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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按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费用的计提比例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提取。

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比例提取: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用途(一)学校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提取的管理费中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余下的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科研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等。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胡小琴 2021-06-07 11:42:46校属各教学单位: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49号)与《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文件精神,及《2020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云南财经大学专业分流专业分科类别及需对应学期修读课程》的规定,现将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分流的条件1.完成需分流专业的先修课程(详见《2020本科培养方案》)。

2.跨大类专业分流: 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0%(含),可申请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3.大类内部专业分流: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5%(含),可申请在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二、凡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见附件1)(此表可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通知公告”下载),各学院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的规定,对学生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比例进行审核。

三、由于转入专业班级容量有限,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可以填报两个转入专业。

学校将根据专业容量统筹专业分流,根据学生个人志愿顺序,按照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择优选拔。

四、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于7月12日将签署好“转出学院审批意见”的《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交所在学院,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后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汇总表》(见附件2),于7月16日上午11:00前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科。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校教发〔201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订奖励办法;(二)讨论和决定奖项的设定;(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的主要事项;(四)审批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年度名单。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评审办法;(三)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四)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五)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教学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5-7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本科生学业优秀奖励奖项设置(一)本科生优秀学业奖1.优秀学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2.优秀学业奖评选名额为:(1)一等奖:每个学院1名,2000元/名;(2)二等奖:每个学院2名,1000元/名;(3)三等奖:每个学院3名,500元/名。

(二)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1.研究与创新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2.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全校评选名额为:(1)特等奖:名额由“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学年申请者成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等奖奖项,如设立,奖金为5000元/名;(2)一等奖:5名,2000元/名;(3)二等奖:10名,1000/名;(4)三等奖:20名,500元/名。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各级学位规定学术水平的申请人,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二)职责1.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重要规章制度;2.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4.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5.审定学校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6.确定评选省级和全国优秀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7.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学校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人发〔2012〕4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我校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不断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学校各项事业中来,满足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迅速提高我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和满足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引进和培养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服务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从国内外引进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者为我校紧缺学科专业急需的教学、科研人才,以及学校聘用的各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或硕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培养是指为在校教职工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提供接受教育培训和提高业务能力的机会,包括攻读学位、专业培训、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竞争各种校内外岗位、推荐进入高级人才项目等,以培养一批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五条学校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引进和培养并举”的原则,引进人才与培养人才同步推进;坚持引进与培养拔尖人才与提升整体队伍并重,迅速汇集一批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拔尖学者和具有创新思维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根据管理需要,我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称为高层次人才,是指能尽快提升我校学科优势和带领我校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学科带头人;第三层次人才为满足我校办学规模扩大和事业发展需要补充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具体包括学术骨干、优秀博士以及其它正常补充队伍的各类人才。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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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0〕69 号
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
项目立项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管理规定(试行)》和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学院共申报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152项。

学校于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评审,形成了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经过学校SRTP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立项141项。

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1—
学校将于2010年6月初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成果检查,请各学院SRTP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立项项目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SRTP项目立项通知
—2—
云南财经大学教务处2010年3月18日印发校对:佴刚(共印10 份)
—3—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注:对于现代设计艺术学院、国际工商学院、东盟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SRTP立项项目,学校资助一半经费,另外一半由学院自筹经费解决。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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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发〔2019〕1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科技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发〔2017〕5号)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2019年3月25日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2019年3月25日印发—2—。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6]19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6]19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06]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函》(云政函[2004]4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学校代码为 10689),撤销云南财贸学院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财经大学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二、学校为多科性的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为20000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省加强对云南财经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云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结束——。

云南财经大学专业调配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专业调配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教发〔2012〕105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审批表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因材施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与程序,依托我校经、管、文、法、理、工、艺术学科交叉优势,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学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次专业分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专业分流一次。

第五条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可分别在第二学期末和第四学期末申请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形式:一是学生在所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二是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

第六条自主选择专业分流的条件(一)在第二学期末,学生申请专业分流的条件:1.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学生可以在本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学院内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若有超过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的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在修读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进入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学生在奖学金评选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撤销者;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3.超出基本学制修读年限者;4.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5.中期考核未通过者;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第八条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但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培养方案总则(修订)

培养方案总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修订)为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l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总则。

本总则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专业学位(MPA)和其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照执行。

一、培养目标(一)总体目标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

2.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实施分类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为2年或3年。

学制为2年的,前3学期为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第4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学制为3年的,前4学期为在校学习课程时间,第5、6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学制3年,成绩优秀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2年或2年半毕业,但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申请提前毕业条件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

因故不能按学制完成学业者,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前3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2〕136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反映我校本科学生在校表现及综合素质情况,更好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

