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和立法完善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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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拷问摘要: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在今后法律的进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价值危险驾驶罪标准一、对立法原意的解读: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正如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所言:“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

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众的强烈反响,正是修正案(八)为该种行为单独设罪所予以考虑的现实依据,也是现阶段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的必要性所在。

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就有很多探讨和研究,虽然入罪的方式和入罪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量刑上的考虑,认为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太轻,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又因主观方面的限制只能增设危险驶致人死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另一类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角度,认为我国刑法对造成危害结果才定罪的规定不合理,缺乏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评价,故主张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豍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

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

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

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

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

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标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分析了引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加强危险驾驶罪应对措施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交通安全、犯罪构成要件、应对措施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一)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二)定罪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标准,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法定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都有具体规定,包括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有相关刑法解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和量刑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一)社会危害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人员构成了危险,还对周围的人员、设施和财产造成了潜在威胁。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在不断增加。

(二)主要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等。

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我 国 刑 法 的 现 行 规 定 在 整 体 性 规 制 上 存 在 缺 失 , 而 最 高 院 的 相 关 指 导 意 见 也 缺 乏 足 够 的 法 理 支 撑 。 适 时修订 刑法 规定 ,对危险驾 驶行为准确 定罪量 刑 ,已 成为 维护 公 众对 司法 公正 信心 的迫 切需 要 。
我 国 当前 正 处于 社 会快 速 发展 的转 型 时期 ,汽 车 拥 有 率 大 量 提 高 , 因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引 发 的 恶 性 交 通 事故 频 频 发生 ,给 社会 公 共秩 序 和 公 民生命 健 康
与财产造成 巨大 的威胁 。2 l 0 0年 8 月 刑法修 正案八 草案 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 中第 2 2条规定 : 在刑法第 1 3 3 条后增加 条 ,作为第 1 3 一 3 条之一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 ,或者 在道 路 上 驾驶 机动 车追逐 竞 驶 ,情 节恶 劣的 ,处拘 役 ,并处 罚金 。 ”笔 者认为社 会情 况复杂 多变 ,我们 应冷静思 考、审慎分 析 ,学 习借 鉴先进立法 经验 ,完善我 国刑法 对危 险驾 驶行 为 的刑法 规 制 ,以维 护 公共 交通 安全 。
第7 ・ 期 卷 第4
职 业 时 空
CRE O 台 AERH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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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驾驶 行 为 入 罪 之 必 要 性 探 究
吴春 娅
( 水学 院 ,河北 衡 水 衡 030 ) 5 0 0
摘 要 :近 年 来 , 危 险 驾驶 引 起 严 重 事 故 的 案 件 数 量 急 剧攀 升 , 暴露 了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的 不 足 。 2 0年 1 0 刑 法修 正 案 ( )草 案 的 审 议 再 次 引起 了 人们 对 危 险 八 驾驶入 刑 的激 烈讨论 。 无论 从 中 国 目前 的交通 现 宴 环境 还 是 未来 的发展 情 况 ,或者 是 现 行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等方 面看 ,在 我 国将 醉 酒驾车 入刑 .进 行立 法 , 设 立 危 险 驾驶 罪 都 是 必 要 的 。 关 键 词 : 危 险 驾 驶 ;刑 法 规 制 ;立 法 建 议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摘要】危险驾驶入罪,为打击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罪设置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完全顺利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本文试图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司法实践的建议,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有效适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一)国内背景近些年来,我国交通安全犯罪频发,由于其危害性特别大,危险驾驶类犯罪越来越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因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安全犯罪更是常见。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驾驶不安全或无牌无证车辆、严重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内加以处罚,但是由于醉驾、“飙车”等交通肇事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再加之适用标准不统一,从而出现了“同罪不同判”的现象,社会上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终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本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法律的适用。

至此,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正式单独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国外立法例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国外早有立法例。

其一般未专门规定与我国类似的交通肇事罪,而是规定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为犯罪,对于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除本身有规定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外,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或杀人、过失致人死伤之类的罪名定罪处罚。

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而没有规定类似于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其规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以下自由刑,同时还专门规定了酒后驾驶行为。

2001年修改后的日本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五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致死伤;超速行驶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以及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罪。

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利与弊

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利与弊

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利与弊我国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五月一号正式开始施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其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人们甚是关注,因为这条罪名本身就关系着大众的切身利益与安全。

