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报销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
关于报销职⼯⼦⼥幼⼉园保教费的通知关于报销职⼯⼦⼥幼⼉园保教费的通知各科室:根据⼭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幼⼉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职⼯⼦⼥幼⼉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2013〕49号)等⽂件要求和医院研究意见,现将我院职⼯⼦⼥幼⼉园收费项⽬中的保教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报销项⽬医院在编⼈员计划内⽣育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幼⼉园收费项⽬中的保教费。
⼆、报销标准1、⽗母同在我院⼯作的,幼⼉园保教费由我院按规定数额全部报销,⽗母⼀⽅在我院⼯作,幼⼉园保教费由我院按规定数额报销⼀半。
2、公办幼⼉园保教费标准(见附件1):省级实验⽰范类380元/⽉,市级⽰范类300元/⽉,县级⽰范类240元/⽉,普通类200元/⽉,民办幼⼉园保教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园标准。
凡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报销;⾼于上述标准的,按最⾼标准报销;实施学前教育免费的,不再报销;部分免去保教费的,免去后的保教费按规定报销。
三、报销流程1、个⼈申报符合条件职⼯个⼈填写《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单》(见附件2),随幼⼉园保教费发票报所在科室。
个⼈须同时提供幼⼉园的类别证明(复印能够证明所在幼⼉园类别的红头⽂件并加盖幼⼉园公章)。
配偶为现役军⼈的,需要所在部队开具证明。
如遇寒暑假当⽉收费与平时不同请在报销单备注栏注明。
2、所在科室初审所在科室审核、汇总,填写《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汇总表》(见附件3)。
3、组织⼈事部复审科室将汇总后的《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汇总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单》(组织⼈事部联)及幼⼉园保教费发票上报组织⼈事部复审,材料上报时间为2019年8⽉5⽇—2019年8⽉9⽇。
4、财务部报销组织⼈事部复审后,将幼⼉园保教费报销⼈员名单、标准及发票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规定办理报销⼿续,报销后的保教费直接打⼊职⼯⼯资卡。
收取费用的通知范文(通用6篇)
收取费用的通知范文(通用6篇)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xx]249号)印发以后,济南、威海、临沂等市陆续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文件,部分市调整了幼儿园收费标准,这些措施对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同时,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明确的问题。
特别是幼儿园新生秋季开园以来,对收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地幼儿园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收费时间为上述日期的下午:1:30-4:30(周六、日除外)2、在上述收费时间,星期六、星期日的`收费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3、地点为每栋公寓楼门卫处。
4、缴费时间截至为x月x日。
5、要求用现金支付住宿费。
6、因各种原因在x月x日至x月x日,未在后勤集团财务部集中收费时间交费的同学,可以在x月x日至x月x日补交,补交的住宿费由各楼生活指导老师收取。
7、希望同学们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按时交费。
尊敬的业户:根据,《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价〔20xx〕57号)、《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价〔20xx〕)及《xx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第WJ01Z0108Z0000086号),xx管理处将从xx年4月15日起对小区一期架空车库的停放车辆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月租车位1.汽车室内车位:250元/月;2.摩托车室内或有篷车位:25元/月3.电动自行车室内或有篷车位:15元/月4.自行车:7元/月二、临时停泊1.汽车室内车位(6时至24时):5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2元;2.摩托车(6时至24时):1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元;3.电动自行车(6时至24时):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元。
4.自行车(6时至24时):元,24时至次日6日加收元。
特此通知区收费检查领导小组:深圳市蛇口育才教育集团育才二小根据深南教〔xx〕64号文件《关于开展xx年秋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育才二小王升平校长亲自牵头,各部门协助,于xx年9月5日至xx年9月11日对育才二小的教育收费进行了严格自查,自查分为五部分,先将教育收费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第一部分:“一费制”的检查第二部分:“借读费”的自查育才二小严格按照深价联〔xx〕号和深教〔xx〕53号以及深教〔xx〕393号文件精神,自查小组检查了本学期转学生的书杂费交费收据,未发现违规收取“择校生”的有关费用。
幼儿园收退费标准
幼儿园收退费标准篇一: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关于收、退费标准一、收费1、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质监局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交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2、幼儿园开学一月续读仅约插班的,需交纳全期费用。
3、公立学校开学一月以上插班的幼儿,按月交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七天交费,月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缴费。
(含保教费、伙食费、代收负责管理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4、插班的幼儿交纳生活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 1600元/期,生活费:300元/期,接送费;400元/期代收代管:保险费、互助金、(根据当年标准)三、退费(一)幼儿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1、入读时间在半个月前以内申请退学退费的,扣除一个月的保教费,退还其余费用。
生活费退费标准:幼儿园扣除幼儿园入重读时间的生活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后退还其余费用。
(二)若幼儿在园期间请假退费1、三天请假时间在连续一周以上(连续请假,周六、周日不计算)退费只限生活费,按实际月前缴费标准退费,未请假幼儿概不退款。
2、若幼儿因特殊情况请假,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在园已经超过一个月退半费,超过两个月前学费免退。
阳光幼儿园篇二:又一城幼儿园收退费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又一城幼儿园收协议交费规定1、新入托幼儿:入园前,乙方到甲方财务室交纳相关费用,交费后凭收据或发票到甲方幼儿园办公室办理入园手续。
2、在园儿童收伙食费:委托人根据甲方的规定于每月月初1日——5日,到甲方户主交纳当月各项费用,逾期未交者幼儿暂停入园,一个月未交者视为自动退园。
3、乙方幼儿入园时间和计费时间均为每月的1日,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中旬入园,经甲方批准后,计费时间从入园日到七月份1日止并单独结算收费,此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费。
退费事宜一、退费规定1、乙方幼儿入园后告假因各种原因请假,可按一般来说幼儿出勤天数退给乙方幼儿伙食费,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每日17元标准计算退费。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洪价办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洪价办字[2013]18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教体局(社发局)、财政局: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行为,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及幼儿园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2013年5月8日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全日制幼儿园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400元/月/生,县城区为300元/月/生。
2.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300元/月/生,县城区为20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200元/月/生,县城区为150元/月/生。
4.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为120元/月/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为100元/月/生。
(二)寄宿制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儿园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60%收取。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各幼儿园:为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一、收费项目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儿童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关于印发《某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价发〔2014〕10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附件3:大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20 14年9月5日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
除上述三项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以及“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转发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厅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济南市《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报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超过130元/生、月;其他特殊情况详见附件2。以上报销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
附件2:《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பைடு நூலகம்财综[2013]28号)
2013年10月16日
关于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系(院、部)、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及滨州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滨价发[2013]124号)精神,经学校研究,现将我校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就读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计划外生育子女,费用自理。
二、报销标准
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凭就读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一)父母同在我校工作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幼儿就读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370元/生/月。
(二)父母一方在我校工作,幼儿就读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185元/生/月。
(三)2014年1月1日前,幼儿就读幼儿园的,费用仍按原标准(90元/生/年)报销。
三、报销流程
(一)按照计划财务处要求,由教职工本人填写报销汇总表,并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按年度顺序粘贴附后(具体格式详见样表)。
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在报销汇总表上签字,由单位财务协管员统一报送至人事处劳资科。
(二)审核报销时间: 6月1日-6月5日。
(三)地点:人事处劳资科(办公北楼311室)电话:3195909(内线5909)。
附:滨州学院支出报销汇总表
人事处
2015年5月20日。
关于《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减轻市直单位职工负担,统筹考虑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制定了《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联合发文《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明确指出了各市按照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本地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
