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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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定向运动规则.

(整理)定向运动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第一条定向运动定义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时间完成全赛程的体育运动。

第二条竞赛项目定向运动主要项目有:定向越野、滑雪定向、自行车定向和轮椅定向。

第三条竞赛种类1、日间定向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 1.5倍时间出发。

2、夜间定向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间出发。

3、日夜交替定向竞赛。

交替赛有下列几种组合形式:3.1、竞赛设两条路线,一条在白天进行竞赛,一条在夜间进行竞赛。

3.2、竞赛在夜间出发,完成竞赛时已是白天;竞赛在白天出发,完成竞赛时已是夜间。

第四条竞赛形式1、个人赛:运动员独立完成竞赛。

1.1、速度赛:1.2、短距离赛:1.3、准距离赛:1.4、积分赛:2、接力赛:接力队须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独立完成一个赛程,成绩取决于每一运动员正确完成单个赛程的时间的总和。

3、多日赛: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小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同组运动员须同时出发完成竞赛。

第五条竞赛分组1、按性别分组:男子组(代号为M);女子组(代号为W)。

2、按年龄段分组。

3、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竞赛。

4、按其它原则分组。

4.1、按路线的难易程度和运动员的技能,可将同一组别再细分。

代号为A (最难)、B (较难)、C (容易)和D (最易)。

例如:M 成—A ,M 成—B ,W 成—C 和W 成—D 。

4.2、同一年龄组别和级别,因参加人员过多可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进行竞赛。

例如M 成—A1,M 成—A2,M 成—A3,代号为1、2、3。

5、青年组、中年组的运动员可以选择到成年组参加竞赛,儿童组和老年组只能在本组进行竞赛。

我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6年]

我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6年]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定义 (5)第三章项目与赛事类型 (5)第四章安全 (7)第五章组别 (8)第六章参赛办法 (10)第七章赛事信息 (10)第八章报名 (13)第九章行程和交通 (14)第十章模拟赛 (14)第十一章出发顺序 (15)第十二章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16)第十三章场地 (16)第十四章地图 (17)第十五章线路 (17)第十六章限制通行区域和线路 (18)第十七章检查点说明 (19)第十八章检查点设置 (19)第十九章打卡系统 (20)第二十章装备 (21)第二十一章起点 (22)第二十二章终点 (23)第二十三章比赛成绩 (24)第二十四章公平竞赛 (25)第二十五章违规及处罚 (26)第二十六章抗议 (30)第二十七章申诉 (30)第二十八章仲裁 (31)第二十九章上诉 (31)第三十章官员 (31)第三十一章赛事总结 (38)第三十二章广告和赞助 (39)第三十三章媒体服务 (39)第三十四章附则 (39)附录一:莱比尼茨宣言 (40)附录二:线路设计原则 (41)附录三:项目规格 (48)附录五:环保指南 (61)附表一:项目规格简表 (65)附表二: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 (66)附表三:性别-年龄组与有效时间对照表 (67)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徒步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徒步到访若干个检查点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凡举办本规则中的A类和B类赛事必须执行本规则及其附录,并在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中说明。

举办C类赛事可参照本规则及其附录执行。

第四条国际赛事和国内赛事同时举办时,应执行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IOF)规则。

