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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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

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

定向比赛裁判员工作手册一、报到区物料:报到处指引牌1张、警戒带1卷、桌子两张、凳子四张、单位报到表2份、黑水签字笔4支、运动员名单修改表2份、参赛物料袋、押金信封40个、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4人工作人员A:负责粘贴报到处指引牌,引导教练将运动员安排到休息区休息,教练或领队单独到报到处报到,按秩序排队报到,维持秩序。

工作人员B:问领队或教练是哪个学校,是否需要修改运动员信息,并让教练或领队在单位报到表签名。

如果运动员信息有修改的在运动员信息表修改。

工作人员C:看见领队或教练报到时马上查看学校序号,在预先排好的参赛物料袋中找到其单位的参赛物料交给工作人员D。

工作人员D:请教练或领队交纳500元押金(在没带的情况下可以用教师证和身份证代替抵押物),赛后退还指卡后归还。

将押金放入押金信封并封存,将指卡交给学校教练或领队。

请教练或领队按照参赛物料的信息表分发给运动员。

二、检录区:物料:检录处指引牌、检录处桌子1张、组别牌1套、透明胶1卷、警戒带5卷、凳子2张、笔2支、检录表2份、清除器1个、扩音器1个、剪刀1把、笔2支、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3人全体工作人员:布置场地,拉警戒线隔离检录处,让运动员没法进入检录区,在检录区用警戒带布置一个面对起点出发区6乘5的检录区,在检录区尾处贴上组别牌。

工作人员A:按检录表用扩音器检录,让运动员按照自己的批次号码进入检录区,迟到运动员让等候,统一带领到起点处给起点处工作人员安排出发。

工作人员B:检查身份证或学籍号,核对运动员新否正确,没来的运动员在检录表上记录。

让运动员将身份证或学籍证交换给教练或领队保管。

工作人员C:用清除器按批次一批一批进行清除。

三、起点出发区:物料:起点出发区指引牌、桌子1张,塑料凳子6张、发令器1个、起点点签器6个、地图篮6个、警戒带5卷、组别牌1套、检录表1份、扩音器1个、地图6套、透明胶带1卷,剪刀1把、清除器1个、对讲机1台工作人员3个(含华瑞健1名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用警戒带面对比赛场地布置一个6乘5的出发区,在出发前放置组别牌,组别怕的顺序要跟检录区一致,将起点点签器用透明胶绑在塑料凳子上。

定向越野Cross-Country Orienteering比赛规则

定向越野Cross-Country Orienteering比赛规则

定向越野比赛规则定向越野(Cross-Country Orienteering)是定向运动(Orienteering)的主要比赛项目之一。

参赛者要依靠标有若干检查点和方向线的地图并借助指北针,自己选择行进路线,依次寻找各个检查点,用最短时间完成比赛者为优胜。

犯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犯规,应取消比赛资格:1.有意妨碍他人比赛(包括犯有同一性质的其他任何不良言行)者;2.蓄意损坏点标、点签和其他比赛设施者;3.比赛中搭乘交通工具行进者;4.未通过全部检查点,而又伪造点签图案者。

违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例,应给予警告。

裁判人员将根据违例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从降低成绩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1.在出发区越位(提前)取图和抢先出发者;2.接受别人的帮助,如指路、寻找点标、使用点签者;3.为别人提供帮助,如指路、寻找点标、使用点签者;4.为从对手的技术中获利,故意在比赛中与对手同路或跟进者;5.故意不按比赛规定顺序行进者;6.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号码布者;7.有其他违反比赛规则行为者。

成绩无效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比赛成绩将被判为无效:1.有证据表明在比赛前勘察过路线者;2.未通过全部检查点,即检查卡片上点签图案不全者;3.点签图案模糊不清,确实无法辨认者;4.在检查卡片上不按规定位置使用点签者;5.在比赛结束(指终点关闭)前不交回检查卡片者;6.超过比赛规定的终点关闭时间(检查点一般也在同一时间撤收)而尚未返回会场者。

