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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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人部函〔2010〕73号
关于印发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人才评价
申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邮政通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的函》文件精神,按照批复的邮政通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目录见附件1),结合邮政企业生产实际,集团公司制定了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工作有关规定。

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邮政企业中从事邮政通信特有职业的从业人员。

(二)经邮政培训机构培训的邮政通信特有职业的劳动预备人员。

(三)与邮政通信特有职业相同或相关专业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

(四)邮政企业的委代办人员,根据需要,可自愿申请参加邮政通信特有职业的技能鉴定。

二、申报方式
根据各职业鉴定内容与要求的不同,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的申报分为两种方式:
(一)按职业分等级申报。

共有8个职业:从初级开始申报的有邮政营业员、邮政投递员、邮政储汇业务员、集邮业务员、邮政业务(营销)员、通信信息业务员、邮政物品配送员等7个职业;从中级开始申报的有邮政业务档案员1个职业。

(二)按职业分等级、分模块申报。

共有6个职业:邮件分拣员、邮件转运员、报刊业务员、邮政机务员、机要业务员、速递业务员。

申报此类职业初、中、高级的鉴定时,应分模块进行(其中,机要业务员从高级开始不分模块);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时不分模块,即按职业分等级申报。

6个职业的鉴定模块划分见附件2。

三、一般申报条件
申报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的人员应具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邮件转运员、邮政投递员两个职业为初中毕
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见附件3),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职业(邮政业务档案员职业为相关邮政通信特有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邮政业务档案员职业为相关邮政通信特有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邮政业务档案员职业可为本职业和相关邮政通信特有职业累计)工作9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全日制大专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四)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四、破格申报条件
(一)在省级及以上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单项奖的选手,在申报高一等级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时,可不受年限限制。

(二)参加由省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非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在申报高一等级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时,可不受年限限制。

(三)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邮政通信特有职业6至20名和在国家级二类竞赛中获得4至15名,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邮政通信特有职业前3名和在省级二类竞赛中获得前2名,且已具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选手,在申报高级技师考评时可不受年限限制。

(四)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邮政通信特有职业4至12名和在省级二类竞赛中获得3至10名,且已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选手,在申报高一等级考评时可不受年限限制。

(五)对掌握高超技能、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报经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审核认定后,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要求,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已在技能竞赛中享受职业资格晋级的人员除外)。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考评的人才。

(1)获得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集团公司先进个
人,并坚持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技能人才。

(2)获得地市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在集团公司组织的知识竞赛中获得荣誉称号或劳动竞赛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技能人才。

(4)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不包括营销直接收入。

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单位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5)在邮政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在全省邮政企业推广使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

(6)在本职业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破格或越级参加高级技师考评的人才。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并坚持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技能人才。

(2)多次(两次及以上)荣获集团公司先进个人称号的技能人才。

(3)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及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4)有发明创造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者。

(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不包括营销直接收入。

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单位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6)在邮政企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在全国邮政企业推广使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

(7)在本职业中具备精湛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五、转岗人员的申报条件
邮政企业内部转岗人员,应在转岗一年内,参加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新从事职业的鉴定和考评。

申报条件如下:(一)已取得原从事职业的资格证书、符合高一等级申报条件的(工作年限按转岗前、后累计),可申报新从事职业的高一等级及以下等级的鉴定和考评。

(二)已取得原从事职业的资格证书、不符合申报高一等级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新从事职业的同等级及以下等级的鉴定和考评。

(三)未取得原从事职业的资格证书、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年限按转岗前、后累计),可申报新从事职业相应等级及以下等级的技能鉴定。

(四)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转岗到邮政通信特有职业的人员,可分别对应申报新从事职业的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及以下等级的技能鉴定和考评。

六、复合型技能人员的申报条件
为培养复合型技能员工,已取得本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报其他职业同等级及以下等级的技能鉴定和考评。

七、几点要求
(一)各省公司要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鉴定和考评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邮政储蓄分行、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要主动与省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协作配合,做好邮政储汇业务员、邮政速递业务员和邮政物品配送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工作。

(二)各级企业要高度重视技能鉴定和考评工作,凡从事邮政通信特有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临近规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内的人员,可以不再申报考核。

(三)对于已参加邮政储汇业务员、邮政物品配送员两个职业中级鉴定且单项成绩合格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可继续参加中级的鉴定;其他人员按照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等级的鉴定。

(四)各级企业要切实做好技能鉴定前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执行申报方式和申报条件,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五)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要按照邮政通信企业技能人
才评价标准,做好服务和支撑工作,并注意收集鉴定和考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反馈。

附件:1.邮政企业人才评价标准目录
2.邮政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模块化分表
3.邮政通信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各等级培训学时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技能人才申报规定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区、
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区、市)邮政速递物
精品流公司。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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