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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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1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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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内容摘要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字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宋代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

依据《捕亡令》中的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

宋朝的诉讼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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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诉讼制度探析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诉讼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朝诉讼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体系,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方面。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时效和诉讼限制等方面对宋朝诉讼制度进行简要探析。

一、诉讼程序1. 起诉:在宋朝,起诉方式有告、诉、诉状等。

起诉人需向官府提交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 受理:官府在接到诉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驳回。

3. 审理:官府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勘验等活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判决:官府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需详细记载案由、证据、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

5.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官府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与起诉程序类似。

6. 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如有抗辩,可通过强制手段予以执行。

二、诉讼主体1. 原告:起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被起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代理人需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信誉。

4. 证人:提供证言,协助官府查明案件事实。

5. 勘验人:对案件相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的专业人员。

三、诉讼时效宋朝诉讼时效分为民事诉讼时效和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权利,视为放弃诉讼请求。

四、诉讼限制1. 起诉限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官府起诉,不得越级起诉。

特殊情况除外。

2. 诉讼标的限制:民事诉讼标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田宅、财物等。

刑事诉讼标的为犯罪行为。

3. 诉讼次数限制:同一案件,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

特殊情况除外。

4. 诉讼期间限制: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随意撤诉、和解。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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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四、宋代的起诉制度宋代没有专门的提起公诉的的机关,一般均由被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纠举犯罪。

概括的讲同带的起诉方式主要由自诉、告发、举劾等几种。

1)自诉。

自诉是指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的诉讼。

宋代鼓励人们提起诉讼,通过设置中央鼓院、检院以及理检院来方便百姓提出控诉。

2)告发。

告发是指受害人及其亲属之外的知情人对违法行为的检举。

宋代的告发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自愿告发,主要针对的是一般性的犯罪。

例如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下诏规定:应典卖财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

其二是奖励告发(也有称鼓励告发的),奖励告发一般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的具体犯罪并且是在朝廷看来比较严重或在某段时间内需要重点打击的犯罪,对告发者的奖励包括物质的或官职,要经过固定的报批程序,由皇帝或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或由专门的立法规定。

其三是强制告发,主要针对危害性大的犯罪,强迫伍保邻里、同僚、同居之人必须告发,若是谋反或盗贼等十恶重罪,不告发者将受到连坐的处罚。

在宋代的某些时期甚至不知情的人也会受到连坐的处罚。

3)举劾。

举劾是监察机关通过上下级和官司之间的互相监督、举报、弹劾而纠举违法犯罪的一种起诉形式。

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和谏院,对地方的监察则有转运史和提刑司执行。

此外州一级的通判也可以形式此项职能。

对没有很好履行职责的机构将要受到处罚。

除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外,基层的耄保对百姓,各级行政长官对下级官吏,军官对士兵,以及各个部门之间,都有责任随时发现并纠举犯罪。

此外学者将自首作为宋代起诉的一种方式。

宋代法律提倡自首,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借以来吸引犯罪者自首。

宋代的自首分为三种:强制自首是指对某些违法行为限期自首,违者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例如真宗大中祥符6年(1013)诏令两浙州军寺观及民家所藏铜象限两月内陈首;按问自首是对司法机关欲审问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的行为,宋仁宗朝的〈嘉编敕〉中有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脏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一、宋代情讯制度概述(一) 何为情讯情讯,顾名思义,以“情”讯之。

在古代诉讼中,“情”的含义有如下几种:一是之诉讼所要发现的案件真实,是案件审理的目的。

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人的心理主观状态。

如郑克在李崇绐兵一例中所按曰:“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

” 二是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事实与证据,是司法官员能够感知到的客观存在。

如《折狱龟鉴》中孔循虑囚例中所评:“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

” 此两种含义,前者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情”,后者为刑事诉讼的手段之“情”。

对“情”的第三种解释是指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但却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如天理、国法和人情。

而本文中所用“情”是在刑事诉讼讯问与审判中的情,是手段之“情”。

因此,本文所称“情讯”,是指司法者利用心理学知识,通过一系列讯问技巧和方法,观察被告人的面部表情和外观表现,探究其心理活动及变化,以获取被告人供辞或是与案件相关的能够印证司法者内心判断的证据的活动。