如确系迷失方向,应向附近任意一条大路或原检查点位置靠拢,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置;7.有意无意地造成国家或他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破坏自然风景者。

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肇事人承担。

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仲裁方法参考在定向越野比赛中,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例如:——检查点被无关人员拿走或遭自然破坏;——检查点的位置与图上的位置不符;——比赛中出现个人或团体的成绩完全相等。

对于这类问题,通常应在比赛前的准备阶段由筹备组长领导各委员仔细地研究、确定处置办法,形成文字,由技术委员在制定《比赛规程》时列入。

定向运动裁判员

定向运动裁判员

(三)定向运动裁判组成
1. 裁判委员会 2. 裁判机构
1. 裁判委员会
由总裁判、副总裁判和各组裁判长组 成。裁判委员会直接指导裁判工作,负 责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员遵守 竞赛规则。
2.裁判机构
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
起点裁判长
发 检 序 发 图 录 道 令 员 员 员 员
场地裁判长
布 护 试 场 点 点 跑 地 员 员 员 巡 查 员
(二)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裁判员是比赛进行的执行者,裁判员素质的高 低与整个裁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密切的联系。因 此,一个合格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热爱定向运动,具有为定向运动献身的精神 2. 有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和经验 3. 良好的身体素质 4. 严谨的工作态度 5. 业务熟练,精通裁判法规 6. 讲正气,秉公裁判
要点重述:
1. 定向运动裁判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和艰苦性。 2. 公平、公正、准确的裁判工作,对推广和普及定向运动,提高 运动技术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中国定向运动的裁判工作正在与新的国际竞赛规则相接轨。 4. 一个合格的定向裁判员应具备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与经验;高 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身体素质;效高的业务水平;严谨的工作 态度。 5. 定向运动裁判机构主要由起点裁判、场地裁判、终点裁判和成 统裁判四个部分组成。 6. 起点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持运动员按规定顺序出发,并及时处 理好运动员未能按时出发的问题。 7. 场地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证检查点布置的准确性,及时处理比 赛场地内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及其它意外情况。 8. 接力赛中接力区的裁判工作由起点裁判和终点裁判共同协作完 成。 9. 接力赛的关键的工作是预告员与序道员密切配合,发图员加强 地图管理工作,保证运动员能顺利完成交接棒工作。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1.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委会应根据竞赛规则,保证竞赛的公正。
3.竞赛组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本赛事的竞赛规 程。
4.竞赛组委会最迟应在竞赛前2个月发出竞赛邀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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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赛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5.1、竞赛名称、日期、形式和项目。 5.2、竞赛的主办单位及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
参赛证应注明运动员姓名、出生年月、本人 近期相片、身份证号码及当年的竞赛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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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组织者责任
组织比赛必须获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的书面许可。
组织者应取得竞赛区域内各个职能部门 认可和支持,保证竞赛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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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同
有关单位协商组成,是竞赛的承办者。
中年组 12
10
90
90
.
21
老年组
7
5
60
60
5、夜间竞赛、接力赛的预计完成时间应
减少约20%;多日赛要比预计的完成时
间减少20—40%。同一年龄组若分成许
多小组进行竞赛,预计完成竞赛时间应
减少10—15%。
6、路线设计应使最佳路线的总爬高量不
超过其总长度的4%。
7、组委会可规定运动员完全赛程的时间,
3、检查点说明表可在竞赛时随地图发给运动 员,也可提前发给运动员。
4、饮料站、医疗站应在检查点说明中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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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检查点标志
1、是地图上标绘的检查点在实地的标志。检
查点标由三面标志旗连接成的三棱体,每面
标志旗的尺寸为30×30厘米,标志旗沿对角
线分成白色和橙红色,夜间定向检查点同时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第一条定向运动的定义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立地完成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间跑完全赛程的运动。