第五条如没有特殊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徒步定向运动赛事。

定向运动裁判员

定向运动裁判员

(三)定向运动裁判组成
1. 裁判委员会 2. 裁判机构
1. 裁判委员会
由总裁判、副总裁判和各组裁判长组 成。裁判委员会直接指导裁判工作,负 责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员遵守 竞赛规则。
2.裁判机构
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
起点裁判长
发 检 序 发 图 录 道 令 员 员 员 员
场地裁判长
布 护 试 场 点 点 跑 地 员 员 员 巡 查 员
(二)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裁判员是比赛进行的执行者,裁判员素质的高 低与整个裁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密切的联系。因 此,一个合格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热爱定向运动,具有为定向运动献身的精神 2. 有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和经验 3. 良好的身体素质 4. 严谨的工作态度 5. 业务熟练,精通裁判法规 6. 讲正气,秉公裁判
要点重述:
1. 定向运动裁判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和艰苦性。 2. 公平、公正、准确的裁判工作,对推广和普及定向运动,提高 运动技术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中国定向运动的裁判工作正在与新的国际竞赛规则相接轨。 4. 一个合格的定向裁判员应具备丰富的定向运动知识与经验;高 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身体素质;效高的业务水平;严谨的工作 态度。 5. 定向运动裁判机构主要由起点裁判、场地裁判、终点裁判和成 统裁判四个部分组成。 6. 起点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持运动员按规定顺序出发,并及时处 理好运动员未能按时出发的问题。 7. 场地裁判关键的工作是保证检查点布置的准确性,及时处理比 赛场地内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及其它意外情况。 8. 接力赛中接力区的裁判工作由起点裁判和终点裁判共同协作完 成。 9. 接力赛的关键的工作是预告员与序道员密切配合,发图员加强 地图管理工作,保证运动员能顺利完成交接棒工作。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1.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委会应根据竞赛规则,保证竞赛的公正。
3.竞赛组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本赛事的竞赛规 程。
4.竞赛组委会最迟应在竞赛前2个月发出竞赛邀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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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竞赛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5.1、竞赛名称、日期、形式和项目。 5.2、竞赛的主办单位及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
参赛证应注明运动员姓名、出生年月、本人 近期相片、身份证号码及当年的竞赛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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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组织者责任
组织比赛必须获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的书面许可。
组织者应取得竞赛区域内各个职能部门 认可和支持,保证竞赛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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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八条: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同
有关单位协商组成,是竞赛的承办者。
中年组 12
10
90
90
.
21
老年组
7
5
60
60
5、夜间竞赛、接力赛的预计完成时间应
减少约20%;多日赛要比预计的完成时
间减少20—40%。同一年龄组若分成许
多小组进行竞赛,预计完成竞赛时间应
减少10—15%。
6、路线设计应使最佳路线的总爬高量不
超过其总长度的4%。
7、组委会可规定运动员完全赛程的时间,
3、检查点说明表可在竞赛时随地图发给运动 员,也可提前发给运动员。
4、饮料站、医疗站应在检查点说明中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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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检查点标志
1、是地图上标绘的检查点在实地的标志。检
查点标由三面标志旗连接成的三棱体,每面
标志旗的尺寸为30×30厘米,标志旗沿对角
线分成白色和橙红色,夜间定向检查点同时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体育竞赛是体育运动的生命和发展的动力,有竞赛就要分出胜负优劣。

这种结果需要裁判员去执法裁决。

体育竞赛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保证竞赛能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有一支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的裁判员执法队伍。

对于定向比赛的裁判方法的详细介绍,可以参照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发布的《徒步定向竞赛规则》及《定向运动裁判法》。

下面就大型定向赛事的裁判工作做以简要介绍。

一、定向运动裁判在竞赛中主要作用(一)组织作用。

定向竞赛的从出发次序编排、组织出发、统计成绩等等,都由裁判员掌握和决定,他们是赛事的直接组织者。

(二)管理作用。

在赛场上,代表主办本次比赛的有关单位、承办的有关单位,管理和处理出现的各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三)裁决作用。

对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有疑问有争议的问题、对比赛最终胜负结果都有裁决作用。

(四)引导作用。

裁判员在赛场执行规则的宽严程度,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赛风和队伍思想道德作风,甚至对竞赛能否健康顺利地进行,都有引导和决定性作用。

(五)处罚作用。

运动员如资格不符合竞赛规定、使用违禁的药物和方法,可禁止参赛;如有其它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取消成绩或取消竞赛资格等处罚。

二、定向运动裁判工作特点由于定向运动场地多样化、竞赛选手差异化等特点,使其裁判工作具有区别于其它体育项目的自身独有的特点:(一)每场比赛的场地不同,造成每场比赛的设计不同。

定向比赛的场地可能在生有丛林的野外、也可能在人流较多的公园或者校园,可以说几乎没有完全一样的场地。

因此要求裁判员要有更高的设计和协调能力,要能够根据现有资源、因地制宜的涉及可行性方案。

对场地设计和布置的能力好坏直接决定比赛的流程是否顺利,是否具有观赏性。

(二)与其它项目相比,定向运动的比赛场地范围大且不规范。

因此,要求定向运动裁判要分工明确,各司其则,各负其责。

尤其是对场地裁判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奔跑能力。

甚至要具备一定的野外急救能力。

定向协会各个岗位职责

定向协会各个岗位职责

定向协会各个岗位职责定向协会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和发展定向运动的组织,其成员包括定向爱好者、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

