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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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范围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均明确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关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人防[2003]66号)进行进一步明确,并根据规定进行民用建筑分类(见附表)。我市在执行《中山市进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要求我市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和火炬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经济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符合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必须按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一日

附表:

民用建筑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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