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可能无法和谐共处,导致分家析产纠纷的产生。
这种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产分割和担忧不公平所引起的。
当家庭成员发生争端时,他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些纠纷。
本文将探讨分家析产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
一、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在分家析产纠纷中,首先需要起诉。
起诉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涉及方的姓名、住址、职业和联系方式,诉求和请求的具体说明,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起诉书应直接且简洁地陈述案情,以确保法官和被告能够清楚地理解原告的主张。
2. 审理阶段一旦起诉书被法院受理,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局。
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
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文书,如财产估价报告或财务文件作为辅助证据。
3. 判决阶段在所有证据和辩论都提交后,法院将做出最终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财产的分割和争议的解决方案。
法院的裁决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旦判决作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上诉,以寻求对判决的审查。
二、案件证据在分家析产纠纷的诉讼中,充分而准确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证实主张的常见证据类型:1. 遗嘱或财产分割协议:这些文件可以证明当事人对财产分配的意愿和协议。
2. 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房产证、股票、保险单等财务文件可以证明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
3. 目击证人:有家庭成员或其他人能够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词。
4. 专家咨询报告:财产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专家的报告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意见和评估。
三、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法除了诉讼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尝试其他解决分家析产纠纷的方法:1. 谈判和调解:通过对话和互相妥协,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而无需诉讼。
2. 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员作出裁决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便宜和机密的争端解决方式。
3. 家庭法律顾问:家庭法律顾问可以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帮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做出明智决策。
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随着市场经济建立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构造、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
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无视的社会问题。
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展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
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
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预。
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
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扬的反映。
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
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开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
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
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7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当事人】张某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吕佳琳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潘鸿臣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吕佳琳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潘鸿臣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维森吕佳琳潘鸿臣丁明强【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
不动产登记簿对物权权属的推定力,本质上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与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没有必然联系。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一、张夏氏遗产范围;(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一审判决确认各方当事人继承遗产份额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50年代张一与张夏氏为两个儿子张月元、张月宝分家。
即10间老房由张月元分得北4间(门牌××号),剩余六间房由张一夫妇住2间,张月宝分得4间。
后张一夫妇拆掉2间旧房新建4间即涉案××房屋。
张某某1等主张为张敬科结婚,张月元妻子夏西贞与张一夫妇互换房屋。
张一夫妇一直住××房屋,张敬科与夏西贞居住在××房屋均直至去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2007年9月20日)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
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曹某1与曹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1与曹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9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当事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当事人-个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代理律师/律所】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闫争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闫争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易闫争光刘洋韩俊莎【代理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所涉拆迁利益的认定及分割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所涉拆迁利益的认定及分割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涉案院落内房屋系1992年以李某1的名义取得房屋准建证后建造。
虽曹某1主张翻建房屋时其亦出资出力,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顾某对曹某1曾出资建房的主张亦不予认可,依据法律规定曹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曹某1提出曾出资出力建房的主张,不予采信。
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在家庭中具有较高地位的长者,如家长、户主等,应承担更多的权 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保护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受到特殊保护,家长应承担抚养、教育等责任 。
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解释
分家协议的效力
01
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
力。
析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02
当分家析产纠纷发生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诉讼处理
当家庭内部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分家析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确定财产分割和权益归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分家析产纠纷的证据收集
财产证据的收集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 证、银行账户、股票 账户等财产权属证明 文件。
财产购置发票、维修 记任
03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06
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内部协商解决纠纷
总结词
家庭和睦,协商解决
详细描述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和妥协来解决问题。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可以避免法律诉 讼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自愿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他们的选 择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或施加压力。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 行明确的界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得存在 任何违法行为或规避法律的行为。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涉少年家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建议
涉少年家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建议家事纠纷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区别于普通民事权益争议,其夹杂亲情矛盾,审理复杂而特殊。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心智也尚不成熟,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未成年当事人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趋同的理念和程序运作让两者融合成为可能,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家事案件审判法庭,规范化、专业化审理涉少年家事纠纷案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使家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家事纠纷案件概述家事纠纷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首先,家事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
