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2016版)讲解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 3.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 为保障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中应明确规 定: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 、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及其他任何 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合同 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并且规定出租 人有权定期去承租人处检查租赁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 用保养情况。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 同”, 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作 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 1.直接租赁。或称“自营租赁”,是融资租 赁的最主要形式。在这种租赁形式下,租赁 公司以筹措的资金,从国内外厂商手中购进 承租人所需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按设备折旧和利润收入分期向租赁公司支 付租金,自己负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 、支付保险费和交纳税金,并在租期届满时 以象征性货价买下残值设备。
¨ 1.合同说明性条款。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名称 ,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合同签订的日期和 地点等。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即租赁物,是承租方自行选 定并要求出租方购买的设备等。在合同中必须写明租 赁设备的名称、数量、牌号、型号、规格、技术性能 、单价及总金额等,这些内容一般均以附表形式明确 列出。另外,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 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 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特征
¨ 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续租 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
¨ 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 责任。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行选定设备和供应 商,而出租人则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向其指定的 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承租 人要对设备的验收负责,在租赁期内,对设备 的保养、维修、保险等也由承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2016版)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2016版)【说明】1.本汇编目录截至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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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目录【要素】发文机关《文件名》(文号)[生效日期](附说明)序号生效时间文件信息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修订)[15042 4](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080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07 1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9910 0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1508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3号)[140301]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1111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110401]9 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920714](本法规已于2015年2月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废止)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90〕法经函字第61号)[900720]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1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160401]12 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修订)[1 51028](根据2015年10月28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15072 3]1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2 1号)[150113]15 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 014年第84号)[141204]16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131001]1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30711](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18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111215]19 商务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253号)[110819]20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060412]21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041022](二)金融租赁公司2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6号)[150605]2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071206](《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在线办事→文件下载中下载)2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98号)[140711]2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8号)[140515]2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版)(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140313]2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120927]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100113]2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080 124]30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版)(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070301](本法规已于2014年3月13日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废止31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050825](本法规已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32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050113](本法规已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33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040423](本法规已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三)会计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080807]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071116]36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 06〕3号)[070101]37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使用指南》[061030](四)外汇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140210]39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1312 20](本法规已于2015年3月19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4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120927](五)融资租赁登记、查询41 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 014年第84号)[141204]4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140630]4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1 40320]44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 1〕87号)[111102]45 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090720](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六)税收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151224]4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 4〕62号)[141001]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141001]49 财政部《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140101]5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140101]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 3〕121号)[140101]52 20140101部分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140101](本法规已于2015年5月1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2015年10月30日被《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5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120701]54 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20701](本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废止)55 已废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5号)[1108 31](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29日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56 已废止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10 0719](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29日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48号)[110610]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01001]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100401]6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100330]6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091201]62 20080101部分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080101](本法规已于2014年4月18日被《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2015年1月1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63 20030101部分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030101](本法规已于2009年1月1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废止,2013年8月1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001115]6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000707]6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83号)[99 0701]67 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951222](本法规已于2 006年4月3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七)其他6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报备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1156号)[140604]69 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130731]7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080328]7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0 50601]。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以租赁物为载体,以租金支付为方式的交易方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1. 融资性: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租赁的双重属性,既能满足承租人融资需求,又能满足出租人投资需求。
2. 信用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信用风险较高。
3. 长期性: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
4. 专业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物、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专业性较强。
5. 汇率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通常以人民币计价,但租金支付可能涉及外币,存在汇率风险。
三、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保障租赁物质量;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供货人支付货款;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 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的名称、住所。
融资租赁政策2016最新政策
有关融资租赁业法规条款的理解
有关融资租赁业法规条款的理解有关融资租赁业法规条款的理解财税〔2016〕106号文与财税〔2016〕37号相比,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表述、计税依据、扣除凭证等规定趋于合理。
笔者对其逐条理解如下:1.增加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上述定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定义一致。
2. 改变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计税依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即销售额中不得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同时根据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也就是说,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抵扣链条发生断裂。
同时,“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又包括本金,也就是存在重复征税,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
针对上述问题,106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做出单独规定,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
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2016-09-27 来源:专业人才培养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一、例题:(下附最新政策汇总)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 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 元(不含税),分10 年等额偿还。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万元贷:银行存款117 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 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 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7.55 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 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 万元贷:租赁收入8.14 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政策汇总
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 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 为40%。
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 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 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 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 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 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 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 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 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
销售额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 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 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法学之融资租赁法概述.pptx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节 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四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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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
一、融资租赁概述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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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及特征 又称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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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有两种模式: 一是统一立法模式,即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制 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进行集中、全面规定的模 式。二是分散立法模式,即通过民法、商法、合 同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定,而 不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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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说明性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 (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 (四)租赁物的交货、验货及其质量保证条款 (五)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其有关费用条款 (六)租赁期限条款