定向协会的岗位职责涵盖了各个方面,下面将对其主要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

一、协会领导层职责:1. 制定和执行协会发展战略和目标。

2. 组织和主持协会会议和决策。

3. 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组织合作,推动定向运动的发展。

4. 筹措协会运营经费和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5. 招募、管理和培训协会职员,对下属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竞赛运营和裁判岗位职责:1. 组织和策划定向竞赛,并制定比赛规则和安全手册。

2. 管理报名及注册系统,并协助制定竞赛日程与分组安排。

3. 培训和管理定向裁判员,确保比赛按照规则进行。

4. 管理比赛成绩和排名,并组织颁奖仪式。

5. 协调赛事保险、安全管理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三、青少年培训和普及推广岗位职责:1. 开展学校定向教育计划,培养和引导青少年定向运动员。

2. 向社会大众普及定向运动知识和技巧。

3. 制定定向普及推广计划和活动,并组织实施。

4. 组织定向训练营和夏令营,提供专业培训和辅导。

四、赛事设施和装备管理岗位职责:1. 管理和维护定向设施,包括起点、终点、控制点和标志点等。

2. 负责购买和维护比赛所需的定向器材和装备。

3. 提供比赛时的技术支持,保障设备和器材的稳定运行。

五、宣传推广和媒体运营岗位职责:1. 策划和执行定向协会的宣传推广活动。

2. 维护定向协会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提供相关信息和新闻。

3. 与媒体合作,提高定向运动的曝光度和影响力。

4. 制作宣传材料和宣传册,向公众介绍定向运动和协会工作。

六、科研和教练员培训岗位职责:1. 进行定向运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2. 开展教练员培训和定向指导员认证工作。

3. 制定和发布定向运动的训练大纲和教材。

4. 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定向研讨会和交流活动。

七、协会志愿者管理岗位职责:1. 招募、培训和管理定向协会的志愿者队伍。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星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简称“协会”)制定颁布《定向运动员星级标准》(简称“星级标准”),授予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简称“星级称号”)。

第三条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由高至低依次为:金星二级、金星一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五个星级称号。

第四条星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星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协会审批金星二级、金星一级。

第七条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暂由协会审批,根据各地发展状况,适时授权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八条运动员在星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星级称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冠军赛、锦标赛须于比赛通知发布前将规程报备协会,比赛结束96小时内将成绩上报协会,超过期限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星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星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星级称号。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协会审批。

第四章审核审批授予第十四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审批单位在每年的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开始审批上述日期之前收到的申请材料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体育竞赛是体育运动的生命和发展的动力,有竞赛就要分出胜负优劣。

这种结果需要裁判员去执法裁决。

体育竞赛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保证竞赛能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有一支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的裁判员执法队伍。

对于定向比赛的裁判方法的详细介绍,可以参照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发布的《徒步定向竞赛规则》及《定向运动裁判法》。

下面就大型定向赛事的裁判工作做以简要介绍。

一、定向运动裁判在竞赛中主要作用(一)组织作用。

定向竞赛的从出发次序编排、组织出发、统计成绩等等,都由裁判员掌握和决定,他们是赛事的直接组织者。

(二)管理作用。

在赛场上,代表主办本次比赛的有关单位、承办的有关单位,管理和处理出现的各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三)裁决作用。

对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有疑问有争议的问题、对比赛最终胜负结果都有裁决作用。

(四)引导作用。

裁判员在赛场执行规则的宽严程度,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赛风和队伍思想道德作风,甚至对竞赛能否健康顺利地进行,都有引导和决定性作用。

(五)处罚作用。

运动员如资格不符合竞赛规定、使用违禁的药物和方法,可禁止参赛;如有其它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取消成绩或取消竞赛资格等处罚。

二、定向运动裁判工作特点由于定向运动场地多样化、竞赛选手差异化等特点,使其裁判工作具有区别于其它体育项目的自身独有的特点:(一)每场比赛的场地不同,造成每场比赛的设计不同。

定向比赛的场地可能在生有丛林的野外、也可能在人流较多的公园或者校园,可以说几乎没有完全一样的场地。

因此要求裁判员要有更高的设计和协调能力,要能够根据现有资源、因地制宜的涉及可行性方案。

对场地设计和布置的能力好坏直接决定比赛的流程是否顺利,是否具有观赏性。

(二)与其它项目相比,定向运动的比赛场地范围大且不规范。

因此,要求定向运动裁判要分工明确,各司其则,各负其责。

尤其是对场地裁判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奔跑能力。

甚至要具备一定的野外急救能力。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向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定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定协负责定向运动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定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定向运动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向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定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定协负责定向运动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定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定向运动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定向运动规则