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学院组织全体在校学生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办法相关条款和具体规定,以便于办法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4.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其他层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再经测评小组评议核实,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补助标准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补助标准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补充规定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校研发〔2012〕4号),现对该文件第六条进行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普通奖学金具体发放标准:
1、同等学力(含高职高专、成人应届本科、本科结业)及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学金标准为190元/月。

2、本科毕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四年以下(不含四年)者,奖学金标准为210元/月。

3、本科毕业四年以上(含四年)者,奖学金标准为230元/月。

二、毕业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九月一日。

三、学历以上报教育部录取数据库中的学历为准。

四、学历码:1研究生2本科毕业3本科结业4高职高专
发放标准:(2011年9月1日后)190元
(2009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前)210元
(2009年9月1日前)230元
本科结业、高职高专不安年限发,统一发190元。

研究生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6〕58号关于表彰2016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决定校属各单位:2012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涌现出了一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关于评选2016年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学院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出谢佳利等607名校级优秀毕业生。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谢佳利等607名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同学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勤奋务实,再创佳绩;同时也希望全校同学以受表彰同学为榜样,开拓进取,继续努力,共同为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单云南财经大学2016年6月21日附件云南财经大学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单财政与经济学院(41人):谢佳利王叶婷杨碧灵陈会何春彦李昊楠龙梦江李若媛甘迎凤罗媛朱红梅徐梦任彧萱代惠张新惠马菊清朱丽琳周倩傅张颖昕王莽娇李安笛席伊萍王晓丽甘青李西西南敬超胡健陈维晏晓行李栋李燕妮吴维香胡珊顾洁毛光旭季佳颖王智博徐乾柳小飞周泓儒马红斌金融学院(16人):胡雄杰徐甜甜查舒真邓元琴廖中鹏王丽堃赵勇王文玉刘靖睿李翀和圆崔焱铭段旭王圣雅余海娇胡桥艺商学院(38人):孙倩昀胥莉莎字晓芸刘加东何玉琼李娜杨曦林彭碧梅谷雨婷王楠左自立焦漪李海峡陈璐露郭昌张重贺文香和丽秋吕竹廷刘钰缪应胜鲁正敏周圣熊睿张洋王宝英郑玉婷刘惠萍陆双艳朱冬梅申跃文李泽龙黎明燕杨瑶张耀方陈蕾金翠琼李晓明会计学院(77人):栗韶辉吴宪吴慧珍张诗慧寇媛野明晖孔静周子薇刘坤马芳陈诗琪王玉娟史琳向柄伍全贤盼杨秋月罗廷漪杨艳茹辛博孙轶南邹林伶李若冰马子汪李金燕陈代娇盛楠成梅王宇刘志宇冯强年香玲闫婷婷张芯宁杨盈盈马秋洁王毛雨杨海艳谭茜元商莉娅杨远翠姚文朋史文晶孙玲蕊欧其海朱艳波曹越刘小娟王方会金薇范思瑾丁溢徐晨李凤庆周彦廷潘思琦周璐李天菊赵春丽马慧子林绍婷缪蓉王晓梅信悦馨倪梦婷李晟牛娟黄婧梁丽云杨培蓉李进萍徐菁杨梦珂胡圣明童心杜雅静陈茜靳一川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41人):晋菲周玥彤代媛晋芳辰张娴谢蓝丁睿婕吴超张恒刘鸿苏哲罗永畅周雅悠沈扬杰王晓蕾杨王强张昌梦胡楠杨健安马春塔贺磊张天珺李娅李颐陈星杉濮周蓉郭建颖陈超石雄飞穆玉洁张旷怡侯自姣樊青森琳张雯婷夏悦张宇鑫潘亦双母云芳段智馨姚佳信息学院(19人):尹桂烂李小平陈嘉宁李雨林黄娇刘鹏鲲张晓月朱敏白田田柏雪巍段江婷李娅云钱玉萍孙坤平周苗苗余利樊娅红魏菁菁朱王晓嘉统计与数学学院(24人):牛志弘蒋舒妤邹梓叶苏思敏张容李思琪王秀娟何鹏斐房安琪季进林汤攀廖嘉榆廖慧颖刘易函李友玲黄晓倩张昌珊熊晓丽吉方占园根安蕾袁鹏李腾武梅丽城市与环境学院(22人):张梦雨叶家棋谢宜冰黄司琦骆思宇郭恺悦李咏秋张姗姗李欢邹晴希王琇玥李羿奎罗永乐徐佳怡吴新丽罗廷跃赵少宁刘慧玉李丽张起帆易滋南李星星国际语言文化学院(9人):任亮郝星星袁露莹李一鸣谈云霞邓莉何思言柘昌梅罗娇法学院(14人):刘曦