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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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493号)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493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493号【发布日期】2005-10-14【生效日期】2005-10-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疫苗研发行为,指导疫苗研究单位科学地开展研究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联合疫苗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多肽疫苗生产及质控技术指导原则》、《结合疫苗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等6个技术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前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已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

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

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如国家现行GMP规范要求。

一、原则(一)任何生产过程的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方案和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化,由S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相关材料。

CDE-76个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CDE-76个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评,完成审评后由业务管理处按同审评序列注册申请的申报时间顺序制作 送签文件和放行。因此,申报时间靠后但先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需等待 排在其前面的任务完成后才能转入下一环节。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注册申
2017-05-23
请不受按序放行的限制,各环节均应第一时间处理。
国产注册申请应请向省局提出撤回申请,由省局把撤回申请和省局意见单
同规格品种” 项填写该制剂已被受理或关联审批的原料药、辅料、药包材、
关于原辅包关联申报的制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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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表填报问题
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登记号及名称。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申 请,还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或生
2018-03-12
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号等。
按照《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 年第 134 号)规定:
关于根据药品批准文件要求完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 年第 122 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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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上市后相关技术研究的申报 求,此类情形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4 药品
2018-03-12
方式
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 18 项办理。
29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关于已上市眼用制剂增加单剂 量装量规格的申报方式
相应平台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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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产品多个包装厂的申 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机构 3(进口药品国外包装厂)一栏可填写多个包装厂
2018-03-12
序号
问题
解答
发布日期

名称和地址,各包装厂中间用分号间隔以示区别。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 28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4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现予发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2021年6月17日附件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

(四)使用药品商品名。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境内生产生物制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境外生产生物制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三)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事项。

(四)境外生产药品分包装及其变更。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年报事项(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需要年报的其他事项。

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

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

生物制品是一类由生物学方法制备的药品,包括生物制剂、生物制剂制品、生物制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药物等,是现代医学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其特殊的生产工艺和制作过程,生物制品在生产、质量控制和变更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要求。

为保证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对生物制品的变更管理要求是尤为严格的。

下面将就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生物制品的变更类别生物制品的变更种类繁多,按照变更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工艺变更是指对生物制品生产中的工艺流程、设备、原辅料等进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改变生产线、生产工艺步骤、生产设备、原料来源等。

这类变更对产品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

2. 质量控制变更质量控制变更指对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体系、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等进行改变。

这类变更对产品的质量评价、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有着直接的影响,通常需要进行验证和确认。

3. 包装标签变更包装标签变更包括对生物制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标签内容等进行改变。

这类变更对产品的识别、存储、运输等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批准。

4. 原料变更原料变更是指生物制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料、辅助材料等发生改变,这类变更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证。

5. 注册申报变更注册申报变更是指对已经注册的生物制品进行相关注册申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剂型、规格、适应症、生产厂家等方面的变更。

这类变更对产品的注册资料、生产许可证、药品监管等方面有着重大影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二、生物制品变更管理的技术要求为了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对生物制品的变更管理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变更管理制度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变更管理的流程和程序,明确变更的分类、审核、批准、实施和确认等环节的要求,以确保变更管理的规范和可控性。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是指导和规范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实施原则。

其中包括如何识别变更,如何评估变更对生产和品质的影响,如何实施变更以及如何跟踪和监控变更的影响等方面。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生产商采取合适的方法来控制和管理变更,以确保产品的品质、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维护。

此外,指导原则还要求生产商在变更过程中遵守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变更是正确和合适的。

下面是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需要考虑的一些方面:1.变更定义:对生产流程、工艺、设备、材料、规格等的任何改变都应纳入变更,包括主动变更和事故响应变更。

