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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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16
•【文号】林策发[2012]275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林策发〔201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我局决定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并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林策发〔2010〕103号)。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我局确定了86个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更好地推动示范点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经验交流等制度,完善推动落实示范点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各示范点单位负责示范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解决示范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点建设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整体水平。
附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单位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1月16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2cde1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54.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林场发[2009]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林场发[2009]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cc00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9b.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林场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对林木良种的需要,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筛选和科学评定的基础上,我局确定了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指导专家,不断提高基地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种产量,使其真正成为林木良种的生产基地、科研院所的研发基地、种质资源的保存基地、科技成果推广的示范基地,为推进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二○○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北京市1处大兴区黄垡国家彩叶树种良种基地河北省4处沧县国家枣树良种基地威县国有苗圃国家杨树良种基地平泉县七沟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木兰围场林管局龙头山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山西省4处吕梁林管局上庄国家油松良种基地静乐县国家华北落叶松良种基地吉县国家刺槐良种基地汾阳县国家核桃良种基地内蒙古自治区 5处土默特左旗万家沟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宁城县黑里河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红花尔基林业局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喀喇沁旗旺业甸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巴林左旗乌兰坝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辽宁省6处清原县大孤家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本溪县清河城林场国家红松良种基地北票市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抚顺县哈达林场国家长白落叶松良种基地昌图县付家机械林场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岫岩县清凉山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吉林省 3处永吉县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汪清林业局国家红松、云杉良种基地柳河县五道沟国家日本落叶松良种基地黑龙江省4处林口县青山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宁安市小北湖国家落叶松、红松良种基地安达市国家杨树良种基地嫩江县高峰林场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上海市1处上海市国家东方杉良种基地江苏省3处泗洪县陈圩林场国家杨树良种基地溧阳市龙潭林场国家板栗良种基地邳州市国家银杏良种基地浙江省6处龙泉市林科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杭州市余杭区长乐林场国家杉木、火炬松良种基地淳安县姥山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安吉县刘家塘林场国家金钱松良种基地金华市东方红林场国家油茶、油桐良种基地开化县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安徽省5处黄山市林科所国家油茶、马尾松良种基地六安市裕安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全椒县瓦山林场国家马尾松、马褂木良种基地绩溪县镇头林场国家光皮桦良种基地休宁县西田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福建省6处福建省洋口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漳平市五一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邵武市卫闽林场国家杉木、马尾松良种基地沙县官庄林场国家杉木、马尾松良种基地尤溪县尤溪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仙游县溪口林场国家福建柏、马尾松良种基地江西省6处信丰县林木良种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吉安市清原区白云山林场国家杉木、湿地松良种基地安福县武功山林场国家杉木、火炬松良种基地抚州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油茶良种基地省林科院国家油茶良种基地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油茶良种基地山东省5处冠县国有苗圃国家杨树良种基地宁阳县高桥林场国家杨树良种基地费县大青山林场国家刺槐良种基地金乡县白洼林场国家白榆良种基地乳山市垛山林场国家刺柏、黑松良种基地河南省5处郏县国有林场国家侧柏良种基地桐柏县毛集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卢氏县东湾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泌阳县马道林场国家火炬松良种基地辉县市白云寺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湖北省5处建始县长岭岗国家日本落叶松良种基地恩施市铜盆水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阳新县七峰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荆门市彭场林场国家湿地松良种基地利川市国家水杉良种基地湖南省6处汨罗市桃林林场国家湿地松、油茶良种基地靖州县排牙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城步苗族自治县林木良种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浏阳市国家油茶良种基地攸县林科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会同县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广东省6处乐昌市龙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广东省龙眼洞林场国家相思、红椎良种基地台山市红岭国家湿地松、杂交松良种基地信宜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湛江市良种场国家加勒比松良种基地英德市林业苗圃场国家火炬松良种基地广西壮族自治区5处广西东门林场国家桉树良种基地融安县西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南宁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藤县大芒界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全州县咸水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海南省1处临高县林木良种场国家加勒比松、相思良种基地重庆市3处南川区国家马尾松、杉木良种基地南岸区长生林场国家马尾松、杉木良种基地酉阳县林木良种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四川省6处高县月江森林经营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富顺县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洪雅县林场国家杉木、柳杉良种基地筠连县国家杉木良种基地三台县金鼓国家柏木良种基地蓬安县白云寨林场国家柏木良种基地贵州省5处黎平县东风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黄平县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都匀市马鞍山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威宁县国家华山松良种基地平坝县国家华山松良种基地云南省4处弥渡县国家云南松良种基地沾益县九龙山苗圃国家核桃、板栗良种基地屏边县国家秃杉良种基地景洪市普文试验林场国家思茅松良种基地陕西省6处延安市桥山林业局国家油松良种基地陇县八渡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洛南县古城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周至县厚畛子林场国家落叶松、油松良种基地榆林市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商洛市国家核桃良种基地甘肃省4处庆阳市中湾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小陇山林业局沙坝国家落叶松、云杉良种基地张掖市龙渠国家青海云杉、祁连圆柏良种基地清水县国家刺槐良种基地青海省2处大通县东峡林场国家青海云杉良种基地互助县北山林场国家祁连圆柏良种基地宁夏回族自治区2处中宁县国家枸杞良种基地灵武市国家沙生灌木良种基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处阿克苏实验林场国家核桃、枣树良种基地哈密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伊犁州林木良繁中心国家杨树、白榆良种基地新疆林科院佳木试验站国家核桃、枣良种基地于田县国有苗圃国家杏、核桃良种基地泽普县国有林场国家枣树良种基地内蒙古森工集团 1处甘河林业局国家兴安落叶松良种基地吉林森工集团2处露水河林业局国家红松良种基地临江种苗示范中心国家红松、水曲柳良种基地龙江森工集团1处带岭林业局国家红松、落叶松良种基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1处技术推广站国家樟子松、落叶松良种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处农八师国家沙生树种良种基地——结束——。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a0d8d6102de2bd960588d5.png)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0]5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的通知
