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发酵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酵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酵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发酵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列入201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Z2011-00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为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标准技术合作单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文锋、张清平、陈向荣、陈蓉芳、顾文佳、顾宇翔、杨轶眉、黄启明。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针对制定《发酵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实地调研了上海意华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荷美尔食品有限公司和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发酵肉制品质量状况、行业潜规则、产品分类、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生产工艺、设备、检验等情况,并收集汇总了企业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发酵肉制品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设施、人员、检验等要求,于2012年4月初形成了标准草案。
之后,标准起草工作组组织了发酵肉制品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进行了研讨,同时经认真研究分析,最终完成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发酵肉制品
-B 31/2004—2012
检验方法 GB 4789.4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GB 4789.30
5.7.2 指示菌限量 5.7.2.1 发酵熟肉制品指示菌限量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 5.7.2.2 发酵生肉制品大肠埃希氏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 标签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相关规定,并标明是否有熟制工艺。直接提供给消 费者的预包装产品,还应标注产品为“即食”。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微生物菌种的产品,配料表中应标注 所使用菌种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学名。
3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发酵灌肠制品
表1 感官要求
要求 发酵火腿制品
检验方法
组织状态
色泽 滋味、气味
杂质
肠体干燥,具有产品固有形态,表面 有自然皱纹,断面组织紧密;切片产 品切面平整。
呈块状,去骨或带骨;片状产品 切面平整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切片后,在
断面肥肉呈乳白色,瘦肉呈红色、暗 红色或其他应有的色泽。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熟制或不熟制、烟熏或不烟 熏、晾挂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即食的肉制品。如风干发酵火腿等。 3.4 发酵生肉制品
未经蒸煮或其他熟制工艺制成的可即食的发酵肉制品。 3.5 发酵熟肉制品
经蒸煮或其他熟制工艺制成的可即食的发酵肉制品。 4 产品分类
4.1 按加工工艺,可分为发酵灌肠制品和发酵火腿制品。 4.2 按是否有熟制工艺,可分为发酵生肉制品和发酵熟肉制品。 5 技术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肉制品
畜禽肉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经特定微生物发酵或酶的作用,加工制成的一类可即食的肉制品。包括 发酵灌肠制品和发酵火腿制品。 3.2 发酵灌肠制品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实施指南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实施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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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标准名称的变化详见“起草过程”), 项目编号ZHENGHE-2014-249。
该标准将《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2009)、《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 10395-2005)、《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GB/T 21735-2008)、和《鲜、冻肉运输条件》(GB/T 20799-2006)整合为《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文、李强、戴岳、刘鹏、段敏、解英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丁绍辉。
修订人员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查询、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的方式征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4年7月任务下达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的编写工作,明确了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制定了标准修订工作计划。
2014年8月-9月,起草工作组开展收集、整理与食品流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工作,共收集相关国内、国外标准30多项,主要包括GB 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国内标准25项,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GFSI Guidance Document等国外标准6项,并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范围分析。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标签、检验、运输和贮存、召回管理、人员和培训、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食药监食生发〔2017〕105号)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具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为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3.2地下室建筑物中处于室外地面以下全密闭且自然光不能射入的房间。
3.3辅助区食品加工和储存区域之外设置的厕所、垃圾存放区、燃料存放区、非食品生产用物料存放区、保洁间、办公区等对辅助性功能的区域。
3.4分离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4 生产加工场所4.1 选址应与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机械修理加工、材料生产加工、屠宰场、饲养场、坑式厕所、垃圾场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的距离,且不得有虫害可能大量滋生的场所。