变更应根据其潜在影响和重要性进行分类。

2.变更管理计划:生产商应制定一个变更管理计划,明确变更管理的流程和程序,如何识别、规划、执行、验证和跟踪变更。

计划应明确规定哪些变更需要提交变更申请,并明确变更申请的审批程序。

3.变更申请和评估:生产商应通过书面变更申请向监管机构提交变更计划和变更评估。

变更评估中应考虑变更的质量风险和影响,评估应包括实验室、生产和将变更应用于生产中的数据评估。

如果变更被批准,应更新登记证。

4.变更实施:生产商应实施变更,并跟踪变更的影响,并通过记录等方式留下变更的证据,确保变更的可追溯性。

变更实施后,应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验证和确认变更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5.变更上报和监控:生产商应向监管机构和许可证颁发机构报告变更,并按照规定时间表申报变更,更新其变更登记证。

生产商应定期检查和验证变更,并跟踪变更的影响,保证变更不会对产品品质和可靠性造成影响。

总之,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是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得到维护的重要工具。

得到包括制药公司、监管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广泛接受,也是实现生物制品生产相关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关键性步骤。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doc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doc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前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已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

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

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如国家现行 GMP 规范要求。

一、原则(一)任何生产过程的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 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方案和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化,由SFDA 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相关材料。

二、概述(一)生产过程变更:根据其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一般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变更引起产品内在质量发生改变的,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为I 类,请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为II 类,需报 SFDA 审批;3、一般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为III类,需报SFDA 备案。

详见下表。

生产变更分类表生产变更内容类型一、主要原辅材料原料或起始原材料I培养基或其主要成份II关键原辅料的来源II牛血清及胰酶等II 二、菌毒种库及细胞库原始种子库I主代种子库II工作种子库III 三、生产工艺减少或增加工艺步骤II病毒灭活方法变更I培养时间变更II分离、纯化方法变更II参数变更II缓冲液III生产规模改变II 四、配制防腐剂II佐剂(新佐剂除外)II赋型剂II稳定剂II稀释剂(新稀释剂除外)III 五、成品检定方法I质量标准I六、主要生产设备(如消毒、I冻干、分装、发酵罐血液制品生产用离心机、压滤机)一般生产设备II(二)生产过程变更均应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价,并应进行验证。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附件3指导原则编号: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二O年四月目录一、前言 (1)二、基本考量 (2)(一)主体责任和持续合规 (2)(二)变更风险评估和管理 (2)(三)变更可比性研究 (4)(四)关联变更 (7)三、变更分类 (7)四、沟通交流 (8)五、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 (8)(一)原料药/原液 (9)(二)制剂 (34)(三)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58)六、参考文献 (61)七、名词解释 (63)八、缩写词列表 (65)一、前言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的变更研究。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是持有人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为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从技术角度阐述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关注重点,适用于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由于生物制品复杂多样,即使相同变更,不同品种的风险也存在差别,持有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变更的实际开展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

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论亦能证明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也可不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变更研究。

工艺与工艺验证-

工艺与工艺验证-

u第二十一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进行首次工艺 验证应当涵盖该产品的所有规格。企业可根据风险评估的 结果采用简略的方式进行后续的工艺验证,如选取有代表 性的产品规格或包装规格、最差工艺条件进行验证,或适 当减少验证批次。
工艺与工艺验证
《确认与验证》(第六章 工艺验证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艺验证前至少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厂房、设施、设备经过确认并符合要求,分析方法经 过验证或确认。 (二)常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参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并经过 适当的培训。 (三)用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的关键物料应当由批准的供应 商提供,否则需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工艺与工艺验证
•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书面文件确定产品的 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 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并根 据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进行更新。
工艺与工艺验证
第二十五条 工艺验证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艺的简短描述(包括批量等); (二) 关键质量属性的概述及可接受限度; (三) 关键工艺参数的概述及其范围; (四) 应当进行验证的其他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的概述; (五) 所要使用的主要的设备、设施清单以及它们的校准状态; (六) 成品放行的质量标准; (七) 相应的检验方法清单; (八) 中间控制参数及其范围; (九) 拟进行的额外试验,以及测试项目的可接受标准,和已验证的用于测 试的分析方法; (十) 取样方法及计划; (十一)记录和评估结果的方法(包括偏差处理); (十二)职能部门和职责; (十三)建议的时间进度表。
工艺与工艺验证
性能确认 第十七条 安装和运行确认完成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性 能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性能确认可与运行确认或工艺验 证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应当根据已有的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的相关知 识制定性能确认方案,使用生产物料、适当的替代品或者 模拟产品来进行试验/测试;应当评估测试过程中所需的取 样频率。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前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已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

