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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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局部战争支前保障工作,涉及到地方诸多行业,需要建立科学、高效 的运行机制,达到各种支前保障资源的最佳配置,形成高效的保障能力。

修订和完善战时支前保障有关政策法规,使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 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我国民力国防动员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运力 国防动员条例》。这一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开始走上依 法开展工作的轨道。民用运力动员,仅仅是战时支前的一个方面,要建立科学高 效的战时支前保障机制,还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比如:针对部 分民兵和群众对参战支前义务认识不足的问题,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制定和完善 有关“战时兵员快速动员的责任规定”、“关于民兵预备役人员履行参战支前职 责”等相关法规政策。针对支前负担不均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 策,做到均衡负担。针对动员层次科技含量偏低的问题,应出台“关于科技动员 实施办法”、“关于科技人才、装备征召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同时,还应制 定和完善“关于参战支前民兵奖惩优待方法”、“关于解决参战支前民兵家庭补 贴、补偿办法”和“关于伤病残亡人员优抚、抚恤规定”等优抚安置方面的法规 政策,把各种支前保障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法规的形式来加以规范解决。

制定完善战时各类支前保障工作预案,为战时实现快速反应打下良好的基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突发性强,只有平时充分做好 各种战争准备工作,才能赢得战争的主动权。要做好支前保障工作,就必须根据 未来作战任务,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建立贴近战时的支前保障预案。 实际工作中,应结合担负的参战支前任务,制定“兵员动员支前保障预案”、“ 防卫作战战斗支前保障预案”、“防突发事件支前保障预案”、“民用交通工具 征集支前保障预案”、“军警民联防支前保障预案”等;同时,应制定规范的作 战文书,并在支前保障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实战要求。

构建上下贯通、高效精干、全方位的支前保障指挥网络,努力提高协调指挥 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势,给战时支前保障提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高效的保障离不开高效的指挥协调。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发挥各级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作用,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理顺关系,努力构建科学、高效的 支前保障运行机制,重点是理顺三种关系:一是理顺内部关系,机关各部门要在 党委统一领导下,树立大局观念和“一盘

棋”的思想,以打赢为目标,密切协作 、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支前保障工作。二是理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充分发 挥市、县两级国动委的作用。三是理顺与部队的关系,定期派出领导和机关人员 走访部队,及时了解部队的需求,主动搞好服务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形 成支前保障的合力,确保能够“拉得出、开得动、联得上、供得好”。



支前动员时机选择浅探


剑客 2008年06月30日 21:00

所谓时机,一般是指具有时间性的客观条件。支前动员时机是支前动员在时间上的切入点。支前动员是动员建设在战争最终的落脚点,能否抓住有利时机是顺利完成动员任务的关键。特别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制约支前动员时机选择的因素众多,其时机的选择的成功与否会直接影响整个战争动员实施的成效,甚至继而影响到整个战争的进程。

一、支前动员时机选择的重要性

正确地选择支前动员时机,对于保障战争的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时机的选择必须把握好“火候”,正所谓迟了不行,早了也不行,不温不火,恰到好处为最好。后备力量在战争爆发的不同的时机实施动员效果会大有不同。因此,应当在深刻分析战略、战役环境与斗争形势的基础上,选取最合适的时机实施动员。

实践表明,动员时机过早,不仅会影响国家经济建设,而且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引起国际舆论的反对;动员时机过晚,则会丧失战略主动权,导致初期作战失利。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时,以色列比较早地下达了总动员令,把预备役人员全部动员起来,有些不太重要的部门停止营业和生产。动员一周以后,国家经济就部分地陷入瘫痪,引起全国上下强烈不满,民众上街游行,要求政府要么立即开战,要么立即复员,使以色列政府非常被动。

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时,以色列片面地接受教训,迟迟定不下动员决心,战争爆发前4小时才发布局部动员令,开战之后才下达全国总动员令。尽管以色列动员体制完善,反应速度很快,48个小时就动员了30万预备役部队投入战场。但由于动员开始过晚,战争初期受到了严重损失。动员展开得过早、过晚各有其弊,两害相较取其轻,是不是可以得出“动员宜早不宜迟”的结论呢?其实不然。在现代条件下,过早、过度的战争动员,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比一场局部战争还要大。