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
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恶化;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
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
家事纠纷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化解当事儿家庭矛盾。
家事案件审判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强调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原则;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采取灵活庭审程序,弱化庭审对抗性,避免矛盾激化;诉讼中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模式(法官询问为主),辩论主义受限制(避免当事人间谩骂、指责,激化矛盾);举证方面不严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家事审判注重调解、和解等劝导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家事法庭探索进行沙发式、圆桌式的布局模式。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在我国,分家析产是家庭财产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行为,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分家析产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分家析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第二十七条:遗产继承,应当依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结合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第四十二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程序1.协商一致分家析产的第一步是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协商,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签订协议协商一致后,家庭成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割财产的具体内容。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分割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2)分割财产的方式和方法;(3)分割财产的日期和地点;(4)其他有关事项。
3.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家庭成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分割登记手续。
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如动产,需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调解分家析产纠纷的技巧
调解分家析产纠纷的技巧调解分家析产纠纷的技巧分家析产纠纷,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甚大。
法院调解分家析产纠纷,一般应注意如下问题:(一)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
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
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二)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
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
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属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
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没有分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
(三)应当严格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是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民间的“分家析产”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周庆祥等与侯明珍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庆祥等与侯明珍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4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寻增荣潘春霞【审理法官】侯卫清寻增荣潘春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1;朱某1;周某2;周某3;侯某;周某4;周某5;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当事人】周某1朱某1周某2周某3侯某周某4周某5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某1朱某1周某2周某3侯某周某4周某5【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银龙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银龙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银龙彭晓鹏【代理律所】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搬迁奖励费、借房补贴、搬迁费和搬迁鼓励费由侯某一人享有是否合理、朱某1在他处已享有动迁利益的情况下对本案天山支路房屋是否还享有动迁利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搬迁奖励费、借房补贴、搬迁费和搬迁鼓励费由侯某一人享有是否合理、朱某1在他处已享有动迁利益的情况下对本案天山支路房屋是否还享有动迁利益。
根据查明的事实,侯某系天山支路房屋动迁时的实际居住人,客观上讲,搬迁奖励费、借房补贴、搬迁费及搬迁奖励费的发放与否及数额与居住人的配合程度有直接关系,周某1等四人于2016年8月即在他处居住,即便存在家庭内部成员有矛盾而发生报警的情形,也不足以认定系被赶出家门。
孙某1等与孙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等与孙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9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晨阳郭文彤张鹏【审理法官】侯晨阳郭文彤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李某;孙某2;孙某3;孙某4【当事人】孙某1李某孙某2孙某3孙某4【当事人-个人】孙某1李某孙某2孙某3孙某4【代理律师/律所】雷海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少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海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少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海军陈旭周少华【代理律所】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1号院的处理是否适当。
一审中出庭的证人与孙某1有亲属、邻居、朋友关系,且其证言并未对于孙某1是否出资案涉一号院这一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前述证言本院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本院对于三上诉人相关上诉主张难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1号院的处理是否适当。
本案中,在案的《租住临时住房协议》载明:“为了解决本队社员住房困难户的实际困难,又不影响国家的整体规划,现南场西队(甲方)和本队社员(乙方)订立此协议……乙方签字:孙某3”,由此可知,案涉1号院并非村民宅基地上自建房,而是由村集体统一建造并提供给住房困难村民的临时住房。
因该协议是以孙某3的名义签署,故本院对于孙某1、李某、孙某2提出1号院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应属整个家庭福利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购房款一节,孙某3提交了两张加盖大兴县旧宫镇南场西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证明其支付了案涉1号院房款。
陈斌、陈海梅、陈海涛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斌、陈海梅、陈海涛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4 22:36:02
陈斌、陈海梅、陈海涛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7民终609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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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涉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了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前,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分割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对《婚姻法》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分家析产的具体操作和争议处理。
二、分家析产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分家析产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公平合理原则分家析产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各家庭成员的利益得到保障。
3.优先照顾原则分家析产时,应当优先照顾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
4.无过错原则分家析产时,不追究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犯过错。
