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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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机构)向单位职工发放的用于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本细则所指综合消费贷款,按借款方式分为单位职工综合消费信用贷款、单位职工综合消费担保贷款和单位职工综合消费组合贷款。

本细则所指综合消费,是指借款人及家庭的消费,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消费用途,消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出国留学、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房产购置、住房装修以及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不包括住房、汽车按揭消费。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借款人(保证人)是指在县辖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或质押、抵押、保证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评定。

第六条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信用社)经营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执行本细则。

第七条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用评级和授信

第八条信用评级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信用方式贷款(包括组合方式中的信用方式)的,信用社应对申请人首先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的,信用社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为AAA、AA、A、BBB、BB、B、C 七个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条件:

(一)在县辖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同时贷款期限与年龄相加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评定信用等级时无不良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除外);

(四)思想品质好,无其他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无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无赌博或其他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处罚;

(五)本人无吸毒或家庭其他成员无吸毒行为;

(六)原则上夫妻双方只能以其中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得分别对其进行评级授信。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评级条件的,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信用等级:

(一)评分达9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评分达70分(含)至8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AA;

(三)评分达60分(含)至6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A;

(四)评分达50分(含)至5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BBB;

(五)评分达40分(含)至4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BB;

(六)评分达30分(含)至3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B;

(七)评分达30分(含)以下的信用的等级为C。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权重的确定。

(一)信用等级为AAA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1;

(二)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8;

(三)信用等级为A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7;

(四)信用等级为BBB(含)以下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信用社不得对其授信。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的确定。信用等级为AAA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用等级为AA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信用等级为A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授信额度=(家庭月工资收入-家庭月支出)×12×授信期限(年)×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家庭月工资收入,调查人员通过单位工资证明调查核实确定;

家庭月支出包括家庭月还款额和家庭基本生活支出。

月还款额即申请人每月偿还已有负债平均额,主要指住房按揭、公积金按揭、汽车按揭等每月等额偿还的本息金额;申请人在贷款人处有其他贷款余额的,月还款额不包括当期应偿还的该贷款本息,但实际用信时应给予扣除。

家庭基本是生活支出,指申请人家庭为保障生活的基本支出,也是必须支出。信贷人员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和该申请人的家庭消费习惯据实确定。

授信期限,原则等于贷款申请期限(不得超过3年);

信用等级权重系数,按评定的信用等级确定。

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贷款对象;

(二)在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三)借款人申请质押、抵押、保证贷款或组合使用上述三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的,能提供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四)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

(二)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三)有重大不良记录或逾期达三次以上的;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贷款方式、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第十六条贷款方式。信用等级、额度是确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发放方式的前提。

申请个人综合消费信用贷款,个人信用等级应在A(含)以上。BBB(含)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综合消费信用贷款;

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下的或超出借款人信用额度的,借款人申请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有第三方(人)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和不动产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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