如我们在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时期,可以说是进入了一种临战动员状态。这种长期的临战动员,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比抗美援朝战争更为严重的影响。在信息时代,国际、国内的各方面因素对战争的影

响和制约更加直接,如果不能精确地把握动员时机,可能造成更大的战略被动。所以,我们应改变“宁早勿晚”的传统观念,力求恰当适时、不早不晚,使动员完成与作战发起的时间紧密衔接。

二、支前动员时机选择的影响因素

支前动员时机一般包括紧急状况、大规模灾害、战争。平常状态下的应急,即风灾、水灾、地震、疫灾等大规模的天然或人为灾害,甚至是内部的动乱等。同时,还有非战争行动时机,即反恐、联合军事行动等。支前动员是国防动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战争联系更加紧密。未来的战争极可能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因此,支前动员时机的选择上主要是紧紧围绕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中的一体化联合作战行动而展开的。一般需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战争总企图。这是影响支前动员时机选择的首要因素。支前动员作为国防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动必然受到整个战争总企图的制约。战争从什么时候开始,作战行动从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起,需要哪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影响和制约着动员时机的选择。因此,支前动员发起时机,必须服从于整个战争总企图,根据战役的需要来进行明确。

二是动员准备程度。这是影响支前动员的时机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支前动员不是在任何时机进行都能产生效应,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内部条件来讲,就是要自身的准备要充分,能保证一旦有需要,立即就能投入实施,并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相反,如果在丝毫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仓促上阵,不但不会达到预先目的,反而会影响到一体化联合作战行动的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整个战役全局。为此,在平时就要做好保障登岛战役军团机动的各项动员准备,尤其是在临战前,要认真着手准备,进一步修订相关预案,进一步完善动员计划,进一步核实动员潜力等。

三是敌方战争准备情况。这是影响支前动员的时机选择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支前动员时机选择的外部条件。了解敌方战争准备情况,是为了发现战争征候,做好动员准备,预测战争发起时机,以便准确确定动员的时机。由于我国采取的积极防御的战略,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积极应对来自发起战争的一方的突然进攻。而战争发起方,必然存在一定的战争准备。但采取军事手段还是综合利用外交、经济、政治等手段,取决于战略环境,也取决于其战争准备情况。敌方要发动战争,在战前并非无迹可寻。如扩大军品生产;加大战争物资储备;增加军费开支;迅速扩充军队;军队调整部署或进行针对性的演习等等,这些

准备使用武力的征候,也是我方实施动员的直接依据。

三、支前动员时机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要准确判断、预先筹划。支前动员在选择动员时机上必须根据国家战争动员令或上级有关动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但是,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未接收到上级有关动员的指示和命令前,动员工作不能消极等待或被动跟进,应该预先筹划,适度展开。考虑到动员工作的周期性与复杂性特征,支前动员必须从全局的角度,通过对战争威胁状况的敏锐观察和科学判断,在本职范围内做好预先筹划工作。准确把握动员时机,关键是要全面掌握敌我各方面的信息,能够准确预测敌方的动态、战争的规模和进程。

首先,应当准确判断战争可能爆发的时间。未来局部战争的爆发极有可能十分突然,应根据大量收集的情报,准确、恰当地判断战争爆发的时间,才能适时地确定支前动员的时机。其次,应当准确判断战争的规模与战争升级的可能。未来局部战争,强国军事介入的可能性比较大,不仅需要判断首波打击的规模,更要分析战争发展态势。一旦战争升级,投入的作战部队将增多,需要保障机动的任务更重,动员的人力、物力更大,动员时机则应适当提前;如外敌受我政治、经济、外交斗争、军事威慑的影响,采取不介入或者小介入应根据平时动员的准备情况,搞好预先筹划,在一定范围内部署各项动员事宜,确保接到国家动员令或上级有关动员的指示和命令之后,能迅速展开工作。

二要适当提前、确保主动。支前动员是逐级反映、分批分次进行的动员。特别是首批动员,一定要先于战争展开,掌握一定的提前量,这是确保主动的前提,也是动员这一特殊领域行为活动内在的要求。现代战争具有“首战决胜”的特点,如果不抢在战争爆发前完成首批动员任务,那么在敌方第一波次猛烈打击下,国家动员潜力可能在尚未完成转换成战争实力前就遭到严重损失。从动员准备的角度来看,不仅需要在平时做好各项动员准备,在临战动员时,仍然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完成,如修订完善动员计划、进一步核查动员潜力、组(扩)建动员机构等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从动员实施的角度来看,从发布动员令开始实施动员到转化一定的战争潜力,形成一定的保障能力,也需要一段时间。