三、分家析产的方式1.协议分家析产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分家析产在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诉讼分家析产在调解无效或无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四、分家析产的法律程序1.申请调解或诉讼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分家析产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证据收集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周某1与周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1与周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9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1;周某2;尹某;周某3;赵某;周某4【当事人】周某1周某2尹某周某3赵某周某4【当事人-个人】周某1周某2尹某周某3赵某周某4【代理律师/律所】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晓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怡葶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晓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怡葶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建友刘晓轩李怡葶【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周某1分割×1号院西侧100米房屋搬迁补偿款的问题,根据相关协议,周某1非被搬迁人,所涉房屋亦非其出资建设,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周某1主张×2室由其居住使用并分割×1号院搬迁补偿款的问题。
当事人之间就×2室的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周某1坚持主张请求×2室由其居住使用,但根据拆迁政策,周某1仅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安置面积,×2室建筑面积为90.21平方米,显著超出其安置面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拆迁政策、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房屋出资情况、安置房屋居住使用现状等因素,对周某1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陈某1等与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等与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屠育魏曙钊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当事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当事人-个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代理律师/律所】李桃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胥汝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洪涛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桃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胥汝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洪涛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桃桃胥汝涛孙洪涛【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涉案房屋原系双方当事人父母所建,该处房屋在其父母及陈福生前,由三人共同使用,双方父母及陈福去世后,因该处宅基地登记在陈福名下,双方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
虽然房屋由陈某2卖给陈福的事实不能认定,但对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是陈某2的这一事实,陈某2无需再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当事人的陈述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原系双方当事人父母所建,该处房屋在其父母及陈福生前,由三人共同使用,双方父母及陈福去世后,因该处宅基地登记在陈福名下,双方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
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西石府村四区42号院内北房三间所有权归属问题。
经查,本案一审中,陈某3、陈某4在谈话笔录中,均称涉案房屋原来是陈某2的,后来陈某2卖给了陈福。
陈某1亦主张涉案房屋是陈某2卖给陈福,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陈福名下,应当归陈福所有,陈福去世后,其主张基于继承取得相应份额。
青少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总结
青少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总结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但在成长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排查化解青少年矛盾纠纷。
一、矛盾来源青少年矛盾纠纷的来源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 家庭问题:尤其是父母离异、家暴、管教方式不当、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会使青少年产生反叛、挫折感等消极情绪。
2. 学校问题:包括老师与学生、同学之间的矛盾,学业压力过大导致的焦虑、抑郁等问题。
3. 社区问题:青少年在社区中接触到的不良信息,如赌博、毒品等,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4. 交友问题:青少年在与同龄人交往中,可能会遇到拜金、攀比、群体斗殴等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二、矛盾化解的原则和方法1. 以调解为主,以司法为辅。
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应以调解为主,通过协商、调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强制手段造成次生矛盾。
如果无法协商调解,可采取少年法庭等司法手段解决。
2. 尊重青少年的主体地位。
在矛盾化解中,要尊重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他们合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以便让他们从中学会解决矛盾的方法。
3. 充分调查核实事实。
在矛盾解决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调查核实有关事实,避免偏见和错误判断。
只有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4. 采取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方式。
在矛盾化解中,要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心理调解、法律咨询、社会服务等,以满足青少年不同层面各方面的需求。
5. 倡导和谐社会文化。
在矛盾预防和化解中,要倡导和谐社会文化,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思想,鼓励他们学习健康向上的知识,避免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矛盾化解的途径1. 学校和家庭的合作学校和家庭是青少年成长和教育的两大重要场所,在预防和化解青少年矛盾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增强家庭的调解能力。
(2)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支持。
初中生如何正确处理家庭纠纷
初中生如何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家庭是我们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境,然而,即使在最温馨的家庭中,也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
对于初中生来说,家庭纠纷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困扰和压力。
因此,学会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对于初中生来说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初中生可以采取的行动来处理家庭纠纷的建议。
1.冷静思考:当家庭纠纷发生时,初中生应该首先保持冷静,并试图理性思考问题的根源。
了解各方的观点和感受,并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反应。
冷静地思考有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2.沟通交流:沟通是解决家庭纠纷的关键。
初中生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家人进行沟通,并尽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
同时,也要听取家人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增进家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3.寻求第三方帮助:如果家庭纠纷无法通过沟通解决,初中生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这可以是家庭长辈、亲戚、老师或学校辅导员等。
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提供客观的观点和建议,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协调。
4.倾诉情感:家庭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波动。
初中生可以选择与自己信任的人倾诉自己的情感,如朋友或心理咨询师。
倾诉情感可以减轻压力,同时也有助于获取更多的建议和支持。
5.寻找解决方案:初中生可以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他们可以尝试提出妥协方案,通过谈判和讨论来达成共识。
此外,他们还可以寻找专业的资源和信息,如书籍、文章或网上资料,以了解更多的解决方案和技巧。
6.学会原谅: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学会原谅是非常重要的。
初中生应该学会放下过去的怨恨和伤害,并试图与家人和解。
原谅不仅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还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心理健康。
7.寻找支持网络:初中生可以加入一些相关的社交团体或组织,如学生会、志愿者团队或兴趣班等。
这样可以结识更多的朋友,扩大社交圈子,并获得来自不同角度的支持和建议。
8.保持积极心态:尽管家庭纠纷可能会给初中生带来困扰和痛苦,但他们应该尽量保持积极的心态。
子女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死亡、分居等原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分配的过程。
在我国,子女分家析产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我国法律对子女分家析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子女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以供读者参考。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分家析产的概念和范围1.概念: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离婚、死亡、分居等原因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分配的过程。
2.范围:分家析产的范围包括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子女个人财产。
四、分家析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过程中,男女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