4.2 生产加工场所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最少应划分出食品加工区、食品储存区、辅助区三类区域。
4.3 食品加工区、食品储存区、辅助区应有效分离或分隔。
4.4 食品加工区总体应能满足自然光射入,明亮、通风,不得设置于地下室。
4.5 食品加工区设置和布局应科学、合理,应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流程,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装、维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前言本规范以省地方标准DB 33/T456-2003《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为依据,参照国际上实行肉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GB 12693-1990 《肉制品厂卫生规范》有关内容,结合我省肉制品生产企业实际制订。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肉制品专业委员会、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浙江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德清东立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雁、徐杏生、余金苟、孙国庆、宣以巍。
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肉制品工业企业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方面的良好作业规范。
本规范适用全省范围内肉制品生产企业,不包括罐头制品类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DB 33/T456-2003 《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4-1990 肉制品厂卫生规范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5091-1994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8204.1-2000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3 术语和定义GB/T 15091-199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范。
3.1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等畜、禽肉及内脏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肉类加工品。
包括:腌腊制品类、火腿制品类、酱卤制品类、熏烤制品类、干制品类、油炸制品类、香肠制品类、罐头制品类及其它制品类。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调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 基本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 加工场所3.1 选址加工场所周围与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厕所、垃圾场或者垃圾处理站等)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有虫害可能大量滋生的场所,必要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的污染。
3.2 环境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有防止扬尘和积水等的设施,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加工场所内道路硬化。
3.3 设计和布局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装、维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加工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流程,清洁、干净,生食区和熟食区、即食食品内包装与外包装有效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炉灶加料口和燃料存放与加工区有效分隔;卫生间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有效分隔,保持清洁,采用冲水式厕所。
3.4 内部结构房屋顶面、墙壁、门窗、地面使用无毒、无味的材料建造,易于维护、清洁、消毒。
4 设施4.1 供排水设施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排水设施畅通,排水口有防鼠、防虫设施。
4.2 清洁消毒设施配备食品生产加工的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
4.3 废弃物存放设施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有明显标识,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4.4 个人卫生设施设置更衣、洗手设施,生产加工即食食品的设置消毒设施。
4.5 通风设施具有通风设施,产生大量蒸汽、油烟、粉尘的采用人工或自然通风设施,排气口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网罩。
发酵肉制品质量要求
发酵肉制品质量要求发酵肉制品是指通过添加微生物菌种或利用微生物发酵技术生产的肉制品。
这种肉制品在口感、营养价值和安全性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
以下是对发酵肉制品质量要求的分析:原料肉的质量和新鲜度:发酵肉制品对原料肉的要求很高,因为原料肉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原料肉应来自健康、无疾病的动物,并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新鲜肉。
如果原料肉不新鲜或不卫生,将会导致发酵过程失败,产品出现腐败和细菌污染等问题。
发酵剂的选择和质量控制:发酵剂是影响发酵肉制品品质的关键因素之一。
应选择具有良好发酵性能和安全性的菌种,如乳酸菌、酵母菌等。
在使用发酵剂时,必须确保其纯度和质量,并且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添加。
发酵条件和过程控制:发酵条件和过程控制是影响发酵肉制品品质的重要因素。
在发酵过程中,需要控制温度、湿度、pH值等参数,以确保微生物的生长和代谢。
此外,发酵时间和压力也会影响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添加剂的选择和使用:在发酵肉制品的生产过程中,有时需要添加一些添加剂来改善产品的口感、颜色、香味等品质特性。
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添加剂,并按照规定的种类、用量和比例添加。
产品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在发酵肉制品的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产品的卫生和质量。
生产设备和环境应清洁卫生,防止产品受到污染。
在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总之,发酵肉制品是一种具有独特口感、营养价值和安全性的肉制品。
为了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原料肉的质量和新鲜度,选择合适的发酵剂并控制好发酵条件和过程,合理使用添加剂,并且做好产品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安全、健康、美味的发酵肉制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
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市监食生发〔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
