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生产的种植业初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
第三条企业自愿申请。
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对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了统一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确认工作,特成立“辽宁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公告、宣传、发证和市场推介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农委各相关处站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省农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制定全省名牌农产品推进目标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推进措施,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承担。
第七条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审核本市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名牌农产品各项活动,宣传推广本地农产品的优势和形象。
配合省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内“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审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辽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0]55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不断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一、二、三产业中经湖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认定的工业名牌、农业名牌、服务名牌和区域名牌。
湖州工业、农业名牌是指工业、农业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湖州服务名牌是指服务质量达到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企业的规模效益、组织管理、企业文化、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居同行业前列,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高的服务业名牌。
湖州区域名牌是指在我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块状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名推委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组成。
上海名牌管理办法
《上海名牌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7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上海名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推动上海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上海名牌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过硬、有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并获得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的品牌。
第三条上海名牌推荐类别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等。
第四条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和不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组成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组织开展上海名牌推荐活动,并审定与发布上海名牌名单。
第六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下设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牌办),负责名牌推荐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名牌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上海名牌基本条件、推荐办法、程序;(二)起草、颁发上海名牌工作的有关文件等;(三)组织、协调上海名牌培育与推荐工作;(四)负责处理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上海名牌推荐的申报受理工作,协助对各辖区内企业使用上海名牌标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协助下开展上海名牌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其推荐项目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满意度;(三)重视推荐项目的自主创新,并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四)已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五)重视名牌战略,综合业绩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六)具有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
早在2001年,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
2008年0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根据“三定”规定,质检总局调整职责,今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有效期现阶段,中国名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
每五年复评一次。
附件:有效期更改文件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501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变更为2005年9月-2010年9月;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6年9月-2011年9月;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10年9月,变更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洗衣机17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变更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10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变更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换机、彩色电视机暂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493个(当年公告501个,2008年撤销8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满。
品牌瓷砖管理制度
品牌瓷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瓷砖品牌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瓷砖品牌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司要求;2. 加强品牌形象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3. 强化市场监督,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4. 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责任分工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品牌管理策略、审批品牌推广计划及重大决策;2. 生产部门负责瓷砖生产管理;3. 销售部门负责瓷砖销售及市场推广;4. 质量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5.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市场;6. 客服部门负责售后服务。
五、管理制度1. 产品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公司质量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2)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完善产品包装,防止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
2. 品牌形象建设(1)制定品牌推广计划,提高品牌知名度;(2)加强市场营销,提升产品销量;(3)参加行业展会,展示公司实力。
3. 市场监督(1)建立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定期巡查市场;(2)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4. 售后服务(1)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客户问题;(2)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六、奖惩制度1. 对优秀表现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2. 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大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大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大牌产品仓库的管理,确保产品的品质和数量,提升仓库管理效率,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章仓库设施1. 仓库位置:大牌产品仓库设于公司设施内,地理位置方便,交通便利。
2. 仓库空间:仓库空间合理利用,确保可以存放足够数量的产品并保证货物不受损坏。
3. 仓库设备:仓库设备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的功能,保证货物的安全。
第三章货物管理1. 入库管理:每一批货物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验收人员应当对货物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2. 出库管理:出库前必须进行核对,防止错发、漏发等情况发生。
出库时应记录详细的信息,包括出库数量、日期、接收人等。
3. 库存管理:仓库管理员应对仓库内的货物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准确无误。
对于过期或者损坏的产品应及时处理,防止影响正常库存。
第四章人员管理1. 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具备专业的仓库管理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保证仓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培训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仓库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仓库管理技能和意识,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3. 安全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仓库的安全性。
对于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做好预防工作,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五章制度执行1. 督导检查:公司应定期对仓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仓库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2.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应当严格处理,包括警告、扣减工资等处罚措施。
3. 激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激励他们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
第六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由公司领导部门审批后生效。
2. 全体仓库管理人员须遵守本制度,不得私自改动或者违反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大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全体仓库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公司的顺利发展和产品的质量保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惠府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惠各单位:《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业经十届10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为加大力度推进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转发惠州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3〕24号)、《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6号)和《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2007~2011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新获评以下荣誉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按获评不同级别(国家、省、市)及不同评定部门分为两类,进行奖励。
第一类: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惠州名优产品。
第二类: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惠州市知名商标。
二、奖励规则。