遥李娟颜昌欢花兴振尹兴鹏李双秀杨毅和增慧王莉莉刘芮含安远李尚泽张振康书恒传媒学院(13人):徐媛媛陈萍赵婧宇张诗启朱晓叠欧阳梦琪陈米慧陈哲毕妍尹妍黄兴飞李以阳纪翔物流学院(9人):吴玉花赵应洁胡长宇杨文林张赵强张颖苏晓霖黄思聪司银元公共管理学院(15人):闫爽刘英杰和阳杨蓉李枘刘瑶沈致远姚熙张位勇袁晓丽杨茜贾琛薇杨彬菂念赛玲倪璘璘现代设计艺术学院(19人):熊红芬耿薇李酉佳陈珊娜夏林艳李兰杨艳丹金文伟赵雯胡济安王籽懿陆亚勋张美娟陆梦琦商议方吴霜霜邓桂林李云陈雪姣国际工商学院(54人):谭卓瑶王培媛许书航张颖培洪艾欣林旭倩彭琳丹李亚璘梁炜张思渝梁小惠李佾芳蓝晓然黄一珮李家南卓欣韵杨艳玥吴梦超黄媛孙菊屿宁晶田茂麒张玉蓉许雷莉解媛赵灵燕马子舒王竟文蔡昆花刘金蕖永凯文杨敏张鹏龚鹏文张雨莎杨娉王蕊桂瑾黄海娇杨升敏潘鄯屹徐雯靖陆若楠刘畅何玮然李梦然林兆明张惠张林茜文炫培谭晓丽马小景郭元丽张露中华职业学院(190人):唐根旭张力文宁显海宋梦婷阮丽娟马艳梅高敏娴罗金平刘杨子赵萃荣马吉锐何云马仲蓉李婧瑞王紫云刘申枝李永汤宗继邵桂菊邹兴连贺捷李榆白彭骜暾黄立华袁丹刘正雪郭瑾易王艺璇陶学昆金子榆余德贤郑世双罗丹张锦聪王冬梅朱慧娟黄珂胡锦红文博贺楷文余鑫华张道杨雄李红敏黄宏杨瑞宁董志进龚曦元吴娟娟刘冉唐建龙李娟武艳许万欢杨庚年梅浩然周怡含晏庆兵李小凤郑刘添娇杨小云陈兴媛崔同吕周关清罗倩杨寿花王淑枝刘娅冯金萌吴桂莲叶淑芳李雯婷尹靖茹罗瑶陈秋吉杨佳王兴业字康冷桂萍王娜余秋艳李贤静谢玟君杨瑶杨万龙志磊常亚宏王希冉陈显灵黄晓玲彭啟春曹潇燕孔宇马袁敏王鑫琴和冬梅刘锐鑫杨雨田毛玉琼杨建芬王欢孟婷宁显腾王惠若李明珊赵文润罗梦旋白丽玲孙婷鑫姬朋君施辉鸽刘红玲唐永鹏罗红兰苏颖金颖寸雯雯张惠瞿贝娴李春美刘晓璇郜飞洋邓宝祥钟建龙晏信玲周榕杨丽慧陈温娜蹇娅琳陆欣梁啟艳陈汝蓉阮露莹李正燕李梦蓉杨熙希王绒蒋林梅和小佳寸庆竹左建宇万玉婷黄莹杨鹏娇李梅花曹海林金玲谢碧澄胡琳黄春何思佳饶静赵恒宣喻心尹鹏马梦茜和智莲张毕杰周芹羽田盈盈吴富巧徐晓强王延彪郑景华王明东李思诗申开端吴小男杨媛李航健熊福伟何鹏沈良银王林李庆丰杨一陈祥彭爱思申靖琦邵美昌念虹君于晓卿张进飞陶雪婷尹蓉郭璐马茜茜王紫月张艺凡白诏晞经济研究院(2人):孙双倪淋玉国土资源与持续发展研究所(1人):丘雯文马克思主义学院(1人):刘泉葆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1人):章浩印度洋地区研究中心(1人):王鹏云南财经大学招生与职业发展处2016年6月21日印发(共印2份)。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缴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1—.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一)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二)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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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学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财经大学
2018年5月11日
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中国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结合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基本不能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工领导小组成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学年末前,学生处资助中心向在校学生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仅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年初,学生处资助中心下发有关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处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学院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第十一条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由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第六章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学院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采取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应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评议认定以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在进行资助工作时,要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

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处2018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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