南》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附件: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肉制品食品执行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二)肉制品相关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及《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3-2003)对肉制品加工场所及加工设备提出要求。
增加适应性要求,对加工场所及设备均可根据企业产品特点及工艺需求设置。
肉制品工艺类型繁多,具有极强的可变化性,生产不同肉制品所需的机械设备各不相同。
各肉制品企业规模不同,条件不一,机械化程度不一致。
生产肉制品既可手工操作,也可机械化、半机械化操作,现场核查肉制品加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应根据各生产企业提供的工艺文件及具体工艺过程要求进行核查。
建立一种符合企业生产发展、适于现场核查的设备核查方式。
(一)配备要求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设备。
包括生产申报品所涉及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检测设备。
1.肉制品生产设备应根据肉制品的生产工艺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
按照传统工艺,用手工和半手工制作肉制品的,其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产量、工艺需要。
(1)热加工熟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热加工和包装等设备(设施)。
生产灌制品类应具有灌装(充填或成型)设备(设施);生产西式火腿类应具有搅拌(或滚揉)设备(设施);熏、烧、烤制品类应具有熏烤或烧烤设备(设施);生产肉松类应具有炒松设备(设施);生产肉干类、肉脯类应具有烘烤设备(设施)。
(2)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发酵和包装等设备(设施).生产发酵香肠类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设施)。
(3)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加工和包装等设备(设施)。
(4)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设施).生产腊肉类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设施);生产中式火腿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设施)。
2.给排水设施企业应有完善的供水设施,生产和清洗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肉制品生产加工卫生操作规程
肉制品生产加工卫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主体责任第四条卫生许可凡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取得卫生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原料管理第五条原料选择企业应采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有异味或被污染的原料。
第六条原料验收对于采购的原料必须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原料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原料储存采购的原料应按照不同的性质和要求进行分类存储,并加强防潮、防腐等措施。
第三章设备卫生第八条设备选择企业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设备消毒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并保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条设备维修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维修,维修完成后应进行再次消毒。
第四章加工操作第十一条清洗操作加工过程中的工具、器皿、设备等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清洗前后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灭菌操作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灭菌操作的地方和器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灭菌效果。
第十三条熟化操作对于需要进行熟化处理的肉制品,必须掌握合理的熟化时间和温度,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包装操作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过程中应注意卫生,防止污染。
第五章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卫生教育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卫生教育,使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企业应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章处理措施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纠正和通报等。
第十八条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相关规程和规定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以本规程为准。
发酵肉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发酵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肉(猪肉、牛肉)、禽肉(鸡肉、鸭肉、火鸡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葡萄糖、葡萄酒、黄酒、乳酸菌、香辛料(不含罂粟种子)、大豆分离蛋白、水解胶原蛋白,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硝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纳他霉素,经修整、腌制(或不腌制)、切丁(或不切丁)、绞制(或斩拌或不斩拌)、搅拌(或不搅拌)、腌制(或不腌制)、灌装(或不灌装)、发酵、晾挂、烟熏(或不烟熏)、晾挂、加热(或不加热)包装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188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硝酸钠GB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GB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三甲胺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9959.1鲜、冻片猪肉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3662黄酒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037葡萄酒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6869鲜、冻禽产品GB/T17238鲜、冻分割牛肉GB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20880食用葡萄糖GB255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2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QB2732水解胶原蛋白QB/T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发酵肉制品畜禽肉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经特定微生物或酶的作用,加工制成的一类可即食的肉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受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现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PAQ-2012-50),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负责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肉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标准编制工作,2013年被告知暂停标准编制工作。