据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约有13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

而许多国家更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法规,在美国,规定酒驾最高可判死刑,而酒驾逃逸者数罪并罚;在日本,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之人、同乘者、供酒人都要予以相应处罚;在德国,最严重的,终身禁止驾驶,更重要的,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不能开车。

我国每年的交通安全事故也触目惊心,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新修订的《道路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重的刑罚。

事实证明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反映,道路安全违规现象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大为减少,而高晓松等名人的因酒驾入刑,起到了很好的社会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高晓松5月9日晚醉酒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

经检验,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醉酒驾车标准3倍。

10日,高晓松涉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他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名。

13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16日,高晓松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判处6个月的拘役。

新法施行得到了执法者的高度重视,有消息称,大规模的查处酒驾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旦醉驾被查,极可能被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这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同时也使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生命与安全,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主观故意是毋庸置疑的,在现实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则需要区分,比如怎样判定驾驶人在追逐竞驶,再比如,一个人喝了酒,他认为自己喝的很少没有达到酒驾的标准而驾驶,但实际上他达到了酒驾的标准,难道判断他是故意酒驾吗?从客观方面来说,危险驾驶罪有两个方面:一是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摘要: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与日俱增,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自其入罪之后仍旧备受争议。

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浅谈其存在的争议。

通过在实践中的发现,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将其完善的意见。

标签: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并成有增无减的趋势。

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 1.9%的汽车,但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

如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变成了社会以及学界热点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

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但围绕危险驾驶罪各种问题的争议却仍旧备受关注。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

危险驾驶是一种高风险行为。

有研究显示,2012年左右,我国汽车市场会超过1 000万辆。

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们对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

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使人们惶恐不安。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益,同时控制好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风险危机,也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立法活动的超前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将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

但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单一并仅限于过失,并未规制以主观故意为内容的醉酒驾车等犯罪。

而且,也未规定未肇事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处罚。

未肇事的醉酒驾驶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刑事拘留,属于罚不当罪。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一、我国在“刑八修正案”出台之前的立法状况(一)从刑事立法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典仅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从行政立法上看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诸如此类的规定,显然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这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作为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依据显得太过粗放性,从而没有起到警醒大众,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针对酒后驾驶的惩处遏制力度似乎是在不断加大的,以求起到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规定和模式似乎没能取得预想的效果。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防微杜渐不论是1997年的刑法还是近十年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都没有预见到近些年来我国私家车辆的普及速度,加之目前我国道路拥堵状况可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典予以调整,既是时代发展的呼声,也是立法完善的需要。

(一)时代发展,单独定罪是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往往倾向性地以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其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判断标准;但不论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分析,还是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出发,这样的立法模式,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出醉酒驾车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罪质特征。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浅谈危险驾驶罪

浅谈危险驾驶罪

浅谈危险驾驶罪【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点进行分析,紧接着详细研究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入罪标准分析,最后提出几点有利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对于研究危险驾驶罪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立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进入普通百姓人家,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汽车的保有量正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频发。

由于醉酒后驾车和飙车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远远高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并于2011年的5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正案的第二十二条尤为引人注目,即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的界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一般应理解为,驾驶机动车(含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也应包含重量较大、最高速度较高的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追逐竞驶,无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强行超车、超速行驶、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的行为。

2.醉酒驾驶行为的界定。

从目前披露的各地醉驾入刑的相关案例来看,醉驾的判定标准主要是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值在现有条件下这种判定标准简单有效。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驾驶机动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入刑的必要性

危险驾驶入刑的必要性

危险驾驶入刑的必要性为遏制近年来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飚车的行为,凸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于2011年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各地法院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义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1]随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表态:公安部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驾的一律刑事立案;[2]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3]上述分歧引发了关于危险驾驶入刑的进一步讨论。

本文拟对危险驾驶罪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问题进行讨论,以就正于学界同仁。

一、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概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质要求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

提高立法质量,就是要遵循立法的客观规律,使立法原则与内容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立法法》第6条明确将科学立法作为一项立法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责任与刑罚措施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减刑等刑罚措施 。
06
完善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制度的建议
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标准
制定具体、明确的危险驾驶行为定义
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和界定,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为执法和司法实 践提供明确依据。
引入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
结合交通管理实践,制定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如超速、酒驾、毒驾等具体指标,以便更准确地认定危 险驾驶行为。
化进程。
0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 分析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心态
故意心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仍选择实施该行为。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持漠 视态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心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危害后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 免。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和谨慎 ,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05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 学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中的体现
明确性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构 成要件,确保法律的明确性,避免司法擅断和滥用。
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必须合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论文题目论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完善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由于法条难以避免的抽象性,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需要通过探讨达成相对一致且符合立法精神的共识。