(二)宋代情讯制度的内容1.以“五听”察初情。

根据《宋刑统?断狱律》“讯囚察辞理”条疏议所载:“依《狱官令》:按狱之官,必先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自首者,然后拷掠。

”在宋代,“五听”是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审讯制度。

郑克认为折狱应先以“五听”方式,运用“鞫情之术”,察狱之初情,发现疑点,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其中“鞫情”是查明案件事实之意。

其中便提到”五听”的前两种,观察被讯问者的言辞、神色,便能检事验物。

2. 以“诱”、“胁”之术取供。

除去以“五听”察证案情的方法,宋代司法官还利用利诱、胁迫的方式讯问被告人,从而获得审鞫断狱的口供和证据。

“诱胁”之术既是以利诱之,以危迫之,通过对被告人的进行利诱、威迫来攻破被告人的内心防线,产生恐惧或侥幸心理,以令其不再三缄其口,吐露真相的一种情讯方式。

3. 以“谲术”取供。

郑克在总结前人办案的基础上提出: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2)内容(了解内容)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财政管理制度
(1)宋初中央设立三司总管财计。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
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时将专勾司改为审计司,地 方上也有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古代第一次正 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2)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政府
定期编订决算的账簿。
三、刑事法律(考试内容)
(一)在五刑之外创立新刑法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1、折杖法:即以折杖作为笞、杖、流、徒刑的代用刑的
方法,以减轻刑罚处罚的措施。它不适用于死刑、反逆 和强盗等犯罪。杖刑有数量、杖脊、杖臀的区别。
2、刺配
刺配主要用于逃亡军士、官吏犯赃即窃盗被赦免之人,
处以“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合用刑罚。刺刑有刺背、 额、面之分,配刑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前者是编入军 籍,劳役是从事煮盐、酿酒、烧窑、炼铁等苦役。
(3)府军监:府即为京师,军为边防要塞地区,监为矿
区、盐区,这些长官均由文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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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评价
宋人范祖禹在评价时说,将人事、行政、司法、财政和
军事权力全部集中于中央,前所未见,虽使地方割据势 力完全灭绝,但是地方的独立和应变能力也随之削弱。 最终导致外族入侵,州郡困弱而无力抵抗,是中央地方 关系上的一个严重教训。
范围及其顺序。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顺序是儿子和未嫁女。诸子均分,但未娶妻者多分
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 妾。如果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类于今天 的“代位继承”)。
(2)户绝资产的继承。
“户绝”指没有男性子嗣。对此:
A 户绝资产范围是所有的部曲、奴婢、店宅和资财。

中国法制史试题(陈会林)

中国法制史试题(陈会林)

试卷三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1.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于时期。

A、清末B、南京国民政府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

2.强迫人民分家而居的“分户令”是颁布的。

A、李悝B、商鞅C、吴起D、汉武帝3.唐朝时皇帝就重大案件或事宜发布的制敕,经整理编纂为有永久法律效力的规范者,被称为A、敕B、诏C、格D、令4.《中华民国民法》是仿照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制定的。

A、法国B德国C、英国D、意大利5.在中国古代史上,唯一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标准的是。

A、西周B、秦朝C、汉朝D、唐朝6.清朝刑法典《大清律例》的基本律文在皇帝时期最后确定下来,再无大的变化。

A、顺治B、康熙C、雍正C、乾隆7.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为。

A、国民大会制B、责任内阁制C、总统制兼责任内阁制D、总统制8.秦朝的判例法被称为。

A、廷行事B、比C、成案D、断例9.大理寺代替廷尉作为中央专职司法机关形成于朝。

A.汉朝B.北齐C.隋朝D.唐朝10.“均田制”最早形成于。

A、汉朝B、西晋C、北魏D、唐朝二、名词解释题:(共8题,每题5分)1.马锡五审判方式2.会审公廨3.睡虎地秦墓竹简4.“准五服以制罪”5.五听6.务限法7.明大诰8.录囚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1.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2.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

3.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4、汉代有哪些主要法律形式?分别指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5.简述清代的会审制度。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写在横线上。

共10题,每题1分)1C;2B;3C;4B;5B;6C;7B;8A;9B;10C。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40分)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一种司法工作方式。