经过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梳理整顿后,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上半年重新启动《肉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标准编制工作,并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二)简要起草过程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于2012年6月-2013年9月,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总计开过三次讨论会,确认了标准的框架及写作思路,形成了标准讨论稿。
该标准项目重新启动后,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组织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河南众品集团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组,经过广泛调研、查阅现行法规标准规定,结合企业行业熟肉制品生产实际,形成标准讨论稿,并于2014年12月召开讨论会进行讨论。
2015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秘书处。
2016年7月收到第一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
2016年8月秘书处组织熟肉制品相关企业召开讨论会,会上对该标准进行了逐条讨论,并形成了修改意见。
会后,起草组根据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并提交秘书处。
2016年11月-2017年6月收到了秘书处的相关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
2017年8月,提交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相关意见,再次进行修改。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GB/T 29342-2012 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GB 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CAC/RCP 13-1976,Rev.1(1985),NEQ]GB/T 19480-2009肉与肉制品术语SB/T 10360-2008安全肉制品质量认证评审准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09-2006肉制品生产HACCP应用规范DB31/2017-2013发酵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DB33/T 456-2003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DB37/T 906-2007熟肉制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三、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目前国际上没有完整的对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的标准,《CAC/RCP 58-2005肉类卫生操作规范》、《CAC/RCP 1-1969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对某些产品的生产提出安全生产的条款,但不全面。
肉制品食品加工中的卫生要求
肉制品食品加工中的卫生要求1、原料肉和辅料、添加物卫生要求原料肉:首先要求原料肉没有受到污染,即细菌、农药、化学品等的污染,这个要求靠感官很难判断,需要兽医卫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次,原料肉为鲜肉时,卫检合格低温排酸后即可使用,使用冻肉时则对化冻的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化冻有自然循环空气化冻、循环水化冻等几种方式。
第三对原料肉进行修整加工时要求环境、器具、人员的卫生良好,环境的温度要求低温,修整后的肉卫生要求达到加工的要求。
辅料添加物:首先要求辅料及添加物的品质要稳定、安全卫生,这些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来执行。
第二添加物和辅料最好选择大的、信誉度高的生产厂家来供给,这样质量会有保证。
第三辅料和添加物在保管和使用时要求注意卫生,每次使用完毕后要求及时清扫整理。
2、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腌制:腌制是肉制品加工的基本工序,目的是提高肉制品的保存性、发色及增强风味和保水性。
对腌制的卫生管理要求主要是防止有害细菌侵入肉中,这就需要对原料肉、腌制剂、操作机械和腌制间的卫生有严格的要求,另外对环境的温度也要求控制在符合加工要求的范围内。
斩拌、搅拌、滚揉、充填:这几个工序是加工的关键工序,对卫生的要求主要有,一是加工间的温度要求低温,一般要求为4-10℃间;二是操作机械和操作间的卫生要求清洁;三是添加的辅料要求符合加工的卫生要求。
干燥、烟熏、蒸煮、冷却:这里的卫生情况与设备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使用将干燥、烟熏、蒸煮、冷却于一体的全自动烟熏炉则卫生情况相对好掌握,只要按操作按钮便可进行调整控制,另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如果设备是分开的,则需要对加工设备的卫生、加工的温度、各工序的连续性操作等要有严格的要求。
包装:二次包装的产品要求将污染度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进行二次灭菌处理,产品包装室的温度也要求符合规定。
3、储存和流通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储存保管过程中,首先要求生熟分开,不同的熟肉制品要按不同的储存环境放置。
其次,储存库的卫生、温度要求符合要求。
发酵肉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发酵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肉(猪肉、牛肉)、禽肉(鸡肉、鸭肉、火鸡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葡萄糖、葡萄酒、黄酒、乳酸菌、香辛料(不含罂粟种子)、大豆分离蛋白、水解胶原蛋白,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硝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纳他霉素,经修整、腌制(或不腌制)、切丁(或不切丁)、绞制(或斩拌或不斩拌)、搅拌(或不搅拌)、腌制(或不腌制)、灌装(或不灌装)、发酵、晾挂、烟熏(或不烟熏)、晾挂、加热(或不加热)包装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188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硝酸钠GB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GB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三甲胺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9959.1鲜、冻片猪肉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3662黄酒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037葡萄酒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6869鲜、冻禽产品GB/T17238鲜、冻分割牛肉GB