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与“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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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821-822页。)
• 3.尽量使中国的利益最大化。

“可战而不战,以亡其国,政府之罪也。不可战而战 ,以亡其国,亦政府之罪也。”
• (陈布雷,《国民政府告学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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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第四号改由袁世凯政府自行发表声明
袁世凯签字的“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签字时中日代表合影。
• 三、对袁世凯应对“二十一条”的评价
• 1.这次外交得到了革命党人的肯定 • 难能可贵的是,被袁世凯通缉而流亡海外的国民党人 如黄兴、陈炯明、柏文蔚、钮永建、李烈钧等人,他们在 国难面前非但没有乘袁之危而共同倒袁,相反,他们却选 择了公开呼吁同志“暂停革命,一致对日”。当时因政见 相异而与孙中山一度失和的黄兴,当时也拉下面子亲自写 信给孙中山,劝他暂时“放弃讨袁工作,免为日本所逞” 。
• (章伯锋、李宗一.北洋军阀:第二卷.武汉出版社1999年,第803页。)
• 给外交部的批示:“各条多有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主权之 处,实难开议。”
• (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83页。)
• 3.袁世凯政府的外交收获 • A.日方提出的第五号七款完全被删除
• B.第三号两款变成了一条换文
袁世凯与二十一条
• 前言:中国近代史是波涛汹涌的、是 瞬息万变的、是丰富多彩的、是一日 千里的、是难以捉摸的、更是千头万 绪的。中国近代史当中的人和事也是 极其错综复杂的,不能以非黑即白、 非对即错的视角去看待近代史当中的 人和事,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 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原则。
问题的提出
• “袁世凯统治时期,出卖路权、矿权、大肆借款,并签订 众多不平等条约。他未经国会同意,与列强签订了ʻ善后 大借款ʼ合同,用盐税作抵押,使列强实现了控制和监督 中国财政的愿望。1915年5月,为了让日本支持复辟帝制, 他竟然基本接受日本提出的严重损害中国权益的ʻ二十一 条ʼ要求。”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编写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年,第67-68页。)
• 袁世凯(1859年—1916年),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 政治家、军事家,北洋军阀领袖。字慰亭,号容庵、 洗心亭主人,汉族,河南项城人,故人称“袁项 城”。 • 早年发迹于朝鲜,归国后在天津小站训练新军。清 末新政期间积极推动近代化改革。辛亥革命期间逼 清帝溥仪退位,以和平的方式推翻清朝,成为中华 民国临时大总统。1913年镇压二次革命,同年当选 为首任中华民国大总统,1914年颁布《中华民国约 法》,1915年12月宣布自称皇帝,改国号为中华帝 国,建元洪宪,史称“洪宪帝制”。此举遭到各方 反对,引发护国运动,袁世凯不得不在做了83天皇 帝之后宣布取消帝制。1916年6月6日因病而亡。 • 有人说他是“独夫民贼” 、“窃国大盗” ,也有 人认为他对中国的近代化做出贡献,是真正的改革 家。 总之,袁世凯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具争议的人物 之一。
• 2.袁世凯的应对策略
• • • •
A.逐条认真批改号款 B.征集政府要员的意见 C.向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散布条款内容 D.摸清日本人的底线 E.外交上的拖延战术
• 袁世凯质问日本军事顾问坂西说:“日本国本应以中国为 平等之友邦互相往还,缘何动辄视中国如狗彘或奴隶?如 昨日日置益公使所提出之各项要求条件,我国固愿尽可能 予以让步,然而不可能之事就是不可能,毫无办法。”
• 一、“二十一条”提出的背景
• 1.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 A.辛亥革命时间太短,未能达到日本期望的“严重程度” 。 • B.化中国为日本的保护国,天皇、元老、军部以及黑龙会 一致的意见。 • 《黑龙会备忘录》
• 2.对袁世凯政府的外交策略 • A.引诱条件:归还青岛;帮助袁镇压革命党和宗社党,或 说服他们投降。
• 2.这是一次“弱国无外交”形势下的一次被迫妥协
• 1915年5月8日国务会议讲话:“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 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无敌国外患国恒亡,经此大难 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 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举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预谓埋 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事过境迁,因循忘耻,则 不特今日屈服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以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 ,亡国之痛,即在目前。我负国民付托之重,决不为亡国之民。但国 之兴,诸君与有责,国之忘,诸君亦与有责也。”
• B.威压条件:调动军队,海陆同时入侵中国;帮助革命党 和宗社党。
• 二、“二十一条”签订始末
• 1.日本政府的外交压迫 • A.日本公使日置益越级会见袁世凯;
• B.以大炮作为文件的底纹
• C.“二十一条”大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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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号4款,关于山东问题。要求中国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 的一切权益,包括对胶州湾、青岛的占领,胶济铁路及沿线的利益, 并加以扩大。 第二号7款,关于南满洲及东部蒙古问题。要求中国政府承认日本政 府在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包括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和 南满洲铁路期限要求至99年。日本人在两地享有土地租借或所有,居 住往来以及经营工商业、开矿、筑路等各项权利。 第三号2款,关于汉冶萍公司问题。要求公司由中日合办,该公司附 近矿山,未经同意,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1款,关于中国沿海港湾及岛屿问题。要求中国政府承认,所 有中国沿海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7款,关于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各项顾问及其他问题。要求 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 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 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 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日本人经 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在内地有土地所有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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