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法学专业课程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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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专业课程学习方法
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通过自学而掌握知识,经过考试后获得单科合格证,因此通过科目考试成为了其主要的目标。各专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学习方法上也就有了与在校全日制面授所不同的学习方法。考生不但要正确理解和掌握考试大纲、了解题型和明确考点,还要掌握学习的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的科目掌握重点章节的知识点。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创立到现在经过近30年的实践,已经成功地创造出了一种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完全替代的高等教育模式,并以灵活、开放、经济、自由、不受招生数量限制等优越性普遍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籍考生达1200多万人,为国家培养了人才,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做出了有益的贡献。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从1984年下半年首次开考以来发展至今,开考本科专业70个、专科专业73个,报名并参加了考试且取得了一门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累计已达到183万多人,其中48万多人取得了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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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本科的学习阶段考生必须通过相应的科目考试,而一些考生尽管通过了一些科目的考试,但却并未真正掌握法学专业的学习方法,对科目考试总感到“心里没底”,甚至觉得考试完全是在“撞大运”。其实,法学专业的学习和考试,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掌握了这种规律,在辅导教师的系统讲授和梳理之后,安排比较充裕的时间予以复习,通过(达到六十分)并非难事。关键的问题是要考生掌握相应的学习方法。
一、熟悉大纲
考试大纲在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辅导材料中均给出,它不仅是考核学生掌握该课程领域的主要知识的依据,更是出题范围的直接依据。因此,自学考生在学习和复习之前,首先应当对考试大纲进行相应的学习和了解。在具体的复习过程中应当紧扣该大纲,凡是超出其大纲的均不应当列入重点关注之范围。
在《考试大纲》中,一般有以下部分的内容:《考试大纲》各章
中,有下列几个部分:一是“学习目的与要求”,该部分明确了本课程的终极目标,大体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的水平。二是“基本内容”,此部分明确了该门课程的知识覆盖面的全部范围。三是“考核知识点”,具体列出了要考核的具体知识点的范围。四是“考核要求”,具体分为“识记”(概念、必须记忆的)、“领会”(相关原理和制度的灵活掌握)和“运用”(理论结合实际解决问题)三个大部分。
通常而言,能够达到考试大纲“教学目的与要求”的,就能够比较顺利地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对“基本内容”能够掌握的,大凡不会有知识领域的遗漏;消化了“考核知识点”的,也就能够把握住重点所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就可以划分出不同题型下的知识点的考核内容形式(填充、概念、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分布。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其题型主要有填空、概念、简答、写作主题、写作辅题几种,相对应的,考试大纲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律文书的写作原理和制度有清晰的了解,掌握各种主要的法律文书写作要领,并理论结合实际第进行文书写作,这就是总体的目标。具体而言,填空题和概念题属于“识记”(记忆)的部分,而简答题则属于“领会”(可以相对灵活地转换甚至展开),“运用”则突出写作主题和写作辅题的部分。这样一来,考试的大致方向就能够较好的把握住了。
不少考生将考试大纲放置一边不理,拿起书来就通篇地死记硬背,这不但浪费时间,而且效果也不好,甚至偏离了考试大纲的要求,自然就难以考得理想的分数。
二、明确重点
每一门课程,都有其自身的知识系统,在整个知识系统当中,自然有重点的章节和非重点的章节。
自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不同,其没有绝对的通过比例,也没有竞争性的淘汰分数线(在竞争性淘汰下,尽管获得高分但是没有达到进入第二轮竞争的分数也就没有了意义)。因此,自学考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六十分万岁”(需要申请学位的必须达到平均70分)。在此情形下,要找出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将时间和精力集中放置在重点章节中,解决主要矛盾,在“善于取分、善于丢分”的指导思想下,抓住重点而同时有针对性地放弃一些非重点章节的难以记忆的细小问题,就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大问题。
重点与非重点是相对而言的,一般情况下考分比例大的会较多地出现在重点部分。在《法律文书写作》科目中,重点问题一是基本的理论问题部分,二是实际写作部分(此中又突出公、检、法的文书写作,在写作主题与辅题之间写作主题相对是重点)。
如何找出重点是问题的关键。确定重点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根据科目本身的知识结构来梳理,这在辅导过程中教师一般也会提出自己的看法。二是根据往年的考题分布来确定,通常情况下论述、案例这些占有较大分数权重的题目,往往就出现在重点章节之中。
在划分出重点与非重点章节之后,并非对非重点章节可以“置之不理”。应当遵循“重点看细、非重点看大”的原则来处理,即对于重点章节的问题要深入到具体的细小问题并掌握之;对于非重点章节部分要掌握主要的、根本性的问题。因为在出题方面,出题人往往是通过在重点章节中的一些细小问题来考核考生对重点问题的掌握程度,在非重点章节上出一些显而易见的大问题来考核学生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面。《法律文书》的概念、要求、作用、意义这些重点问题,其中往往包括了相应层次的知识点,任何一个知识点都可以成为考核学生对这个重点问题的掌握程度;而对于公证、律师见证、仲裁等类文书的领域,显然就可以列入非重点章节中从大的方面予以把握。
三、了解题型
自学考试每年的科目考试题型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考生在参加考试之前一定要确认当年参加考试的基本题型。在了解题型的基础上,要对过去连续三年的考试题进行整理。应当指出的是,任何一门课程的知识系统都是相对固定的,而每年两次的出题的知识点必然在整个知识体系的不同部分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每一份试卷当中都有所体现并形成一定的规律。根据相关的规定,在一年甚至两三年之内,重大的题目(如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均不会重复出现。这样一来,在确定重点的前提下,考生应当重点准备的领域就有可能缩小。
《法律文书写作》科目,如果今年上半年出现了法院民事判决文书的写作主题的话,则下半年的考题绝对不会出现为写作主题,但并不排除可能会出现在写作辅题上。如果考生能够收集到连续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考题,并进行相应的分析的话,出题规律是可以找到的。
应当说,不同的题型的答题要求和方式是不同。概念、填空、简答这类题型任何一个考生都不会陌生,但是《法律文书写作》科目的写作主题和写作辅题,其要求就有各自的特殊性,写作主题要求全面体现出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和主要内容,不但要求叙事清晰、而且要求有法律依据,还要有逻辑性和说理性。因此,对于给出的相关条件要用足、用好,格式规范(不漏项)、法理清晰、依据充分、结论或者建议合法合理,要使用“法言法语”。而对于写作辅题,则要突出事实陈述、法律依据和基本法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