另一方面,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还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其立法完善也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

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过程中又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跨越。

对于一个刚刚被写入刑法的罪名,立法上的规定相对抽象化,这就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

另外由于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并不充足,导致现行立法中尚存在着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

这既是本文选题的缘由,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2) 论文选题的实践意义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在近十年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长,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汽车社会”。

一方面,我们的出行变得更为便利、快速;另一方面,汽车数量的猛增,道路建设及设施改造滞后,车辆与道路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管理制度的不到位、法律措施的不完善、整个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不高等因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将近 10 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 5 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身亡。

一些重大的、恶性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原因就是危险驾驶造成的。

这既表现出驾驶者对行人生命的一种漠视,同时也表现出汽车文明的整体缺失,由此造成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由于行政处罚的震慑力不足,危险驾驶行为一度呈现多发趋势,引起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

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10月9日,公安部交管局已经就有关工作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犯罪行为高发由于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高发。

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取证难、认定难和执行难。

由于驾驶者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逃逸、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导致执法机关难以取证和认定。

此外,对已查处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针对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让广大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1. 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使法律责任更加全面和有效。

3. 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法行为。

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

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

Classified Index: U.D.C.:CODE: 10075NO: 20100307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J.M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DrivingCandidate: LiWeiweiSupervisor: Prof. Feng HuiminProf. Shi Qingshuang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Juris MasterSpecialty: Juris Master(Law)University: Hebei UniversityDate of Oral Examination: June ,2012摘摘要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具体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入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笔者在本文中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它所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看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立法者基于法益前置性保护的考虑而设立的一个罪名,也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罪名。

因此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司法实践中必然面对和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是很大地进步了,但作为一个新罪名仍然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比如,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有待扩大;其入罪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定刑也应适当加重。

论醉驾入罪的必要性及改善

论醉驾入罪的必要性及改善

论醉驾入罪的必要性及改善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0-0077-02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至此,我国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对如何处罚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一、醉驾入罪的必要性(一)中国国情的需要及与世界法律接轨的需求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几年是经济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几十年,我国正快速步入汽车社会,但是伴随汽车社会而来的却是大量的交通事故,其中醉酒驾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占很大的比重。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是酒文化深远的国度,仅仅依靠交通肇事罪来控制酒驾,由于交通肇事罪的起刑较高,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在此情形下,危险驾驶罪的出现正是规范我国社会酒驾泛滥的较好措施。

现代社会是国际经济、文化大融合的社会,相应的我国法律的发展也要适应世界形式与世界接轨。

世界很多国家对酒驾入罪都有明确规定。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

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

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

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麻烦就大了。

近年来,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

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韩元罚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历程可以简单归纳为从个案的出现到民意的沸腾再到舆论升级最后产生立法动议。

在道路上追逐竟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些XX行为过去一般是由行政或者民事等手段来调整,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犯- . word资料.罪行为并加以规制,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风险社会的正当反映,传统的罪责刑观有一定的漏洞,己不能充分应对现代社会的种种新发危险,只有风险刑法才能有效应对。

也有局部学者坚持对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应给予否认性评价,法治社会首先应该是人本社会,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是不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那么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的。

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还是持支持态度的,认为有其必要性。

〔一〕追逐竞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中- . word资料.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公安部统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

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

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

这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平安隐患,2012年1月24日是全国集中统一行动日,仅此一天就查处酒驾1949起。

此外近几年,XX5·26特大飙车案、XX胡斌飙车案以及名震京城的二环十三- . word资料.郎事件〔目前未发生事故〕等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导致民众对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的恐惧与谴责日益加重,而且还提醒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里借用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句名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一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其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的X畴的根本标准,故?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旨在打击普遍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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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一)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1。

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一切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一般性不谨慎驾驶”和“高危型不安全驾驶”两种模式。

“一般性不谨慎驾驶”是指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对危险情况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遇到危险情况时,本应该能采取措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而未能采取措施或者错误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严格意义上的危险驾驶应当是狭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仅指“高危性不安全驾驶”[1]。