第二条竞赛形式1.日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1.5倍时刻出发。

2.夜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刻出发。

第三条竞赛项目定向运动竞赛包括:定向越野竞赛、定向接力赛、定向自行车竞赛、定向划船赛,定向滑雪赛等。

1.个人赛:运动员单个竞赛,成绩取决于个人技能。

2.团体赛:运动员单个竞赛。

运动队成绩为全队运动员个人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同时也可以计个人成绩。

3. 多日竞赛: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接力赛:接力队须有3名或3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跑完一个赛程。

5.小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运动员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竞赛。

第四条竞赛分组1.根据性别和年龄划分组别。

女子组代号为(W);男子组代号为(M)。

2.组别:按年龄段划分。

女子组男子组W10-11 M10-11W12-14 M12一14W15-17 M15一17W18-20 M18-20W21一 M21一W35一 M35一W40一 M40-W50- M50-W60一 M60一3. 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 同一年龄组因参赛人员过多,可以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代号为1、2、3等。

如:M12-1(男子12至14岁1组),W15-3(女子15至17岁3组)。

5.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

如: W40-60(女子40至60岁);也可细分,如:M45(男子45至49岁)。

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WEl8-205ME21一。

6. 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一12(男子12至14岁小组赛组)7. 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向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定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定协负责定向运动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定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定向运动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定向运动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第一条定向运动的定义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立地完成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间跑完全赛程的运动。

第二条竞赛形式1.日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1.5倍时刻出发。

2.夜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刻出发。

第三条竞赛项目定向运动竞赛包括:定向越野竞赛、定向接力赛、定向自行车竞赛、定向划船赛,定向滑雪赛等。

1.个人赛:运动员单个竞赛,成绩取决于个人技能。

2.团体赛:运动员单个竞赛。

运动队成绩为全队运动员个人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同时也可以计个人成绩。

3. 多日竞赛: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接力赛:接力队须有3名或3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跑完一个赛程。

5.小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运动员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竞赛。

第四条竞赛分组1.根据性别和年龄划分组别。

女子组代号为(W);男子组代号为(M)。

2.组别:按年龄段划分。

女子组男子组W10-11 M10-11W12-14 M12一14W15-17 M15一17W18-20 M18-20W21一 M21一W35一 M35一W40一 M40-W50- M50-W60一 M60一3. 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 同一年龄组因参赛人员过多,可以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代号为1、2、3等。

如:M12-1(男子12至14岁1组),W15-3(女子15至17岁3组)。

5.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

如: W40-60(女子40至60岁);也可细分,如:M45(男子45至49岁)。

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WEl8-205ME21一。

6. 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一12(男子12至14岁小组赛组)7. 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星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简称“协会”)制定颁布《定向运动员星级标准》(简称“星级标准”),授予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简称“星级称号”)。

第三条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由高至低依次为:金星二级、金星一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五个星级称号。

第四条星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星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协会审批金星二级、金星一级。

第七条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暂由协会审批,根据各地发展状况,适时授权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八条运动员在星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星级称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冠军赛、锦标赛须于比赛通知发布前将规程报备协会,比赛结束96小时内将成绩上报协会,超过期限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星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星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星级称号。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协会审批。

第四章审核审批授予第十四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审批单位在每年的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开始审批上述日期之前收到的申请材料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定向越野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越野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越野运动--竞赛规则第一条定向运动的定义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立地完成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间跑完全赛程的运动。

第二条竞赛形式1.日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1.5倍时刻出发。

2.夜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刻出发。

第三条竞赛项目定向运动竞赛包括:定向越野竞赛、定向接力赛、定向自行车竞赛、定向划船赛,定向滑雪赛等。

1.个人赛:运动员单个竞赛,成绩取决于个人技能。

2.团体赛:运动员单个竞赛。

运动队成绩为全队运动员个人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同时也可以计个人成绩。

3. 多日竞赛: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接力赛:接力队须有3名或3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跑完一个赛程。

5.小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运动员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竞赛。