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

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如国家现行GMP规范要求。

一、原则(一)任何生产过程的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方案和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化,由S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相关材料。

二、概述(一)生产过程变更:根据其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一般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变更引起产品内在质量发生改变的,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为I 类,请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为II类,需报SFDA审批;3、一般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为III类,需报SFDA备案。

详见下表。

生产变更分类表(二)生产过程变更均应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价,并应进行验证。

1.原材料或起始原材料*变更理由说明;*变更后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改变情况的研究数据;*变更前、后的有效成分情况的改变、质量标准异同及质量检定报告;*至少连续3批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质量分析报告及质量标准的修订;*生产过程中有效成分检测及稳定性的数据。

2.培养基主要成份*变更前、后的培养基成份改变情况、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和检定报告;*培养基成份改变对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影响的技术数据和验证资料;*非BSE牛源地的证明材料。

ICH 生物技术生物制品在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可比性 Q5E

ICH 生物技术生物制品在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可比性 Q5E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生物技术/生物制品在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可比性Q5E2004年11月18日现行第四阶段版本按照ICH进程,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组制定,已递交管理部门磋商。

在ICH第四阶段,最终草案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药品管理机构。

Q5E文件形成历史现行的第四阶段版本生物技术/生物制品在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可比性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2004年11月18日举行的ICH筹划指导委员会会议上,ICH进程已经到达第四阶段,本指导原则被推荐给ICH三方协调部门采纳。

目录1.前言1.1指导原则的目的 11.2背景 11.3范围 11.4基本原则 22.指导原则 22.1可比性试验应考虑的问题 32.2质量的考虑 32.2.1分析技术 42.2.2鉴定 42.2.3检定规程 52.2.4稳定性72.3生产工艺的考虑72.4开发过程中可比性的验证82.5非临床和临床的考虑102.5.1在设计非临床和临床研究中应考虑的因素102.5.2研究类型113.术语114.参考文献12生物技术/生物制品在生产工艺改变前后的可比性1.前言1.1指导原则的目的本文件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指导原则,用于评估原液或药物制剂的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可比性。

因此,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在于帮助收集相关技术信息,以便证明生产工艺的变更并没有对药物制剂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件并没有提供任何特殊的检测分析、非临床或临床策略,主要强调的是质量方面的要求。

1.2背景生物技术/生物制品在开发和获得批准后,其生产商1经常会变更产品3的生产工艺2,变更的原因包括改进生产工艺、增加规模、提高产品稳定性、以及根据法规要求进行变更。

变更生产工艺时,生产商应总体评估产品的有关质量特性,从而证明该改变没有对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4。

这样一份评估应该说明:是否还需要进行非临床和临床研究。

但ICH文件并没有特别强调产品变更前后的可比性研究中的考虑要点,一些ICH文件为提出上市申请的产品提供了关于技术信息和数据的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评估生产工艺的变更(见4.0部分参考文献)也是有帮助的。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前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已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

包含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

其中包含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者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含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如国家现行GMP规范要求。

一、原则(一)任何生产过程的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者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方案与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化,由S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有关材料。

二、概述(一)生产过程变更:根据其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通常分为下列3种情况。

1、变更引起产品内在质量发生改变的,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为I 类,请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与有效性有影响的为II 类,需报SFDA审批;3、通常不影响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为III 类,需报SFDA备案。

