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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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立协议单位:xxxxxx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甲方)立协议单位:xxxxxx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六部委[ 2016 ]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16 ]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救助工作实际,为流浪到我县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及时得到救治,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xxxxxx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报请xxxxxx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确定xxxxxx人民医院为xxxxxx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xxxxxx公安、派出所、110、城管和社会人士护送到xxxxxx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的被救治人员,医院应无条件接收,并请护送单位签字。

医院先进行救治,优先办理入院手续。

院方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甄别,符合救治条件的由救助站工作人员签字认可。

二、医院120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医院进行救治,院方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甄别,对符合救治条件的由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和病人家属取得联系,产生的费
用由病人家属负责支付。

三、在救助管理站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与医院取得联系,医院接到电话后及时派车进行急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救助管理站支付。

四、被救助人员入院后,医院应严格按照医学原则进行诊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符合出院条件时,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前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医院出具救助人员出院证明。

五、对急需施行手术的危重病人,由医院向病员和救助管理站出具书面手术通知书,救助管理站应及时与亲属或单位取得联系,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救助站、医院双方以单位名义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并将手术通知书告知其本人,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或按印后,医院方可进行手术。

对无法与其亲属或单位取得联系的危重病人的病危通知书,由救助管理站和医院双方以单位名义签字盖章后妥善保存。

对医治无效死亡的人员,其死亡通知书应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及时送达其亲属或单位,无亲属和单位的,由救助管理站和医院双方共同妥善保存。

六。

对传染病人的防治,救助管理站在甄别救助对象时应按《办法》和《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人员,要认真观察,医院出具检查报告,特别是传染病史。

医院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

七、救助人员治疗后,医院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救助人员病历治疗档案。

必须时可根据病案管理办法提供救助人员完整的病历治疗档案复印件给救助站。

八、120接受的流浪乞讨人员在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由救助站负责。

九、有关经费和结算:救助管理站送往定点医院治疗的病员,其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实行记账和挂账制,并由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审核签字,救助管理站每半年向医院结算一次。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于本协议相。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联系电话:xxxxxx民政局救助站2378274
xxxxxx人民医院2378240
甲方:xxxxxx救助管理站
乙方:xxxxxx人民医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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