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20880食用葡萄糖GB255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2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QB2732水解胶原蛋白QB/T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发酵肉制品畜禽肉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经特定微生物或酶的作用,加工制成的一类可即食的肉制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列入品种目录管理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GB14881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选址及加工场所环境4.1选址加工场所周围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场、坑式厕所、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等,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环境4.2.1加工场所应环境整洁,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2.2加工场所内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4.2.3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
5加工场所5.1设计和布局5.1.1加工场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如: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隔离,一般作业区与其他作业区域分割,避免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5.1.2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5.1.3应保证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熟加工区、内外包装区、人流物流等进行有效分隔,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5.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5.2.1内部结构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
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5.2.2顶棚5.2.1.1顶棚应采用无毒、无味、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
5.2.1.2顶棚应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滋生。
5.2.3墙壁5.2.3.1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特性。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
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冷却肉、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
2 术语和定义2.1 鲜肉畜禽屠宰后仅经过数小时晾干,静置,但不经过人工冷却的肉。
2.2 冷却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0℃~4℃的肉。
2.3 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
2.4 食用副产品包括脏器、脂、血液、骨、头、蹄(或爪)、尾等。
2.5 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3 采购3.1应符合GB 31621的相关规定。
3.2 采购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
3.3 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有检疫检验合格标识。
3.4 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
4 运输4.1应符合 GB 31621 的相关规定。
4.2 鲜肉(含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
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 h。
4.3 冷却肉(含冷却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温度降低至0℃~4℃范围内。
运输过程应使产品温度保持在0℃~4℃。
4.4 冻肉(含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或者更低,运输过程应使产品温度保持在-15℃或更低的温度。
4.5需低温运输的肉制品应参照4.3的相关规定。
4.6低温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
4.7运输工具应密闭,内壁应完整、光滑、安全、无毒、防吸收、耐腐蚀,易于清洁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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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发酵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食发酵肉制品的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发酵肉制品
畜禽肉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经特定微生物发酵或酶的作用,加工制成的一类可即食的肉制品。
包括发酵灌肠制品和发酵火腿制品。
3.2发酵灌肠制品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绞制或斩拌、灌装、发酵、熟制或不熟制、烟熏或不烟熏、晾挂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即食的肉制品。
如:萨拉米发酵香肠等。
3.3发酵火腿制品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熟制或不熟制、烟熏或不烟熏、晾挂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即食的肉制品。
如:风干发酵火腿等。
3.4发酵生肉制品
未经蒸煮或其他熟制工艺制成的可即食的发酵肉制品。
3.5发酵熟肉制品
经蒸煮或其他熟制工艺制成的可即食的发酵肉制品。
3.6清洗
用清水清除原料中带有的或原料及其接触表面的污染的处理过程。
3.7消毒
以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有害微生物或使其减少到安全水平的处理过程。
3.8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后处理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3.9准清洁作业区
1
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料预处理车间、腌制间、烟熏间、发酵间、风干间等。
3.10一般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3.11中心温度
系指发酵熟肉制品中心部位的温度。
3.12除霉
以剥皮或者清洗等方式以去除肠衣上霉菌的过程。
4选址及厂区环境
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5厂房和车间
5.1设计和布局
5.1.1设计和布局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5.1.2按照产品工艺特点,设置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器具清洗间、原料处理间、腌制间、烟熏间、发酵间或发酵及热处理间、风干间、后处理间、包装间、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等场所。