第四条竞赛分组1.根据性别和年龄划分组别。

女子组代号为(W);男子组代号为(M)。

2.组别:按年龄段划分。

女子组男子组W10一11 M10一11W12一14 M12一14W15一17 M15一17W18一20 M18一20W21一M21一W35一M35一W40一M40一W50一M50一W60一M60一3. 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 同一年龄组因参赛人员过多,可以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代号为1、2、3等。

如:M12-1(男子12至14岁1组),W15-3(女子15至17岁3组)。

5.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

如: W40-60(女子40至60岁);也可细分,如:M45(男子45至49岁)。

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WEl8-205ME21一。

6. 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一12(男子12至14岁小组赛组)7. 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体育竞赛的公正、公平与精彩呈现,离不开裁判员的专业执裁。

为了确保体育竞赛的有序进行,规范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严谨细致的管理办法。

首先,裁判员的选拔至关重要。

国家体育总局明确了严格的选拔标准,包括专业知识、执裁经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

裁判员不仅需要对所执裁的体育项目规则了如指掌,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判断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选拔过程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从众多报名者中筛选出具备潜力和资质的人员。

对于裁判员的培训,国家体育总局同样高度重视。

定期组织各类培训课程,邀请资深裁判员和专家进行授课,内容涵盖最新的竞赛规则、裁判技巧、案例分析等。

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还注重培养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使其在执裁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形象。

考核是对裁判员工作表现的重要评估手段。

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完善的考核体系,包括日常表现、执裁场次的质量评估、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反馈等。

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称职的裁判员则进行相应的处罚,甚至取消其裁判资格。

这种动态的考核机制,有效地激励裁判员不断提高自身水平,保证执裁质量。

在管理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为裁判员建立了详细的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培训经历、执裁表现等。

同时,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裁判员严格遵守。

例如,在比赛前不得与参赛队伍有不当接触,执裁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公正,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

为了保障裁判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还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包括合理的薪酬待遇、差旅费报销、保险等。

这不仅体现了对裁判员工作的尊重和认可,也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执裁工作。

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也积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辅助裁判员工作。

比如,在一些项目中使用视频裁判技术,帮助裁判员做出更加准确的判罚。

定向运动规则

定向运动规则
• 当最后一批运动员出发,预计完成全赛程所需时间的1.5倍 至2倍时间为终点关闭时间。关闭时间在竞赛开始前通告运 动员。
• 终点处应设置医疗站。
第三章裁判方法
• 裁判委员会
• 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各组裁判长组成。 受竞赛委员会领导。裁判委员会直接领竞赛工 作,负责竞赛实施和确定竞赛成绩,并监督领 队、教练员、运动员遵守竞赛规则。
• 二、起点裁判责职、工作程序及方法 • 1.赛前工作 • 1)确定起点的正确位置。 • 2)检查各年龄组竞赛用图上。各组别地图交
专人保管。 • 3)认真填写器材清单,交总裁判长答阅,到
器材组领取,起点主要器材:发令器口哨,扩 音器,小旗,长桌,椅子,对讲机,太阳伞、 起点标志牌、横幅等。
第三章裁判方法
第二章技术规则
• 出发
• 运动员出发即进入竞赛区域,竞赛开始,成绩 的记录也开始。
• 出发地点的选择,应使运动员在出发前看不到 前一名运动员所选择的行进路线,也应使已到 达终点的运动员无法与待出发的运动员取得联 系,起点处应有明显的起点标志牌或横幅。
• 除有关裁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运动员等 候区,应给第一批运动员留有30分钟的准备时 间。
第三章裁判方法
• 4)召开各裁判长会议,了解各组裁判准备工作情况。 • 5)提前对起、终点及赛场进行踏勘,制定预防措施。 • 6)赛前检查各裁判组的准备工作情况,对起、终点的
位置及布置进行验收。对电子打卡系统应指派专门的 技术人员负责。 • 7)根据竞赛类型和级别,制定出各场竞赛的关门时间。 • 8)副总裁判长的分工(以两位副总裁判长为例)。 • a.副总裁判长甲:对起点裁判组直接的领导,同起点 裁判长搞好的起点的裁判工作。 • b.副总裁判长乙:对终点裁判组直接领导作用,同终 点裁判长搞好终点的裁判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离不开裁判员的专业执法和公正裁决。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的正常秩序,提高体育竞赛的质量和水平,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裁判员的选拔与培训裁判员的选拔是确保裁判队伍质量的重要环节。

