利地推动了政府在妇女问题立法上的思考和决策,妇女的
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在家庭关系中,妇女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并且取得了一定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本文将从妇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目的,方式,和四大时期的不同特点展开讨论。

婚姻的目的
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集团。

早期,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

共和国后期,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
结婚的方式
有夫权婚姻是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据此,家长对婚嫁的女子失去家长权,而使她处于夫权或夫家的家长权之下。

按有夫权婚姻产生的先后,共有“时效婚”、“买卖婚”和“共食婚”三种形式。

共食婚这是一种宗教上的结婚方式,产生在罗马建城后的农业社会,为贵族所采用。

买卖婚“买卖婚”是将女子视为物品,通过买卖成立婚姻关系。

在证人和司秤前买入妇女,和购买奴隶、牛马一样,从而取得对她的完全支配权(夫权)。

时效婚时效婚原是将女子视为动产,对其“占有使用”一定时间便取得“所有权”,也就是男子对女子取得夫权。

后来产生的无夫权婚姻,其主要方式是自由结婚。

从早期罗马婚姻特别是买卖婚和时效婚的缔结方式上,我们看到,妇女根本未视作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如同物品一样可自由买卖或转让,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罗马妇女卑微的社会地位。

有夫权婚姻
罗马早期的婚姻主要是采取"有夫权婚姻"形式,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

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

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自由婚姻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自由婚姻,也称无父权婚姻,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在妇女的权益上有许多新的特点:
(1)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
(2)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
(3)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
(4)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

财产是人之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人格权的物质保障,若无财产作为基础,人的尊严、荣誉、地位等人格权也就无以实现。

在古代妇女尚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大背景下,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关乎到其人格权的有无及实现程度,因此法律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同时也意味
着对其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并且也是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一个标志。

随着罗马婚姻制度的进步和发展,罗马妇女对婚姻财产诸如嫁资和“婚姻赠与”的权利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

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

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罗马民法大全》切实保障了妇女对嫁资的权利,从而保护了妇女财产上的权益,进而改善了其经济状况,最终为罗马妇女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物质基础。

家长制家庭制度
当时,维系亲属关系的纽带是宗亲和血亲。

罗马法早期,家庭关系以宗亲为基础。

宗亲只包括男性后裔,不以血缘关系为必要条件:嫁入的女性和养子虽然无实际的血缘关系,也视为宗亲。

出嫁到他人家庭的女性,则不算宗亲。

家父作为家庭主宰
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收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

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抚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在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罗马妇女在婚姻中由最初的完全被动地位转变为后来的主动地位,反映了罗马婚姻制度逐渐进步的过程。

首先,就婚姻的缔结而言,妇女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在早期罗马的“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只是婚姻法律关系的客体,她们被
当作物品一样在家族中转让,其在婚姻中毫无发言权,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依自己的意愿缔结婚姻,换言之,在“有夫权婚姻”中,妻不过一种工具或客体,只能任人摆布,毫无主动性可言。

后来随着罗马“无夫权婚姻”的出现,此种情形得以根本改观。

特别是在查帝时代的《罗马民法大全》中,法律更突出了对妇女意愿的尊重,重视其对婚姻的选择权,使妇女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主动权,成了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在离婚方面妇女也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

在早期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制度中,离婚的主动权全在夫一方。

夫可以单方面决定离婚,任意离弃妻而无需任何条件;相反,妻则无此权利,只能忍受其夭的摆布,质言之,在“有夫权婚姻”中,离婚乃是夫的特权,实际上是夫可以任意抛弃其妻。

而在查帝时代,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权利,同时法律规定不管是夫离妻还是妻离夫都要有正当的理由,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约束夫任意离弃妻的行为,《罗马民法大全》更是以具体例举的形式规定了夫离妻的法定理由,夫若无法律的正当理由而擅离其妻的,法律要予以相应的制裁,如丧失对妻的嫁资和“婚姻赠与”财产的全部权利。

从罗马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地位的变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男女趋于平等;妇女逐渐从父权制家庭中解放出来,从而开始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妇女有了独立的人格,这促进了罗马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分别主义的转变;妇女取得了一定的婚姻自主权。

【参考文献】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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