定向运动规则
• 当最后一批运动员出发,预计完成全赛程所需时间的1.5倍 至2倍时间为终点关闭时间。关闭时间在竞赛开始前通告运 动员。
• 终点处应设置医疗站。
第三章裁判方法
• 裁判委员会
• 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各组裁判长组成。 受竞赛委员会领导。裁判委员会直接领竞赛工 作,负责竞赛实施和确定竞赛成绩,并监督领 队、教练员、运动员遵守竞赛规则。
• 二、起点裁判责职、工作程序及方法 • 1.赛前工作 • 1)确定起点的正确位置。 • 2)检查各年龄组竞赛用图上。各组别地图交
专人保管。 • 3)认真填写器材清单,交总裁判长答阅,到
器材组领取,起点主要器材:发令器口哨,扩 音器,小旗,长桌,椅子,对讲机,太阳伞、 起点标志牌、横幅等。
第三章裁判方法
第二章技术规则
• 出发
• 运动员出发即进入竞赛区域,竞赛开始,成绩 的记录也开始。
• 出发地点的选择,应使运动员在出发前看不到 前一名运动员所选择的行进路线,也应使已到 达终点的运动员无法与待出发的运动员取得联 系,起点处应有明显的起点标志牌或横幅。
• 除有关裁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运动员等 候区,应给第一批运动员留有30分钟的准备时 间。
第三章裁判方法
• 4)召开各裁判长会议,了解各组裁判准备工作情况。 • 5)提前对起、终点及赛场进行踏勘,制定预防措施。 • 6)赛前检查各裁判组的准备工作情况,对起、终点的
位置及布置进行验收。对电子打卡系统应指派专门的 技术人员负责。 • 7)根据竞赛类型和级别,制定出各场竞赛的关门时间。 • 8)副总裁判长的分工(以两位副总裁判长为例)。 • a.副总裁判长甲:对起点裁判组直接的领导,同起点 裁判长搞好的起点的裁判工作。 • b.副总裁判长乙:对终点裁判组直接领导作用,同终 点裁判长搞好终点的裁判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离不开裁判员的专业执法和公正裁决。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的正常秩序,提高体育竞赛的质量和水平,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裁判员的选拔与培训裁判员的选拔是确保裁判队伍质量的重要环节。

国家体育总局会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通常,选拔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体育专业知识、裁判经验、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在培训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会组织各级各类的裁判员培训班。

这些培训班涵盖了竞赛规则、裁判法、判罚技巧、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的培训,使裁判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执法水平。

二、裁判员的注册与认证为了对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裁判员注册制度。

裁判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注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裁判等级、执裁经历等。

经过注册的裁判员,将获得相应的认证。

认证是对裁判员资格的确认,也是其能够执裁相应级别和类型体育竞赛的依据。

三、裁判员的职责与权利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公正、准确地判罚比赛中的各种情况。

同时,裁判员还要维护比赛的秩序,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裁判员拥有相应的权利,如在比赛中做出判罚决定的权利、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等。

然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规则和法律的框架内,不得滥用。

四、裁判员的考核与评价为了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国家体育总局会对裁判员进行定期的考核与评价。

考核内容包括执裁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裁判员晋升、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裁判员提高自身素质。

而对于存在问题的裁判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执裁资格甚至吊销裁判证书等处罚。

五、裁判员的纪律与道德规范裁判员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体育竞赛中裁判员的公正、专业、严格、尽责,加强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参加国内和国际级别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员。

第三条本办法以维护公正、尊重裁判员权利、规范竞赛秩序、提升竞赛质量为目标,遵循平等、公正、互惠、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第四条裁判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体育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期的竞赛裁判工作。

第五条裁判员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需求和能力水平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竞赛规则、技术、道德、领导力等方面。

第六条裁判员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原则,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裁判员应遵守竞赛规则,执行公正裁判,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

第八条裁判员应保证自身专业水平和裁判能力,及时更新自身专业知识。

第九条裁判员应享有参加竞赛的权利,有权对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规定的参赛者做出相应裁决。

第十条裁判员应享有公正裁判的权利,有权拒绝不合法、违规的指令,如遇不当干扰,可以要求竞赛主办方提供保护。

第十一条裁判员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竞赛单位应切实提高随竞赛行政人员、安保人员、医疗人员等工作人员地位的同时,独立设置裁判员保障部门,向竞赛主办方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章对裁判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对所有参加赛事的裁判员对其裁判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证书以资鼓励,考核合格未达标者应当继续改进,未考核者将不能继续从事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

