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民事起诉状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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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民事起诉状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

工程质量不合格民事起诉状原告:朱某,男,1989年1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某人,职业:居民,住址:广东省××××。

被告:关某,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某人,职业:居民,住址:广东省×××××。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违约支付原告赔偿金35000元。(合同约定赔偿金为每日总工程款的5%,即5%×185000元(总工程款)×60(天)×30%(30%工程未完成)=166500元,对此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请求只主张被告赔偿35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30%工程未完成造成原告营业损失款30000元。(5个温泉池未建造)×60(天)×300(每天每池营业损失)=9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请求只主张被告赔偿60000元。

3、请求 ___判令被告赔偿因已完工的10个温泉池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支付返工费用30000元。10(个温泉池)×3000元(每池返工需的金额)=3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方因在××××村民小组经营开发温泉,于xx 年12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原告意图向原告提供建造15个温泉池设计、装修工程施工图纸,经原告审定后由被告按设计、装修工程施工图纸进场建造,合同总价款185000元,签订合同时预付55500元,工程竣工中期支付65000元,余款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其中《装修工程合同》的第四条第1款规定: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修施工工程及验收规定》(JG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第四条第2款规定:由于甲方(原告)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由于乙方(被告)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第 5款规定:如乙方在不能准时在预定工程期当日以标准图纸完工将场地交付给甲方进行营业,顺延工期按每日总工程款5%赔偿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腾空工地及提供水、电等设备给被告方使用,被告于xx年12月23日进场施工,在进场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设计图纸需要进行部分改动,被告表示同意,经改动设计图纸后,原告询问被告是否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被告表示按改动后的图纸施工仍能如期完工。进场施工后被告告xx年1月19日被

告施工完成10个标准温泉池的建造,原告检查后表示其余温泉池应按第一个已建成的标准池的规格、尺寸进行建造,被告表示同意。被告施工至xx年1月20日时才完成10个温泉池的建造,当天被告的工人提出要回家过年,原告问仍有5个温泉池未建成完工,为何停工,被告的工人称,因老板(被告)没有备料,他们无法开工。原告于xx年月日发现温泉池的质量不合标。表现为装修所用的木板变形、变型、发霉、变质等等。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建议,要求被告处理好工程质量问题,但被告方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产生异议,就质量问题意见不一。原告多次找被告方协商不建成的另5个温泉继续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期限完工问题,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扣除工程款600000元未付给被告,被告于xx年1月20日停工,被告以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工且在原告的催告合理期限内不能将全部工程完工、已经完成的建筑、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修复,不但使已建成的10个温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给原告,而且造成工程总量30%的工程拖延工期60天未完成。造成原告应建成的另5个温泉不能在春节期间进行营业的损失,每池每天300元,共60天。原告虽有60000元工程款未付给被告,是由于建筑工程经竣工不合格。被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按照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法律虽然这样规定,考虑被告实际已为原告建成了10

温泉池,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如能协商可在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减除。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 ___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县 ___ 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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