(1分)其主要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1分)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1分);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1分);方便群众。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精选范文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精选范文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83cript> 内容摘要: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字: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宋代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

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

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1.宋刑统正确答案:《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

《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宋刑统》共三十一卷,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其中律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令格式一百七十七条,起请三十二条。

《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

但原篇首回顾历史沿革的文字仍删去不录。

《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在形式上的变化主要是其称刑统而不称律,编排体例上分门,新增了起请条,并在名例律后附有“余条准此”的类推性质条文。

就内容而言,一是创建了“折杖法”,二是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涉及知识点: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编例正确答案: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

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例。

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

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

如《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等。

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

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

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涉及知识点: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条法事类正确答案: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申明”即法律解释。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

宋代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宋代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加强中央集权,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和诉讼。

本案例即是一起因王安石变法引发的诉讼案件。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安石,时任宰相,推行新法被告:郭天信,农民,因新法受损害案由:郭天信认为新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撤销新法。

案件经过:1. 王安石推行新法,其中一项措施为“均输法”,规定由官府统一收购粮食,再以高价卖出,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 郭天信所在的乡村,因官府收购粮食的价格过低,导致农民生活困难,郭天信因此受到损失。

3. 郭天信向官府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均输法”。

4. 官府受理此案,并组成审判庭审理。

5. 在审判过程中,王安石与郭天信就新法是否损害农民利益展开辩论。

三、案件审理1. 审判庭首先听取了郭天信的陈述,郭天信表示新法导致自己生活困难,要求撤销“均输法”。

2. 王安石对此表示反驳,认为“均输法”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

3. 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还听取了其他农民的证词,他们普遍认为新法对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

4. 经过审理,审判庭认为“均输法”确实对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考虑到新法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决定暂缓撤销“均输法”。

四、判决结果1. 审判庭判决:暂缓撤销“均输法”,要求王安石对受损害的农民进行赔偿。

2. 王安石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判决有失公正。

3. 郭天信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认为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五、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尽管新法对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但也不能忽视农民的利益。

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民的诉求,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 本案也反映了宋代法律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的作用。

王安石推行新法,旨在加强中央集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新法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3篇)

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代法律的基础上,又有许多创新和发展。

宋代法律制度不仅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在当时也出现了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的特色和实际运用。

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制度特点。

二、宋代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体系宋代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元丰条例》等。

其中,《宋刑统》是宋代最基本的法典,分为名例、斗讼、诈伪、犯奸、盗贼、杂犯、捕亡、断狱、诈伪、斗讼等十二篇,涵盖了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

2. 法律精神宋代法律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人伦道德。

宋代法律强调以孝道为核心的人伦道德,将人伦道德与法律相结合,以维护社会秩序。

(2)注重实际。

宋代法律注重实际情况,强调法律与民生的关系,关注民众的实际需求。

(3)注重公正。

宋代法律强调公正,力求做到“刑无轻重,罚有常度”。

三、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陈抟上书案背景:陈抟,字伯举,宋代著名文学家、思想家。

他在《上皇帝书》中批评当时的政治腐败,触怒了皇帝。

处理:陈抟被判处流放岭南。

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虽然陈抟批评的是政治腐败,但其言论触犯了皇帝的权威,导致其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体现了宋代法律对人伦道德的重视,同时也暴露了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 案例二:包拯断案背景:包拯,字希仁,宋代著名清官。

他在任官期间,以公正断案著称,被誉为“包青天”。

案例一:包拯审理了“三侠五义”案。

此案中,包拯根据事实和证据,公正地审理了案件,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案例二:包拯审理了“狸猫换太子”案。

此案中,包拯通过调查和推理,揭露了真相,为受害者洗清了冤屈。

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的公正原则。

包拯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事实和证据,力求做到公正无私。

这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对公正的追求,同时也展示了清官形象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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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阶段。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考察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起诉、证据、审判和执行四个环节。

刑事诉讼的起诉环节主要是指公民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

宋代的刑事起诉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定起诉原则,即只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才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同时,起诉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比如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查清案情等。

刑事诉讼的证据环节主要是指取得、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宋代刑事案件的证据采取以书证为主的形式,即以书面形式为证据进行展示和审查。

