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统计学 第4章收入分配与使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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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收入分配与使用核算

学习目标

1.了解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理论;

2.掌握收入初次分配核算的内容及其账户的编制方法;

3.掌握收入再分配核算的内容及其账户的编制方法;

4.理解收入使用核算的基本理论;

5.理解消费核算的基本理论。

生产,收入、分配与使用,体现了社会经济运动的循环过程。收入分配是这个过程的中间环节,承前启后。因而,收入分配核算构成了国民经济核算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中之一,涉及多个账户,核算内容较多,计算也较复杂。本章主要阐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可支配收入和使用核算的原理,以及相应账户的编制方法。

第一节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理论

一、收入分配和收入分配核算

(一)收入分配的概念。

收入分配是指以当期生产成果的价值分配给社会各方面所形成的所有收支活动。通常是指生产过程所创造的总价值(一般用国内生产总值,总增加值表示)在参与生产活动过程的要素之间进行的第一次分配以及要素收入在不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收支转移产生的二次分配,前者称为收入初次分配,后者称为收入再分配。

(二)收入初次分配和收入初次分配核算

收入初次分配是指国内生产总值在参与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的分配。收入初次分配体现了生产者对社会生产总成果的贡献份额,收入初次分配与生产活动有关。收入初次分配是在社会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收入分配,反映企业、居民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基本利益分配关系。

初次分配收入按直接还是间接参与生产活动,可分为收入形成和财产收入两种形式。基于增加值核算的初次分配收入,称为收入形成,是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生产者要素收入。基于资本利得、财产收益核算的初次分配收入,称为财产收入,反映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资本要素收入。收入形成和财产收入都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都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内容,其总和称为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

收入形成即增加值的分配,主要表现为企业、居民和政府部门的增加值形成额。此外,还包括生产者要素之间的收支流量:

1.劳动者报酬流量。居民部门(劳动者)在参与生产活动后获得劳动者报酬,也即企

业部门从获得的增加值中向居民部门支付的劳动者报酬。

2.生产税流量。政府部门通过收取生产税获得政府财政的来源,也即企业和居民部门

从获得的增加值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生产税。对于企业和居民部门中享受政府补贴

的部分,则形成政府部门支付的反向生产税流量。政府部门实际获得生产税净额,

即收到的生产税减去政府补贴。

3.营业盈余和折旧流量。企业部门从获得的增加值中留存营业盈余,同时通过提取折

旧使得劳动手段的消耗得以补偿,为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获得必要的资金来源。

财产收入是指资产所有者向另一机构单位提供资产归其使用而得到的收入,是因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出让而产生的由使用者支付给所有者的报酬。财产收入是间接的生产要素收入,但不是本单位要素收入。

财产收入表现为以下类型:

(1) 地租。产生于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让;

(2) 无形资产使用费。它是无形资产所有者允许另一机构单位利用自己拥有的权利而向对方索取的报酬;

(3) 利息。它是由资金借贷(包括贷款、票据、债券)而产生的财产收入;

(4) 红利。它是产生于股票这种金融资产的财产收入;

(5) 准法人企业收入的提款。是准法人企业业主自企业收益中提取曲做为业主投资报酬的收入,可理解为准红利;

(6) 直接投资企业的留存盈余;是针对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的财产收入虚拟流量,它末形成当期外商实际财产收入,但仍视为已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又由外商再投

资到企业中。

收入初次分配核算是以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为依据所进行的核算,要计算各机构部门的收入形成、原始总收入等统计指标,编制收入形成账户和原始收入分配账户,以此反映生产成果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数量表现及其构成。

收入初次分配核算包括两个层次,即收入形成核算和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核算。

(三)收入再分配和收入再分配核算

收入再分配是指不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初次分配获得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基础上,通过非交易性的转移收支而形成的分配活动。非交易性的分配活动是指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等各种资源,而不从后者那里收取任何资源作为对等回报的行为。因此,它是单方面的交易活动。由单方面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收支即为转移收支。收入再分配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多层次多方面进行的分配。

1.收入再分配的原因有

(1)满足社会公平发展和均衡发展的需要。通过再分配,把某些部门创造的一部分原

始收入,转给另外一些部门作为收入,用以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国家行政

和国防治安等部门发展的需要和支付这些部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需要。

(2)加强重点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必须从宏观全局出发,将集中的纯

收入,通过再分配,在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以及不同经济形式之间调节使

用,以加强重点建设,克服薄弱环节,使社会生产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

(3)设立社会保证基金。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的赡养,对生活困难的劳动者

及其家属的救济,以及举办各种社会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要通过再分配,设立

社会保证基金来解决。

(4)建立社会后备基金。为了应付各种突然事故和自然灾害,要通过再分配,建立社

会后备基金,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

2.收入再分配的途径

(1)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是指国家通过税收来进行的再分配,国家以财政收入的形式,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然后再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把这些纯收入再分

配于各部门、各地区和改善人民生活;

(2)银行信贷。银行信贷作为对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有两个方面。一是存贷款活动本身。二是差别利率。包括存款与贷款利息率的差别、不同项目不同条件下的贷款

利息率差别。信贷机构通过差别利率获得的利润。同时,通过存贷款的利息率,

可以影响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

(3)劳务费用的支付。享受服务行业各种劳务的人们,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费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

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利。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付,使这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

再分配;

(4)价格体系。国家利用价格体系,通过价格的调整,影响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一部分收入额在各部门、各企业以及居民之间进行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核算是以收入再分配过程为依据所进行的核算,要计算各机构部门的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以及可支配收入等统计指标,编制收入再分配账户,以此反映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各机构部门可以实际支配使用收入的数量表现及其构成。

二、收入分配核算的主体和客体

1.收入分配核算的主体

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是各具有独立财务决策能力的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和公司、金融机构、政府、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居民以及国外等机构部门。根据分配关系形成的层次性还可在上述机构部门之下设置子部门。

收入分配核算主体划分的依据是对生产成果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占有权确定了初次分配主体,处分权确定了再分配主体。

2.收入分配核算的客体

分配客体指被分配的对象。收入分配核算的客体是当期的生产成果;即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国民经济增加值(国内生产总值),重点是其中的国内生产净值部分(不包括折旧)。

三、收入分配核算的原理

1.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内容

收入分配核算包括初次分配核算和再分配核算两大内容。

收入分配核算首先要计算一系列的分配统计指标,包括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再分配收入与支出(经常转移收入与支出),可支配收入等,以此完整地反映分配过程的不同层次数量表现,并借助于收入分配账户的具体描述反映分配过程的各种数量关系和平衡关系。

2.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流程

国民收入分配流程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国民经济生产过程结束后,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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