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随着兽医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兽药市场也不断扩大。
然而,兽药不良质量和兽药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困扰兽医和畜牧业的重要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兽药违法行为的打击是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一、兽药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兽药违法行为,是指在兽药生产、交易、使用等环节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导致兽药不符合要求、不良品质或功效不足,或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行为。
兽药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兽药不规范生产行为: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或未获得兽药生产许可。
2. 兽药虚假宣传:在产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夸大或虚构功效,误导消费者。
3. 兽药与饲料加工场非法合作:非法向饲料加工场提供兽药,或将兽药掺入饲料中,影响饲料和肉品的安全质量。
4. 兽药销售行为不规范:销售企业未取得相关的资质和收购证明,将假冒伪劣兽药或过期兽药销售给消费者。
5. 兽药使用不规范行为:使用兽药的人员未按照说明和规定使用或过量使用兽药,造成动物死亡或身体损伤。
二、兽药违法行为的判定条件1. 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生产、经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而兽药生产、交易和使用等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如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标准,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销售证明,使用兽药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使用。
如果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兽药违法行为。
2. 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兽药违法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包括兽药不合格、有害物质残留、使用不当所引起的动物疾病、死亡以及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等。
判定兽药违法行为需要根据该行为达成的实际后果,如果行为确实导致了不良后果,就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兽药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生产环节)
三、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总体目标:
➢ 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规范开具兽医处方笺诊 疗单位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
➢ 畜禽养殖场(户)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购买 和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经营店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 用处方药。
时序进度
➢ 3月 宣传发动 ➢ 4月 开展培训 ➢ 5月 处方兽医资格确认 ➢ 5~6月 典型示范 ➢ 7月起 全面实施
5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注册助 理执业兽医师、登记的处方乡村兽医师名录以及 核准的诊疗范围向社会公布,发放到每一个兽药 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和畜禽养殖场。
用药权限
兽医类别
注册执业 兽医
注册助理 执业兽医
核准登记的 乡村兽医
用药范围
时限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乡村兽医基 本
省农委技术审查
现场检查验收(公示、企业整改)
审批发证(公告)
化药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
药、中药类) 检查组成员:农业部兽药GMP专家库或我省兽药
GMP专家库成员
生物制品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
D:\工作材料\2015\兽药二维码\二维码培训班\培训班课件\ 培训课件\农业部通报8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假劣兽药案 件.doc
二、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
(一)、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的通知(农医发【2014】9号)
(二)、农业部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 知(农医发【2015】7号)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 市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农办医[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强化兽药行业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3月3日,我部发布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
现就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不容乐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重处罚公告中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要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规定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积极探索,推进公告的有效实施。
三、依法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用准、用足、用好处罚尺度,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
兽药监管法规解读
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 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 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3)截止2015年5月,湖南现有1440人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336人获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远远不 能满足基层开具处方的需要。
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
兽药监管法规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解读(农业部2071号公告) 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介绍(农业部2210号公告)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2)《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作出修订:一是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 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 医执业活动”;二是增加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 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 具兽医处方笺。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 买”的提示语。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裁量标准(2024)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惩罚裁量标准(2024版)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惩罚(一)行政惩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峻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峻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根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惩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1)稍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峻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运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运用的其他成分的。
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
l 4 8 2 0 1 4 年第 7 期农 业 部 要 求 促 进 农 产 品 品 牌 化 发 展 。
的上限罚款。 按 照 上 限处 罚 . 将 有 力 促 进 各 地严 格执 行 处 罚尺 度 . 严 肃 兽 限罚 款 、 吊销许 可 证 和进 口兽 药 注 册 药行 政 执法 . 严厉 打 击违 法 行 为 证书、 撤 销兽 药产 品批 准文 号 、 对相关 问: 如 何 实 施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行 政 人 员 终 身禁 业 直 至追 究刑 事 责任 等 处 罚?