(一)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获评各级名牌名优产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无论数量多少,只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企业某种产品(商标)获评荣誉称号并进行了奖励,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产品(商标)再获评荣誉称号,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三)已获评低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再获评同类高级别称号的,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6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赣府厅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江西产品向江西品牌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江西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的产品。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认定活动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量兴省办”)负责江西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修)订江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与评价通则;(二)组建并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三)组织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四)组织江西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跟踪及监督管理工作;(五)建设并维护江西名牌网络管理系统;(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内政办字[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53号2006年10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内蒙古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及其使用第四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标准字样及标准色构成,供企业使用。
第五条获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和更改图形的比例。
第七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内蒙古质量协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供内蒙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品牌货品管理制度
品牌货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品牌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提高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品牌货品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品牌所涉及的所有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物流、销售、售后服务等流程。
三、品牌管理1. 品牌价值观品牌是企业对外宣传的核心,体现了企业的理念、文化和价值观。
品牌货品必须与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一致,以确保品牌形象的统一和稳定。
2. 品牌定位品牌货品必须明确定位,针对目标客户群体的需求和喜好进行设计和生产。
定位要清晰明确,避免品牌形象模糊和混乱。
3. 品牌形象品牌形象是品牌的核心竞争力,是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和评价。
品牌货品必须保持品牌形象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形象的混乱和不一致。
四、货品设计1. 设计原则货品设计必须符合市场需求,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用户体验、功能性、美观性和实用性。
设计要求简洁明了,避免过度设计和复杂化。
2. 设计流程设计流程要科学合理,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制定、样品制作、评估改进等环节。
设计过程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
3. 设计标准货品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设计要遵循品牌的设计理念,保持品牌形象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五、货品生产1. 生产流程货品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流程进行,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包装装配等环节。
生产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检验报告。
2. 生产质量货品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过程要有质量控制员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3. 生产效率货品生产必须保证生产效率和产能,确保产品的供应和销售。
生产过程要有生产计划和排程,提前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货品包装1. 包装设计货品包装必须符合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包括外观设计、品牌标识、商品介绍等内容。
包装要突出品牌形象和价值观,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2. 包装质量货品包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保护货品的完整性和品质。
品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品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品牌产品仓库管理,提高仓库管理效率,确保产品安全及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品牌产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包括入库、出库、盘点、库存管理等方面。
三、基本要求1.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产品信息,保持仓库内物品整洁有序。
2. 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严格按照入库、出库、盘点等程序操作,不得私自调整库存数量。
4. 仓库内物品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管理。
5.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仓库内物品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仓库管理流程1. 入库管理- 产品进入仓库前,应进行验收,核对数量及质量,填写入库记录。
- 入库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 入库物品应按照规定位置存放,做好防潮、防尘工作。
2. 出库管理- 出库前需填写出库申请单,经审核后方可出库。
- 出库后需及时更新库存记录,保持库存准确。
- 出库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装,防止损坏。
3. 盘点管理- 定期对仓库内物品进行盘点,核对库存数量,查找差异。
- 盘点后需及时调整库存记录,确保准确性。
4. 库存管理- 对仓库内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 定期清理仓库,保持整洁有序,防止杂物堆积影响仓库管理。
- 定期做好产品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安全管理1. 仓库管理员需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及应急处理措施。
2. 仓库内应设置安全标识,配备灭火器等应急设备。
3. 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确保仓库安全。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仓库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 严重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包括停职、降职等处理。
七、其他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品牌产品管理部门所有,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评价管理办法
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带动战略实施,加强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规范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的评价,保证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市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按照《惠州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程度高,由本市企业生产,经惠州市名优产品(农业类)评审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等社会各方力量,坚持质量安全至上,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专家评价与社团组织评价相结合,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惠州市名优产品(农业类)评审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惠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海洋与渔业、林业、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优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惠州名优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专业评价小组,各专业评价小组在委员会的组织下,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1999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酒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酒类产品的标识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酒类产品,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等各类酒品。
三、标识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酒类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明示真实:酒类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违法内容。
3. 统一规范:酒类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统一规范,标识内容要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不得有遮挡或模糊现象。
4. 保密安全:酒类产品的标识必须做到保密安全,不得泄露商业机密,不得被他人篡改或伪造。
5. 责任明确: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任何涉及标识管理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标识管理的内容1. 酒类产品的标识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净含量、生产许可证号等。
2. 产品名称:应采用正式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名称,如“顶级”、“最佳”等词语,不得使用欺诈性的名称,如“国产”“进口”等。
3. 生产厂家名称:应为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名称或别名,不得涉及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
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免消费者误食过期产品导致健康问题。
5. 净含量: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规格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有误差或涉嫌欺诈。
6. 生产许可证号: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保证产品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1. 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所生产的酒类产品标识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符合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企业责任:销售企业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标识信息,准确展示并销售产品,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产品标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酒类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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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
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
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中国各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
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