详见下表。

生产变更分类表(二)生产过程变更均应进行有关的技术评价,并应进行验证。

1.原材料或者起始原材料* 变更理由说明;* 变更后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改变情况的研究数据;* 变更前、后的有效成分情况的改变、质量标准异同及质量检定报告;* 至少连续3批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质量分析报告及质量标准的修订;* 生产过程中有效成分检测及稳固性的数据。

2.培养基要紧成份* 变更前、后的培养基成份改变情况、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与检定报告;* 培养基成份改变对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影响的技术数据与验证资料;* 非BSE牛源地的证明材料。

CDE常见100个 一般性技术问题答疑

CDE常见100个 一般性技术问题答疑

100个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1 改剂型品种必须得体现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吗?临床优势应体现在哪些方面?根据化药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改剂型品种属于改良型新药,与原剂型相比必须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主要体现在比原剂型在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优势。

2017-05-232 临床试验样品、对照品的制备、选择与检验有什么要求?临床试验样品应按照GCP中对试验药物管理相关条款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第36条规定执行。

2017-05-233 国内首家品种报生产时能否申报商品名?药品商品名的申报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的要求。

2017-05-234 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已获得临床批件,已完成工艺改进等研究工作,现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才能开展?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且临床试验批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

2017-05-2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发布后,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是否也由药审中心审批?临时进口申请不属于总局31号文调整审批程序的范围,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2017-05-236 待审评品种属于应进行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的,但“申请人之窗”未标记需临床试验核查,也未纳入总局公告,该如何处理?发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通道提出,或邮件向项目管理人反映,或向药审中心提交公文说明。

2017-05-237 申请沟通交流会议的进度以及程序?根据《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基本信息表”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会议申请的审核、筹备沟通交流会议,确定日期、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

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cde

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cde

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cde
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CDE)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指导原则,旨在规范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生物制品是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药品,包括生物制剂、生物类似药物等。

生物制品的生产和研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变更,而这些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CDE)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变更分类,指导原则对生物制品的变更进行了分类,包括主动变更和被动变更等,以及对不同类型变更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2. 变更管理程序,CDE规定了生物制品变更管理的具体程序,包括变更申请的递交、受理、审评、批准等流程,以及变更后的监督和跟踪管理要求。

3. 变更影响评估,CDE要求对生物制品变更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确保
变更不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造成负面影响。

4. 变更记录和报告,CDE规定了生物制品变更的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变更记录的保存和报告的时限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总之,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CDE)为生物制品变更管理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导,有利于保障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生物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所有变更管理。

二、变更定义
变更是指对产品、过程、文档或者设施进行的新增、对比、修正或取消,以达到改善
该产品、过程、文档或者设施的效果。

三、变更类型
1. 普通变更,指没有直接影响到生物制品质量和安全的变更。

2. 生产工艺变更,指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安全的、需要进行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质量控制的变更。

四、变更管理程序
1. 变更提出:变更请求由生产部门的技术负责人提出,并将相关的文件资料提交质
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 变更评审: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按照变更影响分类及量化、变更监视及控
制计划、变更确认及批准过程、变更实施及验证等指导原则进行评审;
3.变更实施:根据审核的结果,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变更,并将变更反馈给生产部门,由生产部门进行实施;
4. 变更验证: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验证,分析和评估变更的影响,并确认符合要求。

五、文件保存原则
1. 保存所有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包括变更控制指令、变更协议、实施记录、报告、
验证报告等;
2. 保存变更前及变更后产品样品及测试报告,材料不良情况及处理记录;
3. 保存原先及变更后控制程序及其他文件,反映影响结果的变更文件。

六、其他
本指导原则一经制定,生效,实施意见或变更均应经本指导原则规定的评审流程、审
批程序实施,凡未经审批的变更均视为无效。

生物制品工艺过程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工艺过程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前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已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

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

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如国家现行GMP规范要求。

一、原则(一)任何生产过程的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方案和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化,由S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相关材料。