答 :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对 兽 药 生 产、 经 营 企业 的主 要 责任 人 和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规 定 了 严 格 的 法 律 责
任, 设 定 了终 身 不 得 从 事 兽 药 生 产 、 经营 活 动 的 处罚 . 体 现 了 责任 到 人 的 管理理念 。 今后 , 各地 在执行《 公告》 节 销 售 原料 药 等 严 重 违法 行 为 . 规 定 对兽 药生 产 、 经 营 主体实施 处 罚 时 , 在 了六种从重处罚情形 , 包括: 生 产 的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 . 要 视 情 节相 应明 兽 药 添加 国家 禁 止 使 用 的 药 品和 其 确兽药生产 、 经 营者 主要 责任人 和 直 接 他化合物 . 或添 加 人 用 药 品等 农业 部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终 身 不 得 从 事 兽 药 未 批 准 使 用 的其 他 成 分 : 生 产 的兽 药 生产 、 经 营活动 的处罚 决定 . 写 明人 员 擅 自改 变 组 方 添 加 其 他 兽 药 成 分 累 姓名 、 身份证 号等信 息 内容 . 并 对 处 罚 计2 批次以上 : 生 产 未取 得 兽 药 产 品 内容 予 以公 开 ( 沈 农友 )
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1、工作原则与目的任务
〔2〕目的任务
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 药分类管理施行工作,同时在南京市、盐城东台 市、徐州铜山区、南通海安县、扬州邗江区等5 个市、县〔市、区〕整体开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试点示范推进。
年,在前期试点示范推进工作的根底上,除第一批试 点的市、县〔市、区〕外,各市再挑选一个县〔市、 区〕继续整体开展处方药管理试点示范推进工作。
(2)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方法>的决定作出 修订:一是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 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消费企业、动物 园等单位聘用的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 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 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 业活动〞;二是增加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
第九页,共45页。
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置〞的提示 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 销售。
第十页,共45页。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 药消费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按照执业兽医管理方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 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十五页,共45页。
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 消费、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页,共45页。
第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进展处分。
人用药和兽用药处罚依据
人用药和兽用药处罚依据
在制药行业中,人用药和兽用药是有着不同法规和法规依据的,因此它们的处罚依据也不完全相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针对人用药和兽用药的处罚依据:
人用药处罚依据:
1.《药品管理法》:该法是中国针对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
其
中包含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处罚。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该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和通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
3.药品不合格行为处罚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有
关药品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生产、流通、使用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兽用药处罚依据:
1.《兽药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兽药的生产、使用、销售等方
面的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受到处罚。
2.国家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相关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兽
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事务,并发布了一系列规定
和通知。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
3.兽药不合格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有关兽药
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生产、流通、使用不合格兽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具体的处罚依据会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当出现违法行为时,相关药品监管部门或农业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兽药管理条例处罚规定整理
条款
执行机构
处罚内容
条款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兽药管理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行政处罚兽药管理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兽药管理的复杂性和监管缺失,一些行业内存在不合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现象。
为了维护兽药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兽药管理中,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得到广泛应用。
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兽药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规的出台,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成为一种有效手段,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
兽药管理行政处罚不仅能够维护兽药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保障兽医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兽药(药物)的滥用和误用,减少兽药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行政处罚在兽药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有效维护了兽药管理的秩序和公正性。
二、兽药管理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程度兽药管理行政处罚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根据情节轻重,行政处罚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对于兽药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追究责任。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使用过期兽药、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兽药、未按规定使用兽药等。
根据不同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行政处罚程度可从轻到重,确保对违法者的有效惩戒和震慑。
三、兽药管理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然而,在兽药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兽药管理的复杂性,行政执法人员在鉴定、定性和处罚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兽药管理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对于一些明显违规行为在处罚上过于宽松,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改善兽药管理行政处罚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兽药管理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完善兽药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4.加强兽药市场监管,提升监管力度和能力,加大对兽药行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修订的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这标志着我国兽药监管工作迈出了新的一步。
为了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加强兽药管理,农业农村部对兽药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进一步维护了兽药市场秩序,确保了畜牧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公告,对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假冒伪劣兽药、销售过期兽药、虚假宣传兽药等行为,以及多次违法违规,累计处罚金额高达100万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这些行为,农业农村部将会依法严惩不贷,不仅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还可能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提出了相关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农业农村部指出,对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先行立案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最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正义,真正做到了依法严惩,确保了兽药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公告还明确了各级兽药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兽药监管部门要强化兽药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兽药GMP认证工作,加强对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兽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还要大力宣传兽药监管政策法规,提高兽药企业和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兽药安全使用意识,共同维护畜牧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在当前畜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兽药的使用成为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兽药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关系到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安全和健康。
加强兽药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兽药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无疑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之后,兽药监管工作将会进一步健全,兽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兽药企业和个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兽医法律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宠物数量不断增加,兽药市场也随之扩大。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非法经营兽药,给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以某市某区兽医局查处的一起兽药非法经营案为例,揭示了兽药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制裁。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市某区兽医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宠物店涉嫌非法经营兽药。
接到举报后,兽医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该宠物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调查,该宠物店经营者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销售多种兽药。
这些兽药包括抗生素、抗病毒药物、驱虫药等,品种繁多,数量巨大。
调查组发现,这些兽药中部分过期、失效,甚至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此外,该宠物店经营者还涉嫌销售违禁兽药,如禁用的激素类药物。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局对该宠物店经营者依法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 没收非法经营的兽药,包括过期、失效、假冒伪劣及违禁兽药。
2. 对该宠物店经营者处以罚款,金额为非法经营额的5倍。
3. 没收该宠物店经营者的非法所得。
4. 撤销该宠物店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5. 对该宠物店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宠物店经营者非法经营兽药,给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非法经营行为严重:该宠物店经营者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非法购进、销售多种兽药,其中包括过期、失效、假冒伪劣及违禁兽药。