6、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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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
一、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 (二)融资租赁机构设立和审批程序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并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监会 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 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 批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 施规定执行。
: 1、具有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出
资人。。 2、具有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
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法律文件汇总
目录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财税[2003]16号)6、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7、《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8、《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9、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及高法相关条款和规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10-2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融资租赁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租赁物的所有权为抵押,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业以租赁物的使用权为条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的变更、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融资租赁的物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融资租赁中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可以作为抵押物,但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融资租赁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租赁物处理进行了规定。
破产程序中,租赁物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三、融资租赁专项法律法规1.《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主要包括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融资租赁的终止、融资租赁的监管等方面。
2.《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融资租赁收入的确认、融资租赁成本的计量、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折旧、融资租赁租赁费的计算等。
3.《融资租赁登记管理办法》《融资租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登记的范围、程序、期限、登记机构等。
影响融资租赁发展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及做法教学教材
影响融资租赁发展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及做法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张稚萍吴爱萍等融资租赁作为世界上仅次于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传入我国后,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特别是在当前环境下,对于拉动社会资金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社会对其认知程度还很低,特别是国家管理部门对其认识不足,往往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时忽略了融资租赁的存在,从而钳制了融资租赁对我国经济之促进作用的有效发挥。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之一,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和利用,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定分止争,保障不同权利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物权法》必然要求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物的登记、归属和利用的规定应遵循《物权法》的规定。
然而,目前仍有相关部门未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对物权进行登记,同时由于我国多年经济发展中过于注重物的所有权,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分离的认识不深刻,导致实践中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仍固守物的归属和利用于同一主体,未根据《物权法》及时更新,甚至在《物权法》颁布后还颁布了违背《物权法》的规定,影响了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相关行业,特别是对以物的利用和归属相分离为典型特征的融资租赁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除了违反《物权法》规定之外,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其他方面也存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不公平待遇,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本文以其颁布或业务主管部门为划分标准,分析如下:一、关于机动车登记(一)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物权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所有权登记等。
而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未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仅规定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五种类型。
且《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融资租赁政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政策法律规定是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的定义、政策背景、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购买或租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政策背景1.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
2.市场需求旺盛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日益旺盛。
特别是在制造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融资租赁已成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提高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的重要途径。
3.行业规范发展为规范融资租赁行业,我国政府加强了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四、法律规定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数量等;(2)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3)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金额等;(4)租赁物的维护、保养、保险等责任;(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4)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融资租赁税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若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9.《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10.《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1.《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3.《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4.《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5.《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016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盘点:准入、税收、业务开展等均迎来利好政策
2016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盘点:准入、税收、业务开展等均迎来利好政策文 / 康茜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随着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全国各地均响应号召,先后有天津、吉林、山东、湖北等地发布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从全行业角度促进了融资租赁以及金融租赁行业的加快发展。
2016年度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细分问题,给予政策支持,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以结息日起90天为节点,差别缴纳增值税;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来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
各项政策概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3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三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今年1-6月,4个自贸试验区99%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受到广泛认可。
《征求意见稿》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关于简政放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关于放管结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关于协同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融资租赁支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的设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等方面,对融资租赁支柱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以自有资金或者通过融资渠道筹集资金,购买客户所需的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出租给客户使用,并由客户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客户有权选择购买或者退还租赁物的行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设立1. 合同主体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出租人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的企业或者个人,出卖人为提供租赁物的企业。
2. 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等;(2)租赁期限;(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4)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险等责任;(5)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3. 合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1. 出租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2)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租赁物的质量、性能等符合约定要求;(3)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4)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租赁物的保险责任。
2. 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3)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保险;(4)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退还租赁物。
3. 出卖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2)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质量保证。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情形(1)租赁期限届满;(2)承租人购买租赁物;(3)出租人收回租赁物;(4)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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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98号)[140711]
25
2014051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8号)[140515]
42
201406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140630]
43
201403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140320]
44
20111102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111102]
财政部《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140101]
50
2014010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140101]
51
20140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140101]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2016版)
【说明】
1.本汇编目录截至2016年6月28日。
2.为连续体现历年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个别已失效、废止的部门规章仍汇编入内。已标明部分失效或废止,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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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目录
【要素】发文机关《文件名》(文号)[生效日期](附说明)
3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071001]
4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991001]
5
201508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150831]
6
2014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3号)[140301]
(三)会计
34
2008080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080807]
35
20071116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071116]
36
2007010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070101]
55
已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5号)[110831](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29日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
56
已废止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100719](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29日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
37
20061030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061030]
(四)外汇
38
201402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140210]
39
已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131220](本法规已于2015年3月19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二)金融租赁公司
22
2015060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6号)[150605]
23
200712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071206](《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在线办事→文件下载中下载)
62
20080101部分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080101](本法规已于2014年4月18日被《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2015年1月1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57
201106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48号)[110610]
58
201010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01001]
59
20100401
52
20140101部分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140101](本法规已于2015年5月1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2015年10月30日被《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部分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253号)[110819]
20
2006041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060412]
21
2004102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041022]
14
201501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21号)[150113]
15
20141204
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141204]
16
20131001
26
201403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版)(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140313]
27
2012092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120927]
28
201001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100113]
7
2011111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111111]
8
2011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110401]
9
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920714](本法规已于2015年2月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10
1990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90〕法经函字第61号)[900720]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1
20160401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160401]
31
已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050825](本法规已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32
已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050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100401]
60
2010033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100330]
61
200912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091201]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131001]
17
2013071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130711](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
18
20111215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