国家体育总局会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通常,选拔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体育专业知识、裁判经验、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在培训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会组织各级各类的裁判员培训班。

这些培训班涵盖了竞赛规则、裁判法、判罚技巧、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的培训,使裁判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执法水平。

二、裁判员的注册与认证为了对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裁判员注册制度。

裁判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注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裁判等级、执裁经历等。

经过注册的裁判员,将获得相应的认证。

认证是对裁判员资格的确认,也是其能够执裁相应级别和类型体育竞赛的依据。

三、裁判员的职责与权利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公正、准确地判罚比赛中的各种情况。

同时,裁判员还要维护比赛的秩序,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裁判员拥有相应的权利,如在比赛中做出判罚决定的权利、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等。

然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规则和法律的框架内,不得滥用。

四、裁判员的考核与评价为了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国家体育总局会对裁判员进行定期的考核与评价。

考核内容包括执裁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裁判员晋升、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裁判员提高自身素质。

而对于存在问题的裁判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执裁资格甚至吊销裁判证书等处罚。

五、裁判员的纪律与道德规范裁判员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定向越野裁判的规章制度

定向越野裁判的规章制度

定向越野裁判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定向越野比赛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向越野裁判是指经过专门训练、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负责在比赛中进行裁判工作,保障比赛的公正进行。

第三条定向越野比赛裁判应当遵守《国际定向越野联合会规章》和《国内定向越野比赛规则》,严格执行比赛规章制度。

第四条定向越野裁判应当服从比赛主裁判的指挥,积极配合裁判团队,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定向越野裁判应当具备一定的定向越野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选手的表现和结果。

第六条定向越野裁判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参与任何与比赛结果相关的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定向越野裁判应当遵守比赛纪律,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更改比赛结果。

第八条定向越野裁判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更新定向越野知识,提高自己的裁判水平。

第二章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第九条定向越野裁判员的选拔应当根据比赛的要求和裁判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裁判团队的专业性和能力。

第十条定向越野裁判员的培训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裁判员能够熟悉比赛规则、了解比赛流程,掌握基本裁判技巧。

第十一条定向越野裁判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越野比赛规则、裁判标准、比赛流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定向越野裁判员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比赛裁判工作。

第三章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三条定向越野裁判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比赛的公平进行,不得违反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偏袒选手。

第十四条定向越野裁判员有权对选手的表现进行评判,对违反比赛规定的选手进行处罚,保证比赛的秩序和公正。

第十五条定向越野裁判员有权向比赛主裁判提出建议和意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为选手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

第十六条定向越野裁判员有权拒绝接受任何可能影响比赛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保护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定向规则与比赛流程及裁判法