(办资字〔2010〕55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以下简称综合核查)是强化全国营造林的管理与监督、确保2020年林业“双增”目标实现、全面促进营造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做好2010年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综合核查组织领导。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各直属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标准、组织、核查、评价“四统一”的工作原则,统筹协调核查组织工作,确保一次进点、一次完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40aa8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80.png)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e62e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25.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豫林文[2011]33号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豫林文[201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c8fc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6.png)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豫林文〔2011〕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国家林业局2008年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
为确保林业行政执法证使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国家林业局决定2011年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和申领工作,印发了《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林策发〔2011〕161号)。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申领人员的培训按照《通知》要求,换发和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在岗并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办理。
已经持有2008年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经审查,符合《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换发。
新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
结合我省情况,新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凡参加过省厅政策法规处2009、2010、2011年组织的林业法制培训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
对于未参加过省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的法制培训班的人员,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统计上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将在“六五”普法期间组织轮训考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3d6c07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5.png)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30•【文号】办改字[2013]120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办改字〔2013〕1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大力推进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各地林下经济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全国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和各地推荐情况,经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我局确定了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示范基地要发挥示范作用。
要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在促进造林育林护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方面作出表率,在带动农民(职工)就业增收、脱贫致富、优化山区林区经济结构等方面当好示范。
要不断顺应林下经济发展新趋势,进一步做好基地规划、品种选择、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和规范基地建设、运行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形成发展林下经济的合力。
在示范基地创建过程中,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基地建设的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积极出台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扶持措施,形成发展林下经济的合力。
三、各项林业政策要与示范基地建设紧密结合。
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政策、资金、项目的引导和拉动作用,在基地规划布局、技术改造、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
四、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各地要把示范基地创建作为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创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加快各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ac9a2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a6.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林改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林改发〔2017〕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有关中央林业企业:按照中央关于“有关部门要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我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我局认定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24家企业为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者,是现代林业发展的示范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微观经济主体,对于促进绿色发展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
被认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变化,培育新动能,强化创新驱动和品牌建设,为社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林产品;要强化节约资源能源和清洁生产措施,高效利用、循环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绿色发展;要逐步延长产业链,提高精深加工水平和附加值,加快产业集聚,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与林农建立利益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林农收入。
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a01dc0270722192e4536f60e.png)
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陈冲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机构职能交叉以及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执法扰民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林业行政执法也存在上述问题,本文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一些看法,供探讨。
一、我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我省除少数几个区外,省、市、县人民政府普遍设里了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将不同的职能分解到各处、科、股行使。
其中承担林业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有:林政资源管理、森林公安、林业站、林业检查站、野生动物管理、种苗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营林管理、林业规费征收管理等9个机构。
其职能列表如下:机构名称承担的林业行政处罚职能: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对盗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运输木材,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野生动物,违法征占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森林公安机关对盗滥伐林木,非法买卖林业证件,违法收购木材,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业站对辖区内盗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运输木材,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野生动物,违法征占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业检查站对违法运输木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经营、加工,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非法生产、经营、采集种子和破坏种子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机构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营林管理机构对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造林面积未达到50,成活率未达到55%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业规费征管机构对偷漏林业规费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国经济林之乡”名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国经济林之乡”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d40b30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26.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国经济林之乡”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0