第十三条对裁判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红黄牌管理制度应明确,涵盖行为轻微处以口头警告、罚款、调整等,严重行为则撤销其裁判员身份、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升裁判水平与维护公正在体育比赛中,裁判员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公正的裁判标准,以确保比赛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加强裁判员管理,提升裁判员水平和维护体育比赛的公正性,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背景、目标和关键要点。

背景裁判员是体育比赛中的第三方,他们的决策对选手的成绩和赛事结果有直接影响。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裁判员的决策可能存在主观偏见、不公正甚至贿赂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该细则旨在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能力,并建立公正和透明的裁判员选拔、培训和评估机制。

目标裁判员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提升裁判员的专业水平,保障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通过规范裁判员的选拔标准、培训内容和绩效评估,维护裁判员队伍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该细则还旨在加强裁判员与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比赛氛围。

关键要点1. 裁判员选拔标准:该细则明确了选拔裁判员的标准和程序。

选拔裁判员应考虑其专业知识、经验和道德品质。

选拔程序应经过公正、透明和多元化的评审,以确保裁判员的选拔过程不受任何干扰。

2. 裁判员培训内容:该细则规定了裁判员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培训应囊括专项技术知识、裁判标准和比赛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培训还应注重裁判员的沟通和决策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其在比赛中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

3. 裁判员绩效评估:细则明确了对裁判员进行绩效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评估应基于客观的指标和数据,并由专业的评委团进行。

评估结果将对裁判员的职业发展、继续培训和晋升产生直接影响。

4. 裁判员与各方的沟通合作:细则强调裁判员与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的重要性。

裁判员应倾听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比赛情况灵活调整决策。

与此同时,裁判员也应保持专业和中立,维护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提升裁判员水平和维护体育比赛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

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定向裁判员的管理,促进定向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定向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定向裁判员钻研业务,保证定向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推动定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对全国定向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该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定向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管理。

第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注册、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定向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结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组织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定向运动规则并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1人)。

裁委会每2年举行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参加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选举产生,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

委员任期2年。

第七条裁委会的职责(一)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并对定向运动裁判员进行管理;(三)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四)修订定向运动裁判法和规则。

第八条裁委会委员的权利(一)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二)享有国内、国际定向比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三)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裁委会委员的义务(一)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委托的工作;(二)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三)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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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向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定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定协负责定向运动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定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定向运动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定向运动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中定协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定协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中定协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中定协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定向运动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定协审核批准。

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定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

特殊情况下,中定协可直接推荐裁委会候选人。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需报经中定协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中定协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定向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

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定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一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以及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组成;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相关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一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定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六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等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根据定向运动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须进行体能考核,所有等级裁判员须进行职业道德考察。

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至少两次在县、市级定向运动赛事活动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具有大型定向赛事活动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三次担任中定协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裁判员(含)以上职务、中定协主办的中国定向公开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或省级比赛中任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经中定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中定协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定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定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定协原则上只组织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如地方定向运动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相应级别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特殊情况,中定协可代该地区组织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定向运动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满足申报条件并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定协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各等级裁判员注册须年满18周岁,超过60周岁停止注册。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裁判员按双年度向中定协进行注册;国家级裁判员至少四年内参加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注册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和体能考核,并进行职业道德的考察。

国际级裁判员按国际定联相关要求由中定协提请注册备案。

中定协可视裁判员队伍状况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中定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裁判员编号、注册申报单位;(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定向赛事活动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三十二条全国性定向运动竞赛的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须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定向竞赛,按照国际定联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定联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按照全国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选派标准选派。

第三十四条中定协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和国际定向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通报或备案。

国家级裁判员参加非中定协主办的国内跨省市、行业体协赛事裁判工作,须于赛前报中定协备案。

国家级裁判员参加国际定向竞赛裁判工作或在组委会中担任职务,须于赛前经中定协批准。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定向运动竞赛的赛事监督、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全国性和地方性定向赛事活动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的原则;(二)择优的原则;(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全国综合运动会的裁判员,由中定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定向赛事活动裁判工作;(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四)享受参加定向赛事活动时的相关待遇;(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定向运动赛事活动规则和裁判法;(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裁判员考核和处罚第四十条中定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处罚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暂停注册、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一)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并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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