2.协商一致原则: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协商一致,不得强迫他人。
3.公平合理原则:分家析产的结果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分家析产的法律程序1.协商: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申请: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3.起诉: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4.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5.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六、分家析产的具体规定1.共同财产的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2)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原则。
2.子女个人财产的分割(1)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
(2)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分家析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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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一)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概述分家析产是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而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形成家庭共有财产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
比如家庭成员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等。
对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来说,其一般不是通过共同劳动获得共有财产,主要是通过继承或赠与而成为财产的共有人,如目前越来越多的父母买房时喜欢将子女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这实际是父母对子女的房产赠与。
(2)存在一定的家庭结构。
即需要有一定的家庭成员,至少是由夫妻双方加上子女组成了三口之家,才有可能产生分家析产的事实。
分家析产实际上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是财产共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谓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就是因未成年人提出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或者在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并由此产生的纠纷。
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对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确定。
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判断他们是否是财产共有人,要看他们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过义务或“作过贡献”,如共同劳动、共同继承或接受赠与或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购置了家庭财产等。
如果没有对这些共有财产的形成作过“贡献”,就不是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不是通过劳动对共有财产形成产生影响的,如果他们没有参与共同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就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2)对共有财产的确定。
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是正确分家析产的关键。
对于动产的共有状态,难以通过占有这一形式直接判断,但是可以借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需要进行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车辆)和不动产(如房屋),判断其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则相对较为容易,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共同继承成为家庭财产共有人,进而能提出分家析产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分家析产并不等同于对继承财产的分割。
其主要区别在于,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确定化,是明确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权份额。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分家析产主要是因为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如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和睦、父母的离婚等,而继承的发生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死亡。
由于分家析产涉及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区分、各共有人享有份额的确定以及对共有财产的合理分割等,情形较为复杂,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在实际调解处理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时,一定要本着互谅互助、团结友爱的精神,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目的出发,妥善地处理该类纠纷。
(二)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1.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有利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财产所有权,请求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对未成年人提出的合理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调解处理时,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共有财产效能充分发挥的目的出发来分割共有财产。
比如,父母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在分家析产时,就应当在房屋居住等方面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角度来分割共有财产。
再比如,对于一些生产工具,在未成年人手中,其效能难以充分发挥,在分割时就应当通过由未成年人获得折价补偿款的方式来分割。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外在的影响,其提出的分家析产请求如果不利于自身财产权益的,就不应当支持。
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教唆子女向对方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
这时,就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所有权,分割共有财产是否对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更加有利。
如果分割共有财产并不会给子女带来更好的利益,保持共有财产的现状也不会侵害子女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的请求就不应当支持。
2.分割共有财产时应正确区分共有财产和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因此在分家析产时,应正确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在家庭生活中,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既可以获得共有财产,也可以获得个人财产。
如未成年人获得的奖励、指定赠给未成年人的财产等,都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财产可能都由父母保管,分家析产时则不能进行分割,应当归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3.未成年人分家析产请求权应受到父母监护权的限制未成年人作为不满18周岁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具有监护权。
即使父母离婚后,他们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论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父或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并不改变,享有同等的监护权利。
因此,未成年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应受到父母监护权的限制。
未成年人不能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财产权受到一方侵害时,才能请求分家析产。
即使在分家析产后,父母仍然有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权,监督未成年人正确地使用财产,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三)有关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四)有关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变更抚养关系后原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共有房产未必分割谢某(男)与吴某为夫妻,婚后生有一子谢平(诉讼时系未成年人)。
2004年1月,谢某与吴某登记离婚,约定位于富都路某弄房屋由谢某和谢平共有,谢平享有1/3的所有权,并随谢某生活。
2005年9月,谢某把上述房屋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某分行贷款30万元,期限10年,用于购买另一处房屋。
谢某以谢平监护人的名义在抵押合同上签名、盖章。
银行贷款由谢某每月正常偿还。
2007年10月,吴某通过诉讼将谢平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并共同生活。
同年12月,谢平以谢某将富都路房屋抵押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吴某为谢平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分割富都路房屋折价款50万元。
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屋(不包括室内装修)的市场价值为150万元,现富都路房屋由谢某居住使用。
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在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前提下,作为共有人的谢平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现谢平随其母亲共同生活,系争房屋由谢某居住使用,故对该房屋的分割符合谢平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谢平的诉讼请求,判决系争富都路房屋的产权归谢某所有,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谢平房屋折价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