因此,必须要在受领支援前线任务前就要开始准备。如果不掌握一定的提前量,行动过迟,则难以迅速发动、组织力量形成保障能力,进而影响战役全局。需要说明的是,提前准备是有一定的策略性要求的,要符合战略环境需求,满足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如

果时机过早,就有可能过早暴露支援前线的企图,打乱整个保障计划,并有可能给登岛战役军团机动带来危险。

三要把握政策、灵活应变。选择支援前线的时机,必须把握政策、灵活应变。首先,联合登岛作战本身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未来联合登岛作战,是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展开的,有着特定的目标。在有可能争取以和平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力争不使用武力。在战前,敌有可能因我方的强大威慑力量而被迫停止使用武力,也有可能通过外交谈判或其他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即便双方发动了战争,但作战的强度和样式上,仍有较大选择余地。其次,为做好打的准备而又不引起国际舆论的非议,有可能实施先期秘密动员。由秘密动员转化为全面的公开动员,也需要根据具体战略环境与政治上的需要来决定。因此,在动员时机把握上,就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变。

四要制度合理,等级科学。信息化战争的一个显著特征之一是,信息技术落后的一方往往会更多地暴露于信息技术强大的一方,即信息化战争的透明度增加了,不对称性也增强了。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战争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即使是掌握了大量的信息,也不可能对战争作出完全准确地预测,要真正做到准确动员,必须有一整套灵活的战时支援前线反应机制,使动员行动能随着军事斗争形势的发展逐步升级,能够在必要时迅速采取适当规模的动员行动。目前,我国《国防法》把动员区分为国家总动员和局部动员两个等级。根据我国未来可能面临的多种战争威胁,有必要把局部动员等级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规定每一等级所对应的战争威胁、动员范围、批准权限和动员完成的时限,以便平时更精确地进行动员准备,战时根据战局的发展逐步提高动员等级,使精确把握动员时机在动态中实现。
国防动员法
2005-04-15 星期五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战争动员准备和战争期间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的法律规范。亦称战争动员法。国家军事法的组成部分,包括国防(战争)动员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施行。
简史 古代虽没有专门的动员法,但一些法律对士卒征募、粮草准备、马匹征调等已有规定。国防动员法最早见于1793年8月23日法国国民公会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均已非常重视制定战争动员法。从1914年8月开始,德国议会陆续通过《授权法》等多项动员法律和法规;英国议会于1914年11月27日颁布《国防法案》,并以此为依据,陆续颁布了《军需部设置法案》等多

项动员法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以往战争动员经验教训和未来战争的需要,修改或制定动员法的国家更为普遍。法国从1921年开始起草《总动员法》到1938年正式公布,先后作过5次重大修改。美国1916年制定《国防法案》;1920年国会通过修正案,授权政府设置动员机构及编制动员计划的权限;1935年2月,国会又通过《克拉克法案》,对战时资本发行、战时资源管理、战时贸易、海战保险等作出规定,在经济方面形成比较完整的动员法规。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一些国家的动员法已较健全。战后,不少国家又根据国内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动员法不断进行了修订。中国在抗日战争中,国民党政府曾颁布过《国家总动员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动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0年开始,制定过一些含有工业、交通、物资等动员内容的条例、规定、办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也开始制定国防动员法。
基本类型 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和立法传统的不同,国防动员法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名称、形式也不尽一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国家制定有动员法,作为制定有关动员法规的依据。法国《总动员法》,包括了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一切措施,依据此法,自20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卫生动员、国防通信、军事交通、动员机构等几十种动员法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内容繁多,体系完整,包括了国家物质和精神力量动员的各个方面,日本政府依据此法律制定的各种动员法规有200多项。②国家没有专项动员法的法律和法规,动员法的内容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美国动员法的内容,散见于《战争授权法》、《全国紧急状态法》 、《国防生产法》等法律之中;据美刊统计,有关动员法律条文总计不低于400条。英国在军队有陆军、海军、空军后备队动员法规 ;经济动员的具体规定,多包含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之中,如在《民航法》、《民航公司法》、《运输法》中均有特别条款规定,“在国家需要时”,政府可以征用和租用民航飞机或商船,以便战时顺利实施动员。③根据《授权法》,政府视需要颁布战时动员法规。1933年3月23日,德国议会通过的《授权法》规定:政府有权起草法律,公布法律,并使之立即生效;政府不必取得立法机关同意,可自由订立对外条款,并发布施行命令;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以抵触宪法。希特勒政府就是依据此项法西斯独裁法律,颁发了一系列动员法令,走上了疯狂扩