5.1.3各生产车间和场所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相对独立、分开,并按原料处理、腌制、发酵、风干、切片、包装等先后工序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5.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建筑内部结构、顶棚、墙壁、门窗、地面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6设施与设备
6.1设施
6.1.1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6.1.2原料处理间应配备空气制冷设施。
操作场所在有蒸汽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6.1.3腌制间应配备空气制冷设施及温、湿度监测设施。
6.1.4烟熏间应配备烟熏发生器及空气循环系统。
6.1.5发酵间应配备风干发酵系统设施,或其它温湿度控制及监测设施。
6.1.6发酵及热处理间应配备可控制温度、时间的热处理设施,以及温度、时间监测设施,确保加热时产品中心温度能够达到工艺要求。
6.1.7风干间应配备风干发酵系统设施,或其它温湿度控制及监测设施。
6.1.8后处理间应配备除霉、剔骨、压型等后处理操作设施,以及空气制冷设施。
6.1.9包装间应配备切片机、真空包装机、金属探测仪等设施,以及空气制冷设施,并配备紫外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
6.1.10原辅料和成品贮存应配备具有冷藏、冷冻、常温仓储设施。
仓库和贮存场所应配备温度监测设施,必要时配备湿度监测设施。
6.1.11工器具清洗间应配备工器具清洗用冷、热水源头及清洗、消毒设施。
2
6.2设备
生产设备、监控设备及其保养和维修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7卫生管理
7.1卫生管理制度、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制度、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7.2清洁和消毒
7.2.1清洁与消毒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7.2.2应制定有效的清洁与消毒的内部检查制度,以确保清洁与消毒效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2.3应制定清洁、消毒计划,保证所有区域均被清洁。
7.2.4明确参加清洁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7.2.5所有参加清洁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良好的培训,清楚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性。
7.2.6应对清洗和消毒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温度等。
7.3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7.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7.3.2员工应穿着符合作业区卫生要求的工作服(包括帽子、口罩)和工作鞋(靴)。
7.3.3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能在相关作业区以外穿着。
7.3.4接触即食食品的员工,操作前双手应经清洗、消毒。
7.4工作服管理
7.4.1工作服管理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7.4.2不同作业区配备的工作服应能从颜色或标识上加以明显区分。
7.4.3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清洗、更换。
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还应消毒,并每天更换。
7.5来访者、虫害控制、废弃物处理
来访者、虫害控制、废弃物处理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8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9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9.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9.1.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9.1.2发酵肉制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的控制及产品包装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9.2重点工序食品安全控制
9.2.1原料(肉)验收
9.2.1.1原料肉在接收或者正式入库前必须经过对其卫生、质量的审查,对产品生产日期、来源、卫生和品质、卫生检验结果等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库。
9.2.1.2菌种应查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并按产品标示的贮存要求单独存放。
3
9.2.2原辅料及成品贮存
9.2.2.1原辅料冷藏库环境温度应控制在0℃~4℃,冷冻库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
9.2.2.2菌种应单独保存,保存条件应符合相关要求。
9.2.2.3成品冷藏库环境温度应控制在0℃~10℃。
9.2.3解冻、分割
9.2.3.1应在解冻间内进行解冻。
9.2.3.2分割时应去除原料肉中的筋、腱、骨膜、淤血和污物。
9.2.3.3原料肉的解冻、分割过程应在低于1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9.2.4绞肉(适用于发酵灌肠制品)
9.2.4.1绞碎后的原料肉应尽可能当天加工,当天不能加工的应在于7℃以下冷藏(冻)保存。
9.2.4.2绞肉过程应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9.2.5搅拌(调配)、灌装(或成型)(适用于发酵灌肠制品)
9.2.5.1严格按照产品的配料要求添加辅料。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确保符合GB2760规定。
9.2.5.2加工过程中需使用菌种的,由专人负责菌种的添加使用,并应严格按照菌种使用说明要求进行操作。
9.2.5.3灌装时应做好防护,防止杂质等混入。
9.2.5.4操作过程应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9.2.6腌制(适用于发酵火腿制品)
9.2.6.1腌制过程中,腌制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4℃。
9.2.6.2应监控腌制间的温度、湿度,确保温、湿度符合规定的要求。
9.2.7烟熏(适用于有此工艺要求的产品)
采取有效措施(如装置烟雾发生器等设备)控制苯并(а)芘的产生。
9.2.8发酵(适用于发酵生肉制品)
9.2.8.1根据产品工艺的要求,应控制发酵间的温度、湿度和时间,并由专人负责监控。
9.2.8.2定期检测每批产品的pH值,并做好记录。
9.2.9热处理(适用于发酵熟肉制品)
根据产品工艺要求,控制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并由专人负责监控。
9.2.10风干
9.2.10.1根据产品工艺要求,控制产品水分。
9.2.10.2风干期间,应定期监测pH值、水分活度或水分/蛋白比等。
9.2.11除霉(适用于有此工艺要求的产品)
9.2.11.1应防止除霉过程中对产品本身或产品之间造成污染。
9.2.11.2除霉过程应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9.2.12切片(剔骨、压型)、包装
9.2.12.1用于切片、内包装等与成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在使用后应彻底清洗,使用前严格消毒。
9.2.12.2切配、包装等加工操作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9.2.12.3切片、内包装等过程应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9.2.12.4预包装产品应封口紧密,无渗漏、破损现象。
9.2.13金属探测
包装后的成品应用金属探测仪探测产品中是否含金属物质。
10检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