自省下发鲁财综(2013)89号文件以来,济南、烟台、威海、滨州等14个地市相继出台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明确了保教费的报销方式及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
自2017年以来,我们多次收到关于聊城市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问题的信访件和市长热线电话,提出省内各地市均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但我市尚未出台相关报销办法。
经研究,制定出台了我市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
二、主要内容本《通知》主要从5大方面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的范围界定。
报销范围为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父母停薪留职、辞退和计划外生育子女费用自理,不在报销范围内;二是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方式、报销标准及具体报销办法。
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根据实际缴纳金额,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00元/生月;三是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的列支科目。
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四是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东昌府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聊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五是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时间。
关于报销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
关于报销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各科室: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2013〕49号)等文件要求和医院研究意见,现将我院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教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销项目医院在编人员计划内生育的子女,按规定标准报销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教费。
二、报销标准1、父母同在我院工作的,幼儿园保教费由我院按规定数额全部报销,父母一方在我院工作,幼儿园保教费由我院按规定数额报销一半。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见附件1):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月,市级示范类300元/月,县级示范类240元/月,普通类200元/月,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
凡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报销;高于上述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报销;实施学前教育免费的,不再报销;部分免去保教费的,免去后的保教费按规定报销。
三、报销流程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职工个人填写《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单》(见附件2),随幼儿园保教费发票报所在科室。
个人须同时提供幼儿园的类别证明(复印能够证明所在幼儿园类别的红头文件并加盖幼儿园公章)。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要所在部队开具证明。
如遇寒暑假当月收费与平时不同请在报销单备注栏注明。
2、所在科室初审所在科室审核、汇总,填写《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汇总表》(见附件3)。
3、组织人事部复审科室将汇总后的《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汇总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单》(组织人事部联)及幼儿园保教费发票上报组织人事部复审,材料上报时间为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9日。
4、财务部报销组织人事部复审后,将幼儿园保教费报销人员名单、标准及发票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后的保教费直接打入职工工资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等要求,为提高幼儿园经费保障水平,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也是财政投入的薄弱环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
制定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是支持我省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的有力抓手和切入点,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和落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二、拨款标准综合考虑外省情况和我省实际水平,为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支持力度,同时兼顾各地财政负担能力,将我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710元,自2018年起正式执行,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必须在2020年以前落实到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自来水、再生水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污水处理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5交通运输车辆(船舶)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航道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标准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5交通运输堤防养护费堤防养护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经营性堤防养护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铁路和道路客运价格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输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省际、省内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港口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含城际、城乡公交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停车服务收费自然垄断经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6教育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7医疗服务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市属及辖区内省(部)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8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9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文化旅游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泰山、三孔景区门票及其景区内索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10文化旅游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补办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工本费标准11养老服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2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及公益性公墓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3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国有产权、农村产权、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海洋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垄断性检验检测、鉴定、培训等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汽车技术鉴定、农机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标准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公证、司法鉴定、部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居民供电、供气、供排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费,幼儿园收费,幼儿园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收费报销标准【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文 号】济财综[2016]10号【发文日期】2016-03-28【实施时间】2016-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福利支出管理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
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
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济财教〔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济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市统一城乡“两免一补”政策。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济政发〔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义务教育段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包括: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第四条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应保尽保,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在校非寄宿生的8%。
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300元/年;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800元/年。
第二章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和认定第五条义务阶段学校于每年9月受理资助申请。
申请资助儿童需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表》。
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济价费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基础教育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收费项目我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保教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
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收费,幼儿园收费,幼儿园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收费报销标准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财综[2016]10号
【发文日期】2016-03-28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福利支出管理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
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
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
额分别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省驻济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驻济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济以外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济财综〔201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物价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