这种危险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极为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或明知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1、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2。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足以产生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

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3。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

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2]。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醉驾将由交通违法上升为犯罪,明显是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

基于此,一些学者提出质疑:“既然力度增加,对应的标准门槛是否也应适当放宽?”他们认为如果还拿原有标准来考量,对当事者有失公平。

以上观点显然是不妥的,我们先来看几组对比数据。

据了解,在瑞典,酒驾的标准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美国为0.08%,而我国现行的酒驾起点标准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和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标准已经“宽松很多”。

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对危险驾驶的惩罚力度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均衡,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过轻。

如果醉驾的标准过高,而惩罚力度又仅仅是拘役并处罚金,这将使得醉驾虽然犯罪化,但是对社会的威慑力却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二、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从现实分析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基于危险驾驶行为客观行为的较大危险性,危害后果严重性,以及行为人主观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社会公众对这类犯罪更为痛恨,有必要给予严厉处罚。

在刑法未作相应的修改补充的情况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虽然可以解决处刑过轻的问题,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严格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案件,只有极少部分才有可能勉强按此罪定罪处罚,对其中的绝大部分犯罪案件,如果行为对危害后果仅仅是过失,那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犯罪处罚过轻的问题。

在交通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缺乏一个过渡性罪名,可以包容危险驾驶行为的大多数情况,即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损害,但行为所持主观方面为过失。

如果不改变现状,在舆论的炒作下,难以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导致处刑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演化为个案不公[3]。

2、是实现刑法保护任务的必然要求在风险社会里,那种必须等到损害结果出现或者基于故意实现了现实紧迫的重大危险时才予以刑事规制的想法,己经无助于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刑法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应当将保护前置,实现刑法规制的早期化。

这些特定领域主要是和整个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那些公共安全领域。

特别是我国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交通工具所导致的损害每年都数字庞大,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危险驾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尤其应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3、对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有重要意义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对已经犯罪的人及潜在犯罪人产生心理威慑效果,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对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轻刑化是“马路杀手”增多的一个原因。

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事打击的及时性和必然性。

只有将危险驾驶设为独立的罪名,以刑罚来威慑危险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这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危害的社会行为,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4、增设危险驾驶罪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注重保护正常交通秩序和行人车辆安全,并将有关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也予以刑罚,对相关法益采取一种前置性的保护。

日本法律规定,即使无伤亡事故发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无执照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均有可能被处以刑罚,最高可处拘役3 年。

在美国,首次酒醉驾车,除了罚款250 至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6个月徒刑,有些州还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二)从理论分析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1、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目前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处罚都是事后罚,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因为行为人能预见到做出某一行为的后果,从而基于合算与不合算的合理选择做出相应的行为抉择,这就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这种学说的基本内容为:“一切犯罪的心理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或者行为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为了抑制这种感性,就需要使人们知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快感”[4]。

这种学说至今仍未过时,面对危险驾驶的严峻状况,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使行为人能预先估测到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无疑能起到积极的威慑作用。

2、违法性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需要考究行为的违法性,在违法性理论中,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议。

行为无价值理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结果无价值理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侵害或威胁到法益之前不能科处刑罚,从而缩小了刑法处罚的范围,按照行为无价值理论,违法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这样有可能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

笔者赞同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高概率、高危险性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威胁的是公共安全利益,即超个人的利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威胁到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其违法性本质决定了该行为需要被纳入刑法的视野,以体现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利益的保护○4。

(三)危险驾驶入罪的可行性分析1、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符合民众的普遍要求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悲剧的不断上演,将酒后驾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成都男子醉酒驾车闯红灯,连撞5车撞飞4条生命,黑龙江鸡西司机醉酒驾车连撞26人致2人死亡,南京司机酒后驾车连撞9人,5人死亡包括孕妇,杭州保时捷撞死17岁女孩等等一系列的惨案,使民众对危险驾驶所造成的危害已深恶痛绝,普遍要求要遏制这种行为,而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的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将其入罪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正是民意的体现。

2、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验,从而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

目前,将危险驾驶这一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很多国家和我国的港澳地区都将其规定为犯罪。

如《德国刑法典》第315条的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有下列行为之一,因而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第一,具有下列不适合驾驶情形之一而仍然驾驶的: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犯第l款第l项之罪而未遂的,亦应处罚;犯第l款之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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