•【文号】林造发[2006]118号
•【施行日期】2006.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国经济林之乡”名单的通知
(林造发[200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促进我国经济林产品质量的提高,扩大各地名特优新经济林产品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我国经济林产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我局决定命名浙江省天台县等7个县(市、区)为第四批“中国经济林之乡”(名单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扶持,被命名的县(市、区)要再接再厉,努力增加经济林产品科技含量,充分挖掘经济林产品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综合效益,为促进我国经济林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四批中国经济林之乡名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
第四批中国经济林之乡名单浙江省天台县中国乌药之乡
福建省福鼎市中国白茶之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中国李子之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中国板栗之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中国八角之乡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中国灵武长枣之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中国小白杏之乡。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8df320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72.png)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1月17日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2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加快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结合全省林业执法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政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创新执法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统一、精简高效。
整合规范执法主体,实行一支队伍执法。
结合本地实际组建统一、精干、高效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坚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
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信息通报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和办案联动机制。
坚持整体运作、稳步推进。
市、县(区)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改革的整体效应,既要以积极的态度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又要着眼于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重点、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87f2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0.png)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df0ec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65.png)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5bc3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f0.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以低产林改造为名违规采伐天然林、在土地占补平衡中毁林开垦、采挖移植大树进城等现象,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
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
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
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
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不得全面整地。
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9fbc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1992年7月14日林函策字<1992>165号)陕西省林业厅:你省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来函就山林权纠纷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咨询(陕经律<1992>4号)。
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准。
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
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对于“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
二、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
只有在没有其他合法凭证(如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
但若土地证的内容违反土地改革法或者有关规定的,如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应划为国有的森林而分配给了农民的,这样的土地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
三、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
在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和照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c72c17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b8.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7•【文号】林稽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稽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a513d3e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6.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施行日期】200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已从“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针对“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抓住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与时俱进地继续深入落实《决定》,健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1.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
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深入落实《决定》,是林业部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先进性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代务林人重要的历史责任。
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入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决定》上来,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坚定不移地把《决定》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使林业部门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7b201d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91.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林安发[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994252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2e.png)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15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3年第8号)
国家林业局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附件:《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15日附件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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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策发[2012]2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林策发〔201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我局决定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并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林策发〔2010〕103号)。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我局确定了86个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更好地推动示范点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经验交流等制度,完善推动落实示范点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各示范点单位负责示范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解决示范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点建设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整体水平。
附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单位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单位名单
1
河北承德市隆化县
2秦皇岛青龙县3保定易县4邯郸邱县
5
壶关县
6灵石县7中条林局8杭锦旗9武川县10科左中旗11牙克石市12宁城县13辽宁抚顺市新宾县
14 本溪市 本溪县 15 阜新市 彰武县 16
集安市 17 梨树县 18 乾安县 19 黑龙江
伊春市 嘉荫县 20 黑河市 北安市 21 浙 江 杭州市 建德市 22 宁波市 鄞州区 23
绍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