二、概述(一)生产过程变更:根据其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一般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变更引起产品内在质量发生改变的,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为I 类,请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为II类,需报SFDA审批;3、一般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为III类,需报SFDA备案。

详见下表。

生产变更分类表生产变更内容类型一、主要原辅材料I培养基或其主要成份II关键原辅料的来源II牛血清及胰酶等II 二、菌毒种库及细胞库I主代种子库II工作种子库III 三、生产工艺II病毒灭活方法变更I培养时间变更II分离、纯化方法变更II参数变更II缓冲液III生产规模改变II 四、配制II佐剂(新佐剂除外)II赋型剂II稳定剂II稀释剂(新稀释剂除外)III 五、成品I质量标准I(二)生产过程变更均应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价,并应进行验证。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2021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2021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2021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是指针对生物制品(如生物药品、疫苗等)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制定的指导原则。

2021年的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变更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定义何为生物制品的变更,将变更分为主动变更和被动变更等不同类型,并对不同类型的变更给予相应的处理原则。

2. 变更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定了生物制品变更管理的流程,包括变更申请、评估、批准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变更影响评估,对变更可能对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充分的数据和论证,确保变更后的产品仍然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4. 变更通知和报告,规定了变更的通知和报告要求,包括变更申请的递交、变更批准后的通知、变更实施后的报告等,保证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对变更的了解和监控。

5. 变更记录和归档,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变更记录和归档系统,对变更的申请、评估、批准和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和审计。

总的来说,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旨在规范生物制品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生物制品变更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

在2021年,这些指导原则可能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进行更新和调整,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密切关注最新的指导原则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的变更管理体系。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制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生产的药品,如生物制剂、生物类似物等。

由于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相对复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更加关键,因此在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药学变更类型药学变更是指生产企业在药品上市后对药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包装、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的改变。

药学变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原料药和辅料的变更:包括原料药的来源、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变更,以及辅料的来源、质量标准、添加量等方面的变更。

2. 生产工艺的变更: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变更。

3. 包装的变更:包括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工艺等方面的变更。

4. 质量控制的变更:包括质量控制标准、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二、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指在药学变更过程中,生产企业需要遵循的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管理办法》,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变更类型的确定:生产企业需要根据药品的特性和变更的内容,确定药学变更的类型,并按照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2. 变更研究计划的编制:生产企业需要根据药学变更的类型和变更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变更研究计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 变更研究报告的编制:生产企业需要根据药学变更的类型和变更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变更研究,并编制变更研究报告。

4. 变更后质量控制标准的制定:生产企业需要根据变更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验证。

5. 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的验证:生产企业需要对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验证,确保变更后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三、总结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保证生物制品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药学变更研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生物制品药品变更研究工作而制定的指导原则。

本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如何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和研究,保障生物制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与有效性。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各类变更事项,如生产工艺、原材料、生产设备、设施等的变更等。

变更研究应当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他们应具备相应的研究水平和科研能力。

同时,相关变更研究也需要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与认可。

本指南确定了药品变更研究的工作内容。

其中包括对变更项目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风险评估。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研究方案,明确实验设计、样品采集、实验分析等具体步骤和方法。

变更研究过程中还需确保数据的科学可靠性和准确性,充分记录数据和观察结果,并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和统计处理。

本指南还明确了变更研究的技术要求。

首先,需要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全面的样品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其次,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估变更的风险和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和设备,以满足变更研究的需要。

此外,还需要严格甄别变更研究的关键因素和指标,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在原则的制定中,企业需要与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及时汇报变更研究的进展情况,并向其提供变更研究的结果和相关文件。