2. 涉及范围广:该宠物店销售的兽药品种繁多,涉及多个动物种类,对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3. 社会影响恶劣:该宠物店经营者非法经营行为,使消费者无法辨别真伪,增加了患病动物的治疗风险。
4. 法律制裁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局对该宠物店经营者依法进行了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启示与建议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宠物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确保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为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制度对于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行政处罚1. 违法生产兽药(1)生产假劣兽药者,责令停产整顿,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不符合生产标准、质量标准的兽药,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以罚款;(3)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2. 违法销售兽药(1)销售假劣兽药者,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兽药者,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以罚款;(3)其他违法销售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3. 违法使用兽药(1)未按照规定使用兽药者,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罚款;(2)超量使用兽药者,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罚款;(3)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4. 拒不整改对于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者,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
二、刑事处罚1. 生产假劣兽药生产假劣兽药严重影响动物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者将面临监禁刑罚。
2. 销售假劣兽药销售假劣兽药严重损害动物健康,造成重大损失的,销售者将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3. 虚构兽药宣传虚构兽药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面临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
4. 拒不配合调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者,如拒不配合调查,将构成妨碍公务罪,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旨在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各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将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兽药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提升兽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希望广大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健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黔农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农发〔2019〕6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近期,农业农村部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发现,个别高校、社会服务机构和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兽用疫苗,严重干扰了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和国家疫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使用排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自家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自家苗”行为。
要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
非法生产所谓“自家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按假兽药处理。
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若发现有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自家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一查到底,查处不到位绝不放过。
二、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坚决捣毁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要督促猪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猪源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生物安全管理,严防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生物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兽药管理的监督、规范养殖业的发展,维护畜禽生长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依据《兽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处罚办法。
第二条本处罚办法适用于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对兽药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畜禽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兽药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保证兽药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兽药生产违规行为处罚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兽药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生产、销售兽药价值的10%。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兽药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加工兽药,造成兽药质量不合格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产品销售额的20%。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在销售、使用过期兽药或者变质兽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虚假兽药,假冒伪劣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违反质量标准生产兽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产品销售额的30%。
第十一条对于对相关六合彩公司生产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兽药销售违规行为处罚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销售兽药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销售兽药价值的10%。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在销售兽药时,不对购买者进行兽药使用说明教育,不提供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最新兽药法律法规考核试题(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答案
法律法规考核试题(农业部公告97号)姓名:岗位:得分:一、选择共20题,每题5分,共100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A)2、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A)3、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B)4、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B)5、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B)6、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B)7、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B)8、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B)9、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B)10、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G)11、持有兽药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G)12、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G)13、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G)14、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动物防疫法》罚则
《动物防疫法》罚则一、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2、初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曾被查处过,给予警告处分,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至1000元罚款。
二、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自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初次违反,但影响较大,责令改正,监督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至2000元罚款;3、曾经违反,责令改正,监督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三、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2、初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2倍罚款;3、曾经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4、屡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任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兽药抽样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七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并经相关培训。
第八条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抽样任务来源,并出示执法证件或抽样通知、抽查检验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抽样场所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类型确定。
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成品库(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仓库和经营场所,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的抽样场所一般为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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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
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
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尝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
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尝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尝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尝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
其他菌(毒、虫)种的;
(二)尝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
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三)理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尝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两年内生产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个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尝假兽药货值合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劣兽药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
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出厂的;
(四)无I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编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的;
(七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
(八)未按规定条件贮藏、运输兽用疫苗,并对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
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
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扌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陵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
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