定向规则与比赛流程及裁判法

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同级别、同年龄组男女运动 员路线的差异只能体现在路线长度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 路线设计员不应鼓励参赛者 采取诸如穿越障碍物或禁区等不公平的行为。 如无法避免穿越障碍物(如不能通行的墙和 栅栏)或禁区,或沿着禁区行进,可能诱导 运动员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的特征应 用黄色或黄白相间的警示带标记,在关键性 位置应安排
识,检查点代码应清晰展示在点标旗近旁, 并能从打卡器或机械打卡器位置看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检查点代码应是大于30的数 字,但不能用易引起误解的数字(如66与99 ,68与89等)。应为白底黑字,高3厘米至 10厘米,笔画粗3毫米至10毫米。如果水平位 布置的检查点代码倒过来读时可能被误解, 应加下划线(如16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了保证运动员顺利通过检 查点,点标旗近旁应有足够数量的打卡器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地图上的检查点应在实地明 确标示,并配备能证明运动员到达的打卡器 和机械打卡器。 第一百五十条 每个检查点都应提供备用的打 卡器和机械打卡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每个检查点应用点标旗标示 。点标旗由三个按三角型排列的正方形组成 ,每个正方形的大小为30厘米×30厘米,并 沿其对角线分为右上部的白色和右下部的橙 色(Pantone色号165)。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图、路线符号和其它叠印 符号应根据《国际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或《 国际短距离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测绘和印制。 与规范不符的内容应得到中国定协的许可。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项目比赛地图的 比例尺。 (一)长距离赛:1:10000; (二)中距离赛:1:10000或1:7500
Hale Waihona Puke (三)短距离赛:1:5000或1:4000 (四)百米定向:1:1000或1:500; (五)接力赛:1:10000、1:7500、1:5000或 1:4000; (六)团队赛:1:10000、1:7500、1:5000或 1:4000。 第一百二十条 地图印制后,如有可能影响比 赛的地图错误或比赛场地变化,须用叠印符 号说明,并同时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 席会议上说明。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定向运动是一种结合了导航、跑步和探险的户外竞技项目,其魅力在于参与者需要在未知的地形中,根据已知的地图和站点信息,选择最佳路线,完成规定的任务。

作为定向运动比赛的裁判,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包括规则和程序,以及裁判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一、定向运动竞赛规则1. 比赛区域:定向运动的比赛通常在森林、山区、城市等多变的地形环境中进行。

裁判应确保比赛区域的安全性,并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2. 地图和站点信息:裁判需要提供参赛选手一张准确、详细的地图,上面标注了规定的站点信息、比赛线路和重要的地物特征。

地图的制作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精确的测量,以确保地图的准确性。

3. 站点顺序和控制点:参赛选手需要按照指定的站点顺序完成比赛。

每个站点会设有控制点,选手需要在控制点处刷卡或确认签到,以证明自己已经到达。

裁判需要确保站点的设置符合规定,并检查控制点的正常运行。

4. 时间限制和惩罚:比赛有时间限制,选手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超过时间的选手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时间扣分或失去资格。

裁判需要精确计时,并对违反规则的选手进行惩罚。

5. 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参赛选手需要遵守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如不可使用外部辅助工具,不得破坏环境等。

裁判需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则,对违反规则的选手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二、定向运动竞赛裁判程序1. 比赛前准备:裁判需要提前熟悉比赛区域,并与主办方、赛事团队合作,了解比赛的具体要求和安排。

裁判还需要准备比赛所需的器材,如地图、控制点的卡片、计时器等。

2. 比赛前会议:在比赛开始前,裁判需要组织一次会议,向选手介绍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解答他们可能存在的疑问。

裁判还可以为选手提供一些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比赛。

3. 比赛监督:裁判需要全程监管比赛过程,确保选手按照规定的站点顺序进行比赛,并在每个控制点处确认选手的到达情况。

学校体育比赛裁判员管理规定

学校体育比赛裁判员管理规定

学校体育比赛裁判员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体育活动的日益丰富多样,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秩序性,学校需要制定有效的裁判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角色定义、选拔与培训、责任义务、纪律处罚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探讨学校体育比赛裁判员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建议。

1. 角色定义裁判员是体育比赛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负责监督比赛的进行,判断违规行为,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学校应明确裁判员的角色定义,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益,确保他们在比赛中的地位和作用合法合理。

同时,学校也应确保裁判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维护比赛的公平性。

2. 选拔与培训担任一名合格的裁判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通过选拔机制,筛选并选拔具备潜力的学生作为裁判员候选人。

选拔过程应基于个人的技术熟练度、道德品质和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考察。

为了提高裁判员的技能水平,学校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

这些培训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讲解,以及模拟比赛和案例分析等练习。

通过系统的培训,裁判员可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在实践中不断成长。

3. 责任义务裁判员在比赛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当遵守比赛规则,监督比赛的公平进行。