同时,在变更研究的过程中,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制度,确保变更的科学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定期进行变更研究的检查和审核,以保证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总之,《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和研究工作,以确保生物制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这将促进我国生物制品药品产业的发展,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也将为相关企业提供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指导。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2021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2021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2021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Guidelines on the Change of Biological Products)是制药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生物制品的变更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生物制品是一种重要的药物类别,它由生物技术手段生产,具有高度复杂性和特异性,因此变更管理对于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2021年的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更新了前一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当前制药行业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该指导原则在变更管理的各个环节提供了清晰的指导,以确保生物制品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稳健性。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强调了变更管理的重要性。

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任何变更都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因此变更管理必须被视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制药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流程,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规定了变更分类和变更评估的原则。

根据变更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将变更分为三类:级别I、级别II和级别III。

对于不同级别的变更,制药企业应根据指导原则中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变更方案和控制措施。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还对变更验证和持续监测提出了要求。

对于一些关键变更或影响较大的变更,制药企业应对其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该符合指导原则中的验证标准。

制药企业应建立持续监测机制,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还对变更文档管理和变更的通报提出了具体要求。

制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变更文档管理系统,对变更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对于影响较大或有一定风险的变更,制药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合作伙伴通报,并与其进行沟通和协作。

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2021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为生物制品的变更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制药企业应严格按照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管理,并不断完善和提升变更管理水平,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服务于患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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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前言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已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

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

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如国家现行GMP规范要求。

一、原则
(一)任何生产过程的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方案和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化,由S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相关材料。

二、概述
(一)生产过程变更:根据其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一般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变更引起产品内在质量发生改变的,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为I 类,请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为II 类,需报SFDA审批;
3、一般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为III 类,需报SFDA备案。

详见下表。

生产变更分类表
(二)生产过程变更均应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价,并应进行验证。

1.原材料或起始原材料
* 变更理由说明;
* 变更后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改变情况的研究数据;
* 变更前、后的有效成分情况的改变、质量标准异同及质量检定报告;
* 至少连续3批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质量分析报告及质量标准的修订;
* 生产过程中有效成分检测及稳定性的数据。

2.培养基主要成份
* 变更前、后的培养基成份改变情况、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和检定报告;
* 培养基成份改变对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影响的技术数据和验证资料;
* 非BSE牛源地的证明材料。

3.菌毒种、细胞株主代种子库
* 种子库制备、分析、检定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成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
* 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有效性研究,包括临床试验。

4.生产工艺部分变更,如增加、减少分离步骤或由精制改为柱层析* 变更原因说明;
* 工艺验证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
* 两种工艺条件下产品主要有效成分生物有效性和质量的比较及稳定性
研究;
* 应根据生产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有效性研究,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

5.病毒灭活方法变更
* 变更原因说明;
* 病毒灭活验证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
* 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6.培养时间改变
* 变更原因说明;
* 培养时间的优化研究资料;
* 变更前、后主要有效成分生物学变化的研究;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产品、原液及终产品的分析、检测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 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7.分离、纯化方法的变更
* 变更说明;
* 验证资料;
* 变更前、后主要有效成分生物学变化的研究;
* 变更前、后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产品、原液及终产品的分析、检测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 应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8.缓冲液、参数改变;
* 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缓冲液组成对比;
* 变更前后主要有效成分生物学变化数据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 应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9.生产规模改变(单批10倍以上规模)
* 关键设备、工艺变更后的验证资料;
* 两种生产规模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的对比数据;
* 新规模条件下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研究;
* 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10.主要生产设备的变更(如消毒、冻干、分装、发酵罐、血液制品生产用离心机、压滤机)
* 变更原因说明;
* 变更后的设备和工艺验证资料;
* 变更前、后主要技术参数的对比,及变更后的关键指标检测;
* 变更前、后连续3批产品生产与质量分析资料;
* 必要时进行稳定性研究;
11.防腐剂、佐剂、辅料;
* 变更原因说明;
* 变更后防腐剂、佐剂、辅料的配制方法及质量标准;
* 变更前、后产品主要有效成分生物有效性的对比研究资料;
* 变更后产品的质量标准;
* 稳定性研究;
* 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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