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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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出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利益,规范货物出门行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资出门证,是指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厂区内物资出门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集团总部、事业部及各分子公司在办理各种物资出门手续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门证适用范围:外出加工的物料、外出维修的设备、退货/换货的物料、对外借出的物料、厂区内施工单位出厂的物资、

土建垃圾等不存在买卖关系的物料,依据《出门证》出厂。

第五条出门证适用范围外的物料出厂,如废旧物资出售,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管理流程,根据结算发票或收据出厂。

第六条出门证印制:出门证模版由集团总部拟定,全集团统一印制模版。

第七条出门证管理:由各分子公司企管分部进行管理,各企管分部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出门证。总部企管中心监督检查管理情况。

第八条管理部门职责

1、填写《出门证》要做到字迹清晰,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圆珠笔填写,出门证必须复写,证、货相符。

2、填写《出门证》要做到规范,要明确货物名称、数量、提货单位、提货人、车牌号、经办人及日期,加盖主管部门专用章后有效。

3、《出门证》当日有效,开出后因故未能在当日使用,经办人应交回企管分部。企管分部在出门证上注明“作废”并附在存根上保存待查。

4、《出门证》存根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5、各单位门卫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出厂物资检验,对手续不清、不全的货物和物资,严禁出厂。

6、由于《出门证》使用不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对主管领导按照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由金晶集团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1987年关于出门证的管理细则》废止。

附:(集团)物资出门证》印制模版

(集团)总部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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