同时,裁判员还需要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需要根据规则判断比赛的结果,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裁判员还需要与主办方、教练员和参赛队员等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调。

他们应当及时解答相关问题,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同时,裁判员还有义务保障参赛者的安全,规范比赛行为,防止发生各种违规和意外事件。

4. 纪律处罚为了维护比赛的秩序和公正,学校应当制定纪律处罚制度。

裁判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比赛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犯规、不当言行、故意伤害等。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裁判员应当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

纪律处罚不仅对违规者起到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保护比赛的公正和安全。

学校应当确保处罚决定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裁判员滥用权力或被他人干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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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定向裁判员的管理,促进定向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定向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定向裁判员钻研业务,保证定向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推动定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对全国定向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该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定向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管理。

第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注册、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定向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结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组织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定向运动规则并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1人)。

裁委会每2年举行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参加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选举产生,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

委员任期2年。

第七条裁委会的职责(一)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并对定向运动裁判员进行管理;(三)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四)修订定向运动裁判法和规则。

第八条裁委会委员的权利(一)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二)享有国内、国际定向比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三)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裁委会委员的义务(一)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委托的工作;(二)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三)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定向运动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但须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十二条掌握和正确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熟悉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至少2次在县、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请定向运动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曾2次担任省级以上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地、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大型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曾2次担任全国计划内的定向运动比赛副裁判长或至少在省级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六条至少2次在全国定向运动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定向联合会推荐,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定向联合会审批。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但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15年以上(如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及国际定向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10次在全国定向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定向运动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需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定向运动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1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需要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每奇数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确认期,每人交纳确认费10元。

第二十二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每2年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并在次年4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汇总到省级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定向运动协会,于次年6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上报注册统计材料如下:(一)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表;(二)定向运动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统计表;第二十三条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者;(二)考核不合格者;(三)注册期内(2年)因个人原因未担任裁判工作者;(四) 4年之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者;(五)注册期内(2年)2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者(评议由裁委会组织进行,1年1次)。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赛后要填写裁判工作登记表,并由裁委会主任签字。

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二十五条各级定向运动比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主要裁判员。

除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性比赛之外,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一)应邀参加非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申报,并由主办方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申请选派裁判员,征得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同意后方可前去执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越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和裁委会直接调用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比赛需借调本省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必须上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或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全国及国际定向运动比赛、副总裁判长及裁判长以上职务应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或各行业体协的定向运动比赛,总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副总裁判长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定向运动比赛以就近原则择优选调裁判员;(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共同推荐,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三)全国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的选派,由裁委会推荐,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不做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条各级定向运动比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正副总裁判长、赛事监督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相应级别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四)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对于定向运动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六)对于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钻研定向运动规则和裁判法;(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四)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定向比赛裁判工作;(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定向运动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裁判员管理第三十三条裁判员应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准则;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环境,服从协会(裁委会)领导,服务于中国定向运动事业。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竞赛执法应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

裁判员报到开始工作后,不得与各代表队人员单独会晤。

比赛结束前,裁判员不得将有关比赛场地、地图和路线等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裁判员对外不能发表任何个人看法。

在裁判员执法期间,裁判员不得在野外及禁烟区吸烟。

第三十五条制图裁判员在比赛前制图中,进入预选比赛场地后,对自己的行踪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漏有关比赛场地及制图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

一级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材料须在开班后30天内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机制,比赛期间,由主办单位组织各参赛代表队对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裁判员进行监督、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竞赛主管部门。

各级比赛的赛事监督、正副总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参加各级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的最后一天(比赛全部结束后多留一天)应参加比赛裁判工作总结会,做个人裁判工作总结(赛后反思),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可行方案,并在赛后30天内将个人书面总结交于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九条奖励(一)在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积极进行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管理办法、制度、裁判法、定向技术、器材研究,对定向竞赛工作做出显着贡献的,由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2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定向运动全国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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