这种形式的证据相对于口述证据来说,具有明确、确凿、不易捏造等优势。

刑事诉讼的审判环节主要是指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宋代的刑事审判主要由官员担任,审判过程相对公正,但也存在一定的腐败和不公的问题。

对于重大案件,还需要皇帝亲自审判才能定案。

刑事诉讼的执行环节主要是指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的过程。

宋代刑事案件的执行也是由官员主持,牢狱和刑罚设施相对较为完善,确保了判决的执行效果。

这便是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通过对刑事诉讼的起诉、证据、审判和执行四个环节的考察,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严格的起诉原则和程序,确保了起诉和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采用书证作为证据,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同时,严格的执行制度,确保了判决的执行效果和司法的公信力。

通过对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借鉴先贤智慧,不断完善和改进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为维护社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审判程序
宋代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受理 、审讯、判决、执行等环节,其 中审讯环节注重人证、物证和书
证的收集和核实。
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
01
宋代刑罚执行由司法机关负责,但死刑判决需报请皇帝批准后
执行。
没收财产及其他制裁措施
02
宋代对犯罪行为人实行没收财产及其他制裁措施,如流放、杖
责等。
对特殊人群的执行规定
丰富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内容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研究当时的社会背景、法律文化、司法实践等具有重 要意义。
为现代法律史研究提供了借鉴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可以为现代法律史研究提供方 法和内容的借鉴,有助于深化对中国法律史的理解和研 究。
对现代司法改革的影响
提供了历史经验和教训
为了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宋代实行起诉审查制度,对起诉进 行严格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和法 律审查。
审判制度
审判组织
宋代设立了完善的审判组织,包 括州、县、市三级审判机构,以 及专门审理刑事案件的“大理寺
”和“刑部”。
审判原则
宋代实行“鞫谳分司”原则,即 审讯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进
行,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04
反思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优点分析
重视人权保障
宋代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给予一定的人 权保障,如审讯时需有律师在场等。
注重证据采集
宋代强调证据在审理案件中的重要性,采取多种 手段采集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
程序公正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注重程序公正,设立了一系列 保障措施,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03 审判独立性高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审判独立性较高,法官审理 案件不受外界干涉。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合议制度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1)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在这一制度下,皇帝越来越广泛地、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宋太宗常躬听断”,徽宗时更经常以御笔手诏断罪,变乱旧章”。

凡是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

此类判决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秋审和朝审制度上。

重点掌握好秋审制度,朝审可以看作是秋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我国现行制度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综上所述,宋朝、清朝以及我国现行的诉讼审判制度各具特点,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法治理念。

目录(篇2)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告诉制度3.诉讼费用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2)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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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内容摘要: 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 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 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字: 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
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 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 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 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 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 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 科学技术的提高, 文化教育的兴盛, 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 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

虽然在中国法制史理论界, 普遍的将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 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 , 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中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 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 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 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 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 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
段更加残酷; 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在刑事案件中, 不但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 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 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 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宋代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 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 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

依据《捕亡令》中的规定, 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 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

对符合追捕的人, 负有追捕职责的人必须尽职, 否则的话将受到处罚。

宋代对追捕过程中可实施的措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规定如果逃犯空手拒捕的不准加害, 并对违反者规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

可是对于执杖拒捕的能够将其杀死, 对于罪犯逃走的, 捕者在追逐的过程中也能够将其杀死。

另外, 普通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追捕或帮助追捕的义务, 如将吏奉命依法追捕犯人以及律准扭送而力不能及的, 路人在被告知的情况下若其人持有杖的功能器具有能力控制罪人可是没有帮助的, 要承担”杖八十”的后果。

三宋代的刑事司法机构
两宋的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以及司法监察机构。

宋的审判机构及其职权基本上是承袭了唐制, 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审判体系, 按不同审级确定了不同的审判权, 根据犯罪对象又设有兼理审判机构和临时审判组织, 使宋代的审判体系更加完整。

1) 宋代的中央审判机构。

宋代初中央设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太宗淳化二年( 991) ”特置审刑院于禁中”之后, 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 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

宋神宗元丰二年( 1077) ”复置大理寺”, 凡京师百司之狱归于大理, 流罪以下案专决, 死罪案报御史台”就寺复审”。

为避免大理寺在审判中出现失误, 在大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 左断刑设三案、四司、八房, 掌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