军备战、发动世界大战的道路。
主要内容 国防动员法所体现的阶级利益因国家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大体相同。通常包括:①阐明国防动员立法的依据、目的,规定动员的定义、动员令的发布权限以及整个动员工作遵循的方针、原则等。②规定动员机构的设置、性质、任务、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③规定动员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修改等有关的各项制度。④规定武装力量动员的任务、要求和后备兵员储备与训练制度等。⑤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动员任务、要求以及有关的制度。⑥规定政治斗争和外交斗争的方针、原则和任务,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任务,以及政府、政党、团体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⑦规定服战勤和免服战勤的范围、征集公民服战勤的组织领导、权限划分以及对公民服战勤的报酬和优抚原则。⑧规定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人民防空组织的建立和演练 、经济防护措施以及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⑨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办法。⑩规定国防动员法与其他法的关系等。
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针对未来战争的特点,各国将更加重视制定、修改、补充和不断完善国防动员法。
现代军事评论:关注参战支前人员心理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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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2日 00:28 中国国防报

张 平

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是综合实力的较量,而心理优势是综合实力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战争实践证明,参战支前各类人员在战前、战中、战后的心理稳定性,抵抗外界干扰和诱惑的能力如何,对于夺取战争的胜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敌我双方势均力敌时,心理优劣将成为胜负天平上的决定性砝码。即便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心理优势也可[被屏蔽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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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弥补武器装备的劣势,达到反败为胜或取得局部战争胜利的目的。

心理优势的取得与保持,离不开心理动员的支撑。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新特点给心理动员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尤其是对参战支前人员的心理带来巨大影响。比如,战争全面展开前的“隐形”战役、战斗周期长,心理动员的先期任务明显加重;战役、战斗中心理负荷的创伤加重,心理动员更须强调坚韧性;战役、战斗样式复杂化,组织心理动员必须有更强的应变能力,等等。高度重视和研究心理动员问题,始终保持参战支前人员高昂的斗志、稳定的心理,是抓紧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夺取未来信息化战争胜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

作。

搞好参战支前人员心理动员,筑牢他们敢打必胜的心理基础,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牢固确立心理动员的战略意识。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由于现代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未来战场前方后方界限变得十分模糊,后方防卫作战在空间上表现出一定的“前沿性”;由于现代城市已经成为国家战争潜力的聚集点,特别是大中城市是军队前线作战的中转、前送基地,必将成为敌人首选攻击的目标;由于未来作战中军队精兵利器将主要集中于前方主战场,参战支前人员必将大量承担后方防卫作战任务,担子重、心理压力加大,针对这些特点,加强信息化条件下心理动员,必须教育引导参战支前人员牢固确立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心理边疆”意识,全时空、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心理防御意识。

扎实抓好心理动员的基础工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在作战时机、目标、规模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因素决定了参战支前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是待敌而动,投入战斗的突然性很大。因此,必须在平时扎实抓好心理动员的基础工程建设,从根本上强化参战支前人员的心理防御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国家综合实力,打牢参战支前人员心理防御的基础;二是要搞好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参战支前人员心理防线的稳定;三是要积极开展舆论争夺,掌握参战支前人员心理防御的主动权。

切实加强心理动员的对策研究。信息化局部战争中,敌可能运用多种手段对我参战支前人员实施心理进攻,如运用虚拟场景和人物等手段实施心理战;运用高技术传播谣言、制造谣声、虚构谣像;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宣传、控制和攻击;直接实施信息打击,等等。针对这些进攻手段,心理动员的基本对策是:通过疏通信息渠道,确保心理动员信息正常流动;提高信息化水平,发展高技术心理动员手段;建立专业化防护力量,针锋相对地进行心理动员和心理反击斗争。

