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5、《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6、《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7、《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8、《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9、《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10、《江苏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办法》第五部分11、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12、《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三14、《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15、《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16、《江苏省硝酸铵、氯酸钾销、购、用管理实施细则》17、《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无锡市建筑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无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律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三)无锡市节约能源监测站法律依据:《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总体质量较好、进度较快,有效地促进了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为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在转报或自行核备工业项目时,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严格把关,优质服务。
各地应以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为导向,以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抓手,积极发展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促进两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有关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以及产能过剩类产业的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越权核准或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上报文件格式及附件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应继续积极负责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格式要求申报项目,规范编制项目文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三、办理依据: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供审查);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6.按规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二)省级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
省级层面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均不能继续下放市、县办理。主要包括新 建炼油、乙烯项目、部分规模以上煤制烯烃、煤制甲醇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总投资1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等。
点击申请备案后出现下面页面,点击对应项目的申请备案链接:
出现项目申报页面,然后企业可以修改内容,上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2018/5/11
二、备案证打印
申报人员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点击办事大厅,出现如下页面:
点击 打印备案证后,出现如下页面,选择需要打印备案证的项目,进行打印。注意:只有在备 案日期之后7个工作日才能打印备案证。
PART 04
实际操作
一、备案类项目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点击办事大厅,备案类申报分3种情况:
一、申请项目代码 ,这个不需要上传承诺书,也不能备案,仅仅是获取项目代码,去办理开工 前的手续。该情况申报情况参照审批类核准类项目申报。
二、申请项目代码并申报备案 ,这个需要企业上传盖章后的法人承诺书, 承诺书模板可以在申报页面 下载,也可以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备案机关需要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推荐使用这种)
点击【申请项目代码并申报备案】。平台支持按地区分类导航,用户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应 的备案层级、地区、行业分类、项目目录,如下图所示:
首先进入项目申报信息填写页面,要注意上传如图所示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并盖法人章, 其余内容参照审批类项目申报 。如下图:
三、申请备案 ,这个需要企业上传盖章后的法人承诺书, 承诺书模板可以在申报页面下载,也可以 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针对的是第一种仅仅申请项目代码,没有申请备案的项目。提交完承 诺书后,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备案事项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苏政发〔2017〕88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7〕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动力活力,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文件及附件:
szfa[2017]88(2017-06-30).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申请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备案申请书;(2)企业章程及其变更情况;(3)企业资信状况证明;(4)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5)项目投资决策的文件;(6)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2.备案申请材料应报送至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备案审查。
四、备案审查1.备案审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的审核。
3.备案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通报并告知备案结果。
五、备案结果1.备案审查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建设。
2.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企业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企业申请复议或重新申报备案的程序。
六、备案变更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如需进行重大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
2.备案变更申请应提交与前述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3.备案变更应按照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审查通过的变更,需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
七、备案监督1.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备案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备案项目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和预算。
3.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或变动,应及时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变更。
八、责任与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擅自变更备案的企业,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项目建设,并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38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38号【发布日期】2005-04-25【生效日期】2005-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苏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发改委窗口行政服务指南
按省发改委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上报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按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表格填写)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当年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表4、外资企业需提供当年联合年检合格材料,内资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加盖当年年检合格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5、新企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生产能力的证明
3
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1、《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小城镇压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国家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计农经[1999]1731号)
2、《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计农经[1999]1731号附件)
上报件
7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附电子文档)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上报件
5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
受理、
上报
不收费
1、外商投资限下项目咨询联系单
2、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1、申请(附电子文档)2、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环评审批意见7、规划选取址意见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全部材料一式五份。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指南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指南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一般贸易进口粮油糖棉)0
【信息时间:2005-9-1 阅读次数:62 】【我要打印】【关闭】
管理事项:直接管理
办事程序:咨询→受理→转报。
申报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三份,A4纸张)
1、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为下年度进口关税(进口)配额申请期;
2、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直接下达至企业(最终用户)。
3、企业(最终用户)填写提供:⑴《农产品进口配额证(A类)申办单》;⑵《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⑶进口合同;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海关验放后20个工作日内,企业将海关签章的A证第一联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交行政中心发改委窗口,由发改委每月底前集中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承诺上报时限:5个工作日
服务收费:不收费
办件类别:上报件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窗口电话:68620686投诉电话:68628999。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改委联合上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1 —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江苏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2018]3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取消25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9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28项,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3月1日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锡政办发[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4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市发改委2010年8月)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规范投资决策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发展的要求,转变投资增长方式,规范投资决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优化投资结构,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放权的原则。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均予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可由市级又可由市(县)、区级行使的投资管理权限,均予下放。
但是,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可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暂不下放。
(二)服从大局的原则。
从全市大局出发,需要加强有效调控,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的产业(行业),其投资管理权限,原则上暂不下放。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
对投资项目审核流程进行再梳理、再规范、再完善,减少审核环节,创新审核机制,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在行使投资管理权限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三、投资管理权限(一)内资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必须由设区的市或省辖市审核的投资项目外。
1.江阴市、宜兴市享受与市级相同的内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
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2005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等事项一律取消。
同时,取消省级相应行政审批项目16项,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3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6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物价局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6举办全省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第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安监局8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省新闻出版局9内河船员服务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省地方海事局10省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1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2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机关1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税务机关1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1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登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省科技厅16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省文化厅附件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部门依据备注1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2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烟草部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3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正文:----------------------------------------------------------------------------------------------------------------------------------------------------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取消25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9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28项,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3月1日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相关免责情形相关追责情形备注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取消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及南京江北新区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事项分别委托设区市、南京江北新区发展改革委或法定机关办理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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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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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
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