元丰6年( 1083) 又将左断刑分为断、议两司, 凡断公案皆送议司复议。

右治狱设左右司、驱磨、检法、知杂四案, 掌决京师刑狱, 并”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内外诸司库务侵盗官物”。

元丰改制后, 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权, 可是奏裁重案和招狱, 仍有皇帝指定朝臣组成临时的特别审判机构”制勘院”进行审理, 由皇帝直接决断。

宋代的中央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 可是在刑事监察职能外, 御史台还拥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诏狱的审判权, 同时也是法定的上诉机关。

这个能够以下史料中看出, ”群臣犯法体大者, 多下御史台” , ”若诸州有大狱, 则乘传就鞠”。

2) 京师审判机构。

两宋的京师开封府和临安府的审判权由知府行使, , 值得注意的是京师审判的刑事案件都需要报大理寺审查, 送刑部复核。

可是在宋真宗景德三年( 1006) 年下诏”罪至徒以上者, 并须闻奏” , 至此京师对杖以下罪有了判决权。

3) 地方审判机构。

宋代的地方审判机构主要有州( 府、军、监) 和县两级。

州由知州很通判主掌审判权, 能够接受县呈报的徒罪以上刑事案件。

北宋中前期, 州拥有徒、流罪及无疑死罪案件的终审权, 在元丰改制后, 规定诸州大辟罪案”情理昭然不应奏者, 具奏款申提刑司祥复论决” , 因此虽然州依然有独立的审判权, 可是死刑的判决权已经归于提刑司, 州只剩下徒、流罪的判决权。

宋代的州的法定的刑事案件审判机关为司理院, 对此审理有不服的, 移送州院( 专司民事案件) 复审。

宋代的县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层单位。

县级的形式案件审判由知县或县令兼理。

县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仅限于杖以下罪, 徒以上的刑狱县仅有预审权, 在将案情审理清楚, 然后提出处理意见, 送州复审断决。

4) 其它审判机构。

宋代除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定审判机构外, 还有一些其它的审判机构, 如某些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 以及一些临时的审判组织。

宋代对于军人犯罪的案件设有独立的审判机构, 再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拥有监督审判军人案件的权力。

中央设有殿前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 号称”三衙”) 各设推事, 主掌”勘鞠、取会、追呼诸军班诸般词状公事”, 设”法司, 检引法条”。

京师禁军狱案
归三衙审理, ”自犯杖罪以下, 本司决遣, 至徒者奏裁” , 若是大辟案件,
则要”送纠察司录问, 呈枢密院审核进奏”。

南宋时的军人案件, 由三衙
和江上诸军都统制司的后司审理, 这是专门受理本军案件的军事司法机构。

在外戍守的禁军案件, 杖以下的由本路提刑司”准法决罪”, ”徒以
下禁系奏裁”。

宋代的临时审判机构主要有”案议”、”制勘
院”、”推勘院”三种, 其中”案议”是宋代理断诏狱中的一种最高集
议判决形式, 主要在刑名有争和疑狱不能决时, 朝廷召集宰相、谏官、御史、翰林学士、知制诰等高级朝臣集议于朝堂( 称为”杂议”) , 以议定刑名和集议判决, 具有审判的性质。

”制勘院”是当地方遇有重大案件时由皇帝亲差法官前往案件发生地临近州县置院推勘, ”凡一时承诏置推者, 谓之制勘院”。

”推勘院”是对大辟或品官犯罪翻异案进行复核, 由诸
路监司差派清强官在案件发生地的临近州军置院勘推。

5) 宋代的司法复核机构。

在宋代, 为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控制, 在强化刑事案件的复核之外还赋予了行政机构复核刑事案件的职权, 使得宋代的行政干预司法显得更为的突出。

宋代的专职司法复核机构有一个变化与复
归的过程。

宋代初是将刑部作为专职的司法复核机关, 且为了加强刑部的复核职能, 于太宗淳化元年( 990) 年在刑部增设”祥复官五元, 专阅天下所上案牍, 勿复公遣鞫狱”。

可是随着淳化二年( 991) 为了防止”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 于刑部外又专门设置了一个复核机关即”置审刑院于禁中”, 到淳化三年( 993) 下诏规定”大理寺所祥决案牍, 即以送审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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