不断提高心理动员的综合能力。把心理动员纳入一体化训练之中,通过实战化训练,培育参战支前人员的综合心理素质;运用模拟训练方法,增强参战支前人员的心理应激能力;强化野战生存训练,磨练参战支前人员的顽强意志品质;加强心理调控训练,提高参战支前人员的心理调节能力。

支前保障与作战需求间的三大矛盾


文育富 2007年07月31日 16:50

需求与供给永远是一对矛盾。作战需求随着战争的开启迅速膨胀,而保障作战的供给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同步增长。从而,支前保障和作战需求之间构成了

一对矛盾。现代战争支前保障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作战保障的所有领域。从有形的人财物,到无形的认知领域,都可能成为支前保障的内容。即便如此,战争仍然是硬实力主导下的对抗。支前保障与作战需求的主要矛盾仍然围绕着人、财、物展开。

(一)运力需求与运力供给之间的矛盾

未来无论进行边境作战还是渡海登岛作战,都少不了大规模的兵力投送。在经济发展的驱动下,我国民用运力增长迅速。特别是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30%,大大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2005年,全国港口预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600万TEU(标准集装箱)。在陆上,2005年铁路货运量总计最高的为2.3亿吨,最低的也有2亿吨,全年铁路货运量为27亿吨。2005年,中国公路总里程超过19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超过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民航运力方面,截止2005年底中国拥有各型运输飞机863架。虽然数量较少,但增速较快,2005年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与国外飞机制造公司签订了442架飞机订单。今年4月份该公司又向波音公司订购80架波音737飞机。但是,尽管如此,庞大的民用运输能力能否快速转化成战时的动员,还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地方各大航空公司如何同军队需求建立高效的衔接运行体制、机制。如何从法规上完善保障这一运行模式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等还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平时我们的很多民航公司运力过剩,机票3折、4折亏本出售。而部队搞演习,兵员需要快速机动,对航空运力的需求很大,往往受军队兵员投送能力的限制而只能通过陆上缓慢机动。当然也有技术上的困难,比如民用船只如何满足战时需要,预留军事接口而不过多影响民船的运营成本。但需求和供给不对接是矛盾的核心。

(二)装备保障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战时,在敌方火力打击下装备损毁严重,装备的快速修复和现有装备的改造任务十分繁重。如果单纯依靠部队自身的保障力量根本无法完成。以航空兵部队为例。目前部队飞机实行的是两级维修体制,即外场检修属于一级维护,内场检修属于二级维护,而大修则主要依靠地方工厂。这些工厂大多是从部队剥离出去的,但这些工厂经过民营化改造后与部队的关系仅仅是一种客户与买主的关系。产品一经售出,尽管有售后服务,可这种服务并不包括战时装备损毁所构成的义务。军事部门和国防工业部门显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但由于牵扯到经济补偿问题,目前仍没有一个稳定的保障模式。各个省军区构建的装备动员保障模式大多仅适用于一般通用性装备,却未必适合核心战斗

部队复杂装备的保障。加上省军区系统目前对辖区外部队装备保障需求信息并不十分清楚,保障动力不足等问题,实际需求和供给已脱节。

(三)支援前方和保卫后方的矛盾

由于现代战争的高消耗性,作战双方都选择对方的高价值目标予以火力打击,力图使对方因无法承受损失而屈服。比如,前段时间台湾媒体就有人叫嚣轰炸我三峡大坝从而为台独对抗大陆壮胆。事实上,对于三峡大坝这样的大型高价值目标的战时防护设计时是有考虑的。不过设计时的防护水平是基于当时的打击能力。时代在进步,敌人的打击手段也在发展。因此,支前保障既应着眼于前方作战所需,还应重视后方重要目标的防护,不断改进防护手段。同时由于我国重要的经济圈都集中在沿海,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GDP的61%是由沿海省份创造的,一旦战争开启,经济防护及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大量的城市务工人员如果得不到及时疏散,很容易引起社会的骚乱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尽管目前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防空袭预案,每年的防空演练也没少搞,但是军民防空